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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立法考察途径

2022-11-21陈洋宇

法制博览 2022年6期
关键词:合约当事人区块

陈洋宇

宜宾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当今社会下,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智能合约以其特有的不可篡改、去中心化、数字化等特性为合约带来了全新的形式,但其本质仍属于合同。区块链是采用密码手段保障、只可追加、链式结构组织的分布式账本系统[1],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多参与方在统一规则下的自发高效协作,并通过代码、协议、规则为分布式账本及其网络提供了信用基础。

智能合约是第二代区块链的核心技术之一,允许开发者利用编程语言编写可自动执行程序,实现价值交换等应用并在区块链上存证。作为法律与计算机领域结合而提出的概念,为了进一步保证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智能法律合约被提出,其目的在于在现行法下使用智能合约形式及其代码电子合同。

智能合约与原来的合约相比,具有更加严格的法律特征,这表现在它的表达语言、表现形式、执行方法等各方面。智能法律合约是智能合约法律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既懂法律又懂区块链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士少之又少,从而使得审查计算机代码法律性的现实变得十分困难。而智能法律合约的出现有助于降低这种难度,同时,智能法律合约作为一种新的区块链应用软件开发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增强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领域和快速开发能力,也通过规则约束代码运行,为人机物之间的高效安全协作提供了技术保障,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减少法律纠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2017年初美国亚利桑那州通过的《HB 2417法案》中,智能合约在法律中首次使用,并对智能合约调整做出了新的立法探索。在2017年3月29日,美国亚利桑那州签署并通过了一项法案,使得智能合约的合法性和区块链签名的有效性得到了确认。它旨在令区块链上的签名记录和自我执行代码的智能合约上的东西可以受到亚利桑那州的法律保护,法案认为智能合约可以用来作为电子记录并用于司法活动。其中把有关“智能合约”看作是在商业活动进行中含有的智能条款,所以这是一个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合同。基于对传统合约和智能合约的分析与比较,智能合约的优势得到了广泛的肯定。作者的观点是技术创新不需要创新法理学就能实现,传统的法律对智能合约的帮助作用有限,专家现在大力呼吁立法的措施需要跟上现在合约的情况,有关部门需要出台有效的法规与措施来应对这种不利局面。

2017年,英国为智能合约创建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它是欧盟委员会第十三个法律改革计划中的一部分。建议有关机构需要使用区块链技术使得商业交易的信任和确定性得到加强,确保英国的法律获得贸易与商业的竞争优势。[2]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层面,不管是区块链还是智能合约都没有被正式纳入法律框架之内,但是还是有一些政府文件及相关法律作了相关的规定。而对于区块链技术下智能合约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法学学者近两年来进行了一些研究,但仍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智能合约属于法律范畴的内容;智能合约属于合同,应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综上所述,在对于智能合约的研究存在以下特点:

1.国外对于智能合约的态度大多数都是积极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范围内,这种做法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有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但这些国家对于智能合约的立法也存在着立法不够详细、相应的规范措施力度不够等问题。

2.国内对于智能合约的法律分析主要集中在私法领域,对于智能合约的性质虽然认识不一致,但大多数学者都认可智能合约属于合同。但是由于智能合约的特殊性,如何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仍存在争议。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相关概念

区块链智能合约这一现代名词以代码的形式应用于交易领域,在智能合约中可以融入区块链技术,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

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我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因此,其相关概念有以下几点:

(一)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可以根据合约或协议中的条款来自动执行、控制或记录与法律相关的事件,可以约束交易协议的行为。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

区块链智能合约是部署在区块链上、在满足预定条件时可自动执行并存证的计算机程序。[3]

(三)智能法律合约

智能法律合约是一种含有合同构成要素、涵盖合同缔约方依据要约和承诺达成履行约定的计算机程序。

(四)智能法律合约与法律合同的关系

关于两者的关系,法律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声明约束他们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且可由法庭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要求,且满足可读性、具备合约必需组件的合约均可认定为法律合同,其范围较大。其中,自然语言撰写的传统纸质合约是法律合同的最常见形式。法律合同是否包含智能合约是学者一直争论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智能合约通过代码表达当事人合意,且能在部署过程中满足“要约—承诺”结构,应属于法律合同;但更多学者认为它的信赖前提是智能合约技术及其自治秩序。其代码在有效语义一致性识别时存在解释困难,且智能合约一旦部署后“不可撤回”,将事实出现强制缔约的现象,应属于基于自治联合体的多维信赖合同,而不能认为其完全符合法律合同的要求。[4]

