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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研究

2022-11-21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公证员法律援助公证

苏 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山东 临沂 276000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员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法律援助。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国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对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援助制度与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由政府建立,为有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人提供免费援助。首先,法律援助制度是一个帮助穷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制度。其次,法律援助制度也是我国围绕依法治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制度代表着一个民族文明的进步,也是我国推进司法公证的重要保证。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公证法律援助制度致力于公证工作,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它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1]。

(三)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99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通知》,这一通知为我国建立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依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2003年7月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种类、任务和目标,进一步完善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方式,形成了中国法律保护体系中的新的法律援助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建设,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律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一)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客观需要

在公证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之初,中国就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然而,在中国历史的特定阶段,这一法律制度却遭到了严重的蔑视,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进程,导致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停滞不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立法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公正法律援助制度在这一历史时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新时代背景下,必须加强社会经济生产生活法治化、法制内容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说,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前提。

(二)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有力保障

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对权益受侵害群体的法律保护,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三)最大限度实现公证机构的社会价值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证是起步较晚的一个小分支,公证机构是行使证明权利的中介机构。在体制改革的浪潮中,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公证机构要想在社会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突出公证机构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支持态度,而且可以深入人心。目前,公证机构在积极寻求更多的机会,如建立社区和法律咨询中心举办法律讲座等。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将提高公证处的社会价值,使公证更加广泛。

(四)西部地区更应构建完善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西部地区作为我国战略发展的重要区域,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因其特殊的地理和气候条件,西部地区人口密度低,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缓慢,因此西部地区更需要国家的支持。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服务,应在西部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建立完善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对西部地区法律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在整个法律行业和经济社会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公证事项也不明显。在西部地区,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前景并不乐观,公证机构只存在于遗产、遗嘱等法律公证事项中,即使是西部地区比较发达的公证机构也会对公证的未来走向感到担忧。要实现公证在西部地区的可持续、长期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完善公证机构的延伸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公证行业必须主动建立完善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2]。

三、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对公证法律援助都有一定的规定,但在法律援助条件的认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原则上,大多数关于援助条件的法律规定在执行援助措施上是无效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滥用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此外,现行《公证法》、行政法规对公证法律援助的标准也没有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对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要求,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

(二)法律援助应该更加主动

根据我国《公证法》和有关地方法律的规定,公证法律援助的条件是当事人向有关机构申请协助,公证处审查后,提供协助。但目前这项规定是有争议的,首先,当事人的定义存在问题,刚才我们提到的当事人向有关机构申请协助,首先要解释的是各方是否有能力和行为来提出要求,当事人因某些限制不能提出有效申请的,是否应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目前,我国的相关公证法律援助还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其次,公证法律援助只能被动实施,没有一定的灵活性,影响了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当事人失去自身技能的,应当及时提供公证的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援助规则对实际工作的限制,其行为主要是被动的、僵化的,其快速发展明显滞后于实际和客观要求,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新时代发展要求,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三)现行法律对公证法律援助对象规定的范围较窄

现行《公证法》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可以依法接受有偿或者无偿的法律援助。在具体程序中,“当事人”基本限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部分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被排除在援助之外的组织机构[3]。

四、建立健全完善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

(一)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

首先,扩大公证法律援助范围,建议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公证事项当事人相应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实践中,一些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资金不足造成经营困难,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服务,减免公证费。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受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在确定经济困难标准时,在一些公证事项中规定收费规则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而不是在实践中参照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最后,明确公证机构办理业务的补贴标准。目前,我国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行政组织形式、事业组织形式、合作组织形式和法定组织形式。在制度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自食其力的机构,其中,公证处的资源必须以独立的事业单位制、合作制和自成法人的形式投入。

(二)进一步细化公证法律援助流程

切实加强公证机构与法律援助部门的有效衔接,明确公证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实施和反馈制度的具体工作。申请人需交付的材料明确包括: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需要帮助的其他材料等。受益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时,公证法律援助科应自申请人申请之日三日内对受助人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通知受助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如果受益人要求公证员,公证员也应在三天内对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自申请人提出请求之日起,由公证员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公证员决定接受,可以直接实施公证法律援助,并按照认证程序进行处理。受益人应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日内将办理信息以书面形式返还公证法律援助机构,以保证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高效衔接。特殊情况下,公证员可以先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再对受益人的文件进行审查,期满后返还公证法律援助机构[4]。

(三)扩大公证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在公证法律援助方面,建议充分贯彻“尽量帮助”的原则,逐步纳入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证法律援助领域的安全生产、婚姻家庭、营养医药、教育医疗等,在现有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公证业务,在提出的公证法律援助形式中,增加公证服务、证据收集、证据保护、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无争议服务形式。

(四)加强人员素质培训

当前针对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有必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为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氛围,确保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法治化、规范化,为完善中国法律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借鉴英国的先进经验,严格执行公证员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制定严格的公证员准入机制,并对公证员的教育水平、年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进行评估,以确保每一位公证员都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充分认可。同时组织相关培训努力提高每一位公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知识,逐步提高公证员的综合素质,认真落实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使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五)完善公证监督机构,加强对法律援助行为的监督

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因管理疏忽造成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让所有公证员都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和限制每一个公证员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做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同时,要在有效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切实落实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维护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声誉,不断提高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公信力。

(六)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深化完善

完善现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充分考虑各方,促进法律内容的申报,确保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七)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建立完善经费保障体制

虽然近年来公证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与经济困难人群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单纯依靠国家资金将会排斥大量需要帮助的人。要顺利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从其他方面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难的问题:一是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承担并列入预算;二是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5]。

综上所述,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引进时间较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很明显,因此有必要推动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帮助贫困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我国仍然有一些人由于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差,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应对社会问题带来的压力,因此,完善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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