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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机体的辩证法前提批判
——辨析马克思颠倒黑格尔“国家”的进路

2022-11-22陈士聪

现代哲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辩证法黑格尔马克思

陈士聪

马克思国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无疑伴随着对黑格尔“国家”的继承与批判,因此理清黑格尔“国家”与马克思“国家”的关联与差异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的“国家”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的观点往往是从二元对立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国家”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这种理解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强调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批判和超越。不过,这种理解一方面容易忽视黑格尔“国家”的本质,把黑格尔思想简单理解为需要被马克思批判和否定的靶子;另一方面容易忽视黑格尔在马克思思想中的重要地位,把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思想看作是完全对立的两种理论,从而忽视了二者的内在关联。

本文认为,传统理解忽视了马克思颠倒黑格尔“国家”的辩证法进路,因而不利于我们真正把握二者的内在关系,以及理解马克思国家的本质内涵。本文试图从传统解读马克思与黑格尔国家的关系时所产生的谬误出发,辨析导致误读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指出黑格尔国家的本质是基于辩证法建构的国家有机体,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是在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颠倒的进路下展开的面向事情本身的现实批判。

一、关于颠倒观的传统理解与谬误辨析

国内学者解读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1)参见龚剑飞:《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理性的批判及其重大意义——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浙江学刊》2010年第4期;何历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读》,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第26-45页。:第一,黑格尔强调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是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而不是相反。第二,黑格尔强调主权在君,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人格化体现;而马克思强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是君主权力的基础,而不是相反。如果人民主权与君主的权力发生了冲突,应该维护人民的权利。第三,黑格尔强调国家是市民社会和个人的统一,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能实现个人的真正自由;马克思则认为黑格尔的“国家”排除了其他一切人的、单一经验的人的真正权利。易言之,黑格尔的“国家”所谓的个人权利是抽象的,马克思的个人权利是具体的。对于以上三点,有学者指出,黑格尔之所以强调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因为黑格尔是在为普鲁士政府的专制统治正名;黑格尔强调国家的最终裁决和决定的权力在君主那里,因此是在为君主独裁的合法性做辩护;黑格尔的“国家”最终导致的是国家意志与个人权利的对立(2)刘涛:《〈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国家观及其现代启示》,《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同时,人们好像达成一个共识:黑格尔之所以存在这种对立,是因为黑格尔的思想是思辨唯心主义和逻辑泛神秘主义。但是,这种坚持把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国家”观进行二元化解读的做法真的是对二者关系的真实映照吗?

首先,本文对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进行辨析,进而澄清其中的误读。

第一,黑格尔的“国家”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国家吗?有学者以黑格尔本人的思想反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论(3)梁燕晓:《马克思误解黑格尔王权理论了吗?——由〈法哲学〉版本问题所引发的新争论》,《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第116页。。他们指出,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明确强调“哲学主要地或者仅仅是为国家服务(Staatsdienste)”(4)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页;Hegel, Hegels Werke 7: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Frankfurt: Suhrkamp Verlag, 1970, S.21.这里,引文根据理论著作版《黑格尔全集》第7卷原文,把邓译本中的“城邦”(Staat)修改为“国家”。,正是因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所以黑格尔哲学强调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其目的在于为普鲁士王国强调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正名。他们因此批判黑格尔是为普鲁士王国的专制统治的合法性找寻哲学根据和理论基础。回到《法哲学原理》(以下简称“《法哲学》”),我们发现,黑格尔思想中有和这种解读完全相反的结论。在《法哲学》第258节的补充中,黑格尔明确指出:“国家自在自为地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5)同上,第387-388页。这里,黑格尔好像放弃了“国家高于个人”的论调,转而强调个人的自由是国家理性的绝对目的,同时还认为“国家法律不可能意图延伸到人的心意,因为在道德的东西中,我是为我本身存在的,暴力在这里没有什么意义”(6)同上,第171页。。黑格尔既强调个人自由是国家理性的绝对目的,又强调国家无法在道德领域干涉个人的自由意志。这些观点都与“国家高于个人”这一判断完全相反。

