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小区治理中的治理共同体及其构建
——基于武汉市S小区治理实践的个案研究
2022-11-17黄辉祥
黄辉祥 程 坤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并强调要不断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基层治理体系的“最后一公里”,社区治理有效关乎百姓民生、关系基层稳定。然而,从实践来看,社区治理面临双重困境影响着治理有效的实现。一方面,自上而下的行政管控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区精细化、精准化的治理要求,无法有效回应居民需求;另一方面,自下而上的居民自治由于治理资源有限、治理能力不强以及缺乏有效治理手段等问题,难以顺利开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通过治理重心下移,选择适宜的治理单元有助于破解社区治理困境。
治理单元的选择应以治理有效为标准,2黄辉祥、吴刚:《村民自治的治理单元究竟如何确定?——基于对既有实践探索与理论争论梳理的思考》,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3期。而规模适度是治理有效的组织基础3白雪娇:《规模适度:居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组织基础》,载于《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因此,选择合适的治理单元应以空间规模为依据。一般来讲,社区难以有效治理的制约因素在于空间规模过大,规模越大则治理成本越高,1侣传振:《单元规模、治理成本与乡村治理结构转型研究》,载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治理难度也相应增大。而小区规模适度、结构简单,将小区作为治理重心下移的基本单元,以小区治理有效推动社区治理有效具有可行性。一方面,“小区本身并不直接与基层政府行政力量打交道”2王杰、李斌:《治理单元下沉小区:党建赋能社区的有效实现形式》,载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可以有效避免行政化对小区治理的影响;另一方面,“小区居民之间往往因为房屋产权利益而相对容易形成共同的经济链接”3何绍辉:《治理单元重构与城市社区治理质量》,载于《思想战线》2020年第5期。,利益契合点较多,又因其规模适度,达成有效治理的成本与难度相应更低。小区的有效治理可以促进社区治理有效的实现。如何实现小区治理有效,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进路
研究梳理发现,在城市基层治理研究方面,学界过往较多聚焦于社区层面。围绕小区如何治理有效这一主题,从研究对象来看,多集中于关注老旧小区4周亚越、唐朝:《寻求社区公共物品供给的治理之道——以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为例》,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9期。、公租房小区5邓锋:《公租房小区的特征及治理》,载于《城市问题》2012年第8期。以及安置型小区6李艳丽、游楚楚:《空间转移与空间再造:拆迁安置社区治理困境及路径分析——以福建省龙岩市S安置小区为例的研究》,载于《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等特殊类型,其中就老旧小区治理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丰富的探讨;从研究视角来看,多侧重于从业主自治7王德福:《业主自治中积极分子的激励困境及其超越》,载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7期。、居民自治8高红:《小区居民自治的集体行动逻辑及其适应性分析——以青岛市镇泰花园小区为例》,载于《行政论坛》2018年第4期。等自治的角度展开,探讨如何达成有效的小区业主自治与居民自治;从研究切入点来看,主要围绕党建引领9汪善翔:《党建引领城市小区治理的创新实践——基于舟山市“兼合式”党组织建设的案例》,载于《地方治理研究》2021年第4期。、行政主导10戴祥玉、唐文浩:《嵌合式治理:行政主导下老旧小区“微更新”的实践探索》,载于《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9期。以及社会力量参与11徐晓明、许小乐:《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社区治理体系建设》,载于《城市问题》2020年第8期。等问题切入,就不同治理主体在小区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展开研究。总体而言,学界对于小区如何有效治理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因此,如何实现小区治理有效有待学理与实践层面系统而深入的探索。
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以来,学界对治理共同体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就其基本内涵而言,治理共同体是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12李永娜、袁校卫:《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与实现路径》,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以解决社会治理实际问题、回应社会治理需求为目的,13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载于《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基于互动协商、权责对等的原则,14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载于《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3期。在共同利益前提、共同责任担当及共同价值取向等共同意志驱动下,15方堃、明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逻辑内涵及形塑路径》,载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7期。