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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真相与说出真相的区别

2022-11-22翟振明

现代哲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接受者假象陈述

翟振明

在道义论传统中,“说真话”一直是其重要的伦理信条之一。该信条原则上要求,自以为知道真相的人字面上陈述了其所信的真相,但不要求他考虑受众是否实际上获得所图的真相。换言之,该信条似乎并不关切处于交流终端的接受方实际上被导致相信的东西是什么,只要说出自以为的真相就行。本文将此种情况称为“说出真相”,而将考虑听众是否获得真相的情形称作“传达真相”。本文将对传达真相和说出真相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可能的伦理问题给出哲学分析。

一、说出真相

根据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一个人会因为说谎而冒犯他自己的尊严,此点我们存而不论。我们看到,一个说话者的谎言,乃指一个其命题内容被说话者当作虚假的陈述。就是说,根据不说谎的信条,我们只期望言说者说出真相(1)一个用于反讽目的的表达不能被当作一个陈述,因此是超越本文所讨论的范围的。。这看起来似乎简单,但实际上隐藏了至少两个歧义:(1)被设想陈述真相的句子,应该是一个其真值逻辑上独立于任何人之对其所知的真句子,还是只是被说话者当作真的,而它很可能是假的?也就是说,它是逻辑上真的句子,还是只被说话者当真的句子?(2)说真话者的目的应该指向听者,是让他得到真相,还是不管听者是否最终获得真相,只要说出的句子被自认为是真相就行?

第一个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说真话与诚实在伦理学中通常被理解为等价的,然而,该等价性是如何得到的却是不清楚的。如果字面上理解,说真话要求一个人自知地拥有真相(2)在此文本中,有两点需要澄清:第一,我们所持有的关于真相的理论或真相被证实的方式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并且就说真话而言,符合论的真理理论似乎具有更高的默认(prima facie)合理性;第二,给出一套包含推理过程的陈述可能不被当作说真话行为,因此需要一个不同类型的讨论。。但是,一个人如果不知道真相或对什么是真相不肯定,他就不可能选择说出真相。诚实似乎只是要求一个人说出他信以为真的东西,而不必要求说出实际的真相。一个人可以很诚实,但表述了一个不真的句子,这是可能的,反之亦然。我们也可以根据辩护了的信念与真相之间的关系来讨论这个歧义性,并且可以问这样的问题:诚实要求我们说出辩护了的信念,这是真的信念还是辩护了的真信念呢?

让我们采用一个被普遍持有的假定,即道德不能要求一个人去做不在其控制范围内的事情。在这样的权限内,诚实应该首要地从属于一个辩护了的信念,而真相本身的意义仅仅由于其关联于辩护观念才附带获得。就是说,真相的观念只在这样的范围,即在一个辩护性过程中作为理想的目标才是相关的;而从辩护目标中游离出来的孤立的真相观念超越了伦理关切的范围,因为它是人的行动难以企及的(3)在这一点上,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澄清,而它们在哲学文献中一直没有被充分地讨论。然而,第一个问题的讨论在性质上很大程度是认识论的或语言学的。由于在这种场合,我们关切的只是该伦理问题直截了当的方面,我们对此可以置之不理。。

第二个问题有更丰富的、被默认的伦理意蕴,因为它涉及说话者和听众之间(即在说真话者与真话接受者之间)的主体间意向结构。从伦理学的观点出发,一个人陈述的精确性(若区别于听众所接收的东西)几乎没有伦理负荷,因为道德只在主体间的世界里才获得其意义,而自己对自己说出真相并不获得伦理意义。因此,说真话只应该被理解为在两个或多个有意识的心灵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的开端,此开端后,还有一系列相互作用的过程决定真相是否传到听众;为了理解所讨论的伦理问题,整个相互作用的过程,而不仅是这个开端,都应该被考虑。正如刚才所说,如果说真话的要求只应用于说话者而无关他人,不涉及听众,它在道德哲学中就几乎没有地位。于是,如果只要求说话者说出作为说话者一方所相信为真相的句子,而不考虑其他,就基本没有伦理意义。也就是说,不能仅仅是“说出真相”,还要考虑听众听到了什么。总之,这里的焦点应该集中在这样的过程:该过程的开端是说真话者之说出真相的行动,而终端是作为说真话者之有意地说出真相的行动的一个效应,受众是否记录了真相。只有说者说出了真相,听者也听到了真相,这才叫传达了真相。

