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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研究
——基于新内生式发展理论*

2022-11-21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培育民族农民

樊 虎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一、研究缘起

自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取得了质的飞跃,但是,我国城乡发展差距也随之扩大,为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乡村振兴战略应运而生。当前,“谁来种地”“怎样种地”成为了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成为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大障碍,引起了国家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并在后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均提出要培育高素质农民,可见,在此背景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问题的关键途径,也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助推器。因此,本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聚焦于我国民族地区,运用新内生式发展理论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进行研究,探索适合我国民族地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以推动我国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新内生式发展理论与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一)理论基础

新内生式发展理论又称为新内源式发展理论,最早由Ray正式提出,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对外生式发展理论和内生式发展理论进行反思与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理论视角[1]。基于时间维度,新内生式发展理论的演化过程主要经过了外生式发展理论时期和内生式发展理论时期。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农村却逐渐空心化、边缘化,城乡差距日渐扩大。为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外生式发展理论应运而生,主要通过引入外资和国家干预的形式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在引入外资方面,因外来资本与区域经济发展结构不相匹配,限制了区域发展的自主性,致使发展效果适得其反。在国家干预方面,受外生式发展理论影响,干预者与被干预者始终处于不平等地位,致使区域本土性价值未得到最大化开发。为应对这一困境,西欧与日本率先出现内生式发展理论思潮,把外生式发展理论的“由上而下”模式转换为内生式发展理论的“由下而上”模式,为区域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意味着由地方决定自身“发展什么”“怎么发展”[2]。但是,Ray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完全不借助外部力量而完全依靠内部实践的内生式发展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发展,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整体看待地方与外部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动态联系以推动地方发展,新内生式发展理论顺势而生[3]。

(二)适用性分析

我国目前正处于巩固脱贫成效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接续发展新阶段,“三农”问题成为我国工作的重心。人才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石,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并在新阶段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民族地区是我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已然成为推动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问题,而新内生式发展理论恰好为其提供了适用的视角。一方面,新内生式发展理念业已渗透到民族地区的治理过程中。就民族地区贫困治理方面而言,已从一元主体治理到多元主体治理、从专注农村贫困到城乡兼顾、从外援帮扶到外援帮扶与内生发展相结合,这些治理特点的转变都渗透出新内生式发展理论的精髓。另一方面,新内生式发展理论能够较好地解决当前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问题。新内生式发展理论提倡的加强地区与外界联系、城乡互为依存、立足于地区整体进行地方赋权等理念,体现了整合性、参与性、多元性等特征,并不像外生式发展理论所推行的依赖外部力量,也不像内生式发展理论强调只利用地方资源进行发展,而是在两者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与突破,这正是解决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生动力不足、培训资源不足等弊端的重要理论武器。

三、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约因素

(一)主体制约

当前,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尚处于传统管理型模式,虽有多方主体参与培育,但未能形成有效协同合作,反而制约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开展。

在政府层面,我国政府正处于由“全能管理型”到“现代化服务型”的转型过程中,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主要存在过度干预与干预不足并存的问题。一方面,当地政府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为维护自身权威与利益,限制其他主体参与甚至拒绝其他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对于能够参与培育过程的主体,政府亦会对其行为进行过度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导致其他主体沦落为政府的“代言人”,严重影响其他主体的形象,进而降低培训质量。同时,政府往往直接决定培育相关政策,忽视农民主体性地位,造成政策与农民实际需求不符的现象。另一方面,因民族地区正处于全面脱贫后的新发展阶段,基础设施、民生保障、文化保护等多方面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导致部分地方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投入不足。同时,在压力型体制下,民族地区部分政府为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任务指标,在当地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无全面认知的情况下对其培训,且缺少培训后续规划,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培训效果的可持续性。

在受培育对象层面,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受培育对象主要以农村居民为主,培育局限性较明显,主要体现为农村空心化趋势加重和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一方面,在快速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民族地区农村人口流失率逐渐上升,乡村中有效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加重了农村空心化趋势,影响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基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2015年至2020年的乡村常住人口比例分别为52%、50.8%、49.4%、48.2%、47%、45.8%,总 体 呈逐年下降趋势。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农民总体文化水平较低,难以领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政策文件的实质性精神,进而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愿参与培训。同时,民族地区宗教理念复杂、传统落后观念众多,当地农民对新事物、新思想的接受程度较低,不愿轻易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且保守思想根深蒂固,担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会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

