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陈官品中“不言秩”的品位意义
2022-11-21杨鑫
杨 鑫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088)
在魏晋南北朝的位阶体系中,《隋书·百官志上》所记载的陈代的“不言秩”的秩级安排是一个很特殊的制度。在以若干石的秩名为外在形式的秩级序列中,大量的官职被纳入了没有秩级的“不言秩”的行列,这不能不引人注目。不过以往学者对此关注的并不多,汪征鲁先生认为王朝通过“言秩/不言秩”的秩级安排区分了王官与属吏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官职,同时,“不言秩”的官职是没有俸禄的[1]144-179。张小稳先生则认为 “不言秩”可能是来源于汉代“百石不说石数”的规定,并推测这些“不言秩”的属吏并非全无俸禄[2]。周文俊先生认为“不言秩”实际与官员的俸禄无关,而是用来作为特定官员的身份标识的[3]。不过张、周二位并未对其观点进行具体的论证。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就是“言秩/不言秩”这种特殊的位阶制度在王朝的政治实践中的实际意义,它是否与官员的实际待遇相关、是否起到了区分不同类别官职的作用。首先,我们将限定这一制度产生的时间,随后考察其与官员的俸禄之间的关系,之后再就言秩与否是否可以作为“王官/属吏”的划分标准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不言秩”产生的时间
我们需要就“不言秩”这一制度存在的时间做一说明。
汪征鲁先生在其研究中是将魏晋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讨论“不言秩”问题的。在他看来,自曹魏时起秩级体系中存在着“言秩”与“不言秩”的区分(1)参见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5-176页。此外,何德章先生在其研究中也表现出了类似的倾向,见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9页。。不过我们认为,“不言秩”这一特殊的秩级规定很可能仅存在于梁、陈二代。
汪先生用以论证这一观点的三条例证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汪先生认为陈代官品基本沿袭了宋、齐、梁之制。不过我们将陈官品与宋官品相比较即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如府官的官品就由取决于府主的职位变成了取决于府主的身份。大致来说,梁初的官品仍大体延续宋齐之制,不过此后梁武帝的改革则使得梁官品出现了若干新的变化。陈代继承梁制,与宋齐之制有所不同。而且学者研究已经显示,从制度渊源上看,官品作为一个位阶体系来源于朝班序列,而与作为官员俸禄等级的秩级关系不大(2)参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2007年版,第954页;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39-255页;周文俊《魏晋南朝品官与资品秩序研究》,中山大学2013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39页。,二者是两个不同的位阶体系。可见,即使陈代的官品与前代有较多的相同处,也不能证明陈代的秩级也是如此。
其次,汪先生认为作为最典型的“不言秩”官职的板行参军在魏晋南朝始终存在。不过不同的时期都设置同一职位并不能说明这一职位的品位始终没有变化。这类例子颇多,兹不具举。且板行参军始见于东晋,在现有文献中我们并未见到有关曹魏、西晋时设置这一职位的记载。《宋书·百官志上》云:“晋末以来,参军事、行参军又各有除板。”(3)《宋书》卷39《百官志上》,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1328页。顺带说一下,同书同志云:“蜀丞相诸葛亮府有行参军,晋太傅司马越府又有行参军、兼行参军,后渐加长兼字。”这里对西晋司马越府行参军的叙述是正确的,但认为诸葛亮丞相府已有行参军则不确。所谓诸葛亮府的行参军见于《三国志·蜀书·刘彭廖李刘魏杨传》裴注引诸葛亮上尚书之文。其文云:“(李)平为大臣,受恩过量,不思忠报,横造无端,危耻不办,迷罔上下,论狱弃科,导人为奸,情狭志狂,若无天地……辄与行中军师车骑将军都乡侯臣刘琰……行前监军征南将军臣刘巴、行中护军偏将军臣费祎、行前护军偏将军汉成亭侯臣许允……行中参军昭武中郎将臣胡济、行参军建义将军臣阎晏、行参军偏将军臣爨习、行参军裨将军臣杜义、行参军武略中郎将臣杜祺、行参军绥戎都尉臣盛勃、领从事中郎武略中郎将臣樊岐……”。据上下文意可知,这里的行参军并非是官职,而是任他官者兼行参军之事的意思。可见知道西晋末年才有行参军,此前既然没有行参军,更不可能有板行参军。其说甚是。