二、传达真相的形式结构

传达真相,因其必需达向受众,具有一个不同于简单地说出真相的形式结构。但是它们都基于同样的认识论根据,即它们都关切说话者信以为真的命题,而不是那些客观上为真的命题。在两者中,对所述命题之真值的根据的关切不是问题的一个内在成分,真相声言的真值被认为可客观地决定的。进而,说出真相和传达真相各自有自己的对立面,即说出假象和传达假象。

然而,有一个重大的差别导致我们进行如下讨论。在说出真相或假象时,陈述者只是陈述了所相信的真的或假的句子,一如他所相信的。相比之下,在传达真相或假象时,一个成功的陈述者可以陈述任何实际上致使听众相信该陈述者要他相信的事情。仅当陈述者对传达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有一个完全准确的预计时,他才能在总体上有把握地知道为了成功地传达真相他所需要陈述的东西。在传达的整个过程中,内容包括两者有意图的表达与回应,以及两者之间物理的和/或社会的关联。

但是,这个过程不包括那些不构成命题陈述的行为。例如,通过屏蔽关键信息造成的对真相的无知,就不涉及对命题的陈述从而无关乎“陈述”,以某种策略使得听者“无意听到”某消息而传递某种正确或错误信息也不算。因此,实际应该被考虑的是如下两个因素:(1)真相陈述者的认知范围,而非陈述者的行动能力;(2)两个终端之间整个过程的因果性偶然联结。

仅就物理关联而言,我们能够立即想象得到说者所说和听者所听之间的差异,只要基于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想象这样一个简单的发音装置,它可以将每个句子都转变为其否定形式。现在假定听者不加鉴别地相信他所听的,并且在不知道发音装置可反转原句真值功能的情况下,他一直通过该装置听到句子。另一方面,说话者想要让听者得到所图的真相,并且知道发音装置的功能。由于已经知道他所表达的任一所图真相都将转换为其否定形式,他就必须每次表达一个假句子以便传达真相。

在现实生活情景中,我们假定因果链允许处于终端的听众听清楚和被说出的同样内容的命题,如果没有其他的警示的话。这一因果链始自命题的陈述,而终于对那些被设想为携带命题信息的物理刺激的感官应答。这样的情景通常不造成麻烦,因为现实生活通常比较简单。但是,在理论上,事情就稍微复杂一些。就含义恒定之物理过程的保真度而言,在最好和最坏之间的概率存在着一个连续统。它可以像在上述思想实验中那样,把整个句子的真值完全颠倒,也可以像事情通常的情况那样,句子的真值不变。再者,在上述思想实验中,陈述者知道这中间所发生的事情,从而颠倒真值而传递真值。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陈述者预测在作出陈述之后物理上将发生的事情,通常只有极少的信息可以依赖(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事情也足够简单,这种信息并不重要),除非他处于一个很直接的面对面的互动情景中,即当过程中物理上发生的事一目了然的时候。

还有其中的社会性关联,如果至少有一个人作为第三者介入中间过程,那么社会性关联就起作用了,事情将变得复杂得多。从而,一个传达真相的行动可能就交织着其他传达真相的行动,或者交织着由别的主体触发的任何类型的其他行动,这会使得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有的可以增加传达真相过程的繁复度。