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就其理论基础而言,包括国家—公共场域—社会三元结构理论16高晓波:《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理论与构建》,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马克思共同体思想17李增元、刘上上:《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及内涵阐释》,载于《行政论坛》2021年第4期。、中国传统共同体思想18范逢春、张天:《国家治理场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谱系、建构逻辑与实现机制》,载于《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等思想理论;就其构建逻辑而言,制度、动员及文化等结构因素与利益诉求、社会资本及主体协同等行动因素构成其外在条件与内在动力,19黄辉祥、刘骁:《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结构”与“行动”的互动——基于“结构—行动”框架的分析》,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6期。以强化人民本位的价值旨归、建设一元多核的宏观格局以及完善共生共融的协同机制为实践进路20郝园园、双传学:《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逻辑机理与实践进路》,载于《江海学刊》2021年第1期。。
作为回应社会治理问题的新视角,21张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及其构建可行性研究》,载于《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治理共同体为实现小区治理有效提供了方向与指引。一方面,从治理的角度出发,治理共同体强调多元协同共治,有助于整合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从而引导小区治理的外部力量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从共同体的角度出发,共同体是“基于自然意志,如情感、习惯、记忆等,以及基于血缘、地缘和心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1吴玉军:《现代社会观的批判和重建——对当代西方社群主义“社群”观念的一种考察》,载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处于共同体当中的人们彼此信任、互帮互助,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共同体有着较强的归属感与参与感,小区治理的内生性力量就诞生于此。质言之,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能够实现小区治理外部力量与内生力量的共同作用以推进有效治理。既有研究主要是从社会整体视角进行抽象层面的理论探讨,而在实践层面的考察略显不足,“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回应”2文宏、林仁镇:《多元如何共治: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现实图景——基于东莞市横沥镇的考察》,载于《理论探讨》2022年第1期。。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必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3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载于《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治理场域。为此,本文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立足于城市商品房小区这一治理场域,围绕治理有效与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展开研究,以期在拓展小区治理研究视角的同时,使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径更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三、实现治理有效:构建治理共同体的功能定位
小区治理有效既有赖于外部力量的支持,也离不开内生活力的作用。然而,政府、市场以及社会治理的失灵,往往导致小区治理的外部力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而小区治理的内生活力也由于治理场域的“陌生人社会”、居民个体的原子化以及集体行动的难以达成等困境而无法激活。在此背景下,突破小区治理所面临的多重困境以实现小区治理有效,需要构建治理共同体整合小区治理的外部力量、激活小区治理的内生活力。
(一)共治阻碍:多元主体的失灵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的深刻转型,小区治理的权力体系和结构由传统政府主导下的单一主体治理转变为多元主体共治,除政府组织之外的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也成为小区治理的主体,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力量在住宅小区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4田先红、张庆贺:《再造秩序:“元治理”视角下城市住宅小区的多元治理之道》,载于《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政府在指导小区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培育公民文化以及规范社团运作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实现小区有效治理,离不开政府这一权威主体。但是,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失灵问题时常存在。一方面,多数时候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小区治理,而是将社区居委会作为其在小区治理场域的延伸组织,布置落实各项行政事务。在此背景下,社区行政化趋势愈发明显,居民自治空间受到极大挤压。另一方面,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均等化的服务难以满足居民的差异化需求。此外,“政府决策同其他各种各样类型公共组织和私人企业组织的决策一样, 是有限理性的决策”5齐明山:《有限理性与政府决策》,载于《新视野》2005年第2期。