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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业环境下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2-11-22

法制博览 2022年21期
关键词:民商法维权权益

江 淼

信阳农林学院党委学工部,河南 信阳 464000

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主体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有效确保了商业运行的稳定性与秩序性。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我国传统的美德,同时也是民商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为商业司法实践中民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参照和规制[1]。互联网商业环境下,市场交易从实体化转向虚拟化和线上化,这就导致了网络商业情境中出现交易欺诈等问题,进一步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冲击,影响到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具体效用。在此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的问题,影响到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商业环境中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制。对此,本研究结合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商业中的具体情况,对其问题与解决策略进行探讨。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经济中遇到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模糊

相对于传统的线下市场经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商业主体群体实践的交易,存在着非面对面性以及虚拟性的特点,这也就导致交易本身的可控性相对较弱,为一些不法个人或单位侵犯其他商业主体权益的行为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与传统的线下交易相比,互联网商业经济主体被侵犯权益的相关行为,也体现出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商业主体群体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如,互联网商业中商业主体、平台等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各个主体难以对自身所背负的相应责任进行承担,进而影响到商业主体群体权益的保障与维护[2]。

(二)维权或诉讼成本高,调取证据难

当商业主体在互联网商业中受到有关权益的侵犯时,调查取证过于困难,也是其在当前环境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对于主体在互联网商业中的侵权而言,一般侵犯金额都相对较小,如果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进行维权,考虑到其中的成本和花费的问题,一般商业主体不会去选择法律途径,而更多的是偏重于通过商业平台进行举报,或者与侵权主体进行商议,这也提高了商业主体进行维权的难度。在民商法实践过程中,互联网商业主体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如,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信息、是否存在捆绑销售等的信息缺乏全面的认知,而多数商家出于盈利的考虑,对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彻底或者虚假披露的问题。但是,从当前的民商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未明确互联网商业主体对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以及范围等的规定[3]。

此外,根据我国民商法的原则,被侵权的商业主体在举报的过程中,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但是,放置于网络虚拟环境的互联网经济实践背景中,商业主体能够提供的最多只能是产品的质量报告、聊天记录等内容,而无法对更加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进行提供。这也造成了在商业主体维权的过程中,调查取证相对比较困难的问题,导致一些商业主体自动放弃维权,甘愿吃亏。但是,这种问题一方面确实造成了诚实信用原则实践效益难以发挥,另一方面也放纵了互联网商业体系的主体维权问题成为互联网商业环境中亟需解决的矛盾。

(三)监管弱化,侵权成本较低

在民商法实践过程中,相应主体的监管作用发挥以及互联网商业主体被侵权的成本,也直接影响到商业主体群体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商业主体群体权益保障的威胁因素之一[4]。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经济的实施是基于互联网平台,而互联网又有着明显的虚拟性,互联网商业体系中主体数量的巨大性,这就导致对互联网经济实践中实际的监管相对不足,难以深入到各个互联网商业体系主体内部,实施有效的监管。再加上,一般商业主体在互联网商业中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相对较低,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部分商业主体群体考虑到维权的复杂性以及成本,维权的意识相对不足,进一步导致部分不法商业主体侵权行为实施加剧。此外,我国当前民商法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相对较为成熟,但是在互联网商业中的监管体系以及主体责任上仍有待探索,尤其体现在民商法实践中监管主体作用的发挥上,进一步导致多元化监管体系搭建缓慢,民间协会监管和互联网商业平台监管介入能力相对较弱。

(四)商业主体知情权受到限制

在互联网经济实践的过程中,商业主体的知情权表现为对产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知情、对产品价格的知情等,这也是商业主体做出购买判断的基础与前提。但是在民商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缺乏透明性,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对商业主体的知情权进行了限制[5]。如,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践的过程中,商业主体对产品的认知依据是商业主体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商业主体群体的评价,但是部分商业主体基于盈利需求,对产品本身的颜色、功效等基础信息进行虚假调整,并通过“网络刷单”等形式,提升网络店铺的好评度,从而对其他商业主体群体的购买行为作出误判,进一步影响到商业主体群体的知情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现有立法中,虽然明确了商业主体的权益,但是对于有关互联网商业情境中诚实信用原则落实过程中的细节尚未进行明确,也缺乏互联网商业情境中权益被侵犯以后的相关保护策略,这也进一步导致了互联网商业在诚实信用原则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依据,影响到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的有效性[6]。