第二,黑格尔的“国家”是宣扬君主独裁的国家吗?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国家”的评价好像是在为这一观点做注:“(1)……集中于君主身上的主权难道不是一种幻想吗?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问题就在这里。(2)如果要谈论同存在于君主身上的主权相对立的人民主权,那也是可以的。不过,这里讲的已经不是存在于两方面的同一个主权,而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其中一个是能在君主身上存在的主权,另一个是只能在人民身上存在的主权。”(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8页。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批判黑格尔“把君主说成是国家理性的体现,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却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作辩护”(8)刘涛:《〈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国家观及其现代启示》,《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第98页。,黑格尔长期以来遭到批判的一点就在于宣扬君主专制独裁。但是基于《法哲学》可知,黑格尔并不认为君主制比民主制更好。换言之,在黑格尔看来,谈论“君主制和民主制哪种更好”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黑格尔指出:“君主制和民主制究竟哪一种形式更好些?我们只可以这样说,所有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容忍自由主体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那都是片面的。”(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17页。在黑格尔看来,无论何种国家制度,如果不能够满足和实现个人的自由就是坏制度,如果能够实现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是好制度。就此而言,是不是强调有君主作为权力的人格化符号,好像并不重要。

第三,黑格尔的“国家”是压迫个人的国家吗?有学者指出,黑格尔的“国家”最终导致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压迫和束缚。这么说的理由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国家理性’和‘国家意识’看作是一个排除其他一切人的、‘单一的’经验的人,但这个人格化的理性具有的惟一内容就只是‘朕意如此’这个抽象。朕即国家”(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5页。。基于此,人们得出“黑格尔的‘国家’所维持的个人权利是抽象的”的结论。可以发现,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如下的三段论式推理:

大前提:黑格尔的“国家”所维持的个人权利是抽象的,

小前提:抽象的权利不是个人真正享有的权利,

结论:黑格尔的“国家”所维持的权利不是个人的真正权利。

在此基础上,人们得出黑格尔的“国家”与个人权利是相互对立的这一结论。三段论推理需要保证前提绝对正确,才能保证结论绝对正确。但是,这里的前提是绝对正确的吗?回到《法哲学》,黑格尔明确提出,“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个体的福祉相结合的”(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90页。。黑格尔强调,每个人的自由在现实社会中都具有其特殊性,国家要保证特殊自由和个人福祉的实现。进言之,在他看来,国家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要维护每个人的真正具体的自由和幸福。“个体的自我感觉(Selbstgefühl)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物这两方面的同一构成国家的稳定性。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公民的幸福。”(12)同上,第395页。可见,黑格尔的“国家”所维持的个人权利不仅不是抽象的,反而是非常具体和现实的。

综上所述,人们阐释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时存在着对黑格尔国家概念的误读,黑格尔的“国家”并不是所谓的普鲁士王国,也不是为普鲁士王国和普鲁士的君主独裁做辩护,更不是对国家压迫人民进行合理性的狡辩。为什么会存在着这种误读呢?这有两个方面的缘由:

其一,黑格尔的《法哲学》本身是产生误读的一个重要原因。

黑格尔在1820年最初出版的《法哲学》只有“正文”和“附释”两个部分,但是黑格尔的学生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在1833年编辑整理再版《法哲学》的时候加入了“补充”部分,这部分是甘斯从黑格尔的亲手札记和学生听课笔记中选取摘录的。由于“补充”的加入,黑格尔的《法哲学》变成表面看来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法哲学:1820年初版的《法哲学》维护普鲁士王权,1833年甘斯版的《法哲学》批判普鲁士王权。这两种意义的法哲学引起人们的疑问,即黑格尔是不是赞成专制和压迫。人们批判黑格尔是反人民的普鲁士官方哲学家,正是源于1820年初版的《法哲学》给人们造成的误导。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几乎逐字逐句地摘抄了《法哲学》第261-313节的相关内容。但是,马克思在摘抄和批判《法哲学》的过程中却选择性地忽略了王权部分的“补充”。缺少了“补充”部分的《法哲学》看起来确实很像是为普鲁士王权和专制辩护的一种学说。

