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造物视域下产品形态共性与个性的认知
2022-11-21左铁峰
左铁峰
(滁州学院 美术与设计学院,安徽 滁州 239000)
一、产品形态共性与个性的意涵界定
基于唯物辩证法,共性与个性是表征事物辩证联系特性的一对哲学范畴。共性揭示的是不同事物的统一性、普遍性;个性阐释的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多样性与特殊性。共性决定事物的基本性质,个性标明事物之间的差异性[1]69。就产品形态而言,共性与个性的内涵和表征既指向产品形态作为人工造物比较于其他物类形态相对一致和独有的性质,也包括某类产品形态相较于它类产品表现出的共有与特有属性。而就产品形态设计而言,则着重指向某一产品与同类产品具有相似和迥异形态表征的特质。其中,针对产品形态共性的设计呈现的是其工作的多数、群体价值效应,产品形态的个性设计昭示的则是少数或单体诉求的满足与回应。
首先,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赫伯特·A·蒙教授的观点,作为人工设计造物的产品形态与自然物相对,二者的共性在于其构成的基本物质及内在品质都可追根溯源于自然,均可视为自然界某种物质的一种存在与显现形式,具有相近或相似的外部表征及本质属性应有其客观必然性。同时,产品形态与自然物都为人类生存、生活所必需,是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必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例如,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木材与家具的价值可谓不言而喻。相较于二者的共性,产品形态的个性(二者的本质区别)突出表现于其“人工性”,即产品形态是经人工综合而成,而非大自然的直接“恩赐”,是人类凭借一定的材料和手段,为实现特定目的制成物品的物态化表现,是人类创建的“第二自然”重要的物质对象,更是生活、劳作和发展等人类活动样态的主要物质化表象。其次,就产品形态的本体而言,李砚祖教授将其定义为具有艺术质的技术性人工造物,既可通过增加其审美要素的比重而“提升”为艺术品,亦可以其实用功能为价值核心而“降格”为非艺术质的技术造物。如司空见惯的座椅,不但可如洛克希德椅(Lockheed Lounge)一般现身于“艺博会”,也可以是我们身边一把寻常的快餐椅。游离、摇摆于艺术对象与技术对象之间,不但可品评其审美意涵,而且可以实用功效予以考量,是大多数产品形态普遍具有的一种相对一致、共通且基本的属性。这种跨界、复合、兼具艺术与技术的特性是大多数产品形态的共性所在,亦是产品形态区别于众多其他人工造物的重要个性之一。而产品形态这种共性与个性的存在,在令其创设具备了更多可能性与可行性的同时,亦令其价值确认和成效品评充满了些许的争议性和不确定性。
需要明确的是,在我们的经验体系中,作为人工设计造物的产品形态属于能够被实际看到、触到与感知的形态,即所谓的“现实形态”[2]61。诚如马克思所言,人的五官感觉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史的产物[1]13。对“现实形态”全面、有效的认知是需要调动与依托人体一切感官的综合介入和参与。基于此,产品形态应是一种具有多视角、多维度与多层次效应的复合性、综合性形态,不仅应指向点、线、面、体、色、质等产品视觉要素构成的视觉形态,还需包括产品形态能够给予使用者的触觉形态、听觉形态与动作形态、程序形态等[3]。这种复合性、综合性产品形态的意涵与内容认知既符合形态的哲学属性诉求(有特征的形式),更契合其凭借“设计”达成的目的需要(建立多方面品质)。根据美国哈佛商学院有关研究人员的分析,人类获取信息的83%来自视觉、1.5%出自触觉、11%源于听觉,因此,产品的视觉形态是产品形态的主要构成内容,亦是产品形态共性与个性重要的显现形式,更是剖析产品形态共性与个性属性与构建其含义的首要目标对象及核心要素。同时,基于产品形态“现实形态”属性的认知,产品形态共性与个性的特质应涵盖与彰显于产品能够给予人类感知的各个对象及其要件。其中,共性是某类产品区别于他类的基础性与界定性要素,也是某一产品形态从属于某类产品的重要指标和关键依据,亦是某类产品形态具有“同类似形”设计现象的主要因由之一。就产品用户而言,根据类比推理的思维方法,某类产品形态具有的共性表征既是其基本属性能够被有效识别、认知的重要观测点与参照物,也是该类产品能够被正常使用、达成效能的必要条件保障;就设计造物而言,某类产品形态具有的共性特质在为其设计工作的开启、实施确立相对明晰的目标及基本属性诉求的同时,亦能够为后续工作的展开、深入给予与界定相对可行的路径和可期的畛域,进而令设计行为有的放矢、有章可循,设计结果有据可依、有法可据。与之相对,产品形态的个性则是指某一(类)产品在满足其“类别”共性诉求基础上呈现出的独特或差异性形态表征,既可表现为产品视觉、触觉、听觉、动作及程序等形态的“部分性改观”,更指向产品各形态构成要素的“整体性颠覆”。譬如在手机形态领域,更换彩壳、设置铃声、指纹解锁等达成的个性便属于“部分性改观”,而按键手机、触屏手机与折叠手机之间的形态变更则可称之为“整体性颠覆”取得的个性。在设计造物视域下,某一(类)产品形态的个性需构建于该类别产品基本属性的要义诉求基础上,可发端于设计者独具匠心的思想或观念,也可表现为用户、环境等要素对某种特定需求的回应,亦可为某项既有科技成果的重装上阵或最新理论的初显身手,是产品形态设计领域“同类异形”现象的重要成因和推手之一。不同于以共性特质及其价值取向为创设主旨的产品形态常常表现出的理性严谨、中规中矩与应然性,及其“带给”人和相关系统的平淡、和缓和普适,具有个性表征的产品形态时常因展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写意随性、玩世不恭与或然性,而散发着较强的多元性、思想性和感召力,更多契合的是人、环境及其相关系统的专享、专向与专为性需求。
