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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行为原因分析及法律对策探讨

2022-11-22任泽华周俊峰马晓甜李梦果

法制博览 2022年13期
关键词:网民暴力监管

任泽华 周俊峰 张 卉 马晓甜 李梦果 王 颖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2

一、网络暴力概述

(一)网络暴力概念及背景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是指一类由网民发表在网络上的并且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这五个特点的言论、文字、图片、视频。这一类言论、文字、图片、视频会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包括网络言论暴力、网络谣言传播、非理性人肉搜索等类型,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通过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失实或过激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表现形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大数据建设事业一路高歌猛进,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发展,网络成为社会进步的主要载体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大势。时至今日,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逐渐走进社会千家万户,成为日常生活和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八次提到互联网建设,高度强调新时代互联网建设的重大意义。但网络普及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网络暴力带来的各种危害,近些年网络热词“键盘侠”的出现足以说明网络暴力产生的影响之恶劣。自从2008年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网络暴力第一案”——北京市某法院宣判的“女白领人肉搜索致死案”以来,网络暴力相关的新兴问题开始引起司法领域的重视。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性

近几年来,信息传媒行业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传媒媒介环境也出现历史性变革,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兴传媒,以及抖音,快手等新兴网络传媒媒介平台不断涌现,这些新的传媒方式具有极大的自由性和任意性,即不再只由专业的传媒工作者在固定的传媒网络电视台发布较为权威、较为官方、可信度较高的信息,而是变成“全民传媒”,且伴随大批“网红”的出现,从而打造出一个全新的“自媒体时代”。

当前社会上网络暴力的波及对象包括普通公众、社会公众人物,甚至包括社会公共事件以及国际关系等等。

首先,针对普通公众的网络暴力。普通公众是互联网络的主要使用者,也是遭受网络暴力程度最为严重的群体。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在网上发表言论评价事件和当事人,既是对事实的不尊重,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如2021年8月上了头条的“四川某市女医生遭受网暴自杀”事件,以及同月“某市25岁已婚妈妈不堪网暴自杀身亡”等让人细思极恐的案件,无不体现出网络暴力对于普通公众的危害性。

其次,社会公众人物同样遭受网暴[1]。近些年来,明星“网红”等娱乐圈内相关事件乱象丛生,粉丝掐架、“网络水军”、“饭圈文化”等事件层出不穷[2],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粉丝间的引战谩骂就是极其典型的大范围网络暴力事件,例如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连续发表《肖战事件:没有胜利者的战争》《肖战事件:是非曲折如何评说》等5篇文章[3],深度报道了网络暴力事件对事件当事人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的极大伤害,足见网络暴力的可怕。

再次,网络暴力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对于大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网络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谣言造成的社会恐慌。网络谣言作为网络暴力的一种形式,事实上更加广泛和直接地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之中,让我们最近距离感受到网络暴力的也正是这一类型,网络谣言的散播往往会引起极大的社会不良反应,给社会公共事件的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这进一步说明了大力强调“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等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最后,国际舆论中存在的网络暴力。在当下世界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国际舆论鱼龙混杂,而国与国之间在加强交流交往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负面问题。例如2020年2月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基于虚假信息与谎言,频繁炒作国际网络谣言,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而当前国际法对于此类问题的管控还有待完善,由此可见呼吁国际社会完善世界互联网立法管控,规范国际互联网秩序,提出中国法制方案和建议意义重大。

二、网络暴力原因探究

(一)大众关于网络暴力问题的法律意识淡薄

很大一部分网民法律意识薄弱,不能够很好地在网络发言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发言的社会影响,这是造成网络言论问题严重的主要因素。《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足以说明法律对网络暴力问题的重视,但为什么如前所述的网络暴力问题依旧会层出不穷,只能说明是网民对于这些法律规制并不熟知,网络安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真正建立在每个网民心中。我们现在每个公民提起杀人罪、强奸罪都会感到望而生畏而避之不及,是因为我们每个人对这些典型的犯罪都已熟知,但我们对于新出现的网络犯罪往往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的正确认识,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网络暴力也可以“杀人”甚至完全不知道网络暴力的危害性。同时,流量至上的利益驱动,更是鼓动了想要吸引眼球、博得流量的造谣者,利用网民好奇心,断章取义得出一些“轰动效应”强烈的结论,哗众取宠,使本就法律防范意识淡薄的网民很容易被利用。

(二)“依法治网”强度和针对性不足

一是政府对于网络问题运用法律防控的力度不够;二是关于新兴网络暴力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速度和完善程度不足。

当前,由于互联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快速发展,网络问题层出不穷,并且新的问题出现的速度很快,导致法律完善和司法工作由于其固有的滞后性难以及时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管理,无疑,在新兴问题出现后法规尚未规定的这个“空当期”就成了网络问题尤其是网络暴力问题高发的阶段,自然也成了这类网络暴力问题社会影响最为恶劣的关键时期。这便导致了依法治网的强度和针对性都较为欠缺,同时也导致了大多数网民对于我国现阶段网络监管的认可度不高,进而导致网络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识越发淡薄,做出更多涉及网络暴力问题的行为。

