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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赌博的犯罪现状及法律规制途径

2022-11-22吴润城张存磊

法制博览 2022年21期
关键词:犯罪团伙个人信息跨境

吴润城 张存磊

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2.江苏省公安厅,江苏 南京 210036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深刻影响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网络产业的蓬勃发展也间接性地让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向网络空间转移。由于跨境网络赌博的隐蔽性和便利性,同时受疫情影响,网上参赌人员数量逐年上升。当前国际博彩业亦视我国为主要目标,对我国持续渗透蔓延。严峻的现实状况亟需我国构建起针对性强、科学高效的刑事司法评价体系。本文对跨境网络赌博总体态势和治理难点作出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途径。

一、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总体态势

(一)跨境网络赌博的犯罪手段多样化

相较于传统的线下赌博犯罪,跨境网络赌博的犯罪手段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犯罪团伙通过新鲜多样的招赌方式诱惑网络用户参与赌博,同时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为其投注提供便利,使参赌流程更为隐蔽、主体结构更加复杂、活动更具瞬时性。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赌博犯罪形态更加复杂多变,犯罪手段迭代发展,衍生出包装成微信红包、网络游戏赌博的网络赌博犯罪,通过植入链接,充值返利等手段全时段、多角度宣传跨境网络赌博,诱惑我国公民参与赌博。[1]犯罪团伙开发出伪装成娱乐软件的赌博平台,普通群众鉴别能力不强,在受到充值返利等活动的诱惑后,很容易陷入赌网无法自拔。在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件中,犯罪团伙设计了“无锡麻将”“罗松”“跑得快”等十余种类型的赌博软件,通过伪装成娱乐软件的形式在QQ群、微信群中传播,而参与的赌客可以直接通过微信登录赌博软件,方便快捷,形式隐匿,难以察觉。

(二)跨境网络赌博的组织架构严密化

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组织架构日趋严密,并逐步向链条化、组织化的方向发展。跨境网络赌博组织运营中,开发网站、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宣传、组织赌博和技术维护等各个环节往往由不同的团伙分工负责,各环节从业人员之间、同一条线上的跨级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参赌人员之间通过网络结识联系,很可能不见面、不通电话甚至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只是依靠约定成俗的暗语通过小众网络社交工具进行交易。[2]犯罪团伙通过在境外设立赌博平台并在国内发展代理人,从而在境内实施犯罪活动,这种层级式的经营组织严密,给团伙溯源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此外,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也呈现出传销式发展模式。犯罪团伙内部呈“金字塔”结构,代理和会员分别充当赌博活动的“庄家”和“赌徒”,通过抽头的方式进行牟利,代理不断发展下线并要求其推广传播,增加会员投资,最终达到赌资不断增长的目的。

(三)跨境网络赌博的社会危害严峻化

为了使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得以顺利启动,犯罪团伙的技术团队必须在网络上获得大量账号资源为其提供网络身份。犯罪团伙通过这些虚拟身份结算资金、推广业务、提升溯源的难度,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3]然而,网络账号的大量涌现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建立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基础之上,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了极大损害,同时也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社会安全。早在2017年,仅公安部查获“9.27”特大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倒卖的个人信息就多达10亿条,而根据2021年4月公安部公布了十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典型案件来看,相关犯罪团伙共窃取公民个人信息57亿条,犯罪团伙依旧猖獗,毫无收敛的态势。

此外,犯罪团伙牟利方式不再仅限于获取赌客的赌资或洗码费等费用,而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将部分成瘾性的、贪图小便宜的赌客诱骗至国外,对其实施人身控制、绑架伤害,以此向家属勒索巨额财物。在梅某开设赌场案中,被害人曾某在犯罪团伙的暴力威胁下不得不签订了200万元借款协议。他们要求只能输,不能赢,必须将这些借款全部输光。在这笔“借款”输完后,曾某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犯罪团伙以殴打等暴力方式,向其家人勒索赎金。在家人交付了61万元赎金后,曾某才被放回国内。[4]该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威胁到我国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需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二、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难点

(一)法律规制层面

首先,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在界定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犯罪构成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跨境网络赌博不是在现实中开设赌场,参赌人也并非在实体赌场赌博,我国《刑法》中的赌博罪打击的是传统赌博模式,而且跨境网络赌博组织者与参赌者并非面对面,赌博场地是虚拟网络而非现实空间,与《刑法》中的赌博罪不能相对应。在谭某伟和谭某满网络赌博案中,此案赌场“新东方”设在境外缅甸迈扎央、木瓜坝等地,采用现场赌博、网络电话投注和网络直接投注等方式,吸引大量中国公民参与赌博。[5]在庭审中,通过利用在缅甸开设赌场合法这一漏洞,律师为谭某伟作无罪辩护。由于相对滞后的法律条文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型网络犯罪的发展,关于跨境网络赌博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导致我国在治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时,出现了打击不力现象。

