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省域循环经济效率评价与创新研究
2022-11-17吴飞美
吴飞美
(闽江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州 350108)
在资源环境问题突出、转型发展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我国兴起了循环经济研究与实践的热潮。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循环经济亦是被国际社会广为推崇和实践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我国循环经济在可持续、低碳、新常态等理念指导下,取得了可喜进展。未来,在“污染防治攻坚战”“绿水青山”“垃圾分类”等背景下,循环经济发展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循环经济是一项需要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诸多主体共同参与协作的复杂系统工程,其不同主体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它的内在本质就是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博弈。基于此,对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省域循环经济效率进行评价,有助于把握我国目前省域循环经济效率水平,同时,亦可据此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创新政策来完善我国省域循环经济的发展机制[1]。
一、 相关理论概述
(一) 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一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其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目前,广为接受的循环经济理论将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进程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从被自然支配的“农业经济模式”到“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模式”,再到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2],之后演变为现今闭环式、动态、良性的“循环经济模式”。可以说,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是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它既是环境经济与资源经济的全新结合,更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其可以同时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是一种科学的发展观、全新的发展模式[3]。循环经济实现了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根本转变,尤其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能源日趋紧张、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等复杂形势下,要想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循环经济[4]。总体而言,循环经济是在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依托先进的技术工艺、设施设备、管理手段、体制机制,对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进行调整优化和改造重塑,逐步建立起循环型生产方式与绿色消费模式,以实现能源使用节约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全程清洁化、垃圾排放无害化、废物再生高效化。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目前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等领域广为接受的一种学说,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在20世纪60年代,学者从企业经营中股东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为中得到启发,总结得出了“股东至上主义”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股东一味追求短期目标,其行为对职工、顾客和供货商等均产生影响,该模式的弊端逐步显现。于是,在20世纪80年代“股东至上主义”被打破,利益相关者理论出现[5]。国内外专家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是基于实现同一个目标而聚在一起的个体或群体,为了实现目标,他们投入物质资料、人力资源和金钱等,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6]。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不仅注重要素投入,同时也注重各主体之间的关联性。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应该强调长期价值或利益最大化,而非只注重短期效益。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然而,在循环经济实践中,各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导致利益博弈。从循环经济行为主体的视角审视,政府、企业、公众是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三个核心利益主体,三者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显示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因此主体间的利益也不一致,彼此之间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由此可见,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政府、企业、公众,分别作为宏观责任主体、微观责任主体、重要参与主体,在促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分析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行为与策略选择,有助于破解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价格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价格倒挂等“不经济”现象。
二、 循环经济利益相关者博弈行为分析
(一)政府
政府作为循环经济宏观责任主体,对发展循环经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追求的是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政府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通过协调以实现各方利益均衡,最终实现循环经济的发展[7]。环境作为一种非竞争性、地域性明显的产品,容易产生资源配置不当从而引发市场失灵,由此制约循环经济的发展[8]。此外,以现实物质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政绩观对循环经济发展也有较大影响。由于资源能源投入与产出效益未被纳入核算体系,地方政府在缺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动力的情况下,往往只集中于追求“GDP增长”而忽视社会效益,甚至有可能牺牲生态效益来换取经济效益。而对于循环经济,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样重要。因此,作为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代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应使三种效益协调发展,并以此为导向制定政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9],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引导和约束企业、公众行为,实现从生产到消费各个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
