群团组织购买第三方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以数智创新中的妇联为例
2022-11-22陈筱贞
陈筱贞
浙江开放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9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倡导群团组织立足自身优势,以合适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群团组织购买第三方服务,由群团组织设计项目,第三方社会组织按采购合同具体实施,在提高专业服务水平、扩大服务人员力量的同时,也有更多的资源和主体引入。在这样的创新模式下,群团组织新构连起怎样的法律关系?有没有新生的权益和责任?我们以妇联为例,结合妇联参与数智社会建设的法律支持与规范,聚焦购买第三方服务后,基于数智化平台枢纽展开的活动,探索群团组织创新实践的法治环境。
一、基于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建立的新型法律关系
群团组织是“群众性团体组织”的简称,是当代中国社会团体的一种,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22家,其中工会、共青团、妇联最具代表性。[1]在群团组织购买第三方服务诸多法规和文件中,对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期限、监督管理等有明确规则,例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以及各省妇联发布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通知及购买服务目录等,但对于群团组织由此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哪种属性则并未明晰。以妇联为例,从法律主体属性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总则的规定,妇联是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大多数工作场景因非营利而淡化了其法律效力上的关系,例如面对面的心理疏导、咨询教育、纠纷调解、生活帮扶等。但随着工作场域与模式的变革提升,基于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妇联与服务对象之间介入了第三方组织,法律关系呈现角色复合性和内容多元性。权利、义务该怎样分配?各方责任应如何梳理和实现?根据外观识别标准和服务内容性质,我们先将相关法律关系作类型划分。
(一)代理型
以妇联为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任务中有两项主要内容,一是通过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二是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全国各级妇联围绕这两项内容广泛开展创新工作,在传统职责基础上进行数智化重点推进。例如早在2014年湖南常德市妇联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设置公益课堂栏目,上线了家教微课堂线上随时学,开设手工编织、月嫂培训等课程,打造“常德女性百科全书”,广受欢迎。又例如上海妇联官方网站“上海女性”设置“维权驿站”栏目,点击可进入12338热线,由资深律师、法官、社工师、心理咨询师接听电话,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政策、心理调适等咨询和个案救助服务。从妇联组织和平台获得教育培训、学习知识和技能,通过妇联组织获得心理和法律的答疑与援助,从外观识别标准看,受益者内心都认同和信任的是妇联提供的资源和帮助。服务的内容按妇联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设定,在妇联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这类服务项目尽管可能通过采购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但第三方是代妇联履行职责,应属于妇联的代理人。妇联由此基于合同与第三方建立的是代理关系。
(二)居间中介型
妇联数智化创新平台模式的优势,在于不限时空的供需双方信息互通,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处理,进行资源精准对接。此类项目特别集中于交友与创业。如“浙江妇女创客园”微信公众号,融产品展销、业务对接、信息共享、电商培训、创业孵化、创意实践为一体,线上线下同步发展,开展妇女创业创新公益服务。杭州“伊家通”微信公众号服务项目包括:婚恋交友、亲子活动、男女生现金流桌游交友活动等。以妇联作为中间人提供机会并进行资源对接,妇联应属于中介居间人。但相比《民法典》合同编中规范的中介合同,妇联作为居间中介有两点不同,一是妇联作为中介是公益免费性质,可以不适用中介合同的报酬条款;二是妇联作为中介并非简单撮合,并非对交易活动失去监管,这超越了合同意义,是承接公共服务的职能所决定的。妇联在居间中介型关系中承担的法律责任比一般民事居间合同关系会更为严格,可以建立合理监督反馈制度或第三方承诺机制,从而实现监管保障。
(三)外包承揽型
妇联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以业务外包方式实现专业性越来越强的业务要求。较多体现在:一是网络技术团队,负责大数据分析、网络技术支撑等;二是视频海报制作团队,负责视频拍摄、动漫制作、海报设计及宣传等;三是专业监测、评估评审。例如,广东省韶关市妇联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内容包括市妇联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回复审核等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宁波市妇联向社会组织购买妇女儿童家庭服务项目,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妇联购买第三方服务已形成较严格的规范:首先,有相关资质要求,包括要求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固定人员(如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婚姻家庭服务等相关业务资质),有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良好社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等。[3]再次,有明确的定制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期限和验收标准。最后,必要时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根据以上特征,这类外包合同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对特定任务定制并承揽。
二、妇联购买第三方服务应用场景法律规则
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承接由政府转移的一些公共服务功能,在互联网数智时代,广泛开展“智慧群团”建设,提升着社会整合和社会治理的广度和强度。[4]妇联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融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手段,实现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可视化、集群化和智能化。通过网站、公众号等端口可选择进入多元化场景,包括在线教育培训、创业天地、矩阵新闻推送、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家政服务、家庭理财、文创旅游服务等。基于丰富多元的创新应用场景,需要接轨的法律规则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信息规则
目前立法重点规范个人信息,《民法典》以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以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处理原则,强调不得过度处理。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保护也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不在保护之列。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安全。妇联在数智环境中,终端联系无数个人和团体,个人信息、组织信息,以及动态行为轨迹,均在采集、储存、整合、分析、决策投放并开放流动的链条中,尽管法律规定了删除权,但技术上可以隐蔽且实现永存,存在一定信息安全风险。[5]在购买第三方服务进行数据运行的协议中,应关注同意权、知情权、隐私保护权的技术实现,自主设定与特别约定结合,针对数据采集、数据开发应采约束式约定,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及妇联组织信息安全。
(二)数据规则
