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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理论逻辑、实践困境和对策建议

2022-11-16林志刚张跃文

湖北社会科学 2022年10期
关键词:经理层董事会金融机构

徐 枫,林志刚,张跃文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较于实体企业更值得关注,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具有较弱的信息透明度、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更加多元化的经营目标(Adams 和Mehran,2003)。[1]无论近半个世纪以来周而复始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还是近年来国内险些酿成系统性风险的明天系、安邦系等金融机构盲目膨胀,都一再暴露出西方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在抑制金融机构负外部性方面日渐乏力(Williamson,1979)。不可否认,现代企业制度在提升金融机构治理效率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抑制金融企业“不当而合法”行为的负外部性较为乏力。比如,通过资金空转和关联套利获取不当收益,变相增加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利用内幕信息获取收益或者止损,加剧市场波动;借入高风险资金炒作股票甚至谋求控股股东地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等。这些行为未必违法违规,但危害公众利益显而易见,也对国家金融体系安全造成冲击。抑制金融机构选择微观最优而宏观次优的经营策略,不仅需要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创新治理原则和措施(BCBS,2010;Strouhal等,2012),[2][3]更需要数量更多的微观主体结合政治制度进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践探索。长期以来,国内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设计奉行的是“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相关研究聚焦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引发的金融机构风险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等问题(高晓红和徐凯,2005)。[4]随着公司法进步主义运动兴起,股东利益最大化开始受到广泛质疑,如何确保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目标实现,成为公司治理机制设计的挑战(Johnson,2017;薛前强,2020)。[5][6]

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治理不仅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率,而且能够确保业务合规和控制风险,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负外部性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企业党建工作深入推进,尤其是《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 号)颁布以来,一些国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党的领导嵌入公司治理路径,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模式(高建平,2019)。[7]与此同时,一些具备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开始设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监督和纠错作用,不仅可以抑制激进经营行为和增强风险管控意识,还能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我们认为当前探讨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极为必要,不仅有助于实现国家战略与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相结合,而且能抑制金融机构行为的负外部性,为金融改革发展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一、文献综述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效应是研究党组织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关系的基础。相关文献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商业银行相较实体企业更为特殊,如市场竞争性弱导致外部治理失效、主要债务来自储户导致债权人约束机制有限,以及治理目标包括债权人利益保护和金融体系稳定(Mullineux,2006),[8]银行治理更加强调存款人利益保护、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施加更强的监管力度。现有文献主要围绕银行治理结构对财务业绩和风险控制影响。Andres 和Vallelado(2008)[9]检验美国银行业董事会结构和财务绩效关系,发现董事会规模和构成对银行绩效影响显著。谭兴民等(2010)[10]实证检验上市银行董事会结构与绩效关系,发现银行绩效和董事会规模负相关,与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正相关。陈其安和刘艾萍(2015)[11]检验了上市银行效率和公司治理关系,发现成本效率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U”型关系,与董事会规模存在倒“U”型关系,与管理层持股比例正相关;利润效率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倒“U”型关系,与管理层持股比例负相关。关于股权结构和银行风险关系存在“道德风险假设”和“公司控制假说”两种观点(Merton,1977;Gorton 和Rosen,1995)。[12][13]孔爱国和卢嘉圆(2010)[14]发现上市银行信用风险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正相关,王晓枫和吴丛根(2011)[15]则发现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信用风险和股权集中度负相关,国有银行信用风险和股权集中度正相关。Pathan(2009)[16]实证研究表明董事会规模和银行风险正相关,王倩等(2007)[17]则证实两者负相关。二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保险机构在产品结构、治理原则和治理机制方面较为特殊,对其治理问题探讨能够更好地理解金融机构治理全貌(Mayers 和Smith,1988)。[18]率先展开探索的是Spiller(1972),[19]该文充分比较了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险公司绩效差异,并指出决定因素是公司所有权差异。随后文献逐渐增加,大多围绕公司治理对组织绩效和风险承担的影响(Boubakri,2011)。[20]张扬等(2012)[21]从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等方面比较了2008 年次贷危机前不同组织形式保险公司治理差异性。次贷危机后,国内保险机构治理研究开始迅速增加。郝臣等(2018)[22]以2008—2017 年保险领域五大国际期刊240 篇公司治理文献为研究对象,从公司绩效、公司效率和风险承担等视角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凌士显和谢清华(2015)[23]检验了董事会特征与保险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发现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负相关,独立董事比例、女性董事比例、金融背景董事比例、法律背景董事比例等与公司绩效正相关,而教育背景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负相关。李艺华和郝臣(2019)[24]考察了外部监管和产品市场竞争两大外部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发现这两类治理机制均发挥作用但效果存在差异。三是证券企业的公司治理效应。杨斌(2008)实证检验了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和财务业绩的关系,发现财务绩效与股权集中度正相关,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现倒U 型关系。冯根福和丁国荣(2011)[25]实证检验了证券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效率的关系,研究发现经营效率和股权集中度、管理层规模正相关,和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负相关。沙浩(2011)[26]实证检验证券公司治理对经营效率和市场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经营效率和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正相关,和董事会规模负相关;市场风险和董事持股比例正相关,和独立董事比例无关。

