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研究
2022-11-21王岚
□王岚
一、引言
全球教育治理是指国际社会的利益相关方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和全球共同利益,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以及倡议、谈判、协商、合作、博弈等多种互动方式应对和解决全球教育问题,提升自身或他方教育治理能力和影响力,促进各国教育发展与交流的活动[1]。我国十分重视全球教育治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外人文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参与人文领域全球治理,分享我国在扶贫、教育、卫生等领域的经验做法[2]。《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要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教育治理中的发言权和代表性,完善金砖国家教育合作机制,拓展有关国际组织的教育合作空间,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3]。
全球职业教育治理是全球教育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输出和分享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和创新的优质成果是增强我国职业教育竞争力、影响力与吸引力的必由之路。“鲁班工坊”是促进中外人文交流、推动职业教育国际化的重大创新,是职业教育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标志性成果。经过6年稳步发展,“鲁班工坊”建设成效明显,已经成为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本文试图从比较优势、参与主体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探索基于“鲁班工坊”如何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这不仅是持续提升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和企业全球竞争力的关键,更是推动我国从全球治理的参与者向引领者转型的重要问题。
二、“鲁班工坊”的创建能力及其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比较优势
(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增强,为“鲁班工坊”创建奠定了坚实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是全球教育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从政策上继续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全球治理体系[4]。在对外开放范围全方位扩大、对外合作领域全方位加深的背景下,我国在对外开放道路上取得了伟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教育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增强,我国不再停留于全球教育治理的参与者角色,而是逐渐承担起全球教育治理引领者的责任,为全球教育治理贡献中国智慧,这为“鲁班工坊”创建奠定了坚实基础,是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首要优势。
(二)“一带一路”倡议共商共建共享,为“鲁班工坊”创建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参与全球教育治理的根本指导思想[5]。在共商共建共享观念的指引下,“一带一路”倡议吸引世界多国积极参与,合作范围遍布亚洲、非洲、欧洲、大洋洲和拉丁美洲,合作成果十分丰硕。截至2022年2月,共建“一带一路”成员国达到180 个,我国累计同148 个国家和32 个国际组织签署200 余份合作文件[6]。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势头良好、潜力巨大,为“鲁班工坊”创建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宏观环境已经形成。教育部印发的《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强调,职业院校要立足自身发展战略,与沿线各国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交流[7]。“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网络加速构建,为“鲁班工坊”创建提供了有利发展环境。数据显示,与中国签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计40 余个[8],其中“一带一路”国家学历学位互认协议24 个;在“丝绸之路”合作办学方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539个,中外合作办学水平稳步提升[9]。“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职业教育的国际认可范围不断扩大、认可程度不断加深,有助于我国与沿线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职业教育治理。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技术与智力需求,为“鲁班工坊”创建提供了有利契机
“一带一路”覆盖60 余个国家,是最具经济潜力和经济活力的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技术和智力的需求十分强烈。以非洲国家为例,在过去20年间,非洲国家经济快速增长,2018年经济平均增长率达到4.1%[10],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同时,中非具有坚实的合作基础,在中非建立现代外交关系70年的过程中,已经有53 个非洲国家与中国建交。鉴于非洲国家产业发展特点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实践,中非产业合作与职业教育对接是非洲“鲁班工坊”建设的关键。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的主旨讲话中提出,“在非洲设立10个‘鲁班工坊’,向非洲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11]。这既为非洲“鲁班工坊”建设带来新契机,也是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四)中国从职教大国向职教强国迈进,为“鲁班工坊”创建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多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已经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类型完善、质量优良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鲁班工坊”创建提供了坚实保障。