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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分析

2022-11-21李锦莲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股东权益知情权现行

李锦莲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经济发展中,不同类型的公司出现在社会多个领域,增加了社会经济管理的难度,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受到了巨大冲击,加大了国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难度。因此,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修订的《公司法》,即现行《公司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期推动各类型公司的平稳运营,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份越多,决定权越大,但实际上公司的多数股权只在少数人手中,并不是所有股东都能参与到重要的决策之中。修订的《公司法》则保障了此类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在企业决策中的位置。

一、《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实施于1993年,现代企业制度需以《公司法》为依据设立,同时,《公司法》也可优化企业法人制度,增强公司行为的规范性,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宏观角度,《公司法》的落实可有效推动社会平稳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更好地体现《公司法》的作用与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8年对《公司法》作出四次修订。现行《公司法》是2018年10月修订的。该法律之中共有十三章,涵盖的内容较多,如总则、有限公司设立及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发行及转让、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将《公司法》落到实处,能够规范市场秩序,也可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1]

二、保护股东权益的积极作用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首先,保护股东权益能够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其次,保护股东权益也可维持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最后,保护股东权益可促进公司有序运营。以下笔者就从上述三方面简要分析保护股东权益的积极作用。[2]

(一)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公司多通过集资成立,公司股份并不集中,而股东筹集的资金则为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关键构成要素,而股东在公司发展中占据相对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股东也是资本市场运行中的基本要素。另外,股东能够推动资本市场繁荣发展。研究显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推动经济稳步增长,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大力促进市场的高效运转,打破公司发展的资金局限,公司也能够有精力做好其他工作,进而为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力量。[3]

(二)有利于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研究显示,我国股东多为工薪阶层。社会经济发展中,人们将目光投向了理财投资领域。理财投资的载体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国债等,其需要在股票及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流程。也就是说,人们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该风险与市场稳定性较差有关。大众在享受高收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高风险,投资者要具有面对并承担高风险的能力。为减轻风险,获得更高的利润,人们通常会选择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可有效减少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但是此种方式依然需要应对诸多的问题。人为因素是引发资金风险的最核心要素,企业为获取高额的利润,牺牲了股东的利益,这降低了个体的企业投资积极性,部分投资人不惜将资金留在自己的手上,也不愿再将其用作投资,该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的稳定增长,我国相关部门应当推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公司有序发展

尽管股东所占的资金份额和比例较小,但是依然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了力量。因此,股东需与公司大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股东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若缺少股东的资金支持,则资金流通会遇到较大的问题,公司会因此无法平稳运行。为此,要不断优化并完善公司的法律机制和法律体系,全方位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建立健全公司运行机制,推动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4]

三、《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护中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知情权保护不力,积累投票制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足,回避、放弃表决权现象依然存在三个方面,只有明确问题的危害及出现的原因,方可更好地应对问题,解决问题。

(一)知情权保护不力

企业股东享有对公司发展情况的知情权,股东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企业与公司的发展概况,以此推动企业与公司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企业和公司知情权也是企业股东所具备的重要权利,尽管《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覆盖范围明显扩大,但是法律条款当中并未详细规定知情权适用的查阅条件和背景。在应用知情权查阅账目的过程中也并未明确账本的具体范围。再者,大股东对企业和公司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所以虽然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但并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最后,企业和公司大股东能够基于该模式从公司和企业内部约束和限制股东查阅文件信息。因此,股东无法真正地享有知情权。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尽管公司明显扩大了企业股东知情权的覆盖范围,但是具体权益保护措施依然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5]

(二)积累投票制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足

《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原则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大股东掌握了绝大多数的累积投票,股东的累积投票所占比重相对较小,无法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实操难度也较大。与此同时,现行《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需依据股东的出资比例作合理划分。这也是影响累计投标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企业与公司内部大股东可决定股东大会的投票和表决机制,该模式不利于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回避、放弃表决权现象依然存在

《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的分配主要取决于股东在企业中的投资比重。因此,出资较多的股东在经营表决的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同时也具备最终表决权。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会受到个人情绪和理念的支配,出现表决权滥用的问题,该方式可有效控制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协助企业维护自身的利益。企业股东尽管也拥有表决权,但是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回避或放弃表决权,进而直接影响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企业机制的平稳运行。

