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视角下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建构
——兼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研究》
2022-11-21张玲玲
王 飞,张玲玲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作为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科技的助推之下,社会生产力得到显著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科技领域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展开竞争的重要战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家诚实严谨、勇于进取、求真向善的科学精神面临着重大挑战,违背学术道德、破坏诚信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科研领域的不端事件屡见不鲜,与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如:2015年,英国现代生物出版集团BioMed Central、德国施普林格和爱思唯尔自然出版集团共撤回来自中国学者的期刊论文111篇;2017年,Springer撤回发表在《肿瘤生物学》期刊上同行评议认定造假的107篇医学论文;2018年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2019年的“翟天临论文”事件;2021年的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教授书籍抄袭事件;等等。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已曝光的事件,仅仅只是科研不端事件的冰山一角。一系列科研不端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损害了科学界的声誉,侵蚀着科学家的自律精神,阻碍了科技创新、社会进步,更为重要的是还损害了公众对科学界的信任,与此同时也反映出科研不端行为已经不容忽视,科研异化的防范和惩治迫在眉睫。
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明确、细化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查处程序是其中心环节。然而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集中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调查处理程序、防范措施、治理对策等几个方面,缺少对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系统性研究。基于这种情况,安徽建筑大学胡金富学者致力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研究,并针对此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文及著作,其中以专著《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研究》最具代表性。在书中,作者详细介绍了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程序、理论基础以及适用性分析。在程序正义的视角下,作者按时间脉络整理了国内外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制度,有步骤地分析了调查和处理程序的各个环节,并通过典型案例对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1],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较为完善的查处程序建设性方案,能够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程序主义视角下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
实体正义基于程序正义,倘若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驾护航,实体正义也很难落到实处[2]。治理科研不端行为,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提供制度保障,且正当程序原则应当贯穿其始终。科学共同体、政府和高校只有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在实践中坚持程序正义原则、落实程序正义精神,才能保障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然而,将程序正义理论应用于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具体实践却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和现实应用两个方面。一方面,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的程序性规定有待完善。近几年来,尽管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科研管理机构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科技部颁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2020)之前,国内还没有一套规范化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仍存在查处制度不健全、查处程序不统一、具体环节不完备的缺陷和漏洞,如:制度设计条块分割;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界定缺乏统一标准;全面、具体、细化的阶段性查处规程有待明晰;查处实践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查处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亟待优化等。另一方面,无论是重实体而轻程序,还是看重结果而忽视过程的观念都对查处工作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在实践过程中,人们习惯性地忽视程序正义,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实体正义而直接放弃程序正义。如,“汉芯一号”造假事件就是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不规范的典型案例。另外,北京某大学的于某茹事件、广东H大学博士李饶(化名)因论文抄袭被撤学位起诉学校的胜诉事件,也直接暴露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制度不健全、调查不深入、缺乏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等问题。完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制度、建立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核心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势在必行。对此,作者立足于程序正义的视角,分析了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的内在原则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和程序正义理论的适用性。
