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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法理分析及改进策略研究

2022-11-21胡钰彬

法制博览 2022年27期
关键词:同案民事案件裁判

胡钰彬

新疆科技学院,新疆 库尔勒 841000

民事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凸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也越来越多。“同案”指的是民事案件的性质、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等都一样,而“不同判”则指的是裁决结果不同。顾名思义,“同案”是指相同案件性质、类型、同类事实,而“不同判”是指在“同案”的基础上,在适用法律上作出不一致的裁判。

一、民事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界定

民事案件下的民事纠纷一般发生于某一特定主体或时空中,“同案不同判”中的同案并不是指两件民事案件的所有细节都完全相同,这样的“同案”是不存在的,从法律意义上,对于“同案”的界定应该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多方面看[1],界定是否为“同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法律关系性是否一致

从民事案件角度来看,一般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寻求某一方面的法律保护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要求保护的法律关系一致可被视为“同案”。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诉讼的基础和法律裁决的对象即是当事人要求保护的法律关系,因此,是否为“同案”需要看两个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否一致,当事人要求保护的法律关系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以及裁决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如果存在相同法律事实的两个民事案件,若当事人要寻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则不属于“同案”,那么其判决结果自然也就不属于“不同判”了。

(二)案件事实是否一致

除当事人要求保护的法律关系外,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也是判断是否为“同案不同判”的重要依据,两个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同也是界定是否“同案”的标准。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法官依据法律或相关条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进行的判断与裁决,因此,只需要对比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构成要件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是否具有相似性,从而确定两个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在判断法律事实是否相同时,要过滤掉那些无法律意义的内容,即一些不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的“无关细节”[2]。

(三)适用程序是否一致

不同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也不尽相同,“同案”应该是基于相同的诉讼程序,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或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依法所适用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官的裁判方式等不同会导致案件裁决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即使是两件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法律事实都相同,但依法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也不属于“同案”。例如,两个民事案件中,一起案件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另一起案件是通过裁判结案,那么不同的结案方式即不同的诉讼程序所导致的判决结果不同,显然不能将这类情况归结为“同案不同判”。除此之外,民事案件的终审时间或阶段不同导致的裁判结果不同也不能被归结为“同案不同判”。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起案件一审结束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一审结果便是终审结果,而另一起案件当事人行使了二审诉讼权利,二审为终审,这种情况显然不是“同案不同判”。

(四)对于“不同判”的界定

在“同案不同判”的界定中,如何界定“不同判”也是研究“同案不同判”原因以及解决办法的重要内容。“不同判”包含了实体裁判以及许多与实体裁判相关的问题,在界定了两个民事案件为“同案”后,还要判断两者是否为“不同判”,界定的重心在于两个民事案件在相同事实、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判结果所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是否相同。

二、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一)个案与类案监督结合

“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法律适用不当、举证规则使用不当等。在个案监督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用好抗诉以及再审检察这两个监督手段,并严格把握这两个监督手段的适用条件,积极主动跟进案件,监督案件的进展。类案监督要注意把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与个案相比,类案监督更具综合监督功能,但其使用范围相对狭窄,在选择类案监督为“同案不同判”监督手段时必须配合个案监督,谨慎选择类案监督的范围。例如,由于法院的法律适用的不同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可以选择同一裁判尺度,坚持“同案同判”工作目标[3]。

(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离不开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制度监督与检察监督相结合有利于改善“同案不同判”现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我国对地方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即两个机构都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类文件,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提出的要求。该要求仅指出地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不能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并没有全面否决与其具有相似情况的解释性文件的效力。事实上,正是由于过程中有太多客观实践的需要,考虑到现实因素,地方法院及检察院这类规范性文件才未做到全面禁止。因此,改善“同案不同判”现象要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督体系,首先就是要做好对此类文件的效力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并积极迈出规范这类文件的步伐,及时填补法律的空缺,完善相应的法律适用,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追根溯源,应尽快统一全国法律适用,这种制度监督与检察监督不仅尊重了法院审判权的运行规律,也在满足人民需要的同时尊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监督方面,若法院或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法院解释性文件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时,可以就此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人民法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及时制止人民法院使用不合法、不合理的解释性文件作为法律依据进行适用。