事实上,黑格尔根本没有两种法哲学,这种误解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于法哲学讲义等新文献的陆续出版,伊尔廷(Karl Heinz Ilting)等学者指出,我们需要区分“官方出版物中的黑格尔”与“课堂笔记中的黑格尔”哪一个才是真正的黑格尔。据伊尔廷等人考据,“课堂笔记中的黑格尔”才能真正代表黑格尔的思想。因为黑格尔在打算出版《法哲学》的1819年,恰逢普鲁士政府当局颁布“卡尔斯巴德决议”(Karlsbader Beschlüsse)。“卡尔斯巴德决议”要求各大学对课堂上传播的思想进行严格管制,并随时解雇在政治上有问题的教师。为了明哲保身和迎合政府当局的审查,黑格尔不得不对书稿作了大幅修改,1818-1819年法哲学讲义中对王权和专制的批判都被黑格尔在1820年出版《法哲学》时删除了。这种修改使得官方出版的《法哲学》的思想与法哲学讲义中的思想完全成为两种思想。(13)梁燕晓:《马克思误解黑格尔王权理论了吗?——由〈法哲学〉版本问题所引发的新争论》,2019年第2期。

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一段历史,单纯面向黑格尔在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文本,就会误解黑格尔是普鲁士王权的辩护者。1833年甘斯版的《法哲学》加入的“补充”部分,就来自甘斯整理的黑格尔法哲学讲义和授课笔记。我们需要看到,“补充”部分更能代表黑格尔思想的本意,进而发现“补充”部分对黑格尔思想性质的澄清作用。

其二,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容易导致人们误读。

一方面,这是由于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并不全面。我们知道,马克思在1830年代后期在柏林学习时,黑格尔的影响正被普鲁士政府有意削弱,而谢林哲学正被有意引进柏林大学。马克思只是在博士俱乐部中被一批年轻助教引入黑格尔思想。马克思在1837年写给父亲的一封信中,叙述了他如何被黑格尔哲学所吸引,认为黑格尔成功消除了康德哲学中遗留的“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对立。马克思在解释黑格尔的现象学时,告诉他的父亲“如果说神先前是脱离尘世的,那么现在它们已经成为尘世的中心”(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3页。。马克思之所以被黑格尔吸引,是因为他认为自己发现了与具体生活直接相关的哲学——黑格尔哲学,这是理解马克思后来对黑格尔的批判的关键。同时,我们发现,马克思并不喜欢黑格尔哲学“离奇古怪的调子”,因此只是“读过黑格尔哲学的一些片断”(15)同上,第13页。。马克思尽管“在患病期间……从头到尾读了黑格尔的著作”(16)同上,第15页。,但是并未全面系统地仔细阅读黑格尔的著作,代表黑格尔一生最后十余年最重要的著作《法哲学原理》,只是作为片断被马克思所阅读。这一点从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摘录中也可以看出来。

另一方面,这是由于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并非马克思的唯一目的,批判现存的国家同样也是马克思的主要目的。1841年7月初,马克思从特里尔来到伯恩试图获得大学教职的努力失败后,1841年9月开始参与筹办《莱茵报》,到1843年1月普鲁士内阁会议决定从4月1日起停止出版《莱茵报》为止,马克思在一年左右的《莱茵报》编辑工作中遇到了苦恼的难题:如何解决物质利益与国家政治制度的关系问题,亦即如何解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要弄清楚现代国家的本质。为此,马克思跳过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前260节,直接研究黑格尔从第261-313节关于“国家”性质的探讨。而且,马克思有意忽略了《法哲学》中关于“补充”部分的论述,直接摘录和批判“正文”和“附释”。这种章节摘录式的研究表明,马克思并不能全面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全部内容和思想,而且马克思的主要目的是借助《法哲学》认识和批判现存国家的内在问题。面向现实问题本身才是马克思思想的重心,马克思关心的是现实世界中的国家有没有以个人的自由为目的、君主权力有没有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国家有没有危害个人的权利等问题。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批判很多直接指向现存的国家,这并不是因为马克思完全不懂黑格尔,而是因为黑格尔的国家与现存的(vorhandene)国家之间存在着张力。

因此,马克思对国家的批判包括两个方面:现存的国家和黑格尔的“国家”。只有严格界分二者的区别,才能理解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颠倒的真谛。理清了导致误读黑格尔“国家”的原因,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黑格尔“国家”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这对于我们探讨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颠倒”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二、黑格尔的“国家”:基于理念建构的有机体