(一)程序正义的内在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律的“自然正义”,随后在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中得以继承和发展[3]。现代程序正义原则主要包含:自愿参与、中立、对等、合理、及时和终止等。程序参与性原则是程序正义的第一核心要素,要求案件当事人自主、自愿地参与到可能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当中,积极参与案件从调查到处理的全过程,从而发挥积极有效的影响。程序中立性原则和对等性原则是密切联系的两个原则,程序中立性原则要求查处主体在查处过程中保持中立,对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利益相关者公平对待、不偏不倚。程序对等性原则要求给予参与者同等的提供事实证据、表达个人主张和提出申辩的机会,对其提出的观点以及证据要做核实、调查和评估,以此作出公正合理的结论。程序合理性原则强调查处程序要凭借客观理由及真实可靠、符合逻辑的事实依据,在严谨分析和精确评议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裁决,并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作出裁判的根据和理由。程序的及时性和终止性原则密切相关,前者要求必须在受理后及时开启查处程序,并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形成查处结果,不能过快或过慢;后者则是指调查程序不能无限制重启,调查期限也不能永无止境,必须在一定时限内给出最终裁定结果。
(二)程序正义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程序正义的各项原则体现了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法治的重要思想,能够最大限度地约束公权力、捍卫私权利,减少行政权力异化,降低行政成本。这一效用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优化的目标导向一致,能够为我国查处程序的优化提供价值导向、评价标准和重要保障。具体而言,程序正义理论既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给予他们充分表达、参与和申诉的机会,使被调查者的各项权利都得以保护,同时又能对查处主体的权力形成规制约束,以此确保查处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从而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使得查处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得以提升。此外,程序正义理论在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同时,也能够通过公平、公正、中立、无私的查处程序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约束行政行为的异化和滥用,从而有效协调社会公众与当事人等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将程序正义理论应用于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查处过程,一方面,能够有效应对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新挑战,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另一方面,这是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简言之,引入程序正义理论对于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的制度建设极具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行查处程序的不足及优化建议
作者采用比较研究法,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详尽分析了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程序的不足之处,指出我国查处程序在查处主体、查处时限、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等方面均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之处,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合理与可行的建议。
(一)受理和调查主体单一
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是治理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的第一个核心环节,调查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受理举报、初步核实、正式调查、采取短暂性措施四个步骤。但无论是在科研不端信息的举报受理阶段还是初步核实与正式调查阶段,都存在受理和调查主体不明确、举报和调查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在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受理的过程中,科研资助机构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都是受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主体,都有维护科研诚信的责任和义务。但事实上,我国对于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科研资助机构与依托单位所管辖的范围不同,关注的重点内容也有所差别。例如,在有关科研资助项目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科研资助机构仅仅关心所资助项目的科研不端行为事实和处理,研究单位则需要彻底弄清楚对科研不端行为嫌疑人的所有指控是否属实,无关乎是否涉及科研资助”[4](P75)。在调查过程中,我国仍然主要采用由研究机构或者科研资助机构开展实施的单主体调查机制而非多主体联合调查机制,也未涉及第三方机构的独立调查。除此之外,相关行业专家也较少参与到调查认定的过程中,调查结论更多体现为行政的优先性和主导地位,而非调查组专家的学术判断。事实上,专家评审是科研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5],客观中立的专家评审制度更能使被评审者在心理上接受评判结果、消除疑虑,这对于促进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工作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倒逼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机制的创新。针对以上缺陷,作者建议:如果同一举报关涉多个调查主体,各主体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举报和受理程序的联动机制,做好程序上的衔接和行动上的配合”[4](P77)。调查科研不端行为时,应注意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离,充分借助同行评议和科学共同体专家团队的学术知识和专业优势,完成对专业问题的判断[3]。此外,在组建科研不端行为专家调查组时也应成立联合调查组,通过内外调查相结合、调查责任主体协同参与的方式,促进调查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实现共享联通,实现内外调查的相互补充。外部调查机构由于具有主体独立性、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和调查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等优势,因此,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中,“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多主体、立体式调查机制”,且“能够独立于科研资助机构和研究机构两个查处主体之外”[4](P84),与二者不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调查主体,分离调查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权力和责任,让第三方机构雇佣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调查,加大匿名调查权重,让调查主体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6],以此克服现有的调查程序空间设置内外不协调、调查工作监督程序缺失等问题,从而保证调查结论的可靠性。
