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制度供给
——以民商法为视角
2022-11-21陈声雷
陈声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199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人们的交易活动提供了线上模式,利用高效的数据传输方式以及日益完善的互联网环境,实现人们之间便利的经济往来。但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一些未被法律法规所覆盖的漏洞,导致电子商务发展与运行出现问题。这就要求民商法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更多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结合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以及现存的不良问题进行修订,不断创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地可持续运行。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在全球各地不断开展的贸易活动中,基于互联网、客户端等方式进行线上商业贸易互动,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的线上交易模式,将传统线下交易中的大多数环节甚至全部交易过程均转移至线上,从而实现跨时间、跨空间的在线交易模式。在新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出现与普及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带来了极大便利,转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依靠其自身高效、便捷的优势,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1]
民商法也就是民法与商法,从当今我国发展趋势来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体例,即民法中包含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民法中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对物权以及债权做出规定,人身法规定了人身权以及人身关系。商法则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等一系列商业法律法规,对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商业交易等内容进行规定,从而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将民法与商法相结合,可以共同对商品经济关系做出调整,二者之间联系紧密,共同保护个人利益。电子商务领域需要将民法与商法相结合而运用,从而确保商品经济正常运转并且得到健康长久的发展。[2]
二、电子商务在发展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商家准入标准较低
电子商务的运行期间涉及到许多元素,包括商品提供者、购买者、在线交易平台、物流机构、保险机构等。每次电子商务交易的开展均会按照这一流程进行,多元化的运行元素会对民商法的运用造成阻碍,甚至直接影响民商法的实际应用效果。随着民商主体出现变化,电子商务准入流程逐渐简化,许多商家的不法行为得到助长,提高了民商法的实际应用难度。[3]
例如,在某些购物平台运行初期,未对商家设定较高的准入标准,仅需要商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和一定量的保障金即可入驻平台,低准入标准会导致许多商家在合法运营的庇护下实施不法行为,售卖卫生检测结果不达标的食品、出售与价格不符的低质量产品以及假冒伪劣品牌商品等,由此导致许多交易纠纷产生,影响民商法活动的正常开展。这些不法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平台监管不力而造成的,平台未对商家设置足够高的准入条件,商家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资质即可入驻平台,并且平台未建立商品审核机制,准入标准降低导致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导致电子商务纠纷事件频发。[4]
(二)电子合同可能被篡改
传统的商务交易所产生的合同与票据通常均为纸质形式,例如在超市、商城等场所购物时,在收银台结算金额后通常会得到纸质收据以及纸质发票,但在电子商务中则很难实现这一点,通常在线上平台利用数据传输形成电子票据,从而体现出交易的全部过程。电子票据合同的主动权通常掌握在商家手中,相较于将纸质票据交付给买家的传统商务形式,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家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并且部分不法商家可能对票据、合同中的信息进行篡改,买家缺乏验证这些信息的有效途径,亟待民商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5]
(三)电商欺诈事件频发
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依托于网络开展,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无需进行实际接触,这就对买卖双方的诚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民商法也同样对此给予了相应的关注。在商家准入标准较低、商品质量无法得到确切保证的前提下,商家是否具备足够的诚信,对于电商交易过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若商家在交易完成后对商品信息、描述等内容进行修改,会导致交易纠纷产生,并且法律难以确定此行为是否存在欺诈。
例如,某些购物平台上存在部分商家销售虚拟商品,如游戏道具、充值卡、软件、电子书等等,此类虚拟商品市场发展迅猛,在当代消费者群体中广受欢迎。但虚拟商品通常无需利用物流发货,仅需要商家点击发货即可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未将虚拟商品提供给消费者,买家若需要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维权,则需要提供大量信息,如交易单号、充值记录等,若买家无法提供这些信息则无法证明商家的未履约行为,平台无法公平对待这一问题,对商家做出相应处置,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欺诈事件无法得到有效维权。
(四)监管力度不足
电子商务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众多交易元素,包括买方、卖方、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等,其中电子商务平台对买家的行为进行管理,与商家之间形成合作的同时对商家进行管理,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指的是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资金流通平台,能够确保商家发货的及时性,同时对消费者的资金形成保护。在这一过程中,若电子商务平台未对买卖双方进行有效管理,或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未介入并规范买卖双方行为,则会为买方和卖方留下法律漏洞,助长不法行为的滋长。
三、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策略
(一)制定规范的准入流程
电子商务活动通常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以经济效益为首要考虑要素。电子商务产业至今仍缺少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此,民商法应对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分析电子商务中存在的经济纠纷事件,对经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探析,从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条文,使民商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利用。为此,应采取以下策略制定并完善民商法。