(五)智能法律合约与法律合同的区别

智能法律合约是在传统现实合约基础上进行形式化提取、着重于合约程序性和法律性共举的合约形式,可以通过转译机制转化成智能合约,从而进行程序运行。智能法律合约语言在规避自然语言二义性的同时引入其法律特征和程序语言的规范性,所编写的智能法律合约可以更明确地表达合约条款、权利义务约束、权属交换等内容,在合约内容中符合法律合同规定。智能法律合约也具有和传统现实合约一样的法律效力,且满足合同所需要件,因此智能法律合约属于法律合同。

(六)智能合约的特点

智能合约上面的技术有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技术,交易过程是:当事人根据发起的某项或者一系列交易的完成情况,之后专门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者设计出一套对这个交易比较实用的可编程代码脚本,上面可以按照数字化的形式交代清楚交易的触发条件与各种限制情况,之后就可以依据所谓的“合约账户”来完成信息检索,接下来将各种内容统一都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当事人就可以看到区块链上面的合约具体内容。人员依据计算机程序就可以看清楚有关的区块链中是否有触发的情况。当触发了预设条件后,都达到了共识,在确认了事件后,智能构造器就会从之前的状态之中被区块中删除,视为交易完成。未执行的合同等待下一个处理,直到顺利执行。

三、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智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事先将纠纷解决程序纳入智能合同,纠纷情况下可以通过智能合同自动执行。但是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产生:

(一)难以认定救济方式的性质

虽然智能合约自动救济类似于自助行为,但并不能满足一般民法中所规定的请求权者遭遇重大危险、威胁具有现实性和急迫性、请求权的实施中存在严重阻碍等要求;无论是现在的《民法典》还是原《民法通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表述都大致一致,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期间,严格依据民事主体本身的意思而成立、改变和解除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强迫或者威逼其他民事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民事行为。[5]

(二)智能合约不可逆

当事人难以预先设想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情形以期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解决,并且过于繁琐的代码会加大代码泄露的风险,可能损害整个协议的执行。如果不能遵照“完全去中心化”的构想,当事人可能采用起诉或仲裁等方法处理合同争议。而这也违反了智慧合同去中心化的理念,所以,确定处理智慧合同争议的方法成为应用智慧合同的一个阻碍。智慧合同和现实世界交互,司法救助至关重要。契约自由,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免受损害或者不公平的待遇。

四、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立法存在问题的改进策略

(一)对意思表示一致做扩大认定

计算机语言是二进制语言,用二进制语言编写的智能合约技术规则,必然与传统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达方式存在较大的区别或者差异,这种区别和差异本身具有很强的难以弥补性,即使在进行语言转换时,编译者的技术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都属于顶尖,也仍然难以确保通过二进制编译的智能合约与立法的条文表达一致,从而影响智能合约的合法性。因此,应当对《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一致作扩大解释,在判断智能合约所表述的意思是否满足意思自治且一致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只要程序代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一致,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普通法律文本到计算机语言转换的一定量误差。智能合约相比传统合约,其显著特点是其从协商拟定合约到实际进行履行,期间要经过多重程序的控制。传统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认定,一般情况是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对于智能合约而言,由于期间涉及的程序较多,容易出现合约生效时间认定方面的纠纷。因此,应当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智能合约的生效时间作出规定,具体来讲就是以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完成合约程序为生效时间最为合适。对于其他普遍性规定,如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也可以在《民法典》中进行适当明确。

(二)增加对智能合约不可逆性的救济途径

智能合约特点之不可逆性是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最大的差异。智能合约需要得到广泛运用,就是要解决普通合同可以逆向操作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在《民法典》中,作出一些规范性的规定。[6]比如,可以尝试规定在智能合约不可逆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况下,当事人责任认定以及赔偿等问题;也可以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的情况下,怎么进行赔偿的问题,以及赔偿附件程序性问题如何解决等。

五、总结

本论文从法学的视角来对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智能合约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是一种研究视角的创新。通过分析智能合约的特点,对比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电子合约的区别与联系,分析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并对其订立、履行、违约救济等进行分析,分析各方主体在智能合约中的权利义务,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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