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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法律保护探析

2022-11-22

法制博览 2022年13期
关键词:劳动法用工权益

邓 晟

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在互联网发展下,大学生普遍展开校外实习兼职或社会实践,高校制定培养人才方案中,也会添加社会实践课程,要求学生在同一时间内展开实习实践,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此过程中,大学生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兼职成为其首要选择,部分学生会选择课余时间兼职,如校外兼职、勤工俭学等。但在实际发展中,劳动市场仍然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加上大学生人生经验不足,社会劳动中为弱势地位,会遭遇无故克扣工资、不法中介骗财、延长劳动时间等问题,应以法律层面提出解决措施,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

一、大学生校外兼职侵害劳动权益现状

(一)超时用工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实行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制,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44小时。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提出,非全日制用工采取小时计酬方法,同一用人单位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在24小时以内[1]。但是,大学生校外兼职中,用人单位对其却存在“人尽其用”的情况,尤其是假期和周末兼职,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甚至网吧兼职日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

(二)扣押证件收取押金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招用不可扣押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财物。但是,部分用工方利用强势地位,采取各种借口扣押学生证件,收取押金,兼职大学生一旦和其产生纠纷,证件与押金则会成为单位手中“王牌”,使得学生进退两难。还有部分中介以体检费、中介费、报名费等方式收取学生费用,之后渺无音讯,骗取中介费后人去楼空。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

在《劳动法》中规定,分配工资应按劳分配,实现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将工资付给劳动者,不可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能低于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支付结算劳动报酬周期在15日以内[2]。但是,部分兼职大学生受到单位不同方法、手段克扣和拖欠工资情况,以试用期为借口,少发或不发工资;找借口拖延工资发放时间,直至学生主动要求少发或放弃;以任务未完成为借口,扣发工资或要求赔偿。

(四)难以实现工伤险

大学生兼职单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双方符合劳动关系需求,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大学生由于主体身份特殊,难以完全适用于社会保险,为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分担大学生兼职风险,需为其缴纳相应工伤保险。但是,部分大型超市、餐馆、奶茶店、蛋糕店等却未能缴纳保险,如果兼职大学生工作或上下班中遇到伤害,用人单位也多是推卸责任、消极应付。

二、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者身份法律分析

大学生校外兼职是指处于自主接受基础教育和接受专业技术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利用假期或课余时间到校外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兼职大学生法律主体划分是确保群体合法权益的重点,兼职学生法律地位认定,与学生兼职是否受到《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保护息息相关。现阶段,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无清晰界定,不同法律对“劳动者”表述不同,民法中“劳动者”是指“平等的自然人,即雇员”,宪法中“劳动者”是指“平等的公民”,《劳动法》中仅以列举方式确定劳动者[3]。我国劳动法立法有关劳动者主体资格在多个劳动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学者普遍认为具备劳动者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年龄条件、行为自由条件、劳动能力条件、智力条件、健康条件。其中,行为自由与劳动能力属于禁止条件,年龄属于必备条件,符合年龄的劳动者产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丧失行为自由或劳动力情况,即代表其失去劳动者主体资格[4]。在校大学生年龄通常满16周岁,也不存在禁止条件,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认为在校大学生符合劳动法学理论。在《劳动法》中采取否定式举例,未能排除兼职大学生,加上大部分大学生满足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条件,学生主要由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组成,学生文化知识、精神状况、技术水平符合职业需求,且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也会开展面试,了解求职者精神健康及专业技术水平,学校也会积极开展常规体检等,各项条件符合要求。除了在校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外,还拥有诸多自由时间,尽管学习为主要任务,但学习仅为后续就业的过度,法律无禁止规定大学生不能在校期间兼职,符合用工单位日工作时间5小时以内,即可认定为劳动者主体。

同时,既存社会用工关系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法》认定标准中,一是社会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满足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满足第二个标准,对于隶属性大学生不仅和高校具备教育管理关系,和用人单位也具备劳动关系,并确认从属关系。对此,我国《劳动法》根据多样化劳动就业形势变化,及劳动市场发展,也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过程,《劳动法》最初规定劳动管理建立需单一排他,否定双重劳动关系,之后劳动部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司法实践中认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法律方式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合法性。成立双重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某个既存劳动关系不妨碍其他劳动关系成立,且保护并存劳动权益,大学生在校身份与高校具有教育管理关系,也不影响其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法律保护路径