在规模上,我国培养了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截至2021年12月,全国共有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 所,在校生12.93 万人;高职(专科)学校1486 所,在校生1590.10 万人;中等职业学校7294 所,在校生1311.81 万人[12]。这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历史成就,也为“鲁班工坊”人才培养提供了有益经验。在类型上,全国职业学校开设1200 余个专业和10 余万个专业点,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各领域,在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一线新增从业人员70%以上为职业院校毕业生,社会认可度显著提升[13],这使“鲁班工坊”合作范围十分广泛。通过对接“鲁班工坊”专业设置与合作国家产业发展,满足“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不同产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在质量上,我国高职院校凭借高度专业化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经验和对产学研转化路径的成熟运用,培养出一大批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14]。这些人才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表现卓越,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甚至成为全球瞩目的大国工匠。我国正从职教大国迈向职教强国,这为“鲁班工坊”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三、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权国家
在全球教育治理的事务与活动中,主权国家始终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15]。全球职业教育治理同样如此,主权国家既是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参与者和实施者,也是接受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主要对象。随着“鲁班工坊”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分布式建立,“鲁班工坊”项目的全球布局不断完善,已经覆盖欧洲、亚洲和非洲[16]。截至2021年12月,欧洲包括英国、葡萄牙、保加利亚3 个国家;亚洲包括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柬埔寨5 个国家;非洲包括吉布提、肯尼亚、南非、马里、尼日利亚、埃及、科特迪瓦、乌干达、马达加斯加、埃塞俄比亚、摩洛哥11 个国家。这些国家在“鲁班工坊”创建之初,就与我国就“鲁班工坊”建设理念和方案进行多次交流,在得到双方主权国家认可后达成“鲁班工坊”建设协议。就“鲁班工坊”建设模式而言,依托主权国家政府合作建设“鲁班工坊”是三种典型建设模式之一,主要是将“鲁班工坊”建设纳入国家外交和政府间合作的战略规划,通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战略合作来创建“鲁班工坊”,“澜湄合作”框架下柬埔寨“鲁班工坊”就属于此列。
(二)行政管理部门
“鲁班工坊”是职业教育领域国际合作交流的新窗口,需要双方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参与治理。在中国,国家层面参与治理的组织包括教育部、外交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在地方层面,天津市率先在海外试点设立“鲁班工坊”,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鲁班工坊”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合作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该国机构设置的不同而稍有不同,主要包括该国国家层面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外方参建院校所在地方层面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双方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通过下发文件、整合资源、考察交流等方式参与“鲁班工坊”建设。例如,《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大做强做优职业教育的八项举措〉的通知》将推进“鲁班工坊”建设列为教育重点合作领域,为“鲁班工坊”建设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推进我市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试点方案的通知》支持“鲁班工坊”大力发展,基于“鲁班工坊” 探索职业教育优质资源输出的有效路径,深度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全方位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
(三)议事协调机构
我国为大力推进“鲁班工坊”高质量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升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构建了完备的“鲁班工坊”议事协调机构,自上而下包括“鲁班工坊”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工作领导小组、“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三级议事协调机构。“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采用“1+3+N”模式,即以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为主体(“1”)组织实施“鲁班工坊”研究与经验推广工作;以天津市职业大学、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和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3”)为分中心,分别按照欧洲、亚洲、非洲三大区域分工负责,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承担相关业务工作;广泛联合“鲁班工坊”建设单位、研究机构等多方力量(“N”)共同开展工作。
(四)参建院校