(二)企业
做决策的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这是“理性经济人”的设定[10]。而企业作为典型的“理性经济人”,相较于摸不着、看不见的环境效益,一定会选择经济效益[11]。作为社会产品生产者和污染物制造者,企业若想实现循环经济,则需要通过引进新技术、改变生产方式和清洁生产等方式降低污染,而这些行为无一例外的都需要企业加大投入、增加成本,因此企业不会主动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此外,生产者责任和污染者付费等制度没有得到企业的认可,也没有真正实施或推行,这使得企业污染成本低、代价小,企业容易冒险排污或以能耗物耗获取经济效益。
(三)公众
作为循环经济重要参与者,公众追求的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这里的公众主要包括个人和社会组织:个人是循环经济系统中主要环节的消费者个体,社会组织指各类以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为宗旨的团体。公众可以通过选择更加低碳的绿色消费生活方式成为循环经济的参与者,也可以通过监督企业排污、能耗等行为成为循环经济的监督者,同时公众也是循环经济的成果共享者。因此,充分发挥公众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有利于实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12]。公众是循环经济的积极参与者,而意识障碍和能力障碍制约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程度,这种障碍主要表现在意识观念落后和行为模式滞后。在传统经济中,人们的消费观和价值观是“人类中心主义”,即以个人物质享受为重点的生活方式,追求“过度消费”“高端消费”而忽视“适度消费”“绿色消费”,这种落后的意识观念和行为模式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公众能够推进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逐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 基于DEA-BCC模型的省域循环经济发展效率评价
(一)指标体系构建
笔者广泛听取高等院校及相关部门等循环经济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在遵照构建原则的基础上,借鉴他人的研究与实践成果[13-17,4],从数据的可靠性和获得性出发选取指标,在此基础上进行变量相关性筛选,剔除高相关或无关指标,最终建立起包括循环投入与循环产出2个二级指标以及8个三级指标的省域循环经济效率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我国省域循环经济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二)评价方法选择
第一阶段: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是运筹学和经济学中用于估计生产前沿的一种非参数方法,该方法通常被用来测量一些决策部门的生产效率。根据本文研究目的和内容,选择投入导向的BCC(规模报酬可变)模型,具体如下:
(1)
第二阶段,选取生产效率变化测算——Malmquist模型。早在1953年,对消费展开研究的StenMalmquist第一次提出Malmquist数量指数,而Rolf Fare等人将非参数的线性规划算法引入Malmquist生产率指数,开启了多投入与多产出的应用模式。在经济研究方面,Fareetal则创新性地将DEA与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方法相结合,两者配合使用使效率解析显得更为科学合理。基于Shephard提出的距离函数,Fare等人建立了Malmquist指数。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
如果M0>1,则代表t到t+l时期的全要素生产率处于增长状态。
如果M0<1,则全要素生产率在t到t+l时期没有增长,处于降低状态。
总而言之,与基于静态角度的相对效率评价方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相比,Malmquist指数优点在于反映被评价对象的效率值变化情况,是一种动态的评价。因此,将DEA模型与Malmquist指数这两种非参数评价方法结合起来,可以使得评价更为客观与准确。
(三)数据收集与评价
依照上述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相关统计资料进行查阅与整理,收集了30个省区市的相关数据。将选取的投入产出指标利用DEAP2.1软件进行处理,分别得到表2—表4数据:
表2(续)
表3 30个省区市2016—2020年DEA效率变化分类
表4 30个省区市2016—2020年Malmquist指数分析结果表
表4(续)
(四)评价结果分析
通过对上述2016—2020年30个省区市DEA评价结果(见表2)分析可知:30个省区市五年的平均综合效率为0.9696,说明其循环经济综合效率处于非有效状态;平均技术效率为0.9836,说明仍有提升空间;平均规模效率为0.9856,说明其循环经济发展规模可能存在冗余的投入要素。再从表3可知,2016—2017年规模效益递增的DMU从3个攀升至10个,随后又连年下降至3个。规模效益不变的DMU个数从2016年的20个下降至2017年的14个后又逐年增加,至2020年达到24个。而规模效益递减的DMU从2016—2019年基本稳定,2020年时下降至3个。整体数据表明:30个省区市的规模效率变化趋于稳定,循环经济的效率提升更多要从技术角度提升,这也与循环经济的发展途径一致。因为循环经济的发展不仅依靠生产要素的投入,还要依靠先进技术以提高效率。
表4的30个省区市2016—2020年Malmquist指数分析结果则更加全面深入地体现了30个省区市的循环经济效率动态变化。在技术效率变化方面,全国平均水平是1.004,可知2016—2020年我国循环经济效率有所提高,其中包括云南、黑龙江、福建等在内的9个省份的技术效率变化指数大于1,意味着五年内这些地区在循环经济效率方面取得了良好的进步,可以继续加大投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除此以外的四川、贵州和吉林3个省份表现不够突出,技术效率都小于1,表明在此期间其利益相关者配合不佳,技术效率发生了退步。在技术进步变化方面,北京、重庆、海南、湖南等共24个省区市的技术进步指数大于1,表明这些地区对技术效率较为重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以实现循环经济活动更有效的实施。宁夏、内蒙古、新疆等6个省份效率在0.9~1,属于技术退步状态,应该在着力提升技术水平的同时加强企业管理。在纯技术效率变化方面,平均值为1.003,意味着对投入资源的利用率有了小幅度的提升。其中纯技术效率指数大于1的省区市共计6个,而低于1的省份有贵州和四川,因此这些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加强资源配置,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才可以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在规模效率变化方面,整体规模效率变化指数的均值为1,其中规模效率指数小于1的省份包括湖北、广西、贵州和吉林。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单纯的提高技术效率或者单纯的提高规模不一定能够产生效率最大化,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互相配合才能更好地提升效益。针对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态势,应当树立系统化的发展观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省域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发展战略以提升各个省域的循环经济水平,实现我国循环经济大发展。
