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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建议

2022-11-21李春杨李迎帅

法制博览 2022年6期
关键词:犯罪人刑事案件程序

李春杨 李迎帅

1.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2.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与成年人相比较,未成年人的思想尚未成熟,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因此,我们不应当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处理,而应当建立起一整套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从而达到矫正犯罪,教育和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所以层见迭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懂得国家法律,相反,他们对于国家的法律规定非常清楚,甚至利用这些规定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矫正犯罪方面刻不容缓。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建立之必要性

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社会交往中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但是,他们对于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能力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非常强的可塑性,因此,我们不能适用普通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是应当坚持“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一个特殊的诉讼程序,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放眼整个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都有过深入的研究,1899年,美国制定了《少年法庭法》,建立了世界上的第一个少年法庭,从而开创了人类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的里程碑。在1984年,我国出现了第一个少年法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此后的几十年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地建立和完善,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在司法实务中,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需要我们为之努力,不断完善。具体而言:

首先,犯罪低龄趋势明显。近几年间,仅仅就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这一阶段而言,他们犯罪所占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50%,并且仍然在不断地上升,犯罪年龄也在不断下降。而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所贯彻的“教育保护”政策,并不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2019年,大连13岁男孩意图强奸同小区10岁女童,未遂后用刀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扔进了灌木丛中。因为他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最终决定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进行三年的收留教养。[1]这一案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同时引发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大讨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规定了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下,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也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规定了父母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增加了在必要时对该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的相关规定。这一修改回应了社会热点,相应地,在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上,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完善,从而使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衔接、相互配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其次,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国现有的司法程序,对于他们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不能充分的保障其合法权益。比如《刑事诉讼法》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在适用的罪名方面,范围较窄,门槛仍然比较高。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的仍然是普通刑法,未能达到个别化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一旦实施犯罪,面临的将是与成年人相类似的结果,即依据普通刑法来裁判,只是在量刑上可以予以从宽。同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他们彻底改恶从善,之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他们个人产生的不利影响,是否能够彻底消除呢?所以,这并不能够完整表达出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而且也不能从根本上修复破裂的社会关系,从而使得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所设立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从本质上来说,其实并不是“很特别”。

因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体制,完善相应的程序性措施,使得各项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措施能够依法依程序进行,感化、教育以及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之特点

(一)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上,需要依靠专门机构或者专职的人员负责办理。在受理该案件时,有关国家机关必须考虑该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人员来专门办理,或者通过一个专门的机构开展相关的工作。[2]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规定,为了达到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需要,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么由熟悉该未成年犯罪人身体和心理特征的审判人员来负责办理,要么由有关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组建专门针对该未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庭来进行处理。从而使得在进行一系列的工作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将社会上的资源运用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中,以达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需要。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参加诉讼的人员,有关的国家机关应当在程序中保障其诉讼的权利,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在诉讼中也享有特殊的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还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处理和对于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限制。这些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缓解心理上的压力,促使法庭审理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不断完善,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不断变得程序化、专门化、条理化,在该项制度上取得了较大的飞跃。但同样的,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不是一成不变,法律自身的稳定性要求它不能经常变动,这就导致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在一些方面出现了不对称性。

(一)犯罪低龄化使得双向保护机制失衡

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使得双向保护机制不能同时兼顾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该机制是以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作为优先选择,同时尽量兼顾对于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目前来说,犯罪低龄化现象仍然不断出现,我国法律贯彻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并不能够完全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与成年人实施犯罪相比较,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受到的惩罚较轻,此时受害人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仍然极力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利益,非但不能使被害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救济和补偿,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潜在的危害,埋下犯罪的种子。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避免给未成年人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从而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但是该项制度的适用有个前提条件,即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被排除在了适用范围之外,使得他们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即使以后彻底改恶从善,社会舆论也将对他们的人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他们重返社会产生阻碍。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在主观上的恶性、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如果将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3]

(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人员专业性不足

我国法律虽然未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员的资格和条件,但是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才能最大限度地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教育和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提高审判的效率与质量。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由其他法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审理该案件的情况,他们的专业性存在明显的不足。[4]并且在员额制的方针政策下,审判人员的数量仍然是有限的,这就导致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办案人员的专业性欠缺。

四、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完善之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犯罪主体低龄化的现象,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我们应当不断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建立的程序性的规定,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返回社会,继续坚持从宽但是不纵容的政策,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既要加强教育感化,又要对其不法行为进行惩治,在维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矫正其犯罪心理,从而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

(一)放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对于该项制度的适用是极为严格的,但是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方针,我们应当适当扩大该项制度所能够适用的罪名。现行法律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有严格的罪名限制和刑期限制,使得该项制度只能够适用一小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涵盖范围较窄,不能充分实现其立法的目的。有些犯罪具备了适用该项制度的其他条件,有悔罪表现,但由于不是在规定罪名内,所以仍然不能适用,这就导致了不能彻底兼顾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特性,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判决。其次,适当放宽对于刑期的限制。因为未成年人实施的通常为严重的暴力犯罪,比如杀人、强奸等犯罪,他们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能性比较小,再加上罪名的限制,使得该项制度的适用极为有限。所以,从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健康返回社会的方面来考虑,应当对罪名与刑期予以适当放宽,从而达到教育和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

(二)加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有关规定的完善

与国外犯罪记录彻底消除的制度相比较,我国在这一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因为即使犯罪记录被遮盖,但事实上它仍然存续,并不能够被彻底消除,而未成年人作为整个社会中的一员,他们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不应因为以前的污点被否定。所以,我们应适当扩展该项制度适用的条件,比如一些过失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他们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较于故意犯罪的罪犯,相对较小,但可能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比如因为无力赔偿导致不能获得被害人原谅,无法达成和解,使得他们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不符合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条件。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其实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放宽对该项政策适用的限制,更加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三)加强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

目前而言,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中,专门化、专业化欠缺的问题仍然存在,这对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提高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性,通过进行系统性理论学习以及专门的技能训练,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建立起一支德才兼备,具有高度职业道德修养的司法工作人员,不断促进办理案件的专业性、独立性。其次,建立统一的法庭审理组织,在有些地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的是青少年刑事审判庭,而有些则是未成年人综合庭,这样的现象,不利于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专门化的审理。[5]

五、结语

随着犯罪低龄化问题的不断出现,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给予了诸多关注,这已经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但是,我们要明白的是,虽然未成年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们仍然不应该全盘否定他们,因为他们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他们尚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对他们进行积极引导,实施一系列的教育感化方针,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从而促使其回归正途,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加强案件办理的专门化、程序性,从而达到矫正犯罪,教育和感化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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