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证的法律保障研究
2022-11-21蒋科俊
蒋科俊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公证处,江苏 无锡 214021
一、互联网公证的创新
公证是民商事活动中重要的预防性的法律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的实质意义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公证书具有证据三性中的两性,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互联网的技术发展迅速,对公证方式也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互联网的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在线公证完成,不再需要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使用视频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1]互联网公证的流程稳定性、可靠性在此环节中优势明显。互联网公证与传统的公证方式最显著不同的地方在于其法律机制的程序流程的改变。
(一)在线申请流程
不管是互联网公证方式还是以往的传统公证方式,公证本身具有严格的要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公证工作,任何存在程序瑕疵的步骤都有可能使得出具的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效力。
互联网公证下,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公证平台的客户端申请在线公证,然后需要对于自己登录的账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并完成生物识别以确定是申请人本人的身份。对于受委托办理公证,互联网公证也需要申请人提供详细、完备的委托手续,例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函件,要求当事人提供亲笔书写的委托文书以及律师的执业证,并对受托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接着,互联网公证申请时,要确保是申请人真实的公证意思表示,在申请公证时,申请人需要根据要求客观、真实地填写申请表,确定申请人想要公证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清楚的。同时在此步骤系统会取得、保存申请人的电子签名,以保证之后进行数据传输、接收的时候电子签名的准确性。
(二)客户端受理
根据相关的规定,互联网公证中,需要被公证的信息在被加密后由系统分配给指定的公证员进行操作受理。当公证员处理完毕后,公证员会及时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的受理单以及风险告知书。在此步骤,公证处也会向申请人要求提供电子签名,同时受理后的费用缴纳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支付的方式进行,线上出具电子发票,省时省力。
(三)互联网公证审查
互联网公证和传统公证都会从事实角度和法律角度两个方面对申请公证的内容进行审核。但是互联网公证的审查方法存在一些区别。互联网公证的在线审查环节与以往传统公证的线下审核纸质材料的方式有着显著不同。其主要目的还是关注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取证事实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主要区别在于,取证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的运行情况也会成为审查的内容之一。虽然通过计算机可以记录互联网取证的方式,但是需要核查数据的录入是通过人工录入还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方式。此外,互联网取证的数据传输过程也是应当被关注的焦点,数据传输是否未被干扰,数据传输中数据是否实现不可更改,以及加密措施有无被破坏。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数据传输方式会更为广泛,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保护数据的加密程度,并且在各个客户端可以同步实现生成数据信息。相较于传统的审查方式,该方式可以更加具有合法以及客观的性质。
(四)电子公证书与纸质版公证书效力一致
通过互联网公证的方式取得的公证书的效力与传统方式一致,当一份需要被公证的证据,通过上述的流程被保全之后,该电子公证书即可被制作出来,申请人之后可以登录申请公证的账号,保存电子公证书,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电子公证书上唯一的编号进行查询电子公证书的效力。申请人仅需要将电子公证书打印出来,提交给法院即具有与纸质版公证书相同的效力[2]。
二、互联网公证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在线公证可申请的事项较少
笔者统计了目前大部分的网络公证平台的业务,目前开展的互联网公证业务集中在网页、邮件、音视频、图文以及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上。而传统公证中业务较多的比如邮寄送达、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业务还是需要前往公证机构现场办理。
(二)部分领域的网络公证存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纠纷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实务中一般会在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工作。此时涉及的是金融产品本身的电子公证以及电子合同的公证。在办理电子合同公证时,公证处要求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办理网络公证,此要求是为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以及签字的真实性。但是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金融电子合同还是会与一般的电子合同存在着不同。上文提到公证机构是要对公证事务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审核的。所以公证机构需要审查合同的有效性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需要对于合同本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进行了解。金融公司的合同复杂程度本身也是对于公证人员的重要考验。
(三)互联网公证技术存在风险问题