(一)完善劳动立法

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法律保护中,有法可依作为前提,法律缺失是难以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重要因素,民法尽管一定程度可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却由于学生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救济成本较高,导致保护效果不显著。所以,应当健全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法律,完善相关立法。一是完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为劳动权益保护提供有效、全面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设置专章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内容可详细规定兼职大学生的权责义务、惩罚措施、救济方式及用人单位权责义务。工作休息方面保证学生兼职每周和每天最高时限,确保学生以学习为主,每周兼职时间在20小时以内,每天在4小时以内;工资方面学生薪资不能少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劳动卫生方面,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确定用人单位卫生安全条件满足国家标准,不能雇佣兼职学生从事危险劳动;将兼职大学生和未成年工、女职工共同列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在职培训等方面确保兼职学生拥有和全日制员工一样的待遇[5]。最后,健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在高校保护中纳入兼职学生劳动权益,为保护兼职学生劳动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二)强化司法救济

1.减少诉讼费和时间。保护兼职学生劳动权益中,应当完善司法救济程序,侵害学生劳动权益后,学生面临维权困难问题,在于诉讼时间长、费用高昂。为解决该问题,在处理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案件中,可参照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专用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具有诉讼效率高、成本低、周期短的特点,适用于解决学生兼职劳动纠纷,降低诉讼门槛,减轻诉讼时间和费用负担,还能节约司法资源。教育部可设置劳动权益保障金,专门用于保护兼职大学生权益,为其提供诉讼救助,资金来源由社会捐赠和财政拨款构成[6]。并且,司法部也应当制定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先垫付兼职学生诉讼费,根据裁判结果加以调整。诉讼时间调整受到案件多影响,可借鉴未成年人法庭,成立学生权益保护法庭,做到专案专审,以减少工作量,及时处理兼职学生权益侵害问题。

2.法律援助适用性。在国家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导下,基层工作者、公证员、律师等法律人员,为特殊案件或经济困难人员予以收费减免的法律帮助,即为法律援助。兼职学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仅凭一己之力维权难度较高,加上其为弱势群体,可在法律援助中纳入兼职大学生,以此成立专门法律援助部门,为被侵害劳动权益的兼职学生提供无偿法律咨询。

(三)加强行政执法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人口流动性强、基数大,政府部门对于劳动力市场监管有所不足,面对劳动力和企业监管,不仅需依靠企业自觉,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予以其适当惩处,方能维护学生劳动权益。《劳动法》修改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承担保障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责任,关注损害兼职学生权益的单位,加强整治,对于兼职学生劳动纠纷案件,劳动仲裁部门保证处理公正性。政府也应当落实行政执法,一是各职能部门监管用人单位对于兼职大学生用工情况,确保其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以免出现克扣、拖延工资情况。并且,管理中介组织,规范其目的行为。二是职能部门严格惩处损害兼职学生权益的用人单位,对黑中介加强处罚力度,规范中介市场。此过程中,工商行政部门需增加设置中介机构门槛,不仅需满足公司法要求,还要查询以往公司信用及个人信用,对于曾经侵害、欺诈过劳动者权益的中介登记备案,禁止“黑中介”改头换面,加大处罚力度,有劳动者举报后,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存在违法行为则吊销执照,禁止进入中介行业。同时,宣传、鼓励信誉良好中介,推动中介机构健康发展,重点监督用人单位行为,督促其遵纪守法,不可损害兼职学生权益,面对兼职学生的举报和投诉,做到依法处理。

(四)权益保障社会化

在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中,应当加强企业责任感,发挥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作用,引导企业注重道德形象,尽管其目的在于盈利,行为却不能逾越社会责任标准。此过程中,应当发挥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引导、宣传作用,信息技术发展下,传播信息速度加快,传播范围也随之增大,人们可足不出户了解社会信息,新闻媒体能够引导舆论导向,可利用网络媒体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树立维权思想,使得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平等的状态下履行义务与维护权益。以舆论道德层面约束企业,要求企业明确学生不仅为劳动市场弱势群体,也是潜在人力资源,应当加强保护,管理兼职学生工时、工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出现延长工时、克扣工资的情况。社会责任不是强制的国家要求其履行的行为,是一种软约束和道德要求,企业应形成人性化管理氛围,构建和谐用工环境。并且,协调家庭、高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健全兼职学生权益保障工程,借助报刊、媒体、网络,加强普法工作,进而形成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父母作为学生亲近的人,家庭也是学生的避风港,需要及时关心学生心情与动向,灌输维权思想,促使学生兼职被侵犯权益后选择报警,采取鼓励教育,培养学生乐观思想和积极生活态度。社会公益性组织也要将监督、救济作用发挥出来,设置企业工会、非正规就业委员会、大学生劳动保护协会等组织,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用工环境,鼓励学生以法律方式维护权益,获得公正公平对待。

综上所述,大学生校外兼职已经成为普遍情况,面对频繁发生的大学生遭受合法权益侵害的情况,为保障其劳动权益,则应当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中,从根本上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可通过完善劳动立法、强化司法救济、加强行政执法、劳动权益保障社会化的方式,有效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从而为大学生校外兼职提供安全、和谐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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