(二)处罚主体不够明确
在正式调查结论形成以后,查处工作即由调查阶段转入处理阶段。在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过程中,为保证查处结果的公平正义,调查主体和处理主体应当分离,调查机构“只查不处”,处理机构“只处不查”,这是保证调查结果的可靠性、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举措。然而,在我国,科研资助机构和研究单位兼具调查和处理的双重责任,二者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科研资助机构和研究单位的惩处界限不明确,惩处措施衔接不到位、越过权限等问题。一般而言,在涉及科研资助项目的案件中,科研资助机构和研究单位所做的处罚分别为项目处罚和责任人处罚,但在具体的处理措施中,科研资助机构对个人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不单限定于科研项目的中止或撤销等处罚,还延伸至限定责任人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
调查和处理作为科研不端行为治理的核心环节,二者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公平合理的调查是形成正确处理决定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正义的处理决定是调查的目的和归宿。针对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主体相一致的问题,作者建议分离科研不端调查和处理机构,调查应由学术专家组成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组进行,在调查完成之后,由行政主体对调查过程的合理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进而作出行政判断和裁决,当然,“如能将处理建议从调查报告书中分离出来,则更为妥当”[4](P163)。此外,在现行情况下,面对科研资助语境下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治理,科研资助机构与研究机构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事前沟通,避免界限模糊,最终形成分权制衡、规范有效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体系。
(三)查处工作完成时限规定有所欠缺
程序正义要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工作。案件查处过程过快或过慢都可能会导致最终的处理结果有失正义。一方面,查处时间过快可能致使被调查者无法充分且有效地参与其中,不利于被调查者为自己作出有利的辩护和解释,从而对查处结果抵触和不服;查处主体也没有充分的时间听取各方主张,收集和评估证据,匆忙作出的裁决会降低查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另一方面,查处时间过慢或永无终结,会使被举报人长期处于等待判定的状态而身心疲惫,这明显会损害其利益;查处证据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流失,致使查处结论丧失社会公信力。从我国现行的查处程序来看,无论是从举报受理到最终结案的全程来看,还是从查处的阶段性程序来看,都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完成时限。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作者建议设立两个参考时限,使查处活动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避免查处时间过快或过慢带来的不良影响。一是要明确案件查处周期,即从受理到结案的全过程;二是要合理确定每个具体阶段的调查时限,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完成举报受理、初步调查、正式调查、作出处理决定以及申述复议等一系列工作[7]。例如,查处程序应当在受理之后及时开启,并在一定的期限内形成查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作者还针对简单事件和复杂事件分别提出了处理对策。例如,易于调查取证的案件可以适当采取简单程序,针对实验数据造假等特别复杂的案件,调查取证周期较长,可能无法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决策,为此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汇报情况并及时备案[7]。
(四)案件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缺乏
科研不端行为的案件当事人包含被举报人、知情者、责任人和举报人,他们在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申诉权和隐私权等,有效合理地保护这些权利既有助于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时也彰显了法治理念。然而,当前我国在科研不端行为治理过程中,过分强调实体内容而忽视了对程序内容的设计,未能充分体现对案件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护。从现行的查处程序来看,无论是在举报受理、调查处理还是信息披露等阶段都没有明确规定要向被调查的个人送达书面通知,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及所在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等相关权利,致使案件当事人产生了查处程序和查处结果“非正义”的认知偏差,从而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针对以上缺陷,作者认为应当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不受侵犯。如果调查机构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则必须向被调查者发送包含受理举报、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的书面通知。通知应包含受理举报的事实、正式调查的时间、调查组成员情况和相关信息以及已获得的证据材料等。由此,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被调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被调查者及其相关机构在知情的情况下,积极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准备答辩材料和意见陈述。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被调查者和举报人的申请回避权。如果被调查者和举报人发现调查组成员包含与其利益相冲突的专家学者,有权提出申请让其回避,调查机构也应当按照回避原则进行调整[2]。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理主体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达案件当事人。通知中应当包含调查结论、处理决定和理由说明以及申诉救济途径、程序和时间要求等,以便被调查者决定是否进行申诉。在案件处理的最终披露过程中,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报告在公开发表之前也应得到被举报人的认可,既能避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保护其隐私权,又能使这些信息作为公有的信息资源对社会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推进查处程序的配套体制机制建设
作者以构建和优化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为落脚点,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科研不端行为的体制机制建设提供了相关建议。
(一)完善临时性行政措施程序
