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022-11-21翟明煜
翟 明 煜
(南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已有四十年,中国在这四十年间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取得了翻天覆地的伟大成就,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转变,这一过程令世人感到惊叹。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还是一个近10亿人处于贫穷状态的国家,而在短短四十年间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彻底摆脱了绝对贫困,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样的发展奇迹在人类历史上也仅此一例。说中国在短短四十年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四百年的发展过程,也并没有丝毫的夸张。能够实现如此惊人的跨越式发展,中国一定是选择了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而这条正确的发展道路就是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不断探索实践而形成并规定在宪法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本文的主旨即在于从宪法的角度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深刻意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与“八二宪法”的诞生
(一)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与五四宪法的制度保障
中国是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古代曾经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但近代以后,由于封建专制制度的腐朽,未能赶上世界发展的潮流,导致国力日益衰微。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同时也开启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在经过一百多年前赴后继、艰苦卓绝的斗争以后,中国人民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国家解放和民族独立。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中最为重大的历史事件,也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重要的转折点。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时庄严宣告:“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站起来的中国人选择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在当时就是很清楚的,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就已指出:“在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革命胜利以后,不会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而一定要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这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共和国只会把中国引向社会主义,而不会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领导人民迅速开始重整河山,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等艰苦斗争,为中国快速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扫清了障碍。1953年,党制定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随后,在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宪法保障[2]。毛泽东在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3]。在这段话中,毛泽东鲜明地指出了中国宪法的基本性质、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其中特别强调了宪法要为人民指明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1954年宪法实际上就是为中国人民指明了一条社会主义的道路。党领导人民选择这条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一项在人类发展史上堪称伟大的事业。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中国就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以后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然而,在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一穷二白的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毕竟是个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国家缺乏必要的物质积累和发展基础,党和人民也对如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缺乏必要的经验。因此,在1957年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党在领导人民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但即使如此,在建国以来的前三十年,我国依然取得了非常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是“八二宪法”诞生的基础
“文革”结束以后,中国应当向何处去就成了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历史课题。1978年12月,党召开了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出了把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定,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中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我们坚持立足国情,坚持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一百七十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4]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八二宪法”也是来之不易的,它是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改革过程中艰辛探索,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结晶。只有确立了正确的发展道路,才可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意愿的宪法。结合“八二宪法”的制定背景,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至少在以下三个重要方面为“八二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确立了以实事求是为核心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为“八二宪法”的诞生提供了思想基础。“文革”结束以后,虽然粉碎了林彪、“四人帮”等反党集团,但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仍然存在僵化的教条主义认识,受到“两个凡是”等错误思想的禁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能够开创,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纠正人们当时存在的对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错误认识,重新回到以实事求是为核心的正确思想路线上来。纠正思想层面的认识问题是个长期的过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一直到十一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人们的思想认识才逐渐统一起来。应当说,只有确立了以实事求是为核心的正确的指导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和人民意愿的宪法。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明确了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任务,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为“八二宪法”的诞生奠定了政治基础。“文革”结束以后,虽然国家各项事业有了较大的转变,并制定了1978年宪法,但1978年宪法仍然过多地强调了“继续革命”“阶级斗争”“政治挂帅”等“文革”时期的政治路线。在这样的局面下,即便提出了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但实际上人们的思想依然受到束缚,发展经济所需要的各种重要制度也难以建立,整个社会仍然处于一种迷茫的状态。由于中国宪法最重大的作用之一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路线,因此,当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转移到经济建设以后,在客观上就需要对1978年宪法做出全面修改,这就为制定1982年宪法提供了政治基础。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明确了要巩固人民民主,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为“八二宪法”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会上作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所说的“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实际上也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而且也只有通过宪法才能从根本大法的层面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1980年8月,邓小平又作了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这篇讲话深刻分析了以往党和国家机构设置上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为“八二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八二宪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鲜明特质
就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在总结和继承前三十年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创的一样,“八二宪法”也是在总结和继承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果说1954年宪法最主要的特征是在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八二宪法”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在法制层面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鲜明特质。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什么鲜明的特质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词语本身来进行考察。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实践中形成的,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其本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基于中国的发展实践而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来说,就是邓小平所指出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其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没有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不可能建立,中国就不可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更不可能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可以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灵魂,是中国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政治前提和根本政治保障。第三,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的原则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又表现出了相当强的灵活性,这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不断运用各种方式、抓住各种有利时机,推动中国社会取得巨大进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又具有自身的特色,这主要表现为“我国的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5]。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就是从以上三个重要方面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质。就本文而言,笔者将从“八二宪法”的文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入手,来分析这一重要问题。
(一)宪法序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集中表达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但很少有国家的宪法序言像中国的宪法序言一样达到如此重要的程度。从作为临时性宪法的《共同纲领》开始,序言就在中国宪法中占据着极为重要且无可替代的地位。曾数次参与制宪的著名宪法学者许崇德深刻指出,“1982年宪法的序言无论从其严谨的构思或者深刻的内容、精确的文辞来评价,都称得上是高水平的佳作。它出自无数高人之手,反复推敲,数易其稿,是集体智慧的结晶”[6]。笔者亦完全赞同上述观点。