四、 我国省域循环经济创新发展的机制研究
(一)前提:优化政府监管机制
一是制定政策法规。只有健全循环经济法制制度建设,才能使企业承担责任,公众参与监督。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仅仅是影响循环经济效益的要素之一,相比而言,修复环境导致的较高投入将进一步降低循环经济综合效率,制约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国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断健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再生能源、节约能源、废物利用、回收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引导、规范循环经济发展。我国还要坚持立法与预防先行的原则,明确消费者、企业、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义务与权利,将生态环境视为自然资源并纳入国家公共管理范畴。同时,循环经济也受到消费政策和能源政策的影响,加之各省之间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储量、自然环境等存在差异,我国要因地制宜通过提供资金、降低税收、适度补贴等方式,有的放矢、各有侧重地优化循环经济发展布局。此外,要借鉴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经验,出台低碳通行证、碳关税、环境监测指标等循环经济壁垒,严打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林业保护、植树造林力度,并通过国际合作、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碳税交易等方式,提高我国的环境安全水平,提升我国循环经济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是完善激励机制。研究表明,五年间我国云南、黑龙江、福建等9个省份循环经济发展迅速,势头良好,投入产出效率很高,可以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及完善激励机制,全方位促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要坚持激励与约束共存的原则,健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通过提供资金补贴、损失补偿等方式,达到循环经济的转移支付目标。通过实施排污计量收费、排污权交易、征收污染税和生态补偿税、政府优先采购绿色产品等方式,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采取传统发展模式的企业给予惩罚,甚至使不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利润降至最少乃至为零。同时,要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资给予税收优惠,运用灵活、倾斜性的税收政策,吸引市场资本进入循环经济运作领域。可以通过高征税、免税、退税、减税、特殊的生态补偿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垃圾填埋税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绿税制经验,从征收燃油税、电力消费税、航空旅行税、垃圾处理税、污水税等方面着手,或通过资金奖励、社会捐赠、专项拨款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区域、园区、行业、企业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激励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尤其是对生态敏感区、工业集中区、重点污染区等地区加大关注。
三是营造良好氛围。不仅要针对企业加强循环经济宣传,也要加强公众循环经济意识教育。同时,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将民生、环保、生态、节能、降耗纳入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之中,落实各方利益相关者责任,建立税收减免、政策优惠、提拔任用等奖惩制度,降低绿色技术开发成本,提供低廉的环保设备与技术,增进政府部门及其领导班子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生态文化氛围,凝聚循环经济发展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相互监督的良好格局。当然,循环经济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离不开政府、企业、公众的参与。因此,要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发展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完善环境监察人员、企业环保负责人的责任追查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协调、监督和管理,并加大环保部门的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寻租行为。在政府引导、管理、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循环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媒体、消费者、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更应运用互联网思维强化循环经济监督管理,加强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信息发布和文化建设。除此之外,通过加强低碳文化建设、开展公交出行活动、加大公务接待监管力度、扩大绿色低碳采购范围等方式,进一步培育循环、绿色、低碳消费文化,营造浓厚氛围和良好风气。
(二)核心:完善企业责任机制
一是推进责任共担。进行循环经济实践首要遵守环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因此,要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制定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目标、步骤和措施,推进循环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研究表明,因利益相关者缺乏合作、配合不佳,四川、贵州、吉林等省份技术效率有所退步,制约着其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要建立责任共担、紧密合作机制,系统化、前瞻性制定协调经济、社会、生态共同发展的指标体系或评价参数,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园区、企业进行奖励,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行业企业,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排名以及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推行统一标准或制度等方式,形成互相激励、责任共担的格局。企业之间不再是简单的利益共享,同时也要风险共担,更重要的是要互促发展,通过建立废弃物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方式减少企业间的谈判成本和处理支出,形成更为强大的产业集群和产学研联盟。除此之外,还要推动供应、回收、资源化和市场化等各个环节的企业合作共生,有效整合优势资源,实施全价值链成本控制,重视不同主体在脆弱性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形成上、中、下游协同降本增效的长效机制。