院校是各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在“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的管理下,“鲁班工坊”参建院校成为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关键主体,主要包括中方参建院校和外方参建院校。第一,随着“鲁班工坊”建设实践日趋成熟,中方参建院校的自主权增强,从项目申请到项目签约、从前期考察到中期交流、从过程监控到最终自评、从专业设置到教学设计等,均由中方参建院校主要完成。在“鲁班工坊”建设过程中,中方参建院校按照要求填写《“鲁班工坊”建设项目申报书》,对申报同一专业的多所外方院校办学力量进行评估,筛选出办学实力雄厚的外方参建院校;基于外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针对外方参建院校学生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对外方参建院校教学一线教师进行多期培训;对外方参建院校进行审查,以评估其是否具备接续建设“鲁班工坊”的能力等,这些均需要中方参建院校牵头完成。第二,每所中方参建院校均成立“鲁班工坊”建设小组,下设“鲁班工坊”秘书处,以及“鲁班工坊”外事管理、基建管理、资金管理、教学设计、教师培训、宣传管理等若干工作小组,建设小组成员由相关二级学院、外事办、基建处、国资处、财务处、科研处、宣传处负责人组成。在“鲁班工坊”运行过程中,中方参建院校各相关部门就“鲁班工坊”建设进度对接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就“鲁班工坊”建设经验与问题对接议事协调机构,就建设实践对接外方参建院校,形成了纵向贯通、横向对接的“鲁班工坊”运行体系。
(五)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
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的主体作用,跨国公司和本土企业是参与“鲁班工坊”建设的重要主体。“鲁班工坊”国际产教融合特点突出,我国十分鼓励企业以独立、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项目建设和发展,所以积极参与“鲁班工坊”建设的跨国公司和本土企业有很多,跨国公司和本土企业也因此成为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主体。调查显示,截至2021年4月,“鲁班工坊”中外参建院校分别与48 个中资企业、18 个海外企业在专业教学、实训教学、实践教学、校企协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为中国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渤海化工有限公司、中非泰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海外中资企业,以及Marriott Hotel、Hovione Farma Ciência、塞图巴尔LAUAK 飞机结构有限公司等海外企业供给了大量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六)社会力量
参与“鲁班工坊”建设的还包括行业协会和企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社会力量通过宣传、咨询等方式,深入“鲁班工坊”涉及的产业和行业领域,通过“鲁班工坊”建设方案设计、会议筹办、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毕业生就业信息供给等方式参与“鲁班工坊”运行并监督项目建设质量,成为“鲁班工坊”建设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例如,参与巴基斯坦“鲁班工坊”项目的巴基斯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商协会;参与葡萄牙“鲁班工坊”项目的塞图巴尔半岛工业协会、工业培训协会、冶金和金属加工专业培训中心等,均为“鲁班工坊”建设与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
四、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机制
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消除不平等:治理缘何重要》(Overcoming Inequality: Why Governance Matters)中指出,教育治理与所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进程有关[17]。2014年,肯尼斯·金(Kenneth King)和罗伯特·帕摩尔(Robert Palmer)在分析全球教育治理过程时,进一步区分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全球教育治理活动并发挥影响的两种机制:一种是正式机制,包括法律、规章、政策、协议、条约等;另一种是非正式机制,包括认知、财政、指标与标准、树立典型等[18]。据此,结合“鲁班工坊”实践,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两种主要机制如下:
(一)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正式机制
“鲁班工坊”的正式机制是指通过法律、规章、政策、协议、条约等规制“鲁班工坊”建设过程,具有较强约束力。
第一,基于“鲁班工坊”建设规程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能力。在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正式机制中,最为权威的是《“鲁班工坊”建设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参建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建设流程、项目终止与撤销机制等,并要求全部参建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一方面,《规程》明确了项目评审程序、项目标准、立项指标、资助强度等,在避免一国多报、交叉申请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统筹协调;另一方面,《规程》对合作国家职业教育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调查显示,机电一体化、数控技术、新能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动车信号自动控制、铁道工程技术、铁道交通运营与管理、物流服务与管理、商贸专业等10 个“鲁班工坊”的专业标准获得合作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认证,被纳入到其国民教育体系中,这既推动了合作国家职业教育发展,也提升了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能力。