总之,传达真相发生在至少两个主体之间,他们互相分离并为物理的和/或社会的偶然因素所中介。传达真相的目标是使得接受者相信陈述者意图他所相信的,并且传达的内容是被陈述者所设想的真命题。然而,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仅仅是形式结构。与我们的伦理关切关系更密切的是传达真相的意向性结构,笔者现在就将转到这一点上。

三、传达真相的意向性结构与信任度

在此场合中,我们不需要关切在大量参与者之间的个人交往的社会学内容,只需要关注在两个心灵之间的真相传达。这样的心灵被相互当作活着的个人,而不只是作为统计学的可能性。为了简化这个过程,将关注对象转向主体间的内容,我们将忽略物理关联的保真度困难,并假定中介过程没有物理上的失真。也就是说,语词保持完整准确,不管是被说出还是被写出或者其他方式给出。在这样的设计中,传达真相的指征性成分是接受者对陈述者的信任程度。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指征性的主体间意向结构,该结构标志着真相传达的复杂性,而其中的信任问题尤其从属于该观念的伦理内涵。

在这一语境中,接受者对陈述者的信任程度是笔者所关注的,因为陈述者对接受者的信任程度仅只间接地相关。有三个关键性枢轴支持该信任的意向结构:一个极端是,接受者完全信任陈述者,并且精确地获得与陈述一致的真值;另一个极端是,接受者完全不信任陈述者,并且因此反置他陈述的命题的真值;中间状态是,接受者拒斥命题的真值,搁置关于真值的判断。如果我们用值1表示第一种情形,值-1表示第二种情形,值0表示最后一种情形,那么就有无限多种可能性处于中间状态,诸如0.24、-0.37等。我们应当记住,首先每一主体对中都有一个信任关系的特定范围,并且同一主体对间的信任程度可能随时改变着。有趣的是,最大可能的信任程度并不存在于中立性的中间状态附近。事实上,中立性的0几乎是所有状态中最不可能的。人们倾向于既不将一个人当作说谎者,也不将他看作诚实者。也就是说,人们对一个人有一个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信任度。不太可能我们对一个人的信任度接近于0,因为我们很难对一个人的称述没有反应,如果该称述被认为是重要的话。

在其最初的意义上,这不是一件关于一个人自己选择是否信任另一个人的事情。信任首先是一种意向状态,自发地而不是随意地发生着。如果一个人不信任另一个人,他就不可能立即决定反过来开始信任这同一个人,反之亦然。然而,信任如何确立是一个心理学事件,在这里我们不会过多地去关切这一点。当然,笔者想顺便提到,理性在确立信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一个人不熟悉另一个人,例如处于一种既非信任也非不信任的状态中时,基于相关背景信息的推理就可以对信任或不信任状态的形成大为有益。笔者愿意假定,非理性因素可能也对这个过程作出了较大贡献。

当然,在一种引申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我们决定信任某人。在这种情形中,所谓的“信任”并不是一种心灵上的意向性状态,而只是期望有成效的互动的一个自我期许策略。这里,“信任”这个词意味着,在此时刻我们只是以一种似乎这人可以信任的方式对待他。但是,这不过是一个试错过程的第一步。相反,纯粹的信任并不伴随一个试错性精神状态,因为这样的精神状态一开始就与信任是不相容的。

现在已经很清楚了,信任状态在传达真相与单纯说出真相之间的差异上是主要的贡献者。在传达真相的语境中,只有原初意义上的信任才是切中我们分析的要害的。

四、传达真相的伦理学:诚实的重新思考

在信任度从-1到0再到1的连续统中可以看到,真相说出与真相传达之间的关系对伦理学来说是十分有趣和有挑战性的。简单的问题是,如果我有一个怀有敌意的、完全不信任我(即信任度接近于-1)的听众,我想让他得到真相,而我以直接与他交谈的方式来展现,那么我应该表达一个真的句子并因而仅仅传达假象,还是应该表达一个假的句子以保证他得到真相呢?在我们试图为问题提供确定答案之前,需要进一步分析每种供选情形的含义。

我们将这个现在对我的信任度接近-1的人叫做张三。我知道他对我的信任度接近-1,并且我找不到任何我能够有效地改变这情形的机会。但是,无论如何我要向张三传达真相T。我应该做什么呢?显然,我不应该向他表达一个真的陈述。相反,我应该向张三表达这个真陈述的否定形式,即-T。如果我要这么做,我就要说出一个假象,从而向张三传达一个真相。事情似乎是这样。不过,我真的能这样做吗?

