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猪屠宰检疫监督
2022-11-20廖圣霞湖北省江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文│廖圣霞(湖北省江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刘文*(湖北省江陵县农业农村局)
齐家万 邹传富(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乡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动物防疫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养殖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动物检疫和检疫监督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发生后,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公共卫生安全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两次疫情的防控暴露出了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的短板弱项,地方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职能淡化、力量弱化、支持虚化”等问题依然突出。
检验监督工作目的在于督促畜禽养殖、屠宰、运输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动物检疫监督前端与畜禽养殖密切相关,后端关系到畜产品质量安全,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畜禽养殖量大面广,养殖方式相对落后,动物防疫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同时,我国动物防疫体系面临运行机制不畅、工作力量不足等问题。因此,加强动物检疫监管,对于实施积极防御、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畜共患病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以生猪屠宰检疫监管为例,归纳和梳理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介绍了生猪入场、防疫消毒、非洲猪瘟检测、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屠宰记录等方面检疫监管的方法,以期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一、屠宰检疫监督的依据
1.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18年8月我国发生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后,广大生猪养殖场户损失惨重,疫情对社会经济也带来一定影响。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非洲猪瘟防控阻击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病毒已经在国内定植且污染面较大,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抓好动物防疫及屠宰检疫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程》(农牧发[2019]2号)《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农牧发[2019]5号)《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等规范性文件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等规章。
2.屠宰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新冠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食用、冷链运输和疫病防控等问题,公共卫生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在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流行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5月19日修订通过。
二、屠宰检疫监管方法
1.入场监督查验。一是查证验物。首先查验入场生猪检疫证明的真伪和是否在有效期内,纸质检疫证明需扫描二维码辨别真伪,已经实行电子检疫出证的地方,可以在牧运通等系统查看电子检疫证明。其次是核查相关信息,重点检查启运和达到地点、生猪数量、运载工具牌号,对达到地点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接着进行实物查询,重点检查运载生猪数量与检疫证明是否相符、是否佩戴免疫耳标,有无数量不符、未佩戴耳标等现象;最后在耳标管理系统查询,看免疫耳标编码是否为启运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放,有无证物不符等现象。二是询问货主或生猪运输人员,了解生猪运输途中饮水、发病等有关情况,有无中途增加、销售或抛弃生猪等现象。三是开展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消毒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建立消毒制度、落实运输车辆消毒区域、配备消毒设施及消毒药品,污水及污物是否无害化处理、是否建立车辆消毒记录等。运输生猪车辆卸货后,首先要及时清除粪便、垫料及其他杂物;其次按照由内向外、由上到下的顺序用高压水枪充分清洗车辆外表、车厢内表面、底盘和车轮等部位;接着使用0.1%苯扎溴铵、2%戊二醛等消毒液喷洒,静置15分钟后再次用清水冲洗,然后对车辆彻底晾干,以车辆内外表面无水渍、滴水为宜;最后记载消毒记录,建立车辆消毒工作台账。
3.屠宰场待宰间等场所消毒的监督。
(1)隔离间、待宰间消毒。 空圈在每批次使用后,首先要及时彻底清扫残余饲料、粪便及污物,其次用高压水枪清洗墙面、地面、水管、栏门、顶棚等,接着对墙面、地面等喷洒1%氢氧化钠或1%戊二醛等溶液,并确保充分湿润,静置2~3小时后再用清水冲洗,通风干燥。生猪在圈舍时,可采用1%戊二醛溶液全栏喷洒。
(2)屠宰及分割车间消毒。一是监督检查消毒设施设备和消毒工作开展情况。车间入口处设更衣室、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垫,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管,在人员出更衣室后,用紫外线灯管对工作服、工作靴及更衣室照射30分钟以上。二是监督检查屠宰及分割车间消毒情况,每天生产结束后,首先对放血道、地面、墙壁、工作台面、围裙、胶靴等用≥40℃的温水进行彻底清洗,然后用次氯酸钠(200毫克/升)、季铵盐(2500毫克/升)或二氧化氯(200毫克/升)喷洒,分别静置2分钟、10分钟、30分钟,最后用清水清洗。
(3)冷库消毒。重点监督检查消毒频次和消毒方法。空库每年至少消毒一次,首先进行除霜处理,然后用20%过氧乙酸(1~3毫升/立方米)加热后熏蒸,密闭12小时以上或用10%漂白粉(40毫升/立方米)喷雾消毒。冷库区产品消毒每周一次,使用次氯酸钠进行喷雾消毒。
4.非洲猪瘟检测的监督。一是监督样品采集,要求做到“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宰前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按照每批次中每100头随机抽取10头生猪全血,该批次不足100头生猪的按照100头计算,不足10头的全采。二是监督检测,对屠宰场非洲猪瘟的自检报告需要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三是监督检测样品等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废弃物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不具备条件的,屠宰场应当对检测样品等医疗废弃物进行高压灭菌后再予以深埋,严禁随意丢弃。
5.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处理方式分为委托处理和自行处理。一是监督自行处理屠宰场的集中暂存点条件。集中暂存点应当是独立封闭的区域,设置专用通道,不得共用场区净道,需具有防渗、防漏、防鼠、防盗等功能,易于清洗消毒,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配备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二是监督无害化处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制度。三是监督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开展情况,屠宰场兽医卫生人员必须按照肉制品品质检验操作规程规定实施肉制品品质检验,对确认为不可食用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屠宰各个环节记录的监督。监督屠宰场建立生猪进厂(场)及宰前登记、“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生猪屠宰及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运输车辆及防疫消毒、非洲猪瘟自检等7本记录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为2年。
三、屠宰检疫监管面临的问题
1.监管职能不清。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受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影响,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并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合并,有的更改为动物卫生中心。农业农村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依法落实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等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2022—2025年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农牧发[2022]6号)要求,对新任命的官方兽医进行动物检疫监督等方面培训,对在岗官方兽医进行动物检疫监督、动物卫生法学理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
2.检验监督人员队伍专业化能力不足。由于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任务重、环境差、待遇低,多数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设置正高岗位,加之机构改革期间暂停人员招考等原因,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扎根基层工作,造成现有人员只减不增的局面。因此,县级以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队伍专业化能力和发展后劲不足。
四、建议
1.理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的机构,加强与当地编制主管部门沟通,在现有的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能的机构中加挂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做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到位、工作职能划定到位、人员编制配置到位,确保动物卫生监督职责不落空、服务不缺位、工作有人干。
2.完善检疫监管制度。一是完善动物检疫与检疫监管同步实施的制度,做到动物养殖、屠宰等环节谁受理检疫申报谁负责检疫监管,杜绝重检疫、轻监管的现象发生。二是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检疫、行政执法之间沟通和合作,切实做到“以监促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三是建立官方兽医培训和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官方兽医职称(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的依据。
3. 提升检疫监管能力。组织实施官方兽医线上考试,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要鼓励官方兽医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要及时开展工作交流和专业技能比赛,不断提升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