临时性行政措施是在初步调查之后、正式调查之时采取的一种应急性、过渡性和保护性的行政中止措施,包括暂停拨付经费、暂缓未决资助、限制或禁止担任同行评议专家或顾问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实施的价值:一方面,在于保护科研不端行为人未决的申请及时进入正常的评审程序而不被延期;另一方面,能够保证科研资源与资金的高效利用。美国是临时性行政措施做得相对完善的国家,其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查处程序的制度文本中规定了八条主要的临时性行政措施,为的是保护科研不端行为人的权益免受侵害,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调查程序中。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临时性行政措施相对不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虽然对临时性行政措施给予了规定,但也只由科研资助机构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者给予非强制性的口头或书面警告,而是否实施却由科研单位来决定。此外,相比于美国“人、财、物”三管齐下的监管措施,我国“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的规定只着眼于管财而忽略了管人和管事,并未对研究人员及其活动进行具体的限制[8]。对此,作者提出必须对临时性行政措施给予足够重视,对于已经掌握科研不端行为重大线索的案件,要及时实施严格的临时性行政措施,注意人、财、物三者的有机结合,以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的进一步恶性发展。同时,要加强对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定期审查和修改,经过调查确证不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必须及时撤销临时性行政措施,避免被举报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二)建构自愿排除和解程序
自愿排除和解程序是由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所创立的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新模式,它是建立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在确定科研不端行为事实的情况下,经由调查主体和调查对象双方协商,合意达成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处理办法。它一改过去行政组织自上而下的惩戒模式,通过双方沟通交流的方式使被调查者接受自愿排除和解协议,同意在一定时期内放弃特定权利,包括上诉权。自愿排除和解协议虽然是一种非强制性措施,但具有政府层面的效用,能有效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包括自愿排除协议和自愿和解协议。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观意愿程度、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公众利益损害程度等综合考量,决定与被调查者签署自愿排除协议还是和解协议,这是科研不端行为处罚措施力度适当原则的重要体现。此外,当最终作出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时,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必须公之于众,这些信息在被公布之前都应当询问被举报人是否有异议,这既是对其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对广大科研工作者而言更是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9]。相比而言,我国并没有建立科研不端行为自愿排除和解程序,仍然沿用传统的行政惩处模式,案件的查处过程缺少被调查者的参与。对此,作者建议应创新查处机制,积极采取科学的对话模式,鼓励多主体参与协商,建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双向互动、沟通交流的措施,促进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从而实现高效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目标。同时,由于科研腐败行为治理信息属于社会共有的“公开信息”,作者建议应建立科研不端行为的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公开化、发布常态化和管理动态化的信息管理机制,为消除科研不端行为提供制度基础。
(三)建立科研不端记录系统
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系统是依据美国《隐私权法》和《信息自由法》,由美国卫生与人类服务部(HHS)所建立,由联邦“科研公德署”(ORI)所管辖的主要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实际发生的对象、主要内容以及处理措施与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记录机制,涵盖记录信息的建立、保存、披露和过期后的销毁等环节,是一种动态化的管理机制。作为一个半开放的系统,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系统注重对行为人的权益保护,如记录系统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对不端行为的案件编号以及行为人的社保资料和出生日期等严格保密;遵循动态化的管理机制,在记录信息建立之前会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记录对象,记录的也仅仅是处于处罚期的案件,处罚期已满的案件信息会被及时删除和销毁[10],案件的删除和销毁也会通知记录对象;记录对象有权查处和获取相关记录信息,有权监督信息的管理、保存、变更和销毁等。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系统的建立对于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能够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它能为科研资助部门、研究单位,甚至国会和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对于提升科研信用的管理水平、信息质量及优化科研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与美国完善的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系统运行机制相比,我国的科研不端记录系统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机制还没有健全。针对此问题,作者建议“应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科学研究工作实际情况的科研不端行为记录系统”[4](P130),创新信息记录方式,建构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化信息办公系统,特别是要推动专题数据库和科研不端行为信息的网站建设,以此维护科学研究的诚实性和真实性。
四、结语
随着科研不端行为不断涌现出新形式,科研不端行为的治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面对国内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以及科研不端行为查处程序设计的欠缺和相关研究的不足,作者以程序正义为视角,在中美查处程序对比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维度审视和考察了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提出可以在学习借鉴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一套以制度建设为先导、以基本原则为灵魂、以程序正义为追求、以操作规程为核心、以配套机制为保障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体系”[11]。同时,还要“以维护科研道德为核心理念, 建立学术自治体系”[12],完善科研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