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指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性,这个伦理的精神,作为启示出来的、自身明白的、实体的意志,这种意志思考自身并知道自身,而它所知道的,要在它所知的限度内来履行。”(1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82页。这句话概括了黑格尔的“国家”异于一般国家的两种特性:一是国家不是指现存的具体国家形态(现存国家),而是指伦理理念的现实化(现实国家);二是国家是普遍性意志与个人自由意志相统一形成的实体。

对于第一点,黑格尔指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黑格尔说:“除了理念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现实的。所以一切的关键都在于,在时间性的和转瞬即逝的东西的显相(Scheine)中去认识实体……因为有理性的东西是与理念同义的,当它达到其现实性同时就是进入外部实存时,也就显现在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形态中……意识首先栖身于这些外表,而概念则首先穿透这些外表,以便发现内在的脉搏……”(18)同上,第12页。合乎理性的东西就是合乎理念的东西,即现实的东西。黑格尔提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在阐释这一命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何谓“现实化”(Verwirklichung),“现实化意味着存在着某种真实事物的抽象的或者形式的方面,并将其归为独立的现实”(19)Denisa, “Organicism in the Early Marx: Marx and Hegel on the State as an Organism”, Available at SSRN 2613494, 2011,p.8.。现实化表明存在着一种作为现实事物的基础的东西,这种东西本身独立存在、不需要基础,但这种东西可以把自身的本质和形式在现实世界中“具体化”或者“具象化”,成为现实事物的基础和本质。柏拉图被认为是最早提出“现实化”思想的思想家,他认为存在现实的形式(Idea,相),并使可见事物成为那些现实的、完美的但不可见的形式的不完美表达。黑格尔在这里有相似的表达:国家的理念是完美的,但是国家理念现实化所产生的现存国家可能是不完美的,甚至有些现存国家完全背离了国家的理念——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因此,黑格尔提出,真正的国家是自由这一伦理理念的现实化,而现存的国家需要扬弃自身的缺陷来实现国家理念。

对于第二点,即国家是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与个体性的自由意志相统一形成的实体,黑格尔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它是特殊利益的实体……”(2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张企泰、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69页;Hegel, Hegels Werke 7: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S.415.引文根据Werke 7原文有改动。国家的目的即实现人类的普遍利益,而人类普遍利益的实现又包含着个人的特殊利益。这里的特殊利益是指实现个人主观意志的自由。只有通过国家,进入国家之中,个人主观的自由意志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普遍自由的主观环节和能被称为市民社会这一领域所表达的自己的见解和意志,在各等级中通过与国家相关联而达到实存。”(2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44页。个人进入国家之中,才获得表达自己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强调把个人置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社会伦理关系之中来进行理解。“在这种普遍自由的状态中,当我映现到我自己内时,我就直接映现到对方之内,而反过来,在我使自己与对方联系时,我就与我自己联系。”(22)[德]黑格尔:《哲学百科全书 Ⅲ 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07页。自我只有在与对方的联系之中才能与自己联系,这里的对方并不是实践的手段和对象,而是与自我平等的他我。以社会和国家的伦理关系为场域,自我才能在自我与他我的关系中实现自我的真正本质。此时,自我不再是先验理性规定下的自我,而是一种伦理关系中的有具体内容的自我,一种普遍性的自我。进而,国家实现了普遍意志与个人自由意志的统一。