党组织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也是研究党组织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关系的基础。相关文献大致包括两类:一是探讨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法理基础。李东方和李崇军(2011)[27]围绕党委会“该不该”和“能不能”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相关争议进行法律评析。蒋大兴(2017)[28]围绕政治参与和经济参与、集中嵌入和分散嵌入等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若干焦点进行学理解释。陈晓华和刘新刚(2019)[29]以“利己和利他经纪人”假说为出发点,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学理阐释。二是对治理效果进行检验。王元芳和马连福(2014)[30]实证检验党委交叉任职对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发现党委会与董事会交叉任职会增加代理成本,党委会与监事会、管理层交叉任职能降低代理成本,党委副书记兼任董事长、总经理或监事长抑制代理成本效果显著。石冰和王运陈(2020)[31]实证检验党委交叉任职对国有上市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发现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增加创新产出,这一效应在中央企业更显著。王元芳和葛晓舰(2018)[32]实证检验董事长兼职对国有上市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发现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显著增加公司财务风险,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则显著降低财务风险。在破产制度、控制权市场缺失环境下,金融机构大股东和经理人道德风险相较实体企业更为严重(王运通、杨婧,2019)。[33]同时,金融机构党建工作环境与国有实体企业存在差异。譬如,党务人员薪资相对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业务能力不突出等。

从现有文献来看,专门针对党委领导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极少。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是程凤朝和李莉(2012)对国有控股银行党委领导和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为本文测度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量化分析指标。现有文献借鉴价值颇高,但仍有若干未尽之处:研究对象覆盖性方面,主要针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没有涉及证券和保险等主要金融业态,也没有关注非国有金融机构。研究对策时效性方面,不仅较少考虑党的十八大以来企业党建深入推进,尤其是党建写入国有企业章程和非国有企业设立党组织的现实,而且极少关注近年来金融机构探索党委领导和公司治理相结合的实践创新。

基于对A 股上市金融机构党建工作的实地调研和实证评估,本文系统研究了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理论逻辑、实践困境和对策建议。相对既有文献,本文研究贡献如下:一是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首次试图回答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理论逻辑。二是以“交叉任职”为测度,定量衡量了党组织参与商业银行、证券企业和保险企业等金融机构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和监事会治理的实践进展。三是借助调研方法,系统分析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困境和根源,为金融领域完善党的领导提供了针对性建议。

二、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理论逻辑

(一)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极为必要

一是党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需要下沉。金融事务攸关党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金融系统党建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坚强领导和正确部署下,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金融领导、金融监管和金融运行体系,逐步完善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显著提升了金融行业竞争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但是近几年来,金融领域也出现了明显的资金脱实向虚现象,不仅严重挤压了实体企业融资空间,而且形成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为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良性轨道,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金融系统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金融领域得到落实”。贯彻落实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不仅需要从宏观金融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政治领导和战略引导,而且需要从微观金融机构治理方面进行战术指导和落地支持。

二是维护金融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十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维护金融安全需要“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推动金融机构切实承担风险管理责任”。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交叉性、传染性等特点,不仅需要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精准识别,而且有赖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来降低金融业务风险。从已披露金融案件情况看,内部人员能够成功实施欺诈行为的金融机构,也是公司治理形同虚设的金融机构。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通过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保证对重大战略有效掌控;通过政治思想教育和监管法规教育约束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能够减少灰色商业行为和抑制金融风险隐患。