再次,汪先生认为魏晋南朝的州郡大吏均“不言秩”。他认为:“魏、晋、刘宋、南齐之州郡大吏虽为国家正式品官,然在上述诸朝官制中均不显现。其原因恰恰在于这些官职因为由地方长官自行辟除而不言秩,而这一时期正史《职官志》或《百官志》中是将国家正式品官的品级与禄秩合起来统一记载的,缺一不可,并以禄秩区别品级……可见晋、宋之制,以秩位视品,无秩位则不书。”[1]175-176我们知道,汉代诸州的别驾、治中以下诸从事秩级皆为百石,魏晋南朝当沿用此制。借用陈代的概念来说,魏晋南朝的诸州官确实是“不言秩”的(4)关于百石秩级与“不言秩”的关系,参见杨鑫《魏晋南北朝的府官——以仕途与品位为中心》,北京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88-198页。。但是诸郡吏是否“不言秩”则尚难以确定(5)汉代的文学卒史等郡吏的秩级为二百石者,考虑到魏晋南朝特别是梁代之前大体延续汉代的秩级安排,我们推测当时这些职位秩级可能还是二百石。只不过由于其级别过低而不能进入王朝的九品官品序列。。考虑到官品系来源于朝班,我们推测诸州郡掾属既然并无参与朝会的需要,因而王朝可能本来就未为他们制定官品(6)顺带说一下,在北魏太和年间颁布的前后《职令》中,仅有司州的州官位列其中,以往论者多有怀疑其失载其余诸州州官者。我们推测,其余诸州的州官之所以不见诸《职令》,正是由于其本来不具备朝堂上的班位。而司州州官由于身居首都,故得以参加朝会,也就因具有朝班而有了官品。。晋、宋、齐诸代大体沿用魏官品的基本架构,因而州郡掾属不见于其中。时至梁代,官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州郡掾属才得以位列其中(7)梁代官品今仅在《唐六典》等书中保留了一些片段,其全貌已不可知。不过从陈代官品来看,我们推测,梁武帝改定官品时很可能是有意要将九品官品变成一个涵盖王朝所有职位的序列,因而将一些本来不参加朝会(即无朝班)的职位纳入了官品,以求扩大官品所能覆盖的范围。。至于汪先生所说的“以秩位视品,无秩位则不书”,可能也并不准确。如晋宋时的诸公级职官、封爵等是否在当时已获得秩级实在是很值得怀疑的(8)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公一级的官职拥有秩级最早是在南齐。《太平御览·职官部七》引《齐职仪》:“大司马品第一,秩中二千石”,见李昉等《太平御览》卷209《职官部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版,第1003页上栏。《宋书·百官志》在叙述职官设置时会在每一类官职的后面注明其秩级,但却未标注公一级官职的秩级。由此推断,公一级官职在刘宋时应该没有秩级。。
综上,汪先生关于“言秩/不言秩”的秩级划分方式存在于魏晋南朝的判断缺乏充分的证据。这从一些具体官职的秩级变化也可以看出来。如在陈代,州刺史或是未标明秩级,或是不言秩,总之是没有秩名的。但是宋代的州级长官中“牧二千石,刺史六百石”[4]1363,梁初“州刺史二千石”[5]729。可见,“言秩/不言秩”的秩级体系产生的很晚。考虑到陈代的官制特别是官阶制度基本继承了梁制[3]80-85,这一秩级体系很可能是梁武帝秩级改革的产物。《隋书·百官志上》云:“天监初,武帝命尚书删定郎济阳蔡法度,定令为九品。秩定,帝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5]729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官品与秩级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将之整合为一个等级序列。由于官品与秩级内在的矛盾,这一目的事实上并未实现,这从陈代的官品中就可以看出。不过很可能就是在这次改制中,“不言秩”这一特殊的秩级类别被创制了出来,其目的则是为了弥合秩级与官品之间的差异。一方面,一些本来没有秩级的官职需要被标注秩级,如板授府官就因为汉代“百石不说石数”的传统而被划入了“不言秩”之列;另一方面,一些官职的秩级与官品之间出现了矛盾,如州刺史就因其秩级与官品、实际权责不符而失去了秩名[6]172-202。
二、“不言秩”与俸禄的关系