基于“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是普遍意志与个人自由意志的契合”这一设定,黑格尔认为国家内部的各个部分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体”。或者说,黑格尔的现实国家是一个基于理念建构的“有机体”。“作为客观性的实体性则不同,它是国家的有机体,即真正的政治国家和它的制度。”(2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95页。在《法哲学》第259、267、269节中,黑格尔都明确使用了“国家有机体”这一概念,并指出这种基于理念建构的国家就是各种制度和权力组成的“国家有机体”。基于国家有机体理论,国家各种权力具有部分自主权,但它们从整体上和作为整体的一部分确立其自身的含义和有效性。国家允许内部各个部分获得相对的自治,从而将自己划分为政治宪法的环节:“制度是理性的,仅就国家根据概念的本质在自身中区分和规定它的效力而言,虽然如此,导致这些权力中的每一个种都因为它们对制度内的其他环节的有效性并包含其他环节而自成总体,甚至,由于它们表现的是概念的区分,它们就全然保持在制度的理想性中并只构成一个个体性的整体。”(2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11页。黑格尔多次将“国家制度及其权力”的本质称为有机统一体。对黑格尔而言,国家制度和权力是国家理念在自我运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基于这种有机体理论,黑格尔在论述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时指出:个人的活动不仅仅是他们自己主观性的实践,同时也是国家实现自身目的的实践。黑格尔在《法哲学》第299节中评论说:“正是在国家各种权力的有机统一中,同一个精神既建立了普遍物,又使这个普遍物产生其现实性并加以实施。”(25)同上,第441页。这种有机体最大程度地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保持内在一致,国家在实现自身普遍性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的特殊性诉求。

黑格尔认为真正的国家是一个有机体,这与其思想体系的辩证法建构是分不开的。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组成,精神哲学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而《法哲学原理》是对客观精神的扩展和延伸。《法哲学》是黑格尔庞大哲学体系中的一个逻辑环节,黑格尔在其中对“国家”概念的界定是通过一种“科学”的逻辑理路展开的。

因此,研究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就必须了解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只有从辩证法体系建构的进路来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才能够深刻体会黑格尔“国家”的理论内涵。黑格尔在百科全书第Ⅰ部分(《小逻辑》)以最简单的“存在”范畴开始了辩证逻辑体系的建构。黑格尔说:“存在自身以及从存在中推出来的各个规定或范畴……可以看成对于绝对的界说,或对于上帝的形而上学的界说……如果我们宣称存在或有是绝对的一个谓词,则我们就得到绝对的第一界说,即:‘绝对就是有’。”(26)[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87-190页。黑格尔辩证法体系以存在为开端,而存在是绝对的最初形态,因此其思辨体系都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而形成的体系。辩证体系中不断发展的绝对精神在百科全书第Ⅲ部分(《精神哲学》)结束时完全实现了自身。黑格尔说:“永恒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理念永恒地作为绝对精神实现着自己、产生着自己和享受着自己。”(27)[德]黑格尔:《哲学百科全书 Ⅲ 精神哲学》,第349页。绝对精神对自身的完全实现最终证明了“哲学和宗教的内容是一样的”(28)同上,第336页。这一观点,哲学与宗教都是关于绝对或者神的研究。对于整个黑格尔哲学体系来说,它是对永恒观念(绝对精神)的研究。但这种研究不是站在绝对观念(绝对精神)之外的活动,市民社会、国家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现实世界中的事物在内容上呈现出纷繁复杂的丰富性和偶然性,但在黑格尔看来,所有事物和内容都按照一定的条件和逻辑统一起来的一个体系,即一切事物都代表着绝对精神自我发展过程中的特定环节。这样,黑格尔使世界上的每个事物都成为逻辑上先于世界的辩证法的最终产物,从而使事物成为绝对精神的外壳和载体。回到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国家是绝对精神外化自身的表现。“‘国家’是存在于‘地球’上的‘神圣的观念’。所以,在国家里面,历史的对象就比从前更有了确定的形式。”(29)[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36页。国家有机体理论是绝对精神在外化自身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个环节。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面向事情本身的辩证法进路

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理论时提出:“黑格尔应该受到责难的地方,不在于他按现代国家本质现存的样子描述了它,而在于他用现存的东西冒充国家本质。”(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0页。通常人们认为马克思是彻底批判黑格尔“国家”的,但是这里马克思却肯定了黑格尔对国家本质的描述。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和黑格尔关于国家的主张看作是二元对立的,要进一步探析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颠倒了黑格尔的“国家”。