二、产品形态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剖析
产品形态的共性与个性作为一对彼此矛盾的对象和现象,既是产品形态一种必需的属性,也是一项必要的表征,二者以互异、互联及互为转化的态势、关系存在并彰显于一切产品形态之中,这揭示与表明,完整意义上的产品形态应是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复合体”本质与特征。
(1)基于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产品形态的共性与个性不但是其固有、不可或缺的客观存在,而且是以相互区别、彼此关联的内容及形式呈现的。其一,产品形态的共性是以其个性为条件,并在与该个性的比较、对比中得以达成和显现的,是一种绝对、无条件的存在,且不以人的意志及相关环境等要素为转移的。根据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产品形态的共性不是某几个或某类产品形态表征简单、合集式的“共有”,而是以产品形态诸多个体化表征为条件,求同存异、萃取凝练后形成一致的本质与相通表象。如形态万千的各类椅子,或直或曲、或硬或软、或黑或白……似乎毫无共性可言,然而透过表象的“纷乱”不难发现,大多数的椅子都会包括椅面、椅背和椅腿,均可满足人类某种坐姿的需要,并能将人体重心置于椅腿有效支撑的范围之内……这些必要与必需的要素为椅子这类人造物所共有,而这种“共性”正是椅子被称作椅子的“形态底线”。产品形态共性的存在既与其作为独立个体的客观性有关,更关联于其架构及效应面中相对确定和稳定的因素。作为一个由人工创造且具有特定价值属性的物类,产品形态的客观独立性赋予了其能够“自成一类”的系统性。而依循系统的哲学释义,系统各要素需具备某种一致或共有的结构、功能等特性,方能令其架构为一个有机整体,即物以类聚。同时,根据产品形态的“成形”机制与价值达成的机理,产品形态能够成为一种“现实物类”,相应的科学原理、技术手段是其得以“成形”的必要基础和必备条件,其价值则是该“物类”与其他物类及相关人、环境等对象在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过程中达成的[4]。而无论是科学原理、技术手段,还是与其共存并形成关系的其他物类、人和环境等,均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与既定性,都是该类产品形态创设及形成效应必须面向与应对的相对一致且确定的“共通”要素,而这种必需要素的“一致、共通”必然昭示并诉求产品形态某种相同或相似表征的具备与呈现,即产品形态共性的存在。其二,产品形态的个性是以其共性为基础,并在与其共性的关联中得以架构和表现的,具有相对、有条件、动态性等属性,昭示的既是产品形态作为一个客观独立系统应具有的属性,亦是产品形态需与具体人、物及环境等达成特定价值的使然和应然,可表现为产品形态各个具体构成要素关联性的对比和区别。如视觉形态的曲与直、触觉形态的光滑与粗糙、动作形态的平动与转动、程序形态的依次与随性等。依循产品形态系统的哲学意涵,作为从属于一个产品形态系统内的共性和个性应是相互关联的,而根据系统发展性的本质特征,产品形态系统还应处于随时的演变之中,其动力不仅源于产品形态自身需要持续前行的内因,更关联于其构建、服务和存在等各项客体要件,而这种“演变”必然诉诸系统各构成要素既有共性的适时嬗变,并“连带”其个性的时时更迭[2]51。变则通,通则久。循证于“科技能动+需求注入+环境界定”的设计造物维度及策略,对于一个特定类别的产品,依托不同科学原理和采用相异技术工艺,均会令相应的产品形态呈现出区别于既往某种相对共性的个性化表征。在特定的时空语境下,产品形态的共性关注的多是整体、群体与全局的宏观价值需求,是以普适、共享为其价值效应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相关科技运用的合理、功能发挥的优化及形态适应性的提升为其价值达成的着眼点和方式手段,回应的是产品形态构建的合理性、合情性与相关用户的认知及从众心理需要,更是维护、确保相关环境系统稳定性、赓续性的重要加持。反观产品形态的个性,则倾向于将部分、个体及本位等微观对象作为其价值的要义和取向,以定向、专享为价值意涵的开篇与结尾,满足的是人类求新、求变、好奇与自我实现等心理及其相关系统的动态性、发展性诉求,相关科技的突破重构、功能的全新演绎、适应性的另类视角是其价值达成惯常的思维脉络与途径策略。