1982年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前六个自然段以精辟的语言概括了中国在近代以来完成的四件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分别是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虽然辛亥革命是由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领导的,但很明显辛亥革命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社会的性质,也没有能够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是孙中山革命事业的最忠诚的继承者,最终完成了革命先行者未竟的事业。因此,我们可以说,1982年宪法序言中所概括的影响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四件大事最终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这也从历史和逻辑上证明了党的领导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保障。
第七自然段是宪法序言的核心内容,也是整部宪法的重心所在,它不仅直接规定了国家的前进方向、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以及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集中表达。这段话既体现了在宪法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也表达了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根本要求。
宪法序言的后面几个自然段分别概述了阶级斗争问题、对台政策、爱国统一战线、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和宪法效力,这些内容与之前的宪法序言相比,都极具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限于篇幅原因,本文略举其中的外交政策为例来说明这一变化。从《共同纲领》开始,中国历部宪法里都规定了外交政策,但以往在宪法里规定的外交政策倾向性过于明显,意识形态色彩显著,经常因为国际形势与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剧烈变化而显得左支右绌,难以适应国家外交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在1982年宪法中,关于外交政策的规定就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原则性就是坚持独立自主与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灵活性就是在原则性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这样一种规定实际上也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相当强的包容性,能够充分利用其他国家的先进文化和技术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
(二)宪法总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集中体现
在宪法中用总纲的形式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中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宪法序言规定了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根本任务,总纲则是为实现根本任务提供制度基础。“宪法总纲条款不仅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形式、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外交、军事等各项基本制度,而且成为我国历次修宪的主要对象。”[7]虽然宪法总纲在宪法中的地位很重要,但从整体上研究宪法总纲的比较少。从宪法总纲的整体性来说,笔者认为宪法总纲实际上规定了一整套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制度,其主要是围绕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来展开的。
总纲中规定的基本制度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仅就其中的基本经济制度展开简要论述。总纲中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三类制度都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根本性质,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又体现了处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和客观需要,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也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经济基础。第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这种分配制度既不是按需分配和“平均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下的按资分配,而是体现了“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独特而重要的价值,劳动不仅创造了社会财富,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是公民个人获得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础。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在吸收国内外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的基本经济管理制度。它一方面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则要求能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这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特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8]。
(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八二宪法”在结构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规定在了国家机构之前,这种变化凸显了“八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呈现出以下显著的特征:第一,与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宪法特别突出公民自由权相比,“八二宪法”特别突出了公民的平等权。在宪法第二章的第一条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显示出平等权在社会主义社会所占据的特殊地位,因为只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平等,“其本质是社会主义的权利化,是以社会公平正义及其权利保障为核心的”[9],这也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在“八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特别强调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和一致性,这也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质,那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公民不仅享有更广泛更真实的基本权利,而且公民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也负有重要义务,这种义务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应当有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主要在于保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这种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宪法规定明显是与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宪法是不同的。
(四)国家机构设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的集中体现
国家机构设置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质。第一,“八二宪法”完善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使其形成了以宪法和法律解释权、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等职权为核心的权力机关运行体系,在保障宪法实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决定国家重大事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以人民为中心的显著特征。第二,“八二宪法”恢复设置了国家主席制度。国家主席是在1954年宪法中设立的,其定位就是国家的政治象征,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便于开展外交活动。“文革”以后,宪法秩序受到冲击,国家进入到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国家主席制度也随之被废除。“八二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方便对外交往,扩大改革开放。经过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由同一人担任的“三位一体”领导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鲜明特质的政治体制和宪法体制。第三,“八二宪法”加强了国家机关内部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构建起了以人大监督为核心,以法律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为支柱的监督体系,2018年修宪又在国家机构中增设了监察机关,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之所以在宪法中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是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但公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私有制观念仍然长期存在的情况下,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在宪法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是“八二宪法”变迁的内在动力
“八二宪法”是一部既很新颖又很古老的宪法。说它比较新,是因为它毕竟只有四十年的历史,和很多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它的历史并不长;说它比较古老,则是因为中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跨越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而“八二宪法”在这一时代巨变的过程中依然以其强大的原则性和与时俱进的灵活性不断适应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快速发展。可以说,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与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引领了“八二宪法”的变迁。“八二宪法”的变迁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宪法修改,这是“八二宪法”变迁的主要方式;二是宪法文本的含义随时代变化而变化,具有了时代赋予的新的含义;三是通过宪法实践不断充实完善相关宪法制度,实现了宪法的变迁。
“八二宪法”自制定以来,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改,整体上来看,历次修改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实践中重要成果的确认。“八二宪法”制定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但在短短十年之后,随着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不断深化,在1993年修改宪法时,就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初绝大多数民众对于“法治”还很陌生,对于“人权”甚至讳莫如深,但在“八二宪法”制定后大约二十年的时间,“依法治国”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进入了宪法。虽然本身并没有任何变化,但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以后,其意义也早已“面目全非”,比如“计划生育”。
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以及对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内容都相继写入宪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同时修改完善了国家主席制度,我们实际上已经在宪制层面实现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所作出的“两个确立”的重大决定,这进一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够不断开拓创新,行稳致远。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领导人民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事业中不断探索实践而形成的,是一条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发展的正确道路,它保证了中国既不会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会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0]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对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来说,找到一条正确的道路并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前提。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毕竟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在其前进的道路上充满了各种风险和挑战,宪法作为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将继续在确保中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