关于南朝时期秩级与俸禄的关系,学者的意见存在着一些分歧。严耕望先生认为《隋书·百官志上》所记的陈代秩级“乃实禄,非虚以表位者”[7],王素、朱大渭先生认为南朝官员的俸禄主要取决于其官品(9)参见朱大渭《两晋南北朝的官俸》,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4期;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337-338页。;陈长琦、汪征鲁、何德章诸先生提出其俸禄主要是与官职的秩级相关的(10)参见陈长琦《魏晋南朝的资品和官品》,载于《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第148-149页;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78页。,唐春生先生也赞同这一看法[8];阎步克先生则指出官员的俸禄与其秩级、官品皆无完全的对应关系[9]。
在“不言秩”的问题上,大多数学者赞同汪征鲁先生的看法,即“不言秩”者无俸禄。不过“不言秩”的含义是不说秩级而非没有秩级[6]188-197,因而仅因一个官职被纳入“不言秩”的行列即判断其没有俸禄,理由并不充分。
由于板授府官在“不言秩”的诸官职中最具典型性,因而以往学者在讨论“不言秩”的官职无俸禄时多以板授府官为例。大致来说,学者认为板授府官没有俸禄主要是基于以下的几条材料。
《宋书·文帝纪》云:“(元嘉)二十七年正月辛未,制交、宁二州假、板郡县,俸禄听依台除。”[4]104据此,此前交、宁二州的假、板郡县中官员的俸禄不是由中央制定并发放的。不过这里所提到的交、宁二州在当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中央政府在此的统治带有一定的羁縻色彩,如委任当地酋长为地方长官等。这两个地区的情况很可能只是特例,并非制度的常态。关于其他诸州的假、板郡县官员的俸禄情况则未见诸文献。或许其他州的假、板郡县官员的俸禄本来就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并发放的,故无需特别下诏予以规范。
又同书《孝武帝纪》云:“(大明五年八月)庚寅,制方镇所假白板郡县,年限依台除,食禄三分之一,不给送故。”[4]138-139所谓“年限依台除”,是与任期及官资的计算相关。据这段引文,我们只能判断这些“方镇所假白板郡县”的官员原来的任期是与朝廷规定的制度有所不同,且多与朝廷任命的地方官一样,在离任时享有送故的待遇。我们推测,这些方镇所假郡县可能在官员的俸禄等待遇上本来并无定制,因时因地而异。大明五年(461)的这个规定就是要对之加以规范,既给予这些方镇所假的地方长官一定的经济待遇,同时又使其待遇低于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至于这些官员的俸禄情况,似不易判断。我们固然可以认为他们本来没有中央给予的俸禄,这次获得了1/3的俸禄;但也可以理解为他们本来即有俸禄,只不过数额不是1/3,此时朝廷为了规范制度而做了统一规定(11)中华书局点校本在标点上引第一条材料时做“制交、宁二州假板郡县”,“假板”之间并未点开。而在文献中,我们常可以见到假某官及板某官的用例。似乎“假”与“板”虽然同为官员个人授官的选任方式,但二者间也有所不同。据上引第二条材料可知,所假授的郡县官为“白板郡县”。《南齐书·舆服志》云:“乘舆传国玺,秦玺也。晋中原乱没胡,江左初无之,北方人呼晋家为‘白板天子’。”可见,所谓“白板”系指没有官印而言。即假授之官是没有官印的。但对于板授者是否有官印,目前似乎还并不十分清楚。《魏书·张普惠传》云:“诏(张)普惠以本官为使持节、西道行台……其所部将统,听于关西牧守之中随机召遣,军资、板、印之属,悉以自随。”最后一句中的“板”显然是板授之“板”。这样来看,似乎板授的官员除了板之外还是有“印”的。不过这是北朝的情况,南朝是否如此尚不清楚。此外,就文献记载来看,“假”较多地用于授予将军号的场合,而“板”则较多地用于授予地方官、府官的场合。。
要之,上述两条材料虽然都涉及板授地方长官的俸禄问题,但却不足以说明板授者无中央发放的俸禄。而且即使认为这两条材料显示了假、板的地方官没有俸禄,也并不能由此推断板授的府官也是没有俸禄的。在《陈官品》中,只有板授府官均被纳入其中,未见其它板授的官职。可见,板授府官虽然不是由朝廷任命的,但朝廷却承认了其地位,而其它的板授官职则未能得到朝廷的正式承认。在朝廷看来,除府官外的其它官职的板授更多的只是偶一为之的权宜之计,虽然承认它们的存在,甚至对其待遇做出规定,但却并未将之作为王朝的正式职官看待。其身份更多地带有职事而非职官的色彩。因而以板授郡县官无俸禄来推测板授府官无俸禄并不稳妥。
又同书《王僧虔传》云:
元徽中,(王僧虔)迁吏部尚书。高平檀珪罢沅南令,僧虔以为征北板行参军。诉僧虔求禄不得,与僧虔书曰:“……去冬乞豫章丞,为马超所争;今春蒙敕南昌县,为史偃所夺……”僧虔报书曰:“征北板比岁处遇小优,殷主簿从此府入崇礼,何仪曹即代殷,亦不见诉为苦。足下积屈,一朝超升,政自小难……”珪又书曰:“……本希小禄,无意阶荣。自古以来有沐食侯,近代有王官。府佐非沐食之职,参军非王官之谓。质非匏瓜,实羞空悬。殷、何二生,或是府主情味,或是朝廷意旨,岂与悠悠之人同口而语。使仆就此职,尚书能以郎见转不?若使日得五升禄,则不齿执鞭。”僧虔乃用为安成郡丞。[10]657-658
汪征鲁、何德章等先生以此论证板授府官无朝廷颁发的俸禄,他们的依据主要是文中的“诉僧虔求禄不得”“若使日得五升禄”。
首先要说明的是,檀珪担任的征北府板行参军是由吏部除授的。虽然不能由此即否认板授作为官员个人授官的选官类型意义,但至少可以说明板授并不能作为这一选举类型的准确标志(12)赵立新先生由檀珪的事例认为在当时的府官不论是正除或是板授,都需要获得中央的任命。参见赵立新《南朝的宗室政治与仕宦结构——以皇弟皇子府参军为中心》,台湾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63页。就现有材料来说,大部分的板授府官还是由府主自行任命的。赵先生似推论过远。。
按照汪征鲁等先生的看法,板授府官的俸禄是由其府主而非中央发放。那么由檀珪“求禄”判定他没有俸禄与他实际享有府主发放的俸禄之间似乎自相矛盾。而且将“求禄”与无俸禄对应起来也似欠妥。在当时人的语境中,“求禄”“干禄”一类表述本意都是代指求官(13)《三国志·吴书·张顾诸葛步传》云:“学不求禄,心无苟得,卫尉、奋威蹈之矣。”《后汉纪·孝和皇帝纪上》云:“(乐)恢善颍川杜安,安上书,得为巴郡太守。遣使遗恢书,恢不就,答之曰:‘干主求禄,非平生操也。’其不念旧恶,耻交进趋,皆此类也。”《宋书·颜延之传》云:“尚书左丞荀赤松奏之(颜延之)曰:‘……外示寡求,内怀奔竞,干禄祈迁,不知极已,预燕班觞,肆骂上席。’”上举几例中的“求禄”“干禄”即均为求官之意。又《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裴注引《魏略》:“时台制,疾满百日当解禄。”这里的“解禄”就是离职的意思。可见,当时人经常用“禄”来代指官职。此外,《世说新语·言语》“李弘度常叹不被遇”条与《世说新语·任诞》“襄阳罗友有大韵”条的刘孝标注分别记载了李充与罗友在担任府官时因家贫求为地方官的事,与引文中檀珪事迹非常相似,而且在记罗友事时也有“以家贫乞禄”之语。可见,将“求禄”解释为求官是符合当时人的用语习惯的。,即这里的“禄”为官职的代称,而非实指俸禄。这从二人的往来书信中也可以看出。檀珪书中称求豫章丞、南康县不得,王僧虔的答书则以殷主簿、何仪曹迁转的事例来说明征北府府官的仕途前景并不差。可见,檀、王二人所讨论的问题并非征北府板行参军的俸禄之有无或多少,而是其仕宦前景如何,将来可以迁转到什么职位。
关于“若使日得五升禄”,贺昌群、周一良二位先生指出文中的“五升”当为“五斗”之讹 ,其说可从(14)参见贺昌群《升斗辨》,载于《历史研究》1958年第6期;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242页。此外,周先生在文中对檀珪此书的时间及征北府的府主等问题也有考证。。檀珪在信中抱怨求豫章丞、南昌县不得,此后王僧虔将之迁为安成郡丞。可见,檀珪虽然说“尚书能以郎见转不”,但其本意还是求为地方官。这符合当时地方官的俸禄高于中央官的情况(15)参见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第181-184页;陶新华《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巴蜀书社2003年版,第181-185页。。文献中常见因家贫而求为地方官的事例(16)对这一现象,以往学者已多有留意,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387-388页;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第184-185页;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7-38页。,檀珪也属于这种情况。这里的“五斗禄”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陶渊明辞彭泽令时的“不能为五斗米折腰向乡里小儿”的名言。联系到檀珪书信中对求任地方未得的抱怨,这里的“五斗禄”显然是指郡丞、县令等地方官而言的。即所谓求五斗禄很可能并不是实指,而是使用了借代的修辞方式(17)关于陶渊明事迹中的“五斗米”,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以县令的俸禄指代县令的官职。不过也有一些不同的解释,相关综述可参见刘跃进《中古文学文献学》,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168页。。因而以此推断当时檀珪没有俸禄显然欠妥。