(2)作为彼此互异、互联的矛盾对象,共性与个性虽是产品形态固有与客观的存在,但其界定却非是一成不变与一以贯之的,二者的相对性“身份”可以实现某种特定条件下的互为转化,而且这种互为转化是推进与促动产品形态不断更换、迭代所需的重要力源和成因之一。以事物变化与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度之,产品形态的共性经由整体的渐进性“量变”或局部的飞跃性“质变”均可引发和促成其个性的实现,而产品形态个性的“质变”属性也可通过解析、验证及适应等途径、手段和过程“演化”为产品形态的“新共性”,进而达成二者滚动式推进、更替式发展与螺旋式上升。
第一,根据产品形态复合性、综合性的内涵与表征特质,某类产品形态的共性是指该类产品形态在要件构成、条件依托及价值取向等方面表现出的相对稳定、一致的“部分”。依据产品形态系统的开放性与发展性特征,这种相对“稳定与一致”的认知和界定是富于时效性的,持续的演化、变更是其应有的“常态”。因此,作为物质对象的产品形态,其共性表征应是一种动态的共性,而正是这种动态属性使产品形态具备了整体渐进性量变或局部飞跃性质变的条件和因由,并令其转化为某种个性的可能与可行成为应然和必然。究其原因,一则,某类产品形态共性中的科技、人及环境等要素自身的发展、变动与更换,均可实现其共性的个性转化。例如,CRT与液晶成像科技迭代给予的电视形态“由体到面”的更替。二则,为达成某类产品形态的指定性价值需求,在科技、人及环境等条件相对确定的前提下,形态自身各构成要素的重组、借用、添加、嫁接、重构等关系的变更亦可实现产品形态的个性化。
第二,产品形态的个性是在与其共性的“冲突、对抗”中形成的,是对既有认知、规则、界限的翻转、更新与突破,另类、突兀、存疑等是其常见的感官反应与价值评价。然而“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依循认知心理学,时间、数量与成效等可以平复、和缓和慰藉产品形态个性引发的“不适”,而适应、共识与感悟之后,便意味着“新共性”的萌发和启动。根据贝勃定律,第一次刺激能冲淡第二次刺激。习惯成自然,熟视才会无睹。时间与数量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降低”产品形态个性“破局”带来的冲击,“累时、累量”地实现其“新共性”达成。值得关注的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单纯地凭借时间与数量的累计,累加尚不足以验证和确认产品形态的某种“个性”具备转化为“新共性”的潜质时,一定程序、标准和范围的成效评估是给予这种“认定”的必要途径与有效方法之一。如个性十足的IKEA设计,其“民主设计”理念有效地平衡了产品造型、功能、品质、可持续、低价等五项要素,为IKEA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的同时,俨然成为一种指导与衡量产品形态是否具有“亲民性”的共性理论标杆。大相径庭的是,给美国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中的人民带来希望和解脱的“流线型”设计,以一种象征速度和时代精神的造型语言,曾一度被视为代表时尚的个性美学与“成功共性”,被大量应用于电熨斗、面包机等许多产品的形态设计。然而,忽视具体对象实用功效的“泛滥化”,最终导致了家庭主妇的怨声连连——“流线型的冰箱上,什么东西也不能放”。
三、总结
产品形态是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设计造物,某类产品形态的共性是该类产品能够从属于某个“类别”的重要物象因由和感官依据,满足的是该类产品能够作为“一类”而必要与必需的相对确定性要素和一致性准则,而某一产品形态的个性则是其能够区别于“同类”其他产品主要的表征凭据与要件构成,给予的是该类产品能够赓续发展、不断前行应有的条件和动力。需要明确的是,产品形态的共性与个性表征是以产品用户(人)为基点和视角的感官意象,人既是这种表征属性认知与判定的缘起,亦是该属性面向与形成价值的主要对象。根据美国心理学家赫伯特·A·西蒙对于人工物基本特征的界定,产品形态可以通过功能、目标、适应性三个方面来表征[5]。因此,产品形态的共性主要源于功与形、人与机、机与境等关联要素间匹配、契合与协调等的惯常认知与做法使然,而产品形态的个性则是对上述“惯常认知与做法”的变更、调整和重设。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在设计造物视域下,产品形态的共性与个性是“并育”“并行”于产品形态的一处,并有机、合力地贯穿于设计造物活动的始终,相得益彰地显现于“完整”的产品形态。就该意涵而言,产品形态是共性与个性的“复合体”,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只有共性,亦稀见唯个性的产品形态。作为一项以构建“新事物”形态为核心内容与主要形式的活动,在具体的产品形态创设中,针对某个产品形态的共性设计,可视作是令该产品形态具备某种类别属性的“确立性”工作,而旨在架构某个产品形态个性的设计中,其工作则可认知为该类别产品既有形态共性的“突破”。有道是欲立先破,破而后立,晓瑜新生。在如此的“新事物”创设中,产品形态的共性与个性非但不是一种互为掣肘、排他的关系,反而分别以各自的内涵要义及价值取向,界定、规划着设计活动的具体内容、方式策略与行为结果,进而达成创造一个更好世界的设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