黑格尔基于思辨哲学的逻辑体系建构把国家的本质界定为一个有机统一体,这在马克思看来是有一定道理的。有学者认为:“黑格尔将世界视为有机体(至少在1800年之前):这个自然神论的概念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杜高德·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和罗伯特·马尔萨斯(Robert Malthus)这些学者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黑格尔受这一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受到这一影响认为,国家实际上就是一种有机体。”(31)Denisa, “Organicism in the Early Marx: Marx and Hegel on the State as an Organism”, p.3.把国家看作一个有机体并非是黑格尔独创,亚当·斯密等人都持这种观点。马克思无论是从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还是从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出发,把国家看作是有机体都不足为奇。马克思明确指出,黑格尔“把政治国家看作机体,因而把权力的不同不再看作机械的不同,而是看作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不同,——这是前进了一大步”(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5页。。基于此,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并未完全否定黑格尔的“国家”,而是承认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对传统观点的超越。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克思承认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即有机统一体的主张,但他认为黑格尔并没真正阐明国家有机体理论的要旨:“黑格尔正好没有构思出这种有机的统一。不同的权力有不同的原则。此外,这些权力还是稳固的现实性。因此,黑格尔不去阐明这些权力是有机的统一的各个环节,反而避开这些权力之间的现实冲突,遁入想像的‘有机的统一’,这不过是一套空洞神秘的遁术。”(33)同上,第74-75页。国家有机体理论的要旨应该是国家的结构和活动是其自身性质的表达,而不是基于绝对精神的思辨辩证法把国家的有机统一看作是绝对精神运动发展的一个环节。从这个观点出发,马克思在探讨黑格尔未能阐明国家本质的原因时,提出了一个著名命题——黑格尔颠倒了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34)同上,第15页。。这种颠倒在黑格尔辩证法中表现为手段和目的的颠倒。国家本应成为人类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黑格尔却把国家当作目的;人类本应把自己的需要和生存当作目的,现在却成为国家自我延续的手段。因此在黑格尔那里,当国家被纳入有机体时,其性质和作用具有了相反的意义。或者说,黑格尔辩证法在有机体理论中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因果关系。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并不是完全否认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理论,而是指出了黑格尔对国家有机体理论的辩证法建构存在缺陷。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评主要是针对“国家是绝对观念通过辩证法的现实化”这一论点。马克思指出,绝对观念现实化为国家在黑格尔那里经历了这样一个历程:“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2页。“第一条道路”是指对现实个体对象进行分析归纳出普遍性理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黑格尔确立了绝对观念的独立存在;“第二条道路”是指绝对观念在现实世界中表达自己从而产生国家的一个过程。

首先,“第一条道路”表明黑格尔辩证法从现实具体事物中归纳出普遍性的理念是一个高度抽象的过程。现实事物是许多因素的统一:辩证法通过分析会找出那些因素,通过综合将这些因素统一起来,进而把现实对象重构为理念实体,最终确立绝对理念。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背离了自己原初设定的地方在于他强调绝对理念不是从具体事物本身的归纳和综合出发,而是从绝对精神自身的演绎出发,然后绝对精神外化自身的过程中产生出绝对理念。因此,黑格尔不是从对给定对象的分析开始并从中归纳出普遍性的内容,而是简单地忽视、抛弃或否认事物的真实本性;进而用一个预先假定的形式或者概念来取代事物本身的本质形式。或者说,黑格尔所谓的分析和归纳过程是一种外在于事物的过程。马克思指出:“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黑格尔归纳综合之后所得到的绝对理念之所以是抽象的是因为它不是具体事物的综合,只是绝对精神外化自身的环节。

其次,黑格尔辩证法的观念外化自身而产生具体事物的过程,同样是一种外在的普遍理念将自身外化的过程。这种普遍性并非源于这种具体事物自身,而是源于绝对精神,因此,这种普遍性是虚假的神秘主义。在马克思看来,“正确的方法被颠倒了。最简单的东西被[黑格尔]描绘成最复杂的东西,而最复杂的东西又被描绘成最简单的东西。应当成为出发点的东西变成了神秘的结果,而应当成为合乎理性的结果的东西却成了神秘的出发点”(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2页。。作为理念的国家有机体只不过是对国家的普遍本性的概括,而在黑格尔那里却成为复杂和神秘的普遍理念,成了绝对理念外化自身的一个环节。因此,黑格尔在论述“国家有机体”的理念时采取的方法与《逻辑学》中提出的进行自否定运动的辩证法相矛盾。马克思在1844年的巴黎手稿中,抨击黑格尔辩证法的这种颠倒是“非批判的实证主义和同样非批判的唯心主义”(38)同上,第318页。。黑格尔不是在事物自身内部发现其本质和普遍性,而是在绝对精神与现实世界的联系和依赖性上确认事物的本质。这种方法不是面向事物自身的辩证法,而是把绝对精神当作事物的本质,进而把绝对精神现实化、具体化自身的过程看作是事物自身的本质自我展开的过程。因此,面向事物自身的辩证法最终被黑格尔放弃,进而被精神思辨的辩证法所取代。