在社会组织层面,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未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受政府过度干预影响,部分社会组织难以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导致部分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而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大多数是与政府关系较好的社会组织,只注重培育任务的完成速度,忽视培育质量。另一方面,相对于国外社会组织来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较慢,类型较少,服务能力较弱,民族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度不高,缺少相应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培育能力薄弱。同时,社会组织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依旧过度依赖政府力量,未形成自我发展动力。

(二)政策制约

自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正式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这一概念以来,往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提到要重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发展问题。在国家政策的要求和指引下,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逐渐壮大,成为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然而,在一些地区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具有良好价值目标的政策不仅没有有效推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进度,还制约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其中民族地区此类问题较为严重。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且大多位于边疆地区,与我国沿海地区发展差距较大,但是,民族地区大多物质资源丰富,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和民族特色,因此,民族地区的复杂性导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出现诸多问题,制约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第一,在政策制定方面。民族地区未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总体战略与民族地区实际发展状况相结合,未充分考虑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样性,造成培育政策效果与民族地区培育需求不一致。第二,在政策执行方面。不同层级地方政府间的政策易发生冲突,导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走样执行[4]。在中央与地方间,中央政府政策不可能完全照顾到地方政府的利益,而地方政府为维护自身利益,则会过度解读中央政府政策,把其转化为满足自身利益的政策予以执行。在地方政府之间,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利益亦不相同,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复杂的政策环境下,不同民族地区甚至同一民族地区中的不同区域,因发展需求、地方特性、民族文化等因素的不同而偏向于执行利于自身发展的政策,容易产生地方政府间的冲突。第三,在政策评估方面。相比其他地区来说,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受资金、人力、技术等方面影响,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评估工作较难开展。同时,在压力型体制下,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为尽早完成上级组织所交代的任务,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实施后,并不对其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后续评估,而是把政策执行后的结果作为培育工作的终点,以速度快来彰显自身政绩。

法律法规作为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具有保驾护航的作用。当前各民族地区在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总体政策文件的指引下,出台了多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地区性政策文件,但是,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相关政策提供支撑与保障,难以形成政策体系的稳定性,出现新型职业农民无法可依的现象,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兴趣。

(三)动力制约

尽管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与帮助,但由于民族地区自身发展动力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推动,主要包括外生动力匮乏与内生动力不足。

我国尚处于破除城乡二元制结构的阶段,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民族地区城乡融合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在此背景下,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外生动力匮乏主要表现在财政短缺、技术落后、保障缺乏等方面。第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缓慢,财政收入虽逐年增加,但在巩固脱贫成效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双重要求下,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领域覆盖面较大,财政压力依旧较大,无法提供较为优越的人才引进资金,难以实现外界相关人才的主动回流。第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缺少技术支撑。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区域选择多为农村地区,产业基础薄弱,技术条件落后,无法为技术型企业提供配套性设施,难以吸引拥有先进农业技术的研发型企业落地。第三,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从总体的“五险”缴纳情况来看,城镇职工基本上都由单位为其缴纳“五险”,而新型职业农民依旧遵循当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且个人缴费比重较大[5]。另外,由于新型职业农民缴费额度较少,保障程度与报销力度也就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因此,大多数农民不愿加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致使新型职业农民供需缺口较大。