,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政府在制定小区治理的公共政策时并不一定都是科学的、合理的。房屋供给与管理的市场化使得市场主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当中充当着重要角色,“市场主体在社区治理中最具效率和活力,能够敏锐地识别社区居民需求”6周红云:《社区治理共同体:互联网支撑下建设机理与治理模式创新》,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9期。,并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其在市场体系当中的竞争机制为居民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但是,市场主体不可避免的会遵循市场逻辑,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社区服务领域相当大一部分都是薄利、微利,甚至无利的”7黄家亮:《论社区服务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互构——以北京市96156社区服务模式为例》,载于《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小区同样如此。因此,市场主体在参与小区治理过程中会由于利益有限而参与动力不足。此外,从近些年关于物业与业主矛盾频发的诸多报道来看,市场主体参与小区治理可能导致治理走向失效。社会组织被视为弥补小区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失灵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独立于国家组织与市场组织之外,从事政府和私营企业“不愿意做、做不好或者不经常做的事”,具备非营利性、民间性以及志愿性等特征。8参见谢庆奎主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259页。社会组织参与小区治理,既可以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又不会受到利益驱动的影响,“有助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1刘春湘、江润洲:《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新格局中的作用》,载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但是,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先天发育不足”,导致社会组织参与小区治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例如,小区当中存在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能力有限、专业性不强以及治理资源不足等问题。
(二)环境障碍:“熟人社会”的消失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最早在《乡土中国》一书当中提出来的,他认为,正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和稳定性造就了农村具备“熟人社会”这一特征。在这个“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人们彼此之间相互熟知,培养了深厚的信任基础,基于血缘与地缘基础形成稳定的且不掺杂利益关系的信任关系。2魏银蝶:《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论“村改居”社区社会资本现状》,载于《社会与公益》2020年第10期。村民对于村庄有着极其浓厚的归属感与责任感,对待集体事务有着较高的参与热情与充足的参与动机,共同致力于实现村庄的“善治”。可以说,在“熟人社会”下更易于实现治理有效。改革开放以前,城市社会也能算得上是“熟人社会”。虽然不如乡村社会有着天然形成的血缘基础,但是,由于城市化水平较低、进程缓慢,城市居住规模不大,“安土重迁”思想观念浓厚,社会流动性也不强,地缘与业缘基础相对较为深厚。改革开放以后,城市社会日趋走向“陌生化”。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口流动,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城市人口向其他城市迁移,城市社会的稳定性被破坏,“熟人社会”的地缘基础逐渐消失;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住房体制的改革,“在城市居住空间从‘单位制社区’向‘商品房社区’转变的背景下,社区从居民构成相似、观念统一的‘低结构分化状态’转变为居民结构复杂、观念冲突的‘高结构分化状态’,原有的社区团结状态逐步消失”3王世强:《构建社区共同体:新时代推进党建引领社区自治的有效路径》,载于《求实》2021年第4期。。伴随着“熟人社会”的消失,“陌生人社会”逐渐形成,“陌生人社会”里“个体与共同体逐步疏离、个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弱化、个体与社会逐渐疏远……导致道德失范与治理失灵,社会团结受到了极大的冲击”4杨发祥、闵兢:《社会理性视角下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何以可能?》,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陌生人社会”的冷漠氛围造就信任危机,导致人际关系淡薄、互助精神式微。在此背景下,社会原子化风险不断提升、道德问题不断凸显。“陌生人社会”使得实现小区治理有效变得更加困难,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小区成为单纯的居住空间单位,居民难以形成对小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缺乏参与小区治理的动机与行动。
(三)实践难题:集体行动的缺失