第二,基于“鲁班工坊”正式制度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能力。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在著作《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Institutions,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中指出,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构成。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和司法的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约束包括人们的行事准则、行为规范和惯例等[19],其中,正式制度是“鲁班工坊”正式机制的重要内容。“鲁班工坊”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订的制度,包括《关于推进我市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鲁班工坊”试点方案》《天津职业教育“鲁班工坊” 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建设方案》《“鲁班工坊”建设联盟工作办法》等;另一方面,中方参建院校也制订了系列制度以保障“鲁班工坊”项目高质量运行,包括项目负责制度、资金监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简报制度等。例如,按照“鲁班工坊”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率先制订了《尼日利亚“鲁班工坊”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天津市红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积极制订了《瑞士“鲁班工坊”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
第三,基于“鲁班工坊”建设公约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能力。公约是具有约束力的决议[20],构建体系化的“鲁班工坊”建设公约是促进“鲁班工坊”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鲁班工坊”建设公约主要包括:《“鲁班工坊”建设项目申报书》《“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任务书》《“鲁班工坊”建设合同》《“鲁班工坊”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表》《“鲁班工坊”建设项目合作备忘录》《“鲁班工坊”建设实施方案》等。在“鲁班工坊”运行过程中,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包括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在内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对“鲁班工坊”建设产生很大影响,尤其是对教学质量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我国与合作国家积极沟通,根据不同国家疫情防控情况制订了《“鲁班工坊”建设实施方案(补充协议)》,科学优化“鲁班工坊”项目推进方式、适当调整项目整体实施进程、创新探索“鲁班工坊”教学模式。该举措得到了合作国家的积极响应与高度配合,在提高“鲁班工坊”参建单位的建设意愿、坚定合作国家建设信心、确保项目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提升了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能力。
(二)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非正式机制
英国学者莎拉·艾尔斯(Sarah Ayres)认为,非正式治理是指非法定、非制度化,且社会关系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决策方式[21]。在全球教育治理中,虽然非正式机制的规范作用是非强制性的,但却对各国的教育制度安排具有重要影响,是全球教育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King 和Palmer 提出的全球教育治理的非正式机制主要包括认知、财政、指标与标准、树立典型等。基于此,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非正式机制主要包括认知治理、财政治理、指标与标准治理和典型案例治理。
第一,基于“鲁班工坊”的新理念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能力。认知治理,也称理念治理[22],是指通过“鲁班工坊”开发和提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理念来对合作国家施加影响的治理方式。在全球治理和“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针对“鲁班工坊” 提出很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教育新理念,尽管这些理念不像国际公约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对“鲁班工坊”合作国家教育政策制订和教育改革方向产生了潜在影响。由于“鲁班工坊”的定位是对接合作国家的产业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需求,所以构建共建共商共享的职业教育成为影响“鲁班工坊”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理念。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上提出的“在非洲设立10 个‘鲁班工坊’,向非洲青年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是共建共商共享职业教育理念的重要体现。虽然共建共商共享职业教育理念只能部分地实现“鲁班工坊”建设目标,但不论从国际性角度还是从效能性角度,共建共商共享理念已经被国际社会、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广泛认可与接受。
第二,基于“鲁班工坊”财政支持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能力。财政治理,即通过资金支持来对合作国家施加影响。针对“鲁班工坊”项目建设,在财政治理方面,我国给予了大力支持。一是我国研究制订并实施《天津职业教育“鲁班工坊”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工作。我国对“鲁班工坊”中方参建院校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用于必要的教学设备购置、教学设计和教程开发,以及师资培训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支出,推动“鲁班工坊”各项建设任务有序完成。数据显示,自2017年起,我国对“鲁班工坊”中方参建院校给予600 万元经费奖补,并对非洲“鲁班工坊”项目增加200 万元场地建设经费;2017—2018年,我国累计拨付“鲁班工坊”建设相关经费3850 万元;2019年,我国安排“鲁班工坊”建设相关经费2950万元[23]。二是我国为“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该中心对项目创建基础、建设规范、发展需求、运行机制、质量监督、评估标准、建设成效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推广。数据显示,2017—2018年,我国累计拨付“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建设专项经费500 万元[23]。三是“鲁班工坊”中方参建院校多方筹措资金,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和校内专项资金保障的基础上,还积极与国内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积极争取资金投入,保障“鲁班工坊”顺利实施。