与外生动力匮乏相对存在的是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生动力不足,其内涵是民族地区群众对于参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缺少主观能动性。民族地区多属于脱贫队列中较晚完成脱贫目标的地区,其主要原因为群众缺乏自我发展意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亦是如此,依旧存在大量“政府在做、群众在看”的现象,农民自身发展意识薄弱,内生发展动力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落后文化意识束缚、乡村主体性丧失、政府信任危机等方面。第一,落后文化意识束缚了农民内生动力的产生。在民族地区整体脱贫前,已形成内部的贫困亚文化,即使当前已完成全部脱贫,但贫困亚文化依旧对民族地区内部发展产生了持续性不良影响,让当地农民已习惯于贫困生活时期的生活规律,甚至认为这种生活才是正常的,不愿改变生活现状去参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第二,民族地区乡村主体性丧失弱化了农民内生动力的持续[6]。在完成全面脱贫后,我国逐渐强调城乡融合发展方式,以缩小城乡差距,但许多中青年农民在面对城市文化时,难以抵抗城市文化较于乡村文化的先进性、时代性、现代性,逐渐加深对城市文化的认同,导致乡村地区的文化体系逐渐瓦解,乡村文化的主体性日益消散。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导致农村劳动力供需结构不平衡,农村空心化、边缘化、老龄化问题愈发突出。第三,民族地区浓厚宗族观念阻碍了内生动力的强化。民族地区宗族观念浓厚、宗族关系复杂,农村地区更加突出。通常,地区优势资源都掌握在较强的宗族势力手中,其他势力较弱的农民则只能等待“乡村精英”的资源分配,难以享受到政府惠民政策带来的福利,农民中的弱势群体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对政府宣传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持怀疑态度,导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举步维艰。

(四)教育制约

教育是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根本前提。民族地区农村教育水平低下,教育体系不完善,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产生了严重影响,主要表现为教育理念落后、师资队伍不健全、教育语言障碍、培育课程不合理等方面。

第一,民族地区农村教育理念落后。长期以来,民族地区农村低迷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对封闭的自我发展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教育理念的落后。许多农民家庭并未给予基础教育足够的重视,直接影响后代的教育观,形成“读书无用论”的畸形观念,间接性加强贫困代际效应。同时,民族地区农村教师教育理念较为落后,教育水平有限,无法有效提升教育质量,从而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民族地区农村师资队伍不健全。懂理论、能实践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理想型教师形象,但是,民族地区农村的现实发展情况难以满足这一理想化需求。当前民族地区师资队伍建设方式主要为引进外部师资与聘用当地“土专家”,呈现出“外部专业教师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欠缺,当地‘土专家’理论知识欠缺、实践经验丰富”的不良现象。在课堂上,培训教师理论功底深厚,能够向农民传输许多理论性概念和方法,但是当农民在实际劳作中遇到问题向他们请教时,他们却一知半解。在田地里,“土专家”能够通过实践操作向农民讲解如何提升种植技术、养殖技术等,但是却无法把实践性经验总结成理论性知识。另外,民族地区本地专任教师缺口依旧庞大,许多引进的专任教师仅是对当地农民进行短期培训,并未形成长期有效的培训链,难以保障农民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三,民族语言对教育实施造成一定困扰。不同民族地区具有不同的特色民族语言,尤其就农村地区而言,由于复杂的历史、经济、社会等因素交织,依旧存在“只会讲当地民族语言,而不会讲普通话”的现象,给当地教育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扰。在民族地区引进外来师资队伍对农民进行培训时,外来培训教师往往因为听不懂农民的语言而无法对其解惑,在互动过程中也常常因为沟通问题而中止。这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四、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民族地区多元主体协同培育模式

针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的主体制约因素,基于政府、农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以农民真实需求为导向、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培育模式,旨在打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传统管理型模式,推动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共同体。

在政府层面,应逐渐由“绝对主导”向“有效引导”转变,合理干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大力建设现代化服务型政府。第一,政府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领头羊,应协调好各方利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社会性、公共性、服务性,政府应改变以往的绝对主导地位,有效引导已达条件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序进入培育工作中,形成政府、农民、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格局,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以明确规范各利息相关者的参与行为,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同时,政府应重视农民主体性地位,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地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精准培育满足民族地区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打破传统型统一式培训体系,建设个性化需求培训体系。第二,政府应加强协调各部门职能,明确各部门职责。政府作为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协调者,自身内部的协调统一也尤为重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要涉及农业相关领域,因此,政府部门中应以农业部门为主,集聚相应资源优势,其他部门予以辅助,成立相应职能部门。另外,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应加快转变职能,创新传统型管理模式,由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转变,为当地农民提供良好政务服务。第三,灵活调适压力型体制下的治理方式。针对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因压力型体制而出现的政府行为短期化现象,民族地区政府应建立条块协同机制,有序分解上级组织所下达的任务,协调统筹具体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完成任务的方式应紧贴民族地区各区域发展实际,做到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在进行培育工作前应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与价值,并制定相关培育后续发展规划,建立“培训宣传—培训实施—培训后可持续发展”的全链条培育体系。