作为解决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等治理主体失灵问题的有效途径,集体行动能够实现社区治理场域的主体共建、资源共用、成本共担以及成果共享。社区治理涉及公共产品的供给、公共资源的使用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这些公共事务的属性决定了治理显然不能只依赖一家一户的单独行动,需要集体行动以达成合作与协同。5佘湘:《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及其解决——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5期。小区治理同样需要集体行动,可以说,集体行动的达成与否是评判小区治理有效的标准。但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集体行动困境不容忽视。所谓集体行动困境,即“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者集团的利益”6[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其本质就在于个人的理性并不一定带来集体的理性。小区里拥有着共同利益的居民,理应共同采取行动以促进集体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事实却是,居民的个人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在实践中,“理性的居民个人为集体利益而行动不足,甚至出现损害社区集体利益的行为”7陈标、艾凌:《社区居民集体行动:困境与激励》,载于《开放导报》2017年第6期。。就如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而言,有学者梳理了西方社会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四种方案8胡涤非、孙亚莉:《集体行动困境的产生与化解》,载于《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第三方强制力方案,强调依靠政府权威强制达成集体行动;市场解决方案,旨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动协调以驱动个人做出理性选择,采取合作策略以达成集体行动;社会资本解决方案,旨在通过信任、互惠、网络等要素的作用促成自发合作,以化解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自主治理解决方案,旨在依靠自我组织与自治来产生集体行动。政府与市场这两种解决方案,如前文所述,都存在失灵问题而无法生效,社会资本的解决方案由于“陌生化”的小区缺乏信任、互惠以及参与网络等必要基础实施起来也尤为困难,而自主治理的方案会受到居民有限理性与治理能力不足等问题的制约而无法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单纯的政府、市场、社会资本以及自主治理等方案都难以破解集体行动的困境。
(四)整合与激活:治理困境的突破
作为突破小区治理困境、实现小区治理有效的关键举措,构建治理共同体有助于从三个方面突破当前小区治理多重困境:第一,整合小区治理多元主体,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共同治理与良性互动。从治理主体的角度出发,治理共同体“强调多元主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以命运与共、团结协作的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治理”1周红云:《社区治理共同体:互联网支撑下建设机理与治理模式创新》,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9期。,从而实现多元主体优缺互补,防止多元共治流于形式,突破治理失灵困境。第二,重构小区治理场域的“熟人社会”,唤醒小区居民的情感认同性,增强邻里信任,促进互帮互助,激发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小区从地理空间单位向共同体的转变。社区共同体的核心要义在于熟人化、社区认同、邻里信任与互助化。2参见熊易寒:《社区共同体何以可能:人格化社会交往的消失与重建》,载于《社会科学文摘》2019年第9期。第三,营造小区居民的归属感与集体感,“个体行动有可能嵌入集体行动的前提是,个体对其所属共同体具有强烈的归属感”3张景平:《社区公共空间治理中居民集体行动的困境与出路》,载于《城市问题》2015年第9期。。同时,更加凸显小区内的共同利益,平衡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从而使得小区居民在实现自身利益偏好过程中采取合作的策略,促进集体行动的达成。
四、S小区的实践:构建治理共同体的案例描述
S小区是一个典型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小区地理位置优越,周边医疗、教育、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内部配套设施齐全。居住于此的居民本应享受美好的生活环境,生活幸福感较强。但是,基于对S小区近20年治理历史的长时段考察发现,在前15年的治理实践中,该小区一直难以达成有效治理。2020年武汉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成为小区治理变革的重大契机,小区治理实现了从长期治理无效到有效治理的“华丽蜕变”。
(一)外部力量失灵:市场导向的治理乱象
20世纪90年代,城市住房体制改革拉开了住宅商品化的序幕,商品房小区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型态。商品房小区“住户彼此之间既不拥有曾经的单位制小区居民共享的业缘联系,也不像老城区的居民一样拥有长期的地缘联系”4谢桂华、王小榕:《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社会关系转变》,载于《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3期。,居民异质性程度较高。S小区居民多为外地来汉定居人员、从事工作行业差别化显著。小区居民大多互不熟悉、邻里交往有限,小区“陌生人社会”特征明显。在“陌生人化”的治理场域下,小区缺乏必要的社会关系网络,组织开展居民自治难度大、成本高,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物业公司在社区的赋权下成为小区治理的责任主体。自2004年有业主入住以来,小区物业既扮演着物业管理者的角色,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也扮演着社区指令执行者的角色,履行社区的各项管理指令。以市场性力量作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导力量,既有助于减轻社区治理的工作压力,也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但是,市场主体治理失灵问题不容忽视。具体来说,其一,服务质量难以获得居民认同。由于物业工作人员多为武汉原住居民,出于一种本地人的优越感,对外地来此定居的业主态度傲慢,在工作过程中不注重服务质量。其二,擅提物业价格损害业主权益。2006年5月,小区物业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将原定的物业费单价从0.9元提高到1.3元,引发小区业主强烈反对。其三,未经同意占用集体设施。2006年10月,开发商及物业在未以任何形式告知业主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安排二期开发的大量运输车辆从一期小区道路内通行,造成小区内存在着交通安全隐患和拥堵问题,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二)内生活力不足:长期存续的治理困境