首先,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是近几年才得到飞速的发展,但是技术本身是可以被更新和迭代的,因此对于目前使用的技术能否及时更新成了公证技术监管与应用的重要挑战。在网络证据保全方面,目前申请人有两种提交电子证据的方式,一种是通过网络平台提交网络技术的保存信息,公证机构会出具一封名为电子数据确认函的文件,该函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种是对电子数据进行本文第一章节的审核流程之后,取得电子公证书。从收费的角度来看,一份电子数据确认函的收费价格远低于公证书,因此可以节省当事人所支付的公证费用。从审查的角度来看,这似乎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因为没有经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审核的网页证据,只能证明在某时某刻某地使用了什么设备截取了什么图像,但是计算机系统是否稳定、有无人工更改数据等情况是难以鉴别的。从技术层面,是否可以增加判断人为的干预手段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电脑技术的安全性问题。联网的计算机就有可能会遭受病毒、木马的攻击,那么不是每一台进行互联网公证的电脑都可以防御这些攻击,也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公证的网页都是真实的网页,互联网证据保全中,能否确定申请人操作的流程、保全的证据都是在正常的电脑系统下客观真实地保全在一定程序上,需要根据公证员本身的经验,也需要提高取证时互联网公证系统对使用公证的电脑进行检测的数据处理能力。
(四)公证员的人才素质培养有待加强
在互联网公证的背景下,单一的公证员的知识背景难以识别所有的公证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公证服务模式,已经和日渐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产生了一定的脱节。互联网时代,网络发达、信息爆炸,网络上可能存在着大量的侵权的事实需要及时、准确地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以避免有关证据被删除,结果无法保存。此时,熟悉电脑系统、具有计算机背景的复合人才就是公证员的理想人选。但是具有计算机背景的技术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在目前的人才市场,对于此类人才的需求度较高,并且他们也可以获得比在公证处更高的收入。此时,公证员的招募和培训的质量很难达到理想的要求标准。
在目前的公证员培训中,较少存在稳定、高效、高质量的针对电脑技术、互联网公证的培训课程。很多公证员在一年中都很少可以接收到系统性的培训。那么此时公证员与信息技术处理的工作能力之间也会产生脱节。
三、提高互联网公证法律保障体系建设
(一)以公证的原则为基础
公证机构作为准司法机构,起着独立第三方的见证以及为司法审判部门提供准确的证据材料的作用。现在公证机构面临互联网公证业务的推进和传统业务融合的关键时期。要想防范互联网公证法律服务的风险,首先要坚持《公证法》的原则性规定,公证法第三条提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遵守法律,谨守公证内容、程序的合法性是办理公证业务的第一要义。合法不仅体现在公证的主体合法,即《公证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只有执业公证员才有资格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审查后出具公证书。还体现在公证的程序要合法,公证的程序除应当坚持遵守《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应当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公证,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得出的公证结果,存在面临无效的风险。客观和公正就是要求公证员得出的公证结果必须要可以被检验,是真实客观的结果,同时互联网公证的特点也更意味着公证机构要保证互联网公证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的安全。
(二)加强互联网公证系统的技术保障
近年来,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涉及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接连公布。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是重要的国家基础的资源,互联网公证势必会产生大量有用数据信息。目前各个地方公证处都有互联网公证的业务,同时有很多网络服务机构和公证处合作,在保存证据的这一步由这些网络服务机构处理,之后再由公证处进行出具公证书的步骤。
在技术层面,上述模式外部的服务商一般是由公证处选择的专业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对于公证处而言,他们的计算机的技术会更有保障。但是公证处作为需要出具公证书的准法律机构,应当在技术标准以及提高技术保障能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以生物信息为例,生物信息是第一需要重视的数据信息。在电子合同的签订、申请人注册账号等阶段,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生物信息进行验证,比如在手机上输入指纹、进行人脸识别等。这些生物信息与个人间的匹配是依靠人工智能系统来完成的,传统的公证方式则是当事人携带身份证到公证处进行面签的方式。相较于传统方式,人工智能的审核完全依靠计算机系统的处理,为避免出现误差,平台应该注意系统自身的风险性,与外部技术维护人员做好对接,实现周期性、专项性的检测与维护。[3]
互联网公证产生的网络数据也要按照信息共享的技术标准进行完善,从使用者到开发者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技术规范,[4]第一是规范互联网公证系统信息技术。对使用者而言,应当按照使用规范,合理、合规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平台使用的权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的数据登记。对于开发者而言,应当进行使用情况的检测,查找是否存在信息系统的漏洞或者是否有定期对于系统进行杀毒、防火墙更新、避免被木马程序入侵等。第二是要规范互联网公证的流程标准。互联网公证的流程,是从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之中衍生而出,互联网公证的方式会随着技术手段的提高而不断提高,比如人脸识别技术就使得互联网公证可以有更多的手段匹配个人信息。所以对于流程的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才能保障公证的客观和真实性。第三要对于保存的公证档案的数据提高存储标准。现在很多公司都面临数据泄露的问题。公证处进行公证所要使用大量的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这些信息更有价值,其保护力度也要更高。而且应当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利用区块链、加密算法等保证电子签名不被更改,数字时间戳真实可靠等。
(三)提高公证人员业务水平
能力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所稀缺的人才,公证处作为接触领域较多、专业知识要求极高的机构应当注意对能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公证机构应当设立学习的线上平台,对于公证人员的综合知识以及业务能力进行线上课程的教育,特别是互联网的相关知识以及计算机的知识学习,才可以在审查环节准确判断公证的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