在受培育对象层面,应以充分挖掘民族地区农民主体性为突破口,推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育进程。第一,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作为统筹协调城乡关系的两大主要战略,两者相互作用。在两大战略的协同推进中,城市中的农民工发生“主动回流”现象,主动返乡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尤其就民族地区而言,可开发特色资源较多,可依托地区独特优势发展新型农业,增强了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吸引力,因此,应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双战略,吸引农村在外人员主动返乡发展,以缓解民族地区农村“三化”问题,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第二,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参与度。因为民族地区农民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求主体,所以应大力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参与度,使其全方位地参与到培训机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事务中,以更好地结合民族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开展培育工作。相比于直接给当地农民阅览相关文件来说,让当地农民参与培育全过程可以增强自身感受,切实体会到新型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的区别,利于推动更多人投身其中。第三,推动民族地区农村三教融合一体化发展[7]。普通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是当前民族地区农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村总体教育水平。在普通义务教育方面,应进一步提高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率,从根源上切断民族地区文化贫困的代际效应。在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应加强民族地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升当地农户的专业农业技能,传授新型农业技术,转变其经营理念与方式。在成人教育方面,政府需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村成人教育的重视程度,加速民族地区农村成人教育转型升级,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输送更多合格的培育对象。

在社会组织层面,应提高社会组织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参与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社会组织应加强与其他参与主体的交流与沟通,在政府的引导下,有效整合相关资源与信息,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同时,社会组织应以公共性、服务性为主,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减小利益驱动影响,为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有效的服务供给。另一方面,应加快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丰富社会组织适用类型,提升其专业能力。根据民族地区农村区域实际发展情况,培育适用于民族地区不同区域的对口社会组织,增强其自我发展动力,建立一支管理方式好、专业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社会组织队伍。

(二)推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体系改革进程

推动政策体系改革进程是突破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政策制约的有效路径。民族地区需在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等全过程中再度审视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维样态与政策思路的内在机理,在遵循中央总体指导政策的前提下,不断推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体系改革进程,构建契合民族地区特色发展优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体系[8]。

第一,在政策制定方面。民族地区需在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战略框架中制定适应本土地区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农民的真实需求,有针对性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类型,树立好推动民族地区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型的政策导向。第二,在政策执行方面。应理顺中央政府与民族地区政府间关系、民族地区内部政府间关系、民族地区政府与农民间关系,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前提下,处理好多元主体间的政策关系和利益关系,有效化解因利益博弈而造成的政策执行阻滞现象。同时,应优化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渠道,其关键在于统筹协调政府各部门职能,树立各部门合作意识,以提高部门间工作契合度,围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这一中心点精准发力,以点破面。第三,在政策评估方面。民族地区应加快建立标准化、科学化、全面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评估体系,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落实程度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具体评估,为后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调整和优化提供方向,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可持续性。另外,民族地区应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政策的评估资金投入,为相关政策评估工作的开展夯实经济基础,使农村区域能够有充足的资金聘请评估专家和引入先进的评估设备,更加精确地立足于民族地区剖析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特殊性,增强相关政策的适用性。最后,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监督机制,通过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方式防止压力型体制下政府行为短期化现象,加强政府的责任心,引导并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全过程。

加快完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法律体系是推动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体系改革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民族地区是我国维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地区,所以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自治性与民族性,根据各民族地区实际发展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约束和规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多元主体的参与行为,推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三)增强外生动力与激发内生动力双向发力

当前,形成自我发展动力是推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关键力量,只有增强外生动力与激发内生动力双向发力,才能最大化引发民族地区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兴趣,使其更加愿意投身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以成为“爱农业、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奋斗目标。