首先,我国当前有关互联网商业主体权益保障的法规尚有待进一步健全,并且相关成文法的针对性不强,进一步影响到法律法规在互联网商业主体市场行为实施中的权益保障的效用。如,当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法律中尚未对互联网商业情境中的电子举证等内容进行明确,由此造成了部分不法商业主体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在监管方面,商业平台本身的监管能力相对较弱也是其存在的主要短板。由于商业平台和淘宝等的网络商户数量比较多,每日成单数量也比较多,要做到对每一个商户的交易进行监管的可能性不强,因而导致一些不法商户、黑客钻监管的漏洞,影响到平台的公信力和商业主体的信息财产安全。

(六)信用风险控制体系不健全

对于商业平台来说,信用风险监控体系不健全,是其在运行中存在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商业平台的公信力降低。商业平台当前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买方违约风险和卖方违约风险上,很大程度上,这也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很难去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者,商业平台本身有权限对卖方风险进行监管与控制,而对于买方风险的防范上,只能依托于互联网商业中消费群体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7]。

二、互联网商业环境下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优化的建议

(一)结合互联网商业环境新特征,明确侵权主体判别

互联网商业环境与传统商业环境在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新方式。因此,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过程中,要能够对互联网商业环境下的侵权主体进行重新明确,为商业主体的维权提供保障。一方面,要遵从互联网商业环境下的新特征,对现有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尚未覆盖到的互联网经济新渠道等进行完善,并对新渠道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侵权和违法问题进行判别和明确,以此来确保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经济新业态中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要能够结合互联网经济环境下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践的具体案例,对侵权程度的标准、类别以及侵权判定方式等进行完善,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维权提供参照。

(二)健全配套设施,保障商业主体维权

互联网商业新业态下,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保障也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作为保障。本研究认为,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相应配套设施,包括维权渠道以及权益保障主体等内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部门,要结合互联网商业环境中受害主体权益损害的特征,综合采用商业黑名单、罚金以及刑事处罚等办法,提高互联网商业新业态下的侵权成本。一方面,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主动与网监部门等相配合,重点对互联网经济业态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实施治理,从而为市场经济主体权益的保障,以及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也要结合互联网本身的渠道特征,创新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惩治方式,如,借助互联网平台,对侵权主体进行定期公布,并对其商业行为进行限制,从而提升惩治的具体效果[8]。

(三)商业主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互联网商业下,市场主体权益遭受侵犯有着短期内不易察觉性等新特征,这也就导致多数商业主体在意识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侵权主体却早已消失不见,从而影响到自身权益的保障。对此,本研究认为,要综合发挥司法部门、执法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的作用,借助互联网渠道、线下定期宣传等方式,将互联网商业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新套路、方式进行普及,从而增强商业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商业主体的维权能力。如,在互联网商业环境中,交易双方或者某一方存在潜隐性的特征,即交易双方难以获得对方的真实信息,而采用商业欺诈的方式,导致某一方财产遭受侵害,这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了网络欺诈等刑法规定,但是,出于交易的价格优惠刺激,导致商业主体难以察觉,甚至在察觉之后由于被侵权的金额较小,商业主体往往默默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商业主体能够提前判断相应的防线,做好事前的防护,便能够将侵权事件控制在萌芽期,从而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商业环境下对于主体权益的侵犯,主要是由于交易双方的信用不足,从而导致买方风险或者卖方风险的出现,使得某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的过程中,要能够主动联合金融以及商业平台等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能够以司法部门、执法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纳入到“金融风险库”中,并对其征信进行记录;另一方面,各个商业平台要结合出现的风险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将部分商业主体纳入平台信用监管体系中,同时引入当前的新技术、新科技,如互联网大数据等,去代替传统操作方法,尤其是人力操作的一些方法,从而提高对于风险防范的能力。

三、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是我国法律的特色之一。互联网商业环境下,商业经济出现了新的特征,对于侵权与被侵权也出现了新的形态,这就要求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要能够主动在新环境中不断完善,确保原则的应用能够覆盖到更多更广的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中。同时,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司法、执法以及监管部门的互动作用,为互联网商业环境的安全保障构织起防线。一方面,要能够在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律的威慑下,最大化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既要做好监管和执法的配合,同时也要发挥好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确保互联网商业环境下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应用。此外,立法部门要结合互联网商业环境下民商法实施的具体情况,结合出现的新问题,通过考察与分析,不断完善民商法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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