此时,仅当如此,我才传达了一个真相:我不向张三透露我关于他会逆转我的陈述之真值的预期,而且张三也不知道我的预期。相反,如果他知道了我的预期并且他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我的真相传达将失败。为什么?这是因为他对我的信任度是-1,而他总是将我的陈述看作为传达假象的企图。张三将作出如下推理:不管对方想要我相信什么,真的必定是假的,反之亦然;既然对方知道我将逆转其陈述的真值,并且仍然向我陈述一个命题,那么他必定期望我相信其陈述的否定形式;因为对方的意图是让我相信假象,其陈述的否定形式必定是假的,即他的原始陈述必定是真的。张三的推理是可靠的和正确的,那么我像前一段落那样向他表达一个假句子,他基于这样的推理就将得到假象,而不是我所意图的真相。

于是,我应该只是表达一个真陈述以向张三传达真相吗?我应该如此做,仅当张三与我之间的相互间的知识在此终结,即交织的意向结构不再比刚才描述的更复杂。如果我又进一步知道他的这最后一个想法,我又会试图去变换陈述句的真值。他又进一步知道我的想法,以至无穷。

这是一个典型的博弈情形,类似于“囚徒二难”情节。一般地讲,如果两个意识将对方看作是没有决策能力的纯粹客体,两者都会失败;如果他们将对方看作拥有完全相关知识,并且相应地能够完好地依据理性决策的纯粹主体,那么相互之间不能作出预测,因为每个预测都会导致反预测。这是由于两个主体之间不可克服的本体论鸿沟,这种本体论鸿沟处于个体性得到保证的地方,无关乎任何社会或文化起源之特殊性。首先,一个意识不得不将对方意识看成一个主体或一个客体,不能兼之。但一个意识既表现为主体又表现为客体,就为对方造成不可克服的困难——只能择其一。这样一个不相容的抉择必定停止在某个实际的地方,何处以及何时停止呢?这是任意的,并且这种任意性总是种下一颗在真相传达过程中可能失败的种子。

现在,陈述传达真相与说出真相之间的差别之后,我们可以反思伦理学中关于说谎与诚实的观念。我们通常简单地相信,“诚实意味着说真话”,但这个问题看起来比以前显得要复杂得多。为了进一步澄清,现在让我们使这两个关键的观念更直截了当些:(1)一个人说出一个真相就是陈述一个他信以为真但未必本身为真的命题;(2)一个陈述者向接受者传达一个真相就是启动一个被预期的过程,由此,接受者将得到陈述者所信以为真的东西。

如果撇开在区分传达真相与说出真相中使用自我欺骗的可能性,并且忽略接受者完全相信和完全不相信的可能性,那么在关于说话者意图的问题上,我们现在有四种可能的选项:(1)说出真相并传达真相,(2)说出真相并传达假象,(3)说出假象并传达真相,(4)说出假象并传达假象。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哪种可能性将变成现实,依赖于接受者对陈述者的信任程度。

第一和第四选项组合分别清楚地例示了诚实和不诚实,并且在伦理学中没有产生新的问题。而第二、三种选项,就笔者所知,在哲学文献中并没有系统的讨论。如此,我们在理解说谎观念时就会碰到一个概念上的困难。此外,我们有如下的一个伦理问题:当我选择(2)或(3)时,我是在履行或违背我的伦理责任吗?不管答案是什么,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

