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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生命之源

2022-11-19法人银昕

法人 2022年11期
关键词:保护法长江黄河

《法人》全媒体记者 银昕

被誉为“中华水塔”的三江源

“2021年,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前的1.6倍。从2013到2021年,法院审理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的案件年均超过2000件,而2013年之前每年只有几十件;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五类案件共计17万多件。”9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中宣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用以上数据,说明了10年来中国环境执法之严格,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之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不断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制定修订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制定了20多部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夯实了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基础。

近10年来,中国在水生态治理方面取得丰硕成果。根据《中国环境报》的统计,10年来,I至III类优良水体断面比例提升23.3个百分点,达到84.9%,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基本得到消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治理“母亲河”

10年前,解决中国水资源生态危机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黄河的生态环境恶化,从上游开始。北京林业大学水土保持学院教授余新晓和贾国栋在2021年撰文分析,黄河脆弱的生态,有比较久远的历史成因。特别是黄河上游,这段黄河主要的清水来源,在历史上屡遭破坏。

首先,3500米以上的高寒生态脆弱区的森林被过度砍伐,湿地被大量开沟排水,上游流域的林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导致土地沙化退化,湿地面积萎缩;其次,黄河上游夏秋季草地载畜量超载1.42倍,而冬春季超载2.5倍,超出了黄河上游生态系统调节能力,进一步破坏了区域植被等生态要素;最后,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黄河上游流域一直存在滥挖乱采甘草、冬虫夏草等中草药活动,区域植被破坏严重。而且,黄河水污染严重,Ⅴ类、劣Ⅴ类水质所占比重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水资源十分匮乏的黄淮海地区,劣Ⅴ类水体占到四至五成。

为让黄河恢复生机,三江源国家公园黄河源园区进行大部门制改革,将青海省玛多县的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一体纳入管委会。经过多年治理,截至2021年,黄河干流全线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沿黄各省份水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资料图片

长江流域是中国经济的命脉区域,然而这是以长江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2016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确定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此后,在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中,长江沿线各地腾退岸线达162公里,滩岸复绿达1225万平方米。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迎来转折性变化,干流全线连续保持Ⅱ类水体。沿江11个省份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从2015年的45.1%提高到2021年的46.6%,对全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47.7%提高到50.5%。

针对长江物种多样性丧失的局面,“十年禁渔计划”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11月,长江沿岸15省市共开通举报电话758个,出动渔政执法人员158.3万人次、执法船艇14.5万艘次,清理“三无”涉渔船舶8840艘,清理违规网具26.2万顶,查办案件1.2万起,查获涉案船舶1618艘,查获涉案人员1.2万人,司法移送2355人。

2017年率先实施全面禁捕的长江上游一级支流赤水河,到2021年底,特有鱼类种类数由禁捕前的32种上升至37种,资源量达到禁捕前的1.95倍。鄱阳湖、洞庭湖、湖北宜昌和长江中下游江段江豚群体出现的频率明显增加,20年未见的鳤鱼在洞庭湖被重新监测到,刀鱼已能够上溯至长江中游和鄱阳湖。这些迹象说明,禁捕效果初步显现,生物多样性的危机正在缓解。

从环保督察到生态立法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公开表示,从2016年开始,将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督察巡视。

中央环保督察,是10年来一系列生态环境方面创新性制度的代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2016年至今,两轮督察公开曝光了262个典型案例,受理转办的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28.7万件,已办结或者阶段办结28.6万件,第一轮督察共问责1.8万人,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果、环境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中央环保督察,一批突出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近日,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介绍,第四、五、六批督察整改正在积极有序推进,“对一些重点督察整改任务,都会定期到现场盯办核查,有些是一个月一次,有些是两个月一次,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问题可能是一年一次,一些重点问题都会安排督察局同志到现场。每次的现场核查都要形成盯办报告”。

除中央环保督察外,其他制度创新如环保垂改、排污许可制度等,也对水资源等生态保护措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保护“绿水青山”的行动和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施行,一些环保不达标的企业纷纷在督察中“落马”,另一些企业在产业转移中以安全环保的方式实现了搬迁。

李女士在北京市大兴区经营一家印刷厂,主营业务是手提袋和礼盒等包装的设计和印刷,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创办以来,诸多北京市内的知名连锁酒店品牌就一直是其常年合作的客户。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和自2017年开始的非首都功能产业的疏解,李女士的印刷厂搬迁到了河北省保定市专门服务于印刷企业的工业园区。11月3日,李女士告诉记者,在工业园区的要求下,自己的印刷厂更新了设备,降低了废水排放,在符合新标准后,顺利继续投入生产。“并不是将以前的那些排放转移到了河北,而是企业进行全面的产业升级和执行更高环保标准。”李女士说。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之下,生态立法在近10年也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以水资源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措施,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开了诸多先河。比如,制定绿色发展红线,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据此,沿江工业园区内的高污染直排企业,被清退出长江沿岸。

此外,与过去各省份条块分割、各行其是、重复建设的做法截然不同,长江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建立流域协调机制,将 “九龙治水”变为“一龙管江”,要求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地方协作机制,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而将于2023年4月1日施行的黄河保护法,针对水资源短缺现状,专门规定了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建立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采取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水许可制度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地下水超采治理效果显现

与地表水相比,地下水也是重要的水资源。长期以来,中国一些地区长期透支地下水,导致区域地下水位下降,最终形成地下水位的降落漏斗。相比于地表水(河流、冰川、湖泊、沼泽)总量大、采用易、成本低、补充快的特征,地下水(井水、岩水)特征则是总量少、采用难、成本高、补充慢。

2010年前后,华北、西北和塞北这“三北”地区的地下水严重超采。以北京为例,数据显示,2010年,仅高尔夫球场的总耗水就将近4000万立方米,其中绝大多数是地下水。

严峻形势之下,北京市于2013年出台《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行动方案》,明确规定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并清退了其中6家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球场。

而就在长江、黄河立法之时,《地下水管理条例》于2021年经国务院颁布实施。“此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地下水开采和取用的规范性法规,针对我国地下水资源严重紧缺,特别是‘三北’地区地下水的现状,《地下水管理条例》作了有针对性的规范。”11月3日,合肥工业大学教授陶月赞对记者说。

随着治理地下水开采和取用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施行,地下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也正在改善。

中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华北地区是重点。随着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和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地下水开发利用严格管控与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华北平原地下水超采状况开始好转。治理区地下水水位与综合治理前相比总体回升,河湖生态环境复苏和地下水回补效果明显。

2022年3月,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之际,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杨得瑞介绍,近年来,各地根据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和超采区评价成果,制定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开展地下水超采治理,效果正逐渐显现。2020年地下水开采总量为892.5亿立方米,较2012年减少约242亿立方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水资源治理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大量人口的饮用水获得改善,废水收集与处理能力提升速度卓越,防洪工作持续创新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然而,水环境治理并不能一劳永逸,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持续发力,不断巩固治水成果,最终绘就中华大地“人水和谐”的生态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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