综上所述,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辩证法在两个方面出现了误用:其一,黑格尔否认了面向事物本身的自否性辩证法,“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黑格尔并没有主动地观察每个研究对象中的内在辩证法,而是运用绝对精神的运动把一切事物的辩证法囊括在内。其二,黑格尔将辩证法归因于绝对精神展现自身的辩证法,因此,现实事物被剥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条件,并沦为承载绝对精神的载体和现象,成为绝对精神外化自身的一个环节。黑格尔把一切现实事物都解释为绝对精神运动发展过程中的环节,国家成为绝对精神进入客观精神的一个环节。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辩证法与现实之间的联系永远无法建立,所发生的一切只是黑格尔重新偷运了现实经验提供的对象,只是黑格尔以理性神学思想对辩证法的变形。

黑格尔基于辩证法的建构,认为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统一。马克思对此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看作国家的概念领域,即被看作国家的有限性的领域,看作国家的有限性。”(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页。辩证法的运动规律揭示的是事物自身的运动发展规律,而不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规律。因此,国家作为有机统一体不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一个环节,国家有机体理论的建构基础应该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等一系列社会现实内容。马克思在这里指出,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基于辩证法即面向事情本身的辩证法,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而国家是社会关系的系统,是寄生于市民社会的制度体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把“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4页。。国家之所以能够形成,其原动力在于市民社会,即市民社会才是推进国家产生、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性力量。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明确指出市民社会在先、国家在后,市民社会是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市民社会和家庭’在其真实的即在其独立的和充分的发展中是作为特殊的‘领域’而成为国家的前提。”(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8页。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组成国家有机统一体的具体内容,不应作为绝对精神构建有序世界的产物和环节。在黑格尔那里,“观念反而成了主体;各种差别及各种差别的现实性被设定为观念的发展,观念的产物,其实恰好相反,观念应当从现实的差别中产生出来。”(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5页。马克思从辩证法是事情本身的运动出发,揭露黑格尔颠倒了辩证法的原初设定,同时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评价说:“在黑格尔看来又相反……把它们结合成国家的不是它们自己的生存过程,而是观念的生存过程,是观念使它们从它自身中分离出来。”(44)同上,第11页。国家应该是市民社会和家庭形成的产物,换言之,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了国家,而不是相反。

四、结 语

为现存国家进行辩护的思想强调现存国家在统治人民时的合理性,认为现存国家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合理性。黑格尔则认为现存国家往往不具有合理性,只有现实的国家(der wirkliche Staat)才是合理的存在。进言之,现存国家只有符合现实国家的理念才是合理的,因此黑格尔的“国家”是基于理念建构的有机统一体。马克思一方面赞同黑格尔的“国家”有机体观点,指出现存国家并没有实现国家与个人的有机统一,因此是需要被批判的;另一方面批判黑格尔的“国家”是基于思辨辩证法和绝对理念的建构,忽视了辩证法是面向事情本身的辩证法这一本质,因而黑格尔的“国家”割裂了与社会现实的关联。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之所以导致人们的误读,是因为人们混淆了黑格尔的“国家”与现存国家之间的根本差异,同时没有认识到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颠倒的进路与对黑格尔国家进行颠倒之间的内在关联。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国家”的同时也在批判现存的国家,但对二者的批判存在根本不同:马克思对现存国家的批判,旨在表明现存国家违背了国家有机体的设定;而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意在表明黑格尔关于“国家即有机体”的理念建构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导致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而存在缺陷的原因在于黑格尔的辩证法存在缺陷。马克思通过颠倒黑格尔辩证法,实现了对黑格尔“国家”的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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