(三)网络实名制和公民享有的权利之间的矛盾

对于网络问题尤其是网络暴力问题的规制,社会上不少呼声是彻底采取网络实名制,即网民必须用自己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注册和使用网络,这样便会让网民在使用网络时有较多的顾虑而不敢在网络上为所欲为。[4]

这样的做法无疑会起到减少和控制网络暴力问题的作用,但是这种所谓的“网络彻底实名制”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彻底暴露在网络公众视野之中,互联网络是一个覆盖面极广、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社会影响力极大的全球信息交流平台,倘若如此施行“实名制”,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问题如何保障?除此之外,现今各大网络平台实施的“网名制”,事实上是以一种间接匿名的方式保护着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倘若采取完全的实名制,是否会影响公民对于社会问题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的实施,还可能会引起不小的社会讨论。

三、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对策

(一)利用新旧媒体加强法律普及力度,树立公众预防网络暴力的意识

法律知识普及一直在路上。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违法行为仍然层出不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普及率不够高。网络暴力问题作为近些年的新兴社会问题,本就不为公众所熟知,国家对于相关问题的法律措施尚未深入人心,公民尚未树立相关法律意识,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传媒方式已经发生历史性变化,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电视报刊,事实上近年来网络暴力问题频发的根源也正在于此。“解铃还须系铃人”,借助新旧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树立公众法律意识意义重大。在构建网络法律道德规范上,要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理解,推进媒介素养教育普及,提高公民对网络信息内容和非正常舆论引导的辨别能力,不要被舆论牵着走,用批判的精神看待信息的传播,不要偏听偏信,不断增强网络安全与道德意识。

(二)加强网络暴力问题立法和管理的针对性,增强法制强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法律虽然具有滞后性,但是立法活动应该最大程度地根据社会变化情况做出及时的跟进。网络暴力问题作为新兴社会问题,现行法律对其规范不免会有一些漏洞和针对性欠缺,应当呼吁相关立法和管理部门修订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法规,尽量做到细化法规,量化法规,增强网络立法覆盖面,加强依法治网的强度和力度,让引起网络暴力问题的网络乱象得到有效规制,进而为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和深入人心的网络安全意识,打好法律和政治基础。同时,应该规定和呼吁网络平台自觉承担起监管责任。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应该承担起引领社会正能量的社会责任,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进行审校和管理,强化针对平台和个人的惩罚机制建设。政府应该成为网络平台监督的推动者,建立网络服务商和网民自觉协助配合政府监管机制,共同为净化网络环境保驾护航。

(三)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有奖举报制度,即各大网络平台的网民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举报不合法网络行为的制度。当前是“自媒体的互联网世界”,不管是何种工作、何种社会地位、何种地区、何种年龄的公民,网络已经几乎成为我们所有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或者说网络几乎就是全体公民的“第二世界”。

由于网民基数过大,国家网信办和网络监管平台工作压力就会过大,自然就会导致监管疏漏的出现,导致网络问题尤其是网络暴力问题层出不穷。但是人民群众的力量才是最大的,“解铃还须系铃人”,要能够形成一种广泛的深入人心的网络安全规范意识,国家网信办和网络监管平台只能起到一个引导作用,而最好的方式便是网民群众的互相监督。广大网民既是网络生活的参与者,又成为网络生活的管理者,网民的网络生活参与感会不减反增,在网络生活当家做主的幸福感也会更加提升,同时又能通过此种有奖举报的方式更好地参与国家管理,为社会长治久安做出自己贡献的同时又能获得合理的报酬。同时,由于广大网民既是网络生活的参与者又成为网络生活的监管者,有奖的方式又能够最大程度地激发网民的监管积极性,甚至不乏有网民会成为职业的网络监管者,这些都会极大地减少国家网络监管平台对网络问题的检索工作,而能够有更大的资源和精力专注于核实收到的网民举报信息,既提高监管的效率又能提高监管的质量。

对于举报行为的奖励方式不能统一标准,应该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信息的准确性、作用大小的不同等标准做出区别对待,如此便能最大程度激发网民自我监管和互相监管的积极性。对于为图牟利而恶意举报网友的恶劣行为,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应惩罚。坚决严厉防止有奖举报向恶意举报发展。

最后,有奖举报监管从眼前效果看,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网络问题,增强网络监管。且从长远视角看,这种在网民群众中广泛的监管和自我监管,是一种最大程度的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方式和网络安全意识的形成方式,等到网络安全规范意识真正在网民心中形成,举报便会越来越少,可谓是一种标本兼治的制度。

四、结语

网络暴力就像一个无底的深渊,而严重的网暴足以致人死亡。要减少网络暴力,必须要净化网络的环境,从源头抓起,从根本抓起,舆论有正确的引导方向,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人人都不实施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自然也就会消失。同时,随着国家对于网络乱象整治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深化,针对网络暴力问题的相关措施必然会逐渐深入,相信随着国家对于网络问题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一定可以构建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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