四、现行《公司法》下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与完善策略

为全方位满足经济发展和企业管理的各项要求,2018年,我国相关部门开展了《公司法》的第四次修订工作。此前,《公司法》尽管也可支持企业管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条款中涉及股东的内容较少。在公司经营和发展中,忽视了股东知情权及参与权的保护工作。另外,企业现行的累积投票制度和表决制度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足,无法保障股东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对此,修订《公司法》的过程中,细化了股东权益保护条款。现行《公司法》能够为企业股东提供更加优质的权益保护服务。以下笔者就简要分析现行《公司法》在完善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主要内容和积极作用。[6]

(一)保障股东知情权

企业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是股东的知情权保障不力,股东不能全方位地获取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重要信息,因此也无法承担应负的股东责任,不能以理性的视角分析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损。所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保护企业股东的知情权。在企业经营发展中,要以《公司法》为基础和前提,确保股东第一时间获取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共享管理方案。为充分保障企业股东的知情权,工作人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首先,高度落实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企业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部分,外因又可分为偶然因素和必然因素两部分。如人为干预即为必然因素,不利于保障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发展概况不够清楚,则可能与企业经营者故意隐瞒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所以,为保护企业股东的知情权,应准许合理应用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以此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中,如企业股东持有充足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怀疑企业出现非法经营或不当经营现象使自身蒙受较大的损失,则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合理行使该权利。在非诉讼手段的基础上,确保自身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更好地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7]

其次,保障股东质询权。企业的稳定发展,合理合法经营是保障股东权益,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的重要前提。为使企业股东更加全面地了解企业经营与发展现状,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做出科学的判断,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企业股东的质询权。该环节中,企业股东可以《公司法》中的规定和要求向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为提出质疑,也可要求违规人员第一时间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加以调整和修改。该处理方式能够防止企业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避免股东受企业经营管理者违规行为的影响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另外,在公司经营和发展中,工作人员需要先确定股东质询权的适用范围、应用方式和具体实践,同时明确权责义务,防止部分股东在个人私利的驱使下滥用权利。

(二)以实体法为基础做好保障与完善工作

为更好地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现行《公司法》中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企业大股东表决权受限,完全颠覆了部分企业以往经营发展中大股东具有绝对优势的局面,这样也能够促进股东参与到企业决策之中,全方位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在日常工作中,现行《公司法》保障了所有股东的平等参与权和表决权。决策和表决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股东平等的基本原则。再者,落实现行《公司法》的过程中,也可更好地保护企业股东的发言权。也就是说,企业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和大股东一样享有发言权,这可为企业股东积极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环节创造有利条件。在切实保障企业小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上,有效保护股东发言权能够增强信息共享的效果,这样也有利于企业股东承担相应职责,规范自身的行为。

(三)以程序法为基础开展保护和完善工作

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现行《公司法》的贯彻落实颠覆了企业股东召集和提案要求。以往企业在经营发展阶段,董事长拥有召集股东的权力,如果发生特殊情况,董事长不能召集股东时,则要由少数股东来召集其他股东,并由少数股东主持股东大会。少数股东在顺利召集并主持会议后,也可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制定决策,帮助企业有效解决突发问题,促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所以有必要全方位展现现行《公司法》在股东权益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详细和严格的法律条款规范和约束股东的各项行为,充分彰显股东召集及股东大会主持的有效性与科学性。

立足程序视角,现行《公司法》也可约束股东的表决权。为此,现行《公司法》需不断优化和调整与表决权有关的各项内容,全面保护企业股东权益。如现行《公司法》中的第十六条就明确了企业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投票的基本要求,进而为股东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防止投票过程中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同样重要的是,现行《公司法》基础上的股东权益保障中,也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积极作用。

为全面体现《公司法》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应当在《公司法》中明确阐述企业董事的职责与责任,同时也要明确董事对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以此创建企业股东权益是否受损的判断依据。再者,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并完善监事会制度。该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直接关乎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运营中,很多企业均出现了董事权利有所提升,股东权利则明显下降的现象,该情况不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更大程度地阻碍企业的稳步前行。因此,为最大限度地规避由于董事会无法充分展现自身职能,进而对企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现行《公司法》需要补充该领域内容。并且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从而顺利创建覆盖全面的监督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股东的权益。

简而言之,在企业和市场发展中,要积极保护企业股东的权益,只有多方面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方可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现行《公司法》背景下,工作人员应细化股东平等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明确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和要点,不断提高股东权益保障及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进而为现代企业的高效运营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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