此外,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跨境网络赌博犯罪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所以不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跨国犯罪打击机构对其进行治理,同时,由于其犯罪地合法的庇护,我国并不具备境外管辖权,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

(二)资金查证方面

近年来,国家多次开展“断卡”“断链”行动,严厉打击黑灰产业洗钱活动,传统的洗钱模式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而新兴的虚拟货币受到了犯罪团伙青睐。由于虚拟货币的监管体制相对滞后,其去中心化、流动性强、难以追踪的特征为犯罪团伙所利用,极大地便利了犯罪分子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控和侦查,犯罪分子一般会选择对虚拟货币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洗钱犯罪,也会在不同的监管区域之间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赃款,给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及案件追查带来困难,增强了涉赌资金隐匿性。[6]

近几年跑分平台在黑灰产洗钱行业应用也越来越多。该类犯罪是用户将收款二维码提供人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佣金。赌博平台通过与跑分平台结合,将赌资进行转化。赌博团伙将赌资拆分,分批转出,涉及的资金转账的人数众多,很难将正常转账和洗钱转账区分开来。增加了资金查证难度。

同时在对洗钱行为的打击中,多以上游犯罪定罪,重上游打击而轻下游治理。按照司法解释,赌博分子隐瞒资金流向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犯罪,仅仅是洗钱犯罪行为的附属。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行为的附属行为,重点打击对象为上游犯罪团伙。很少去进一步追究下游犯罪情况,极不利于赃款的查获收缴。

三、跨境网络赌博的反制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体系

首先,明确传统赌博以及网络游戏与网络赌博之间的精准界定,在《刑法》中增加“网络赌博罪”来区别于传统赌博犯罪,从而明确网络赌博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后果,做到对网络赌博犯罪有法可依,有罪可罚。

其次,要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来将网络赌博的赌资金额以及非法获利的金额数量与相应刑罚一一对应,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强化主刑刑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附加刑的刑罚标准,并增加更为严厉的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从而彻底打消网络赌博者以获利为目的的想法。[7]

最后,针对网络移动支付平台已成为赌资流转的最新媒介的现状,我国应加快“电信法”的制定,并在制订“电信法”的过程中明确有关利用移动终端参与网络赌博的规定,杜绝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的支付平台进行赌资流转犯罪行为。[8]

(二)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伪造证件犯罪的专门打击

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他人出售、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处罚。而除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犯罪集团利用对公账户进行犯罪的趋势越来越突出。由于对公账户流水账目多、账号迷惑性强,犯罪分子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文件等手段,欺骗网络平台为其设立对公账户,而由于缺乏相关监管机构的授权,网络平台很难鉴别出犯罪分子文件的真伪,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公账户犯罪的猖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犯罪行为扩大司法适用、加大处罚力度,从而震慑源头犯罪。

(三)加强跨境网络赌博资金链条治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条例,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应对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规定。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洗钱犯罪的定案范围,进而有效地震慑犯罪。如果将开设赌场人员等下游洗钱行为认定成上游犯罪的延续,则完全脱离了其造成大量资金外流、危害国家经济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需要将上游和下游犯罪统筹考虑,从而明确下游犯罪的法律适用。

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聚合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草稿)、《关于开展“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聚合服务商仅能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负责支付渠道的技术整合,不得开展特约商户资质审核、资金结算等。业务所以第四方支付而不具备账户收款结算的功能。①参见《聚合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草稿)第3.3、3.4、7.1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4、7、8条。赌博分子利用他人合法支付账号进行资金的交易,依然超出了法律授权范围,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违法经营数额或所得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针对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逃避溯源、第四方支付等新手法、新问题在跨境网络赌博的广泛应用,我国执法部门还应完善资金链条监管体系。例如,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整合,建立虚拟货币多部门间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对跨境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虚拟货币用于跨境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对跨境网络赌博犯罪危害的宣传

传统的网络犯罪宣传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宣传工作。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为例,犯罪集团的作案手段不断迭代更新,宣传工作的脚步也应当随之跟进,部分普通用户贪图小利而参与到“跑分平台”的犯罪中,不知不觉中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参与者。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普法宣传,多层次、多样化地将跨境网络赌博犯罪的动向及其特点向群众普及,同时,各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犯罪的新手段、新伎俩对群众及时预防,有的放矢的开展宣传工作,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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