市场主体失灵导致居民利益受损,理性的居民个体为维护个人利益选择合作而采取集体行动。面对物业的种种作为,小区业主自发组织起来开展集体维权。起初,小区业主试图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在交涉过程中,物业无视业主诉求,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为维护个人利益,防止侵权事件再次发生,以业主中高校教师为代表的“精英群体”发挥了极其关键的“领头作用”。正是在“关键群体”的带领下,小区业主放弃继续同物业协商,积极对接社区和街道,组织召开全体居民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80户业主以124票赞成,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对此,物业公司发布一份声明予以回应,质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甚至,在小区内拦截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并暴力殴打以示警告和发泄不满。小区内暴力事件被当地多家媒体报道,面对舆论压力以及居民的强烈反对,原有物业最终退出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招聘新的物业公司。自此,小区居民回归平静的生活,先前涉及房地产开发与业主利益冲突等问题逐渐得以解决。虽然不会再出现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冲突纠纷,但是小区内诸如公共空间的私人占用、车辆的乱停乱放以及乱丢垃圾等问题依旧存在,邻里之间也因此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影响着小区的正常秩序。于是,有居民提议由业主委员会对接物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但由于日常琐事利益驱动不足,难以形成集体意志,所以无法求得一致性解决。直至2019年年底,小区治理一直也都未发生过实质性改变。
(三)内外双向发力:转机迎来的治理有效
基于灾难研究的视角,有学者认为,“共同体是指一个人们为了彼此聚集在一起来保障彼此安全的群体”1Steve Matthewman、Shinya Uekusa,"TheoriZing disaster communitas",Theory and Society,Vol.50,Number6,2021,pp.1-20.,“是灾难发生时社区内即兴产生的社会联系和自发的相互支持”2Linda Jencson,"Disastrous Rites:Liminality and Communitas in a Flood Crisis",Anthropology and Humanism,Vol.26,Number1,2001,pp.46-58.。塞缪尔·亨利·普林斯认为,灾难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社区服务、形成利他主义行为模式、将能量转化为行动、捍卫法律和秩序以及发挥慷慨、同情和互助等社会美德方面”3Samuel Henry Prince,Catastrophe and social change,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20,p.58.。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突如其来的“灾难”在危及居民生命健康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S小区的治理。疫情凸显出维护集体生命健康的共同利益,使得原本原子化、个体化的小区居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社区的指导下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防疫期间,居民集体情感不断升温,“陌生人社会”的僵局被打破。共产党员与积极分子挺身而出,带动了一大批居民加入到抗疫志愿者队伍,小区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团结局面。最终,小区成为武汉市为数不多的“零感染”小区之一。与此同时,为充实基层防疫力量,筑牢社区(村)第一道防线,自2020年2月开始,湖北省开展了党员下沉社区(村)系列活动,将省、市、县(区)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党员下沉到社区(村)当中。通过党员下沉,S小区原有党员得以整合起来,成立临时党小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小区党员力量被充分激活,使得整个小区重新被组织起来。物业、业主委员会、居民等多方合力开展常态化防疫工作,组织规范停车、文明养狗以及纠纷调解等公益活动。在此基础上,借助微信客户端组建小区家园群,通过线上平台的搭建,既能够及时反馈小区治理当中的问题,也能够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促进邻里之间的互动。总体而言,党员下沉激活小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得业主委员会、物业、业主等多元主体形成良性的合作共治关系,避免了多元共治流于形式;共同抗疫的生死经历,推动了小区“熟人社会”的重构,小区居民从原来“陌生的老邻居”变成“熟悉的新朋友”;居民对小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不断增强,参与小区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升,集体行动的困境得以突破。小区治理共同体形成,治理走向有效。
五、实现治理有效:构建治理共同体的路径探讨
S小区实现从治理无效到有效治理的转变,是治理共同体整合小区外部力量、激活小区内生活力推动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既有赖于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也离不开基于共同利益诉求、邻里情感联结、关键群体动员以及科学技术运用等要素的共同作用。S小区的实践经验表明,从治理主体整合、小区情感重塑、共同利益驱动、集体行动参与、科技手段赋能五个方面着手推动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具有可行性。