三是规范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刻不容缓。根据中央巡视组金融专项巡视反馈,不少国有金融企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支持小微企业责任担当不够、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放贷和以贷谋私等不规范经营现象,背后根源都是企业党建工作长期弱化所致。譬如,党的领导意识淡化,党委书记习惯被称“某总”“某董”,而非“某书记”;党务部门边缘化,党务工作者“矮人一截”;党组织覆盖面不足,海外分支机构难以建立党组织等。杜绝国有金融企业不规范经营现象的措施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探索国有金融企业党委和公司治理结构权责明确、有机融合、运转协调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

四是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可选之策。近年来,部分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激进、风险管控意识薄弱,不仅加剧自身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而且成为金融体系动荡的制造者。根据银保监会通报,涉及重大案件的民营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党的领导虚化、治理架构有形无实、股权关系不清晰、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集团管控失灵等公司治理问题。促进民营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可选之策是,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金融机构设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监督和纠错作用,强化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四个意识”,贯彻党的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商业行为遵纪守法。

(二)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切实可行

一是党纪党规颁布为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供了方向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党纪党规,明确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章党纪党规不仅是金融机构党组织开展政治工作的程序指引,也是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

二是企业党建制度为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依据。2013 年9 月,中办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党委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13〕5 号);2015 年9 月,中办印发《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上述企业党建制度不仅清晰阐明了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独特优势和战略意义,而且详细规定了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国有企业领导教育管理和履职监督、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等职责。企业党建制度为金融机构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结合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是组织覆盖能力为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供了政治基础。近年来,金融机构党组织覆盖率不断增加,党员员工比不断提高。根据中组部统计,2018 年党员总数突破9000 万人,党的基层组织461万个;建立党组织的公有制企业18.1万家,覆盖率高达90.9%;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158.5 万家。组通字〔2017〕11 号文颁布以来,一些金融机构纷纷修改公司章程,探索党委核心领导下的公司治理体系。随着党组织在金融机构中的法定地位逐步确立,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模式逐渐清晰,将会有更多金融机构将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进而实现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金融机构竞争优势。

三、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进展评估

参考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组通字〔2017〕11号文的相关表述,将党组织参与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目标描述为“落实党组织在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企业制度”。根据已有文献,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途径主要包括“内嵌于”和“内嵌到”两类模式(王佳宁,2017)。[34]前者指的是维持“三会一层”治理结构不变,将党的领导通过党委委员交叉任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后者指的是修改公司章程直接增加党委会机构,明确党委权责和工作模式,形成“四会一层”治理结构,但党委委员依然可以通过交叉任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治理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组织内嵌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演进情况如下(见表1):一是党组织参与银行业公司治理实现全覆盖。国有银行方面,2017年完成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的银行比例为100%。股份制银行方面,2017—2019年完成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的银行比例分别为22.2%、77.8% 和100%。城市商业银行方面,2017—2019 年完成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的银行比例分别为50%、85.7%和100%。商业银行落实党委内嵌到公司治理效果显著,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密集下发文件要求执行组通字〔2017〕11 号文有关。二是党组织参与证券业公司治理有待继续推进。2017—2019年分别有10家、17家和2家证券企业完成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合计占比65.9%。三是党组织参与保险业公司治理进展迅速。2017—2018 年分别有3 家和2 家保险企业完成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合计占比83.3%。党组织内嵌到保险和证券公司治理明显弱于商业银行,这是因为保险和证券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分散、业务市场化程度高、人员流动性强,贯彻国家战略和党的领导难度更高,而国有资本对商业银行控制力和党的意识形态影响力更强所致。

表1 党组织内嵌到上市银行公司治理进展统计

借鉴程凤朝和李莉(2012)关于交叉任职的研究思路,以董事长兼任党委书记衡量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行长兼任党委副书记衡量党组织参与经理层治理,监事长兼任党委副书记衡量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组织参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演进情况如下(见表2):一是国有银行党委参加监事会治理有所弱化。董事会和经理层交叉任职方面,2019年党组织同时参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治理的银行比例为100%,与2011 年持平。监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年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的银行比例为83.3%,较2011 年下降16.7 个百分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后来上市的邮储银行监事长是公司党委委员,而非党委副书记。二是股份制银行党委参加公司治理全面加强。董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年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的银行比例为77.8%,较2011 年上升11.1 个百分点。经理层交叉任职方面,2019年党组织参与经理层治理的银行比例为77.8%,较2011 年上升11.1 个百分点。监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年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的银行比例为33.3%,较2011 年上升22.2 个百分点。三是城市商业银行党委参与公司治理全面加强。董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年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的银行比例为100%,较2011 年上升18.2 个百分点。经理层交叉任职方面,2019年党组织参与经理层治理的银行比例为100%,较2011 年上升36.4 个百分点。监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 年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的银行比例为28.6%,较2011 年上升10.4个百分点。