可以肯定的是,魏晋南朝时期的府官是有俸禄的,对此文献中多有记载:
(王僧达)年未二十,以为始兴王濬后军参军,迁太子舍人……孝建三年,除太常,意尤不悦。顷之,上表解职,曰:“臣自审庸短,少阙宦情……曩者以亲贫须养,黾勉从禄,解褐后府,十有余旬。俄迁舍人,殆不朝直。”[4]2135-2139
何子平……扬州辟从事史,月俸得白米,辄货市粟麦……母本侧庶,籍注失实,年未及养,而籍年已满,便去职归家。时镇军将军顾觊之为州上纲,谓曰:“尊上年实未八十,亲故所知。州中差有微禄,当启相留。”[4]2478
太祖辅政,悦(顾)欢风教,征为扬州主簿,遣中使迎欢。及践阼,乃至。欢称“山谷臣顾欢”,上表曰:“……臣志尽幽深,无与荣势,自足云霞,不须禄养。陛下既远见寻求,敢不尽言。”[10]1025
家道屡空,(明)山宾乃行干禄。齐始安王萧遥光引为抚军行参军,后为广阳令,顷之去官。[11]
从上引的这些材料来看,认为两晋南朝时期府官有俸禄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从一些迹象来看,似乎府官是有中央给与的俸禄的。请看下面三条材料:
(永明十一年)九月,癸丑,诏“东西二省、府、国,长老所积,财单禄寡,良以矜怀。选部可甄才品能,推校年月,邦守邑丞,随宜量处,以贫为先。”(18)《南齐书》卷4《郁林王纪》,第76页。中华书局标点本作“东西二省府国”,并未点断。中华书局1972年版点校本的卷后《校勘记》则云:“此言东西两省冗官诸王府国行事皆是老旧”云云,我们这里引用时则将之点开。又,“府国行事”一语似不确,仅就“东西二省府国”而论,未有证据可见其所指系行府事、行国事者。
大抵自侯景之乱,国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别唯得廪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秩焉。扬、徐等大州,比令、仆班。宁、桂等小州,比参军班。丹阳、吴郡、会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书班。高凉、晋康等小郡,三班而已。大县六班,小县两转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委载。[5]675
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5]675
前两条分别是齐、梁时期的材料。在第一条材料中,就“东西二省、府、国”一语而言,则府官也属“财单禄寡”之列,他们是有一定的俸禄的。看第二条材料,则参军也应与尚书令、仆射等一样是有俸禄的。不过在这段记载中地方官是按照其品级、地位高下排序的,而参军却被列于太子詹事、尚书之上。这或许是由于宁、桂等小州实际俸禄尚不及会稽、丹阳等大郡。第三条材料则是说明地方府官的俸禄的制定、发放是须由中央以诏敕的形式予以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这几条材料在涉及府官的俸禄时都是笼统的说府或府官如何,而并未对其是否言秩进行细分。如上引第三条材料中只说“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有敕而裁”而没有说其中是否包括不言秩的府官。可见在涉及府官俸禄的问题上,王朝是没有考虑其“言秩”与“不言秩”的区别的。
综上,我们认为,就现有材料而言,言秩与否对官员的俸禄并无影响。
下面再顺带看一下“依减秩例”的官职的俸禄情况。《陈书》卷32《孝行传》云:
(谢贞)迁南平王友,加招远将军,掌记室事。府长史汝南周确新除都官尚书,请贞为让表,后主览而奇之。尝因宴席问确曰:“卿表自制邪?”确对曰:“臣表谢贞所作。”后主因敕舍人施文庆曰:“谢贞在王处,未有禄秩,可赐米百石。”[12]