第一,应对经营单位管理条例进行规范,提高平台上各商家的准入条件,建立严格的商家准入制度,并且定期对商家资质进行核查,要求商家必须出具经营者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书以及授权书等一系列资料,确保商家经营活动具有合法性,对商家行为进行约束。第二,应加强上述资料的真伪辨别,要求商家提供清晰的照片或复印件,建立相应的资料审核部门,加强对资料的审核工作,从而保证商家所提供资质证书的真实性。第三,应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管理方向进行明确,管理内容应包括食品卫生、产品性能等等,促进平台制定商品质量检验流程,使电子商务平台与商家之间形成制约关系,使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从而在根本上降低电子商务活动中经济纠纷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稳定运转。
(二)加强电子信息鉴定
在电子商务活动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电子签名、电子票据等电子信息,对这些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内容。民商法应对信息化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制定有效的电子信息鉴定制度,对买卖双方的经济纠纷处理提供参考。例如,某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后,在收货时故意使用不同字体进行签收,并否认自己已经收到商品的事实,要求商家进行退款处理。对于这种纠纷事件,民商法应着力加强建设物流工作的管理制度,从而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合理保护,避免由于消费者不诚信而造成电子商务平台的经济损失。如在上述案例中,可以调取快递派送员工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快递派送员工的签收地点信息以及收集派送员对签收者的外貌描述等信息,经反复核实后最终确定事件真相。
(三)加强电子商务制度建设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无法满足民法使用条件,因此,为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依托于民法开展,应要求买卖双方进行实名登记,实名登记过程可以由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完成。平台对买家以及卖家的身份进行验证,有效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使电子商务活动的秩序得到良好维护,从而体现出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平性,减少由于买家恶意差评或恶意退货为商家带来的经济财产损失。
目前,许多电子商务平台为保证大部分消费者的权益,实施“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制度,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物,但这一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缺陷,可能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该制度的漏洞获取利益,扰乱电子商务活动的稳定秩序。例如,某消费者利用在线交易平台的规则,购买附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以及“运费险”的服装类商品,在无理由退换期内多次穿着后提交退货申请,这样即可在不支付商品费用以及运费的情况下免费使用商品。这一行为与《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相悖,因此民商法应针对这种问题进行完善。例如制定退换货的适用条件,为消费者设置退货额度,若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发生多次无理由退货,应对其退货原因及性质进行分析,如发现恶意退货行为,可以对消费者进行标记,在一段时间内不再赋予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从而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确保电商活动的公平性。
(四)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
在我国信息技术不断飞速发展的过程中,许多传统行业陆续产生变革,电子商务也包含其中。电子商务为人们的经济往来提供了较为便捷的通道,降低了商家的经营成本,为买家提供了方便的购买途径,并且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一键检索,快速对同一商品的价格进行比较,有效节约了买卖双方的经济往来成本。但同时由于其虚拟性,也带来了大量经济纠纷事件。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创造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在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欺诈链接属于比较常见的引起经济纠纷的问题。例如,不法分子会将与官方网站相似的虚假链接以短信形式推送给消费者,并且附有活动、促销等字眼,从而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若消费者未提起足够的警惕,则会直接点开链接中的网站,在不法分子的诱导下将自己的支付密码泄露出去,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这仅仅是最为常见的低级欺诈行为,除此以外,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还存在大量的风险以及安全问题。为此,必须加大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力度,从而避免不法分子介入买卖双方之间,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
对此,民商法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首先,应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加强自身监管,在交易结束后通过官方渠道向买家发送提示,提醒卖家平台与商家均不会通过平台外的任何方式与买家联系,防止买家受到诈骗。其次,应做好交易信息管理,要求买卖双方全程通过平台进行信息往来,明确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避免买卖双方在平台外单独联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事件。在民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对电子商务平台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要求电商平台定期提交商家管理信息,加强平台对于商家的管理实效,若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存在不合规行为,则应勒令其关闭整顿,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使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能力得到切实的提升。
四、结束语
现阶段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导致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亟需我国法律机构以及法律工作者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制度供给,促进电子商务行业不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