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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研究

2022-11-21李建华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危机法律体系

李建华

中共白城市洮北区委党校,吉林 白城 137000

我国在立法工作快速进步的过程中制定了类型较多的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此类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等是公共危机犯罪行为打击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人们安全和社会良好发展的依据,但是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方面还存在很多矛盾问题与前瞻性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其能效,无法最大程度上达到公共危机事件的强制性约束目的,因此为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应不断完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为国家与社会的良好发展夯实基础。

一、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完善的意义

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目的在于维护我国社会的和谐性,一旦遇到公共危机事件可以快速做出处理与应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制约与约束违法犯罪者,通过一系列的执法方式解决社会的公共危机事件问题,维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是促使国家与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础保障。目前国家在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层面存在缺陷,很容易因为出现法律空白的问题或是其他现象影响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安全,对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发展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导致群众对公共危机管理缺乏信心,甚至在出现公共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发生恐慌的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性。而根据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缺陷与问题情况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能够尽可能弥补法律层面的空白,通过健全法律制度,使公共突发事件发生率有所降低,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者,真正意义上发挥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和谐性、国家稳定性的效能,由此可见完善和健全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方面主要制定了《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要想更好发挥法律规定在公关危机管理中的作用和效能,还需进一步进行法律的完善。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体系适用性问题

目前,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存在适用性方面的问题,在适用层面发生混乱现象和冲突现象。第一,缺乏全面统一的基本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应对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带有基本法性质,但是尚未全面整合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容,未能覆盖全部种类的危机管理工作,缺少事件处理方面的整合措施与基本原则,从本质层面而言并非属于非常完善的公共危机管理基本法律,并且采用一件事情、一种法规的方式也很容易出现立法重复的问题,引发资源浪费的现象;第二,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自然灾害类型事故、灾害类型、社会安全类型、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几种,各种类型都有着很多部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处于互相独立、交叉的状态,并且存在一定的冲突问题,此类现象很容易使得各个部门或是地方或是上下级行政部门相互之间不能良好沟通合作,甚至会在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从法律层面出现混乱的现象,最终使得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效性降低。例如:发生水灾、洪灾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条法律法规,再加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各个部门存在相对独立性的规章制度、各个地方又有相应的法规,导致在预防水患或是应急处理的过程中面临多种法规,很难有效做出选择,影响突发公共危机的应对效果。

(二)法律内容缺乏具体性

当前,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存在内容缺乏具体性的问题,部分法律的内容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缺少关于私权利救济保护方面的法规。在对公共危机事件进行处置的紧急状况下,为了能够快速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处置事件的执行部门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会牺牲一些公民的私权利,从原则层面而言此类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为,但是在实践期间法律规定中却不能明确公民私权利被忽略的内容、被忽略的程度、决定此类行为的行政机关主体、具体的程序等等,也没有明确公民私权利不可以被忽略的内容、在出现公民私权利不必要忽略现象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什么样的途径寻求救济等,此类问题属于目前公关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中最为明显的内容缺失,如果不能合理进行完善将会导致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一定的损害。第二,缺乏具体性的应急行政权力授予规定和规制体系。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为确保相关部门能够拥有充足的方式有效解决突发事件,法律规定中已经提出了执行部门的权力规定,但是没有设置非常具体的权力行使程序,使得事件处置执行部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无法可依。第三,缺少关于公共危机管理组织相互之间协调合作的具体规定。虽然在法律体系中已经提出了公共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管与相关协助机关的权责要求,但是没有具体性规定地区、部门、政府相互之间的协调要求和合作要求。第四,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中提出政府部门应该在发生公共危机事件之后开展重建工作,但是只利用原则性条款提出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和组织公民自救的内容,没有设置非常明确的规定,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之后政府部门组织开展重建工作,在此期间虽然志愿者有着很大的力量、很高的热情,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有效的组织,很容易发生问题。

(三)法律存在空白的问题

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的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缺乏完善的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中虽然《戒严法》适合应用在严重动乱事件、暴乱事件、骚乱事件方面,但是不适合应用在规模较小的民众群体事件处置方面,而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率较高,此类事件会对社会的稳定性、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安全性、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如果不能结合群体性的事件完善相关的预防预控法律、处置法律与善后恢复法律,将会导致引发严重的后果。第二,缺乏较为完善的反恐怖法律规定,我国和中东国家与美国等相比,恐怖袭击案件的发生率很低,缺乏应对实战经验,缺少完善的应对方案,只能局限于反恐训练等各类事务性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参加了相关反恐怖国际条约,但是国际法律无法直接应用在我国,还需要因地制宜进行转化才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第三,缺乏较为统一的紧急状态下立法,我国在《宪法》中只提出了紧急状态之下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的规定,未能明确紧急状态下相关的制度内容,所以需要从实体法律的方面进行具体化处理。虽然一些法律中提出了基本法的法规内容,但是不适合应用在紧急情况。