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谢贞作为南平王友是没有俸禄的。南平王嶷系陈后主之子,则南平王友一职属陈官品中“依减秩例”的皇弟皇子友之列,而非不言秩的官职。何德章先生认为依减秩例的官职,“它们虽有秩石级别(虽然有些官职的秩石级别不明),但按‘减秩’的规定,也基本上没有俸禄。”[13]88他的这个判断或许就是与上引的这条材料有关(19)汪征鲁先生据《隋书·百官志上》所云“二千石减为千石,千石降为六百石。自四百石降而无秩。”认为秩四百石及以下之官职若是依减秩例则无禄秩(见氏著《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第171页)。不过文中此句系对其前“诸将起自第六品已下,板则无秩。其虽除不领兵,领兵不满百人,并除此官而为州郡县者,皆依本条减秩石”数句之注释。且“自四百石降而无秩”后亦有注文云“其州郡县,自各以本秩论”。是“借依本条减秩石”中之“本条”即指自“二千石减为千石”至“自各以本秩论”数句而言。可见,“二千石减为千石”以下系对于将军减秩石之规定。其是否可作为依减秩例之通例,还有待考察。。不过在南朝时期,另一些依减秩例的官职却是有俸禄的。如下面两例:
(永明十一年)九月,癸丑,诏“东西二省、府、国,长老所积,财单禄寡,良以矜怀。选部可甄才品能,推校年月,邦守邑丞,随宜量处,以贫为先。”[10]76
(建武元年十一月)庚子,诏曰:“日者百司耆齿,许以自陈,东西二省,犹沾微俸,辞事私庭,荣禄兼谢,兴言爱老,实有矜怀。自缙绅年及,可一遵永明七年以前铨叙之科。”[10]92
在《隋书·百官志》中,一些东、西省的散官被列入依减秩例之列,如第七品中的员外散骑侍郎、第八品中的奉朝请、武骑常侍等。而上引的前两条材料则可说明这些东西省散官虽然禄秩微薄,却是有俸禄的。可见,同为依减秩例,有些官职有俸禄,有些官职无俸禄。此外,州刺史无疑是有俸禄的。如果《隋书·百官志上》中对其秩级情况的记载不存在脱文、讹误,那么这也是没有秩名的官职有俸禄的例证。
三、“言秩/不言秩”与“王官/属吏”
如前所述,汪征鲁、何德章先生认为南朝时期的“言秩/不言秩”与“王官/属吏”的官员分类是相对应的。汪先生认为王官是由中央政府选举、除授的官职,而属吏则是本来由长官个人任命的官职。虽然一部分府官在南朝时由长官个人任命转变为由中央除授,但仍具有属吏的性质[1]141-144。何先生赞成汪先生的这一判断,并认为这一区别也是“禄官”与“非禄官”的区别[13]83-87。应该说,当时确实存在着这两类不同的官员任命方式。但是汪、何二位先生判断府官属于属吏而非王官则并不稳妥。我们知道,南北朝时期的正除府官都是由中央任命的。府主可以推荐人选,若无中央的任命则只能作为板授府官。府官既然是由中央任命,则其理应为王官而非属吏。汪、何二位先生认为府官属于属吏主要是基于前引《宋书·王僧虔传》中檀韶致王僧虔书中的如下文字:“本希小禄,无意阶荣。自古以来有沐食侯,近代有王官。府佐非沐食之职,参军非王官之谓。质非匏瓜,实羞空悬。”这里的“府佐非沐食之职,参军非王官之谓”一语即是汪、何二位先生持论的重要证据。不过他们对这一材料似乎有误读之处。
“府佐非沐食之职”中的“沐食”指沐食侯,即“自古以来有沐食侯”,对此诸家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对“近代有王官”“参军非王官之谓”的解释。关于这里的“近代”,阎步克先生认为:“汉列侯有汤沐邑以给奉养,‘自古以来’乃就汉而言,故‘近代’乃指汉以后。”[14]汪征鲁先生虽然不同意阎先生对“王官”的解释,但对“‘近代’乃指汉代以后”之说则并无异议[1]177。不过检诸文献,时人所谓的“近代”似多指曹魏以降。如以下几例所示:
徐邈近代硕儒,每所折衷,其云“郊为天坛,则堂非文庙”,此为明据。[10]131
《孝经》郑注云“上帝亦天别名”。如郑旨,帝与天言亦不殊。近代同辰,良亦有据。魏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于明堂以配上帝,此则已行之前准。[10]134
昔舜受终文祖,义非胤尧,及放勋徂落,遏密三祀。近代晋康帝继成帝,于时亦不作乐。[10]175
且庶族近代桓温、庾亮之类,亦降殊命,伏度天心,已当有在。[10]464
近代魏置典农,而中都足食;晋开汝、颍,而汴河委储。[10]580
上举诸例中的“近代”均指魏晋时期而言。这应当是当时人所使用的“近代”一词最为常见的含义。
“王官”一词的词义则相对复杂。阎步克先生指出,“王官”在先秦指与诸侯之官相对的周王室之官。而在魏晋时期则常作为一种“拜赐不在职者”的特称,这类职位包括郎官、一些舍人之官、赐官等,他们并无固定职事,只是承担一些临时差使[15]。对于这里的王官,阎先生在前揭文中认为是指散郎。汪征鲁先生不同意这一看法,他认为沐食侯与散郎分属不同的系列,不应出现将二者放在一起比拟的情况,因而文中的“王官”当是泛指由中央政府任命的、有国家正式禄秩的官职[1]177。
不过汪先生的观点似乎并不准确,“王官”的含义当以阎先生所说为是。因为即使“王官”如汪先生所说是由中央除授的官职,但它与作为封爵的沐食侯分属于官、爵两个不同的序列,仍然属于汪先生所说的不能比拟之列。