《数据安全法》规定,数据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必须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2017年《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较早对数据共享作了系列规范,要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2019年《上海公共数据开放暂行管理办法》也对数据开放作了详细规范,要求作数据利用反馈与来源披露。杭州妇联数智创新融入智慧杭州城市大脑驾驶舱,《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数字驾驶舱,及时跟踪、预测、研判和反馈,创新决策和治理模式。[6]妇联工作在数智化运行中,关于数据的收集、开放共享,以及联动开发利用环节,应注重接轨相应职责,预警数据浪潮中的危机。
(三)算法规则
算法是人工智能决策机制,是智能化运行的核心构成。我国立法处在算法伦理的道德规范探讨阶段,2021年9月发布的《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在第一条就提出了公平、公正、和谐、安全等道德准则。我国在行业和地方上先后都有算法立法探索,包括尊重人的主体性和社会共同价值、增强数字服务包容性、维护金融稳定与数据安全等方面,具体评价及制约机制还在探索中。算法在新型数智经济形态中为女性就业与发展带来机遇,但也带来风险和挑战,如性别歧视更为隐蔽、平台算法“杀熟”牟利、网络暴力和隐私泄露可能大面积致害等等。妇联作为算法应用和维权组织,需关注和维护新生的妇女算法权益,联动司法,以法律为武器,在消弥性别鸿沟的同时,营造女性更安全公平的成长环境,同时构建更和谐向善的社会秩序。
(四)推荐规则
妇联公众号数智版上线通常包括有“家政服务”“资源配送”、“积分商城”“女性创业”“家庭理财”,甚至也有直播带货,进行创新创业资源对接。一般第三方推荐资源对接,成交与否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自由意志,推荐方对交易效果和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当互联网平台以及具有公信力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作出推荐,立法对推荐人赋予了谨慎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对社团推荐、专家代言都持连带责任立场。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协会或机构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承担的责任超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约定的份额而拒绝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出于保护消费者和投资人利益,证监会修订《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为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质量,规定保荐人应担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妇联的推荐责任,没有直接法律规范,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会参照与连带责任同等。
(五)传媒规则
全国妇联在“互联网+”和“数字化”工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组建网络信息传播中心,系统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超过6700个,形成了覆盖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妇联的新媒体矩阵,进行新闻发布与推送。[7]目前我国规范新闻传播媒体的立法还在酝酿中,但国务院早在2000年9月就公布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质也受其规范。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第九条明确详细地规范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
三、购买第三方服务模式下法律责任的实现
数智化创新赋能场景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丰富多元的法律规则,同时相应法律责任就有信息责任、数据责任、算法责任、推荐责任、传媒责任等方面,都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层次。如《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公法领域的强制法实现,分别由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公诉机关启动追责程序。那么,私法领域的民事责任如何分配,是需要形成共识的重点问题。我们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妇联主体的对外责任
第三方组织提供的服务,是通过合同依照妇联要求而定制的服务。妇联与第三方组织基于合同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内部约定关系,外部责任由妇联承担。
1.组织者、管理者责任
妇联依照群团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各项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一千二百零一条应当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当组织者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原因致害,组织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是法定责任,不会因购买第三方服务合同的内部约定或单方网站声明而免责。那么,妇联组织公益慈善性质的活动,可否免责?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
2.平台责任
数智化创新的平台运行模式中,平台主体具有审查优势地位。无论基于危险控制论、中介人信赖关系理论,以及获益理论与成本理论,平台都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8]从对平台的立法例来看,《电子商务法》明确规范电商交易平台采用“避风港”原则,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性措施。否则,将会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食品安全法》采更严格的规则,把实证法律责任尽可能配置给能以低成本实现保护的一方,让平台对外部承担“首负制”责任。妇联平台承担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利益的职责和任务,为保证维权的低成本和实现,立法和司法趋势会倾向于平台“首负制”责任。
(二)第三方组织基于合同实现内部追偿责任
当妇女儿童通过妇联平台接受服务,若过程中遭受人身和财产方面侵害,妇联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外部关系先行承担法律责任。然后按合同约定实现追偿,没有约定或约定未明的,可分别按法定的代理、居间或承揽关系,向第三方组织进行内部追偿。
1.代理责任
在代理型关系中,若存在作为代理人的第三方组织不履行职责情形、超越代理权情形等,可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等,向代理人追偿,由代理人承担最终责任。
2.居间平台责任
在居间平台型关系中的责任,可以参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妇联平台依法与第三方组织对外部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根据因果关系与过错程度进行内部追偿及比例分配。
3.承揽责任
外包承揽型关系中,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至七百八十七条相应规定。同时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妇联作为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并要求第三方承揽人承担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数智创新的趋势下,妇联购买第三方服务,借助市场、社会组织的优势,增强了自身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妇联和第三方组织按具体合同类型为妇女儿童权益提供双重保障,法治途径有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机制并行,创新工作的法律保障日趋完善,创新模式的法律依据会变得更为清晰。对妇联购买第三方组织服务的问题探讨,对其他群团组织探索和推广此模式也有启发和借鉴价值。数智化应用还会不断拓展出新的应用场景,更多新的法律法规相应接踵出台,这将为我国群团组织协同更多社会力量助力共同富裕增强法治信心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