三、“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治理路径

“同案不同判”一直是社会以及立法、司法等机关担忧的现象,“同案不同判”在很大程度上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因此,必须深入研究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法理问题,从根源出发,结合其他影响因素一起加强“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一)正确区分与对待“同案不同判”

对待“同案不同判”要明确区分其类型,类型不同的“同案不同判”,其原因以及解决方式也不同。首先,对于“同一案件”或“相似案件”,不同审判机构存在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这种情况的产生并不能说明审判结果有问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可以通过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弥补审判制度以及程序机制的不足之处。其次,是民事案件中“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事实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两个民事案件完全一样是不存在的,基于民事纠纷的原因、特征等内容,不同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对于“相似案件”的自我理解、案件解读以及法律适用等的应用存在不同而得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相似案件”的审判必须是合理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反之,若对“相似案件”的“不同判”是非正当的,那么这类“同案不同判”情况就应当给予高度警惕,立法者以及司法者都应高度警惕案件的判决是否正当。基于上述三类不同类型的“同案不同判”,我们应合理区分“同案不同判”,并针对其产生原因以及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二)确保审判权的独立性

法官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从某种程度上说,“同案不同判”违背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在实践过程中,要保持法官审判独立性,部分“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我国司法规律的体现。法官根据个案特征,结合法律适用以及案件事实作出了一些符合法律基本要求的且合乎限度的“同案不同判”审判,这种“同案不同判”并不应该受到干扰[4]。舆论监督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注入了新活力,但舆论监督在监督法院或检察院的同时,也会为法官正常审判带来压力。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媒体发展的背景下,一些无良自媒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舆论,在未经深入了解“同案不同判”背后的案件事实或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媒体为博取流量发布了不实报道,引起了大批民众在互联网上“审判”,难免会给法官的审判施加压力。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处理民意与司法两者关系时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统一民众、媒体、司法机关的认识,规范法律法规,完善审判监督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无论是媒体还是社会群众都应注意,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应依法行使自己的独立审判权,媒体与民众应与其保持一定距离。当然,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忽视民众的意义,应适当倾听民众声音,关注自己所作出的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以便及时发现司法审判的不合规问题并及时规避。这并未与独立审判相冲突,而是理性对待与处理“同案不同判”现象。

(三)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积极合理运用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正面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稀奇”的、不常见的民事案件映入大众的眼帘,一些以往法律或标准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律适用的不完善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无法全面杜绝。“同案同判”是一般意义上且最理想化的传统法理学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以及法理界最认可的判决。但在司法实践领域,还不能完全达到这种境界,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相似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方式给予裁判结果是较为常用的方法。当法官遇到棘手案件或特殊情况时,可借助案例指导制度来有效促进“同案同判”的实践。“相似案件”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等相同,通过案例指导可以起到正面的积极引导作用,促使法官从“相似案件”中获得审判“灵感”,以此实现“同案同判”目标。案例指导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法律条文相比,指导性案例并不具备强制性,也没有清晰明确的处置方式,仅仅是为“相似案件”提供一个可供法官自由选择运用的参考,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部分或全部参照。

(四)构建合理的追错机制

上述提到,“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正当与不正当之分,显然不正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应杜绝。这就要求我们限制错案追责范围,明确相关责任人员,搭建科学的、有效的追错机制。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外,还要加快推进“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尽量避免“相似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对于非正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应及时发现并制止,在此基础上要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以此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强法院的公信力[5]。一方面,要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基于非正当“同案不同判”情况搭建追错机制,避免主观或非主观原因导致的非正当“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要加强事前、事中法律监督力度,引导当事人提出二审诉求,对“相似案件”进行再审,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形成前尽可能避免这类现象的出现。

总而言之,“同案不同判”现象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尽可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是我国司法体系发展的重要目标。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法理原因较多,抛开审判者主观原因外,制定法、司法程序、裁判主体等因素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主要原因。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需要法官能明确界定“同案”,并合理利用案例指导制度,结合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审判。针对民事案件中个案存在特殊情况的,也不必执着于“同判”,应根据法律事实以及法律适用作出最为合法、合理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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