檀韶在“府佐非沐食之职,参军非王官之谓”后又云:“质非匏瓜,实羞空悬”。“匏瓜”云云典出《论语·阳货》:“吾其瓠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16]郑玄注:“我非匏瓜,焉能系而不食者?冀往仕而得禄。”[17]何晏注略同。皇侃解释此句云:“孔子亦为说我所以一应召之意也。言人非匏瓜,匏瓜系滞一处,不须饮食而自然生长,乃得不用,何通乎?而我是须食之人,自应东西求觅,岂得如匏瓜系而不食邪?”[18]皇说或可代表当时人的普遍认识(20)皇侃的《论语义疏》可以视为魏晋南北朝《论语》学的集大成之作,参见王锦民《古学经子——十一朝学术史述林》,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211页。此外,清人刘宝楠等亦主此说。唯王弼以为“系而不食”之意在全身远害(说见皇侃《论语义疏》引),不过王弼是借此以发明其以老释孔的圣人观,与一般的注疏不同。又,王粲《登楼赋》云:“冀王道之一平兮,假高衢而骋力。惧匏瓜之徒悬兮,畏井渫之莫食。”则王粲以不得建功立业为“瓠瓜徒悬”。不过这很可能与王粲当时的特殊处境有关。即作为新加入曹操集团的荆州士人,王粲由于担心得不到任用,而在进行文学创作时有意地改变古典含义以迁就自己的实际境遇。。可见,“匏瓜空悬”是用以比喻“不须饮食”者。既然不是空悬的瓠瓜,则应当“东西求觅”。这样檀韶的前一句话也就比较容易理解了。沐食侯与王官虽然性质不同,但前者坐食衣食租税,后者“冗散无事”“坐食百姓”[19],都具有不劳而获的特点。檀韶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府官并非这类可以坐食俸禄的职务,因而自己需要“冀往仕而得禄”“东西求觅”。只有将王官解释为“拜赐而不在职者”,这段话才能得到比较通畅的解释(21)“王官”一词又见于《晋书·杨骏传》:“杨骏字文长……少以王官为高陆令。”这里的“王官”显然是指一种任官资格,即阎先生所说的“拜赐不在职者”,而非汪先生所说的由中央除授的官职。。要之,《南齐书·王僧虔传》中的 “参军非王官之谓”只是说军府参军并不能像“王人赐官”者那样坐食俸禄,而不是说参军不属于由中央除授的官职。我们知道,南北朝时期的正除府官至少在形式上还是需要中央任命的,而檀韶本人虽然是板行参军,却也是由吏部除授的。如果是以选任方式为标准,那么檀韶是应该属于由中央任命的王官的。由中央选授的职官并非“王官”一词唯一的义项,因而将“王官”与属吏作为性质不同的两个类型截然对立有失之绝对之嫌。对此,我们可以再举一例。《宋书·谢晦传》云:“尚书符荆州曰:‘……况彼府州文武,并列王职,荷国荣任,身虽在外,乃心辰极……’”[4]1468-1469此文为到彦之、檀道济等讨伐谢晦时所作,意在劝降谢晦的党羽。当时谢晦为都督荆湘雍益宁南北秦七州诸军事、卫将军、领南蛮校尉、散骑常侍、荆州刺史。文中的“府州文武”即是指卫军府、南蛮府的府官及荆州的州官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府州官在时人看来是“并列王职”的。这显然不符合“王官/属吏”的划分。特别是别驾、治中以下的州官都是由刺史自行辟召而未经中央任命的,应属属吏而不能称王官。因而,将这里的“王职”理解为王朝的官职是比较妥当的,即《诗经·小雅·北山》所说的:“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虽然州官及一部分军府府官是由府主自行任命的,但他们的身份终究是王朝的官吏。
要之,我们并无意否认当时的官员可以分为由中央任命与由长官自行任命的两种类型,但二者的关系如何,在实际政治运作和王朝的制度设计上是否存在“王官/属吏”这种截然对立的区分则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事实上,仔细观察《隋书·百官志上》所记的陈代官品即可发现,“言秩/不言秩”这一秩级结构固然将由长官个人任命的板授府官与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进行了区分,但同时也有很多由中央任命的官职被划入了“不言秩”的行列。严格来说,认为“言秩/不言秩”是对“王官/属吏”的区分的看法是难以成立的。
以往学者在讨论“不言秩”在王朝的位阶制度中的意义时,大多延续汪征鲁先生以“言秩/不言秩”作为“王官/属吏”的划分的外在标识的看法,强调“言秩/不言秩”作为一种新的秩级划分方式在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官职时的分类功能。
