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活力
2022-11-19法人孟令星哈润楠
《法人》特约撰稿 孟令星 哈润楠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地位,区域法治作为地缘意义上的法学新概念逐渐进入学术视野。作为兼具市场主体和社会治理主体双重角色的企业,在参与社会治理时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综合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能力,打破主体边界,实现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挑战。
企业不仅是推动经济发展重要市场主体,更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社会经济组织。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呼应了区域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动企业可持续地参与公共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基于此,本文结合企业社会责任基本框架,简要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能力区域性差异,并针对现存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社会责任治理能力区域性差异
21世纪以来,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现,对国内乃至国际经济秩序、政治格局和治理结构造成了冲击,掌握着人力、物力资源的企业社会责任骤然上升。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转型攻关期,企业面临着创造经济价值与履行社会责任的矛盾。部分企业受短期效益驱动,出现社会责任缺失或伪社会责任行为。
西方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CSR的研究逐渐由关注商人个体的社会责任转向关注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社会责任。国内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价值效用以及社会责任内部治理机制等问题上,缺乏对于社会责任治理模式的系统性研究 。本文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框架,主要引用管理学家卡罗尔(Carroll)提出的四层次模型,即CSR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经济责任最初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在该过程中获取可接受的利润。 法律责任要求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经济目标。道德责任源于对伦理道德的期待。慈善责任是指社会对企业寄予作为良好企业公民的期待。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完全基于企业自愿,而非出于伦理道德。根据社会期待程度的不同,四种责任被划分为三类,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属于“被要求的(required)”责任,道德责任属于“被期待的(expected)”责任,慈善责任属于“被渴望的(desired)”责任。资源分配比例以经济责任为“塔底”依次向上递减。
随着国家在宏观层面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增强经济转型新定力、推动市场经济新融合,企业作为微观主体,其社会责任治理能力必然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相较于其他地区,东部地区企业受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社会责任表现最好。此外,自然环境、区域政策、社会文化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能力。上述因素在中外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差异上更为明显。
CFP
社会责任治理能力现存问题
长期以来,提供公共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主要依靠政府及事业单位,企业游离在社会治理边缘。随着中国不断“走出去”,中国企业必将受到国际贸易及竞争规则的影响,主动或被迫接受企业社会责任检验,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一是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配套制度不完善。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约束企业的行为,但相关条款比较分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边界与方法不明确。实践中,若要促使企业角色由“被管理者”向“参与者”“建设者”转变,必须通过完善制度厘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边界与路径,激发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为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合法合规的制度空间。
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缺位,治理能力成为“无源之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越强,但其履行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的能力却与之不相匹配。主要表现在:企业牺牲法律责任,如偷税漏税;企业违背道德责任,如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企业无视慈善责任,缺乏慈善公益意识。企业若仅以“不违法”为底线,对社会治理漠不关心,造成责任缺位,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将成为空谈。
三是企业区域差异显著,治理能力参差不齐。不同区域的企业面临着不同的营商环境、消费者需求和社会文化。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企业更注重企业文化和自身声誉,不会轻易触碰法律的红线,社会责任表现更好。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区域,企业更关注短期经济效益,守法成为企业经营的一般标准。不同区域企业在是否履行、履行方式与程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在源头上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能力的差距。
企业可持续参与社会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因此,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一次理念的飞跃,更是与区域协同、一体化发展相契合。同时,这对企业作为宏观社会治理的微观主体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如何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如何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以说,政府对于社会治理的“输血”是有限的,企业等社会治理主体实现“造血”才能实现角色转换。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优化配套制度设计,制定科学的社会责任履行计划。实现企业可持续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将软性的道德要求诉诸刚性的制度规范” ,并构建如诚信机制、信用评估体系等配套制度来优化制度设计。通过“外部责任内部化”使企业社会责任与战略目的融合,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发展。社会责任履行应考虑企业规模,大型企业应尽量全部遵守,中小企业合理评估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在能力范围内尽可能遵守。结合社会综合治理长期性、复杂性特点,做好企业社会履行的阶段性方案。
打破主体边界,加强企业与政府、行业协会等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首先,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责任的边界融合。社会治理过度依赖政府导致政府工作负担过重,效率降低。因此,部分社会责任应在一定程度上回归非政府主体,尤其如阿里巴巴这样的“超级企业”更应利用自身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的优势,与政府进行战略合作,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效率。支付宝小程序“i厦门”通过为市民提供一键挪车、购买景点门票等服务,助力厦门数字城市建设。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与行业协会的边界融合。随着主要矛盾变化,传统“企业-个人”的服务方式将无法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行业协会的出现恰恰解决了消费者需求多样化和企业资源、服务能力有限的矛盾,在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效率的同时,打通社会治理主体沟通路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再次,企业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边界融合。凯斯戴维斯模型表明,任何一个活动、产品、服务的社会成本应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社会治理中,企业良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将调动个人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同样有助于减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负担。
最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社会治理联动。现代产业链经济使得上下游企业之间联系紧密。尽管产业链经济增强了中国经济的韧性,但同时也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一旦遭遇极端情况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极易导致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整体下降,从而对社会治理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应当实现企业间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互动,构建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企业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