二是加大技术投入。研究表明,我国省域循环经济的平均技术效率不高,投入要素冗余,循环经济技术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同时,相较于生产要素投入之产出效率而言,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提升之产出效率更高,这也是我国循环经济效率持续增长的关键要素,因此,加大技术投入理应成为我国省域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与重要抓手。我国应当在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建立涵盖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等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体系,加大技术研发配套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循环经济的产业化、集群化、生态化、技术化发展,改变投入产出不成比例的状况。为此,要建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技术,立足区域特色及其发展优势,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区域、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并创造各种条件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由此辐射推进循环经济在社会、区域等层面的发展。企业要着力攻关替代减量技术、资源利用技术、检查监测技术等循环经济核心技术,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重要保障。具体而言,要加快发展无害化技术或环境友好技术,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三废”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鼓励支持企业不断完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和技术专利的保护力度,提升循环经济型企业的技术含量和贡献度。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要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同时更要注重“可持续”战略,并将这种理念贯穿于全生命周期,做到提升技术水平与加强企业管理“两手抓”。
三是建立评估体系。研究表明,加强资源配置、提升利用效率,不仅是政府部门的重要任务,更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抓手,能够助推循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绿色GDP将环境要素、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国家或地区综合发展水平进行了更为科学、全面的评价。以此为导向,企业要树牢社会责任,遵循生态学规律,改革当前发展测评体系和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健全绿色GDP核算制度,统筹存量与流量、实物量与价值量、解析式与加总式、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核算关系,使其涵盖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内容。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企业排污、环境指数等监测系统,实时记录企业的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情况。当企业想要新建或改建项目时,应将检测系统的数据作为参考依据;制定不同产业和行业、企业和园区等运作过程中的生态建设指标,定期对相关产品的环境质量达标率、废弃物循环利用率、企业循环经济技术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为标准,对违规运作行为予以制约,对理性发展模式予以奖励;坚持污染者付费制度和排污者惩罚制度,并为节能降耗企业及其技术提供资金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在此过程中,借助绿色产品标识的认证和管理规定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循绿色采购制度,同时严格环境标志,生产优质的绿色节能产品。
(三)保障: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一是提高环保意识。发展循环经济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为此,政府要加大引导性政策的执行力度,设计环保发展宣传语,加强循环经济、低碳节能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循环经济利益相关者的环境维权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科技创新意识和循环经济共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能源保护观念,切实将环保、低碳、节能、减排等循环经济理念植入公民心中,并用生态理念驱动公众树立科学合理的生活价值观。同时,通过宣传绿色理念,加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同感,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特别是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让垃圾成为“放对”的资源,进一步加强资源配置、提升利用效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决策、民事、行政诉讼和赔偿等制度,推进环境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潜移默化、实实在在地影响学生的日常行为。
二是推进绿色消费。当前仍有部分民众还未树立起绿色消费、低碳生活的观念,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用水用电节约、包装袋重复使用等行为较难推广,仍存在过度消费、奢侈浪费等现象,这与未能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循环经济实践有关。而推行绿色采购、绿色消费等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是从根本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在社会层面上深入发展。通过系统化教育方式,引导民众养成节俭消费、健康消费、绿色消费、循环消费的行为模式,倡导人们使用环境友好的绿色产品和循环型产品。针对不同人群,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通过建立专业网站、发展废弃物交易平台、健全市场交易机制,让民众能够依托废弃物或旧物交易市场进行消费,借此建立循环经济利益相关者的共享、合作体系。
三是畅通参与渠道。单纯依靠提升技术或提高规模难以确保生产效率最大化,还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密切配合、紧密合作,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公民不仅享有环境信息知情权,同时也享有环境保护的监督权和环境危害索赔权,但是以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权益的案例少之又少。公众获得总效用的大小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获得的总收益大小有关,与政府的激励力度有关。为此,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举报平台,增强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操作性与可行性,发挥环境社团等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的重要作用,结合激励奖惩、业绩考核等方式,让公众直接参与决策、管理、监督过程,增强公众的主人翁意识。除此之外,要推动政府、企业与公众实现信息交流共享,政府要做到政务信息公开,发展环境信息服务业,逐步完善环境信息市场化运作机制,促进环保信息组织发展,建立循环经济信息交流、质量反馈平台,全方位确保循环经济信息的共建共享、公开透明、完备对称,改善公众参与边缘化、形式化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