我们认为,对“言秩/不言秩”的这一分类意义不宜估计过高。事实上,被划入“不言秩”这一秩级类别的官职在构成上是颇为复杂的。以作为“不言秩”典型官职的府官为例,所有的板授府官都被纳入了“不言秩”的行列,但也有很多正除的府官被贴上了“不言秩”的标签。如除公府外,诸府中只有上佐“言秩”,而录事、记室、中兵参军以下的府官均为“不言秩”。又如官品第八、九品中的府官几乎均为“不言秩”。可见,就府官而言,“言秩/不言秩”的划分标准不仅是选任方式,同时还有职位以及官品。王国官的情况也是如此。此外,如果以“不言秩”作为属吏这一类别的标志,那么与长官个人关系更为密切的王国官就应该属于“不言秩”的行列。而实际情况却是与长官关系相对较远的府官多属于“不言秩”,王国官只是“依减秩例”。总的来说,“言秩/不言秩”的划分标准是比较混乱的,将之视为一个对官职进行分类的位阶体系并不合适。特别是很多职位只因品级较低而被列入“不言秩”,这使得“言秩/不言秩”的体系在区分不同类别的同时还区分不同等级,它既有分类功能也有分等功能,二者杂糅在一起,因而,“言秩/不言秩”并不是一种纯粹为官职进行分类的位阶体系。
我们可以将之与汉代秩级中的比秩及北齐的流内比视官做一比较。关于比秩与视品,阎步克、张旭华二位先生有很好的研究(22)参见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70页;张旭华《北齐流内比视官分类考述》,收入《魏晋南北朝官制论集》,大象出版社2001年版,第75-92页。。诸官职被列入比秩、流内比视官的原因各不相同,这两个类别也不是按照统一的标准划分的。如在比秩中,“宦皇帝者”和儒学之官被列入此类是因为“非吏职”;掾属、国官是由于其自辟除的任命方式;军职则是由于其与文官职类不同。在流内比视官中,领民酋长是魏初授予归附部落首领的名号;中正是由朝官兼领的一种兼职;州郡官是由长官自行辟除的。
不过比秩与流内比视官这两类位阶中所包括的都是与本来的位阶序列性质不同的职位,即其在本质上是遵循着分类的原则的。而 “不言秩”则不同,它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官职时还将很多性质相同但是品级较低的官职纳入其中。即王朝在使用“言秩/不言秩”这一位阶体系对官职进行划分时,是将分类的原则与分等的原则混杂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言秩”不仅在职位的分类功能上弱于比秩与流内比视官,而且由于其自身所持标准的混乱,我们可以认为这一分类体系是并不成熟的。特别是将“不言秩”与北齐的视品进行比较后,我们可以认为,在使用位阶为不同性质的官职进行分类方面,北朝是领先于南朝的。
四、余论
以上我们对《陈官品》中的“不言秩”这一特殊秩级安排的意义与功能进行了一些讨论。以往学者的研究大多认为“言秩/不言秩”是对于“禄官/非禄官”“王官/属吏”进行的区分。我们则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能成立。一个官职言秩与否,与其是否享有王朝颁发的俸禄、是否属于王官之间并无关系。同时,被列入“不言秩”的官职,其内部差异性较大,与汉代的比秩及北齐的视品相比,“不言秩”这一等级安排区分不同性质官职的功能是比较差的。
与北朝相比,南朝的位阶制度更多地受到汉魏旧制的影响。秩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北朝袭用了魏晋的官品制度,而南朝则在官品之外还保留了秩级这一等级序列。不过秩级作为一套历史上的等级体系,在南朝使用时难免会与现行的行政等级及其他位阶体系有冲突。这种对制度传统的遵循固然有利于维持政治结构的稳定,并在多个政权并立的格局中昭示自身的政治合法性、宣示正统所在,但在客观上也增加了制度变革、创新的难度。南朝的位阶体系叠床架屋,给人以繁杂之感,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恪守汉魏的制度传统有关。我们并不否认南朝的秩级体系在安排官职等级、维系官员的待遇方面的品位意义,“不言秩”这一特殊设定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区分不同类别官职的作用。但这与其说是王朝有意创设的制度,似乎不如说是统治者为调和旧的等级制度与新的官僚结构之间的矛盾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这在陈代的“不言秩”与北齐的“视品”比较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最终,隋唐帝国采用了“视品”体系而放弃了秩级序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有着一定的必然性的。就官阶制度而言,通向隋唐帝国的历史出口是北朝而非南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