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深化城乡二元体制改革是增强民族地区农村外在发展动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推动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力量。第一,加大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经费。我国应立足于国家整体性框架下,以公平公正为主基调,加大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凝聚大民族意识,增加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财政投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经费,减少民族地区政府财政压力,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后续资金投入。第二,充分发挥民族地区优势,推动民族地区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民族地区农村区域应大力依托自身丰富的资源环境优势,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以增强对技术型企业的吸引力,促进其向农村区域转移,夯实农村研发产业基础,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技术支持。第三,完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打破新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地域限制,逐步缩小新型职业农民与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并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特殊性和民族地区的区域性,着重加强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力度,以应对民族地区农村多病多灾的现象。同时,加大中央对民族地区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支撑民族地区出台新型职业农民参保专项补贴政策,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以消除当地农民参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后顾之忧。

增强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内生动力是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关键,只有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内生动力得到了有效强化,才能提高其参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积极性,产生自我发展意愿。第一,转变民族地区农民传统思想观念。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宣传力度,提高当地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知度,并通过下乡宣讲的方式,以实际案例向当地农民展示新型职业农民对地区、家庭、个人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使民族地区农民摆脱贫困亚文化的影响,激发其改变生活现状的意愿,积极投身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第二,强化民族地区乡村主体性。一方面,加强民族地区农村乡土情怀建设,通过利用当地农村中青年对家乡的情感寄托,增强自身对家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建设家乡的想法转为实际行动,进而投身于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中。另一方面,准确把握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发展趋势,应同时注重新型城镇化与逆城镇化,积极探索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机制,由农村地区向城市企业提供传统型廉价劳动力,城市企业向农村地区提供技术型人才,形成双向互补格局。第三,消除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的宗族关系。应逐步消除民族地区农村治理中的不良宗族关系,重塑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增强民族地区普通农民对政府的认同感,响应政府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号召。

(四)完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体系

民族地区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个人技能的提升与新事物的接纳等均离不开一个完善的教育体系。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体系,以提升所培育的新型职业农民质量,助力高质量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

第一,树立民族地区农村现代教育理念。应树立民族地区农村现代化教育理念,推动民族地区农村教育现代化进程,提高民族地区农民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参与性。就民族地区农民家庭而言,家长应重视基础教育的重要性,转变“读书无用论”的思想观念,大力培养新一代的学习主动性,以切断贫困的代际效应。就民族地区农村教师而言,教师应立足于城乡整体角度对农村现代化教育进行深入思考,打破农村地域限制,更新自身教学理念,促进学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二,健全民族地区农村高素质师资队伍。民族地区应以“懂理论、能实践”为目标导向,推动本土“土专家”与理论型专业教师进行能力互补,以培养一支全面型农村高素质师资队伍。在民族地区农村本土,“老农”应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从农经验弥补“新农”的经验缺陷,以帮助本土区域选拔出新生代能人,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提供优质人才资源,同时,“新农”应充分发挥自身易接受新事物的优势,不断引进新技术、新理念,以改变部分“老农”的传统思想观念,从而形成“老农”与“新农”的双向互补格局。另外,民族地区应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加大对优秀专业教师的吸引力,推动短期化教学向常态化教学发展,保障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可持续性,为应对民族地区农村“三化”问题奠定坚实的人力基础。

第三,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双语教育力度。民族语言是民族地区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意识表达[9]。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的53个少数民族拥有自己的语言,数量超过80种[10]。因此,应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双语教育力度,推动民族语言与国家通用语言共同发展,以有效解决民族语言对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实施造成的困扰。在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双语教育的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应起到表率作用,尽最大能力做到汉族干部要争取会讲民族语言,少数民族干部要争取会讲汉语,营造对多样化语言的包容性环境。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群来说,应加强对民族地区本土少数民族人群的普通话教育力度,提高少数民族人群对普通话的认知水平,鼓励少数民族人群在日常交流中增加普通话使用频率,加深对普通话的熟悉程度,为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夯实语言基础。对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师来说,应大力培养双语教育人才,建立一支多层次、多领域的双语师资队伍,以更好地满足民族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教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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