第三,基于“鲁班工坊”建设指标和标准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指标和标准治理,即通过测量和评价所获得的数据和指标来施加影响。“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自创建以来,一是致力于开展“鲁班工坊”规模性调查,建立项目动态数据库,轨迹化跟踪“鲁班工坊”发展趋势。二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即根据“鲁班工坊”项目统计指标和统计数据,按年度出版《“鲁班工坊”建设与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包括每一个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成果、创新路径与未来发展,梳理已建“鲁班工坊”的共同特征与个性特点,为参建单位提供实践借鉴与宝贵经验,该制度已经成为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机制。三是在项目建设、实施监管、成果评估的全过程中,统筹考虑创建时间、专业大类、区域划分等因素,研制“鲁班工坊”建设质量评估指标,构建起中国元素、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鲁班工坊”标准模式[24],并以此为依据对“鲁班工坊”进行质量评估。四是根据评估结果,为不同“鲁班工坊”总结出建设经验和特点,为面临发展困境的“鲁班工坊”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整改计划。通过反馈,使“鲁班工坊”建设目标更加清晰、发展路径更加有效,也使合作国家充分信任并积极采纳“鲁班工坊”建设和发展建议,进而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
第四,基于“鲁班工坊”典型案例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该治理机制在“鲁班工坊”建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鲁班工坊” 研究与推广中心按照地理位置树立区域品牌。英国“鲁班工坊”、泰国“鲁班工坊”、吉布提“鲁班工坊”分别是欧洲、亚洲和非洲地区建立的首个项目,已经成为“鲁班工坊”区域品牌。第二,“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按照建设模式树立“鲁班工坊”典型案例。当前,“鲁班工坊”建设模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政校企建设模式,即依托政府合作建设“鲁班工坊”。结合国家外交和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战略规划,融入对外人文交流机制共同建设“鲁班工坊”,柬埔寨“鲁班工坊”就是政校企建设模式的典型代表。二是校校建设模式,即依托校际合作建设“鲁班工坊”。以职业院校国际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交流为基础,选择外方参建院校共同建设“鲁班工坊”,泰国“鲁班工坊”即是校校建设模式的典型案例。三是校企合作建设模式,即依托校企合作建设“鲁班工坊”。与承揽海外工程的企业或在国外办厂、收购工厂的企业合作,联合国外职业院校共同建设“鲁班工坊”,印度“鲁班工坊”即是校企合作建设模式的典型实例[25]。第三,“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按照质量评估结果树立“鲁班工坊”国际典范。“鲁班工坊”研究与推广中心在已建“鲁班工坊”项目的建设质量验收过程中,通过评估“鲁班工坊”建设质量,评选出优质的“鲁班工坊”建设项目,使其成为新建和在建项目的标杆,提升成为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的典范。
五、结语
“鲁班工坊”建设对于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重新审视“鲁班工坊”创建能力及其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比较优势后发现,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宏观环境和机遇窗口已经来临,基于“鲁班工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恰逢其时。第二,在“鲁班工坊”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包括主权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参建院校、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以及社会力量在内的多元化参与主体均为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持。第三,基于“鲁班工坊”运行的正式机制(规程治理、正式制度治理、建设公约治理)和非正式机制(理念治理、财政治理、指标和标准治理、典型案例治理),均有效提升了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与此同时,我国也基于“鲁班工坊”为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在未来研究中,应该进一步深化研究主题,就如何更好地建设“鲁班工坊”,怎样基于“鲁班工坊”更好地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等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一方面,以“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政策红利为契机,扩大“鲁班工坊”建设规模;实施顶层设计,搭建“全球—国家—地方”三层网络治理架构,优化“鲁班工坊”结构布局;完善建设制度,引入全面质量管理,保障“鲁班工坊”高质量建设;超前研究预判,实施弹性风险管理,促进“鲁班工坊”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持续巩固“鲁班工坊”的创建能力,挖掘其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的新优势;重点提升“鲁班工坊”影响力和吸引力,激发更加多元化主体的参与意愿和参建需求,将更加多元化的参与主体纳入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范畴;探索更多“鲁班工坊”运行的新机制,如内外动力生成机制、动态能力生成机制等,全面提升我国参与全球职业教育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