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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拍文物“首案”一审宣判 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

2022-11-19

法人 2022年11期
关键词:预展胡某著录

庭审现场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违法人员将销赃渠道转移到了拍卖行业。一场秋季拍卖会牵出的倒卖文物案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的两件青铜器经鉴定均为西周时期的三级文物。两名被告人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也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以来,北京市查处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文物“第一案”。

被告人李某某和胡某被检方指控,于去年在北京朝阳区四季酒店,以北京观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通过将青铜器著录中的铭文錾刻到国家禁止买卖的青铜器上的方式,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有传承的青铜器,意图通过拍卖方式倒卖文物。

在此案侦办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案涉的百余件物品进行了委托鉴定。其中,两件出土自西周,用于烹煮的炊器——伯鱼作青铜鼎及郑羌伯作青铜鬲,经鉴定属于三级文物。其余的,大多属于现代工艺品。

去年,身为北京观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李某某,一直在筹备某知名拍卖公司举办的秋季拍卖会,计划让手中的部分青铜器在这场拍卖会上拍。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新中国成立前出土并且有明确著录和传承的青铜器才能在市场上合法流通。从事拍卖行当多年,李某某深知青铜器拍卖中的条条框框。为了骗取文物部门的审批,他从公司收集的资料里查找前人著录,然后通过邮寄的方式,让远在湖南的手艺人胡某根据著录里的记载,将铭文和族徽錾刻在青铜器上,并伪造了海外购买青铜器的发票。

点评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郑小强

本案中涉及的罪名是倒卖文物罪,该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经营买卖文物。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能构成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注意不能带头或者利用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国家对文物盗掘、倒卖等涉文物犯罪打击力度逐年加大,对文物市场的管理趋严,不管是通过文物拍卖方式,还是借助其他渠道,或是假借公司经营之名实行违法犯罪之实,违法犯罪分子都将没有容身之地。

在这样的“伪装”下,来路不明的青铜器就有了“传承”,一旦骗得文物部门的审批,便获得了合法拍卖的资格。而且这种造假手法非专业人士难以识别,一旦上拍,价格会成倍增长。根据证人证言,李某某给这两件青铜器设定的起拍价都在百万元级别。

秋季拍卖会于去年11月举行预展,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四季酒店。然而,其中的伯鱼作青铜鼎在预展前已被文物部门撤回了审批,郑羌伯作青铜鬲则参加了预展。也是在预展期间,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久,胡某在湖南省落网。事后,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给予了相关公司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两件青铜器的来历,李某某自称是委托人自海外购得。胡某却称,青铜器上面“有锈迹”“闻着有泥土的味道”,应该是刚刚“出土”不久。检察机关在指控两人构成倒卖文物罪的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指出,被告人錾刻铭文的行为不仅导致涉案文物本体和艺术价值被破坏,其承载的历史信息也造成了混淆。经鉴定,两件青铜器的修复费用共计2.2万元,鉴定费为3.6万元。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倒卖文物罪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两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和鉴定费用,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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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展胡某著录
著录格式执行GB/T7714-2015《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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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参考文献著录要求
本刊参考文献著录格式(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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