(一)主体整合: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构建责任共同体
责任共同体要求处于共同体当中的各个主体合理分工、彼此担当、共同尽责。现代治理理念强调多元主体共治,政府、市场、社会以及居民都构成治理的责任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落实到小区治理场域,如何使得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小区治理并履行职责,既是构建责任共同体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小区治理有效的关键所在。有学者指出,政党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其逻辑起点在于突破基层政权悬浮化造成难以有效组织原子化与碎片化个体的困境,1彭勃、杜力:《“超行政治理”:党建引领的基层治理逻辑与工作路径》,载于《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1期。政党嵌入基层能够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主体活力,实现基层治理秩序再造2陈亮、李元:《去“悬浮化”与有效治理:新时期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逻辑与类型学分析》,载于《探索》2018年第6期。。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具有强大的主体整合、社会动员与政治引领功能。
S小区得以走向治理有效,正是下沉党员整合小区内分散的党员,成立临时党小组,激活小区内党员力量,以此构建小区内的有效领导核心。在基层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市场、业主委员会、居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建立合作互助机制,达成协同共治,突破单一市场主体治理的现状,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动员与资源协调。因此,实现小区治理主体整合离不开基层党组织的领导。通过基层党组织的介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塑造强有力的治理共同体领导力量,弥补小区治理场域权力弱化问题,将小区治理场域中碎片化、孤立化的主体整合起来,编织起多元合作的治理网络,从而形成小区治理的责任共同体。
(二)情感重塑:以熟人社会为基础构建情感共同体
情感共同体,即共同体内成员对所属共同体有着相对较为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在传统乡村“熟人社会”里,由于有着深厚的血缘与地缘基础,大家在长此以往的密切交往中形成较为一致的价值观,对所处的村庄有着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然而,现代小区“区而不社”3顾东辉:《从“区而不社”到共同体:社区治理的多维审视》,载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生活在小区中的人们彼此陌生,没有密切的交往,公共生活的缺失造成公共精神的缺失,难以形成情感上的归属感与心理上的认同感。而“熟人社会”下居民会在心理上产生归属感,彼此间会更加团结,从而对集体生活与文化价值有更强的认同感。4王泗通:《“熟人社会”前提的社区居民环境行为》,载于《重庆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因此,塑造情感共同体需要重构小区内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构建情感共同体的先导。
S小区之所以能够从“陌生人社会”转变为“熟人社会”,关键在于建立起小区居民之间的情感联结,通过情感联结的建立逐步摆脱治理困境、走向良性发展之路。5黄辉祥:《情感联结再造:家户双向性的历史转型与乡村治理》,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情感联结是“熟人社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而居民之间的熟悉、信任和认同是情感联结的基本因素。在抗击疫情过程中,S小区全体居民团结一致、互帮互助,彼此之间相互熟悉起来,信任感不断增强,邻里情感不断升温,情感联结于无形之中建立起来。由此可见,在日常治理过程中,通过开展各类公共活动等方式,塑造小区共同情感和集体记忆,增加小区居民之间的互动联系,在互动中逐渐熟悉,在熟悉中产生信任,在信任下形成价值和情感认同,有助于实现小区从生活共同体到情感共同体的转变。
(三)集体参与:以关键群体为媒介构建行动共同体
行动共同体强调共同体成员的集体行动和集体参与。小区治理内生性力量未能充分激发并运用起来,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居民参与意识缺乏、参与意愿不强,缺乏集体行动。居民集体参与既是实现治理有效的评判标准,也是构建行动共同体的重要手段。达成集体行动、实现集体参与需要开展有效的社会动员。社会动员的本质是将分散的居民进行组织化,通过居民集体行动的低成本来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其直接目的是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主体性。6毛一敬:《党建引领、社区动员与治理有效——基于重庆老旧社区治理实践的考察》,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4期。小区当中的关键群体往往是社会动员的有效力量,在动员过程中很好地起到组织、领导以及凝聚的作用。关键群体不仅包括小区当中的一些有能力、有地位的精英人物,也还包括有意愿参与到小区治理当中的积极分子。
S小区的业主在与小区原先物业公司进行博弈的过程中,以高校教师为主要代表的关键群体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在关键群体的带领和动员下,小区才得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以集体的形式开展维权。而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同样是关键群体冲锋在前,带动了一大批居民参与到小区志愿服务当中。关键群体发挥动员媒介作用的机制在于,其与普通居民基于生活共同在场积累的社会关联。1毛一敬:《党建引领、社区动员与治理有效——基于重庆老旧社区治理实践的考察》,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4期。在这种社会关联下,通过人情、面子以及带头示范的方式能够开展较为有效的动员,将原来分散的居民组织起来参与到小区治理当中,提升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培育小区治理的内生性力量,从而达成有效且可持续的集体行动。