假设我们把诚实等同于说出真相,从而将第二选项作为诚实的情形,而第三选项作为不诚实的情形,那么,诚实的道德价值似乎就深陷麻烦之中。道德关切在于各个体的主体间关系,这是诚实的关切点。很难想象,有哪种貌似有理的道德理论会在当我只对自己说了我所相信的某事为假时,将我看作是不道德的,除非自我欺骗中的陈述者和接受者被勉强地看作为两个主体。仅当我的假陈述指向一个不等同于我的人格时,才如其所是地具有道德上的意义。实际上,第二选项应该被称为“说出真相的欺骗”,而第三选项应该被称为“以撒谎的方式传达真相”。表面上,实践理性尤其是道义论伦理学可能在仔细的考察之后引导我们称第二选项为不诚实情形、第三选项为诚实情形。但是,这可能带来更多令人困惑的问题,笔者对这些潜在的问题还没有作出系统的研究。

可能有趣的是,这在笔者的传达真相的观念与保尔·格莱斯(Paul Grice)在其对话意蕴理论(theory of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的拟伦理性“合作原则”之间形成一个对照。在该原则下,格莱斯导出两个“数量规则”,其中一个是“使得你的贡献如(当下交流目的)所要求的一样有信息”(4)See Paul Grice, 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26.。按照这个规则,一个进行对话的说话者在陈述真相时,可以完成某种程度的欺骗功能。例如,假设我明确知道保尔年龄在35岁以下,并且你现在问我保尔多大了。如果我回答你说“保尔在40岁以下”,那么我在字面上说出了一个真相,但是暗含了一个假的信息“我不知道保尔是否大于35岁”。这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则,在这样的对话语境中,我没有使得我的贡献如所要求的一样有信息。

即使格莱斯的对话意蕴理论已经被理解为意义哲学中从语言到心灵的转折,它还是没有考虑将信任状态看作为对话结构的一个成分。或者更精确地说,该理论假定听众对说话者的信任度总是正一。就此而论,格莱斯的“合作原则”不允许一个说话者为了传达真相而陈述假象。更进一步,该原则包含了一系列说话者需要含涉在说出真相信条之前的规则。最终,格莱斯不考虑在交流过程中表达可能的物理性失真。因此,笔者的传达真相的观点不能被包含于格莱斯的对话意蕴理论中。

“他告诉了我真相,但他无论如何是欺骗了我”,或者“他说了一个谎,但却蓄意促使我得到了真相”,哪个句子是怨言?哪个句子是谢忱?依据已经确立的道义论伦理学,答案并不是截然清晰的。然而,在关于传达真相观点的讨论之后,我们可能倾向于认为第一个是抱怨、第二个是谢忱。这样,似乎我们已经从道义论伦理学转变为后果论,因为我们要看的是我们传达真相是否达到后果,而不是看是否说了真话。如果最终的后果是在接受者的心中注入一个真相,那么说谎在伦理上就是可行的。随便你愿意叫它什么,与后果论伦理学的“后果”相区别,我们这里“后果”的意义截然不同。第一种意义的后果是按照效用、快乐或幸福来定义的;而在我们的传达真相概念中,真相本身不是效用,而只是关切本身,只是从“说出的真”变成“传达的真”。这里,所欲求的后果仍然是依据真相的价值来衡量,而不是任何诸如效用或快乐之类的东西。因此,如其所是,按照我们对“后果论”的理解,我们并不需要引入后果主义的道义论伦理学。

在这一点上,我们至少能够有这样一个见解,即对照说出真相的观念,传达真相的观念如何帮助我们深入我们关涉道德的生活世界的经验。说出真相是相对容易和简单的概念,因为它仅仅涉及一个人在认知水平上的命题态度。可是,传达真相的过程发生在主体间水平,不是简捷地而是博弈论地涉及各种中介。中介过程充满了源自物理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本体论基础的偶然性。对传达真相的过程与动力学的进一步的研究,将为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甚至为我们理解一般意义上的个体间交往提供新的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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