三、完善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建议针对我国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增强其适用性。第一,重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目前在该法律体系中已经提出了公共危机管理的规定,但是从整体层面而言,危机管理立法仍然处于分散的状态,不能全面进行危机管理法律规范的整合,没有覆盖到所有的危机类型,难以进行跨部门的立法调整,缺少有效的法律规定整合方式,所以建议在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紧急状态法律规定、反恐怖法律规定、战争状态法律规定等内容整合其中,以此确保覆盖的范围和适用的广度。第二,重点结合各种类型的公共危机事件特点,理清相应的法律法规,去除容易出现冲突的内容。考虑到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类型很多、层次较为繁琐,相互之间不仅处于独立的状态,还有很多交叉和重复的内容,容易发生冲突问题,因此应重点针对现有的各类法律法规进行厘清,健全相应的上位法律,对下位法律进行修改或是解释或是废止。

(二)增强法律的具体性

为确保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健全性,应重点增强法律内容方面的具体性,主要为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处罚的规定需要进行明晰或是加重处理。考虑到由于相关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权力制约方面和处罚方面,法律规定局限在原则层面,在法律中提出了,如果各级部门不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上级的行政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会责令进行改正,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可以按照情节处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是直接责任人员,此类处罚规定尚未明确提出是何种机关按照哪些程序进行责令改正,也没有明确处分的标准要求,法律落实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因此在完善法律内容的过程中应该设置适用性的规定,增加惩罚力度,明确执行惩罚工作的机关、需要遵循的程序和处分的标准,这样才能确保在法律内容适用性的情况下增强法律体系的完善性。第二,合理设置关于私权利救济方面、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内容,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可以忽略的公民私权利内容、忽略的程度、执行的行政机关主体范围、执行的程度等等,明确有何种公民私权利不能忽略,在出现不必要忽略情况的时候需要利用什么样的途径进行补偿,这样才能更好进行公民私权利的维护、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三,合理设置授予应急行政权力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内容。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中授予相关部门权力,还需要明确规定权力行使的要求,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已经提出了部门权力原则规定,但是没有明确行政单位临时授予县级行政权力的要求,相关规定缺乏一定的细致性,所以应该进一步在法律中明确执行部门规定、执行程序规定和监督部门规定等等,这样才能在确保法律内容完善性和全面性的同时增强对公共危机管理的力度。第四,对各类组织相互之间提出横向协调的规定与合作的规定。在发生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需要很多部门和单位快速做出反应,所以在法律层面应该明确国家和各级部门横向协调规定与合作规定,科学进行职责的界定,确保相关法律内容的完善性。第五,在法律体系中提出非政府组织进行公关危机管理方面参与的规定内容,考虑到我国在立法层面中只提出了政府部门的公关危机防控要求、应急处置要求、危机恢复要求,但是没有提出社会组织调动的措施、公民自救的法定条款等,因此在未来阶段应重点完善此类法律条款,健全非政府组织方面、公民方面、志愿者方面的公关危机管理参与的条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作用。另外,还需完善相关的重奖举报法律规定内容,对于公民举报需要给予一定的奖励,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求相关的机关单位公开统一的公共事件举报电话信息、举报途径信息、奖励信息等,以此为事件的快速处置、公民的良好参与等提供更多途径。

(三)弥补法律的空白

建议在公关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重点弥补其中的空白,健全法规体系和机制。第一,重点针对群体性事件与危机现象处置法律的健全和完善。虽然在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已经提出了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规定、处置规定,但是群体类型事件的规定很少,存在缺失的问题,因此需要结合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特点,明确从源头层面消除问题的规定、相关单位解决问题的规定等,确保在完善规定的同时通过弥补法律空白增强公共群体性危机事件的处置效果[1]。第二,重点针对反恐怖法进行完善。为预防、严格打击恐怖主义行为,我国应该创建专门性、系统化的反恐怖法律体系和规定,明确各个部门在反恐怖方面的职责要求、标准,对反恐怖的活动也需要提出相关的规定,调动各方面主体的力量,严格进行相关行为的打击,建议在完善法律内容的过程中,提出恐怖犯罪的概念规定、反恐怖活动的原则要求、实体法规定的内容,按照已有与可能发生的恐怖主义犯罪现象作出规定、具体的程序要求、具体的反恐怖执行机关和监督机构,这样才能为反恐怖活动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保障。第三,制定紧急状态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战争状态、动乱状态、灾难状态之下的规定,应提出防控要求、处置要求、善后恢复要求等,开展系统性的研究活动,利用系统立法、提出规定的方式,使得各个部门有序应对紧急状态的问题。同时还需完善战时经济管理法律规定、灾害保险的法律规定、灾害救助与补偿的法律规定等,提升法律规定内容的完善性、细致性、具体性[2]。

四、结语

目前我国公关危机管理法律体系存在内容不完善的问题、不具体的问题等等,因此需要结合公关危机管理的需求,提升各类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完善性,弥补法律内容的不足,确保能够明确各级部门的工作标准、程序、要求等,维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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