(四)利益驱动:以共同利益为支点构建利益共同体
“当前转型中国社会的重要特点就是利益分散化,政府所倡导的公共利益、社会组织所追求的社会公益、企业追求的市场利益以及公众的个人利益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化特征。”2姜晓萍、田昭:《网络化治理在中国的行政生态环境缺陷与改善途径》,载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小区治理的多元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正是如此,不同主体在治理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冲突与博弈,导致治理走向失败,集体行动的困境就在于此。“共同利益是促进个体互动和集体行动的内驱力”3张艳、曹海林:《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机理及其实践路径》,载于《中州学刊》2021年第11期。,在缺乏血缘与地缘关系基础的小区治理场域,以共同利益为纽带来构建利益共同体显得尤为重要。
S小区前期市场治理失灵的乱象下,业主与物业之间展开的维权博弈正是利益诉求不同所导致的,而业主正是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才得以采取集体的方式成功维权。小区取得“零感染、零疑似”骄傲的抗疫成绩同样遵循着共同利益驱动的逻辑。因此,构建利益共同体关键在于共同利益的发掘。通过发掘共同利益,寻求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形成利益诉求的最大共识。在利益诉求共识的驱动下,既能够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治理当中,也能够使得不同治理主体为实现共同利益而放弃博弈与冲突,选择合作与协同,朝着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五)科技赋能:以“互联网+”为手段构建网络共同体
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不仅改变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也给公共事务治理带来重要变化”4杨宏山:《“互联网+基层治理”效能提升的行动路径》,载于《人民论坛》2021年第34期。。信息技术的运用已经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5王建红、冉莹雪:《大数据时代下省域现代化治理探索——基于浙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与启示》,载于《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互联网+治理”深度融合更是成为解决各种治理性难题的一种典型思路。对于小区治理来说,同样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科技支撑为小区治理提质赋能。
S小区治理有效的实现,“互联网+治理”发挥着重要作用。正是通过互联网移动信息技术等手段的运用,打造小区治理服务平台,开辟居民参与小区治理的新渠道,在小区治理场域实现“互联网+治理”深度融合,构建起网络治理共同体。网络治理共同体推动实现小区治理有效的重要功能在于,一方面,突破物理阻碍,在信息传播层面“形成平面化、去等级化、去中心化的传播网络,能有效促进治理主体之间、社区居民之间以及治理主体与居民之间的相互沟通”6田先红、张庆贺:《新时代的互联网与基层社区治理:机遇、挑战与超越》,载于《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从而降低小区的治理成本与居民的参与成本,也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精准化、便利化的服务;另一方面,构建起小区内网络公共生活,增加居民的互动与联系,弥补小区公共生活缺失、邻里交往有限、社会网络缺乏等问题,培育小区内部的“公共性”。
六、结语与讨论
与社区这一治理单元受到实践与理论层面极大地关注不同的是,小区这一层级往往被忽视。作为社区构成的基本单元,小区治理有效与否直接影响社区治理有效的实现,而社区治理有效又关系到基层治理有效。质言之,基层治理有效最终还是要回到小区治理有效这一层级。新时代小区如何实现治理有效,理应成为当前党和国家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重大课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命题既指明了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指向,也回答了新时代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更为小区有效治理提供了思路与指引。治理共同体基于治理与共同体的双重特征,具有整合小区治理外部力量与激活小区治理内生活力的双重功能,能够破解小区治理面临多元主体失灵、“熟人社会”消失、集体行动缺失等多重困境,推动小区治理有效的实现。聚焦于商品房小区这一治理场域,通过对武汉市S小区长时段的个案观察,S小区从治理无效到有效治理的转变,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构建治理共同体可行路径: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构建责任共同体,以熟人社会为基础构建情感共同体,以关键群体为媒介构建行动共同体,以共同利益为支点构建利益共同体,以“互联网+”为手段构建网络共同体。
诚然,作为一项个案研究,本研究具备一定的典型性与深入性,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以单个商品房小区的治理实践为案例难以实现治理情景的全面覆盖,小区治理有效的实现受制于小区本身内部条件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因小区具体情况而异,外部因素也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如何实现不同阶段、不同情景下小区的有效治理,还需要立足于未来更为丰富的学理与实践层面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