表2 党组织参与上市银行公司治理进展统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组织参与证券企业公司治理的演进情况如下(见表3):一是董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 年有32 家证券公司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占比88.9%,较2011 年上升10.3 个百分点。二是经理层交叉任职方面,2019 年有21 家证券公司党组织参与经理层治理,占比58.3%,较2011 年上升15.4 个百分点。三是监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 年有13 家证券公司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占比36.1%,较2011年上升7.5个百分点。

表3 党组织参与上市证券企业公司治理进展统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组织参与保险企业公司治理的发展演进情况如下(见表4):一是董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 年有4 家保险公司党组织参与董事会治理,占比66.7%,较2011 年下降33.3 个百分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后来上市两家保险公司并非国有控股企业,这类企业中设立党组织只是政策引导,并非强制推进。二是经理层交叉任职方面,2019 年合计5 家证券公司党组织参与经理层治理,占比83.3%,较2011 年上升8.3 个百分点。三是监事会交叉任职方面,2019 年合计2 家证券公司党组织参与监事会治理,占比33.3%,而2011 年尚未出现此类情形。

表4 党组织参与上市保险企业公司治理进展统计

四、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实践困境

党组织参与金融企业治理结构是加强党对金融企业领导的下沉举措,但实施过程却并不顺利。如何在深化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强化党的核心领导地位,让党的基层组织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融合,一直是学术界、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长期探索的现实难题。

(一)金融机构经营目标需要重新塑造

当前西方企业界和理论界普遍将股东利益视为金融机构经营的核心目标,“三会一层”权力界定清晰、操作行为规范,共同服务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后的国内金融企业,基本全盘借鉴这套相对稳定的治理制度。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可能会导致情况发生变化:党组织在国有金融企业中主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在非国有金融企业中主要是引导和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职责。虽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未必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相背离,但是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后,金融机构经营目标将被自动修正为“在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区分“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企业决策”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企业决策”,对金融机构党组织的原则性、政策性和专业性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如果金融机构党建工作原则性不强,党组织把握政策性不透,参与决策的党组织成员专业性不足,就会导致党组织只是形式上参与公司治理,难以辨析企业不当商业决策和行为。

(二)党组织参与治理的具体方式需要探索

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治理既要考虑与现有公司治理结构融合,也要保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探索出各方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参与方式成为关键。部分金融机构仅在章程中写明党组织功能,部分金融机构延续“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式,但没有明确党组织的法定地位,更没有明确党组织以独立机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力、责任和信息披露要求。如果党组织仅作为一般性咨询机构或者议事机构,将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党组织与其他治理机构关系难以协调

既有“三会一层”治理结构中,各个组成部分均有明确分工,且能够互相制衡。党组织职责有别于“三会一层”,对其他治理机构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但这些权利获取和行使需要股东大会的支持和其他机构的配合。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党组织在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内法定地位和有关权利获取,缺乏制度基础和文化基础。如果治理机构之间出现分歧,党组织将很难依靠一己之力实现同其他机构的协调。一是党委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协调。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是法定经营决策机构,也是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表达意见的对象。目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划分党委会和董事会的权责边界,双方意见难以协调时金融机构治理就会陷入制度性内耗,意见高度一致时又会导致董事会成为党委会的“橡皮图章”。从调研情况看,交叉任职比例较低的金融机构中,党委达成共识的议题容易被董事会否决,甚至部分金融机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也不认可党委决策共识;交叉任职比例较高的金融机构中,党委负责人既能控制董事会决策,又能干预管理层执行,还能削弱监事会监督效果,公司治理存在“一言堂”风险。非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法定地位缺乏制度基础和公司文化基础,难以对董事会决策施加影响。二是党的干部和决策者身份之间的协调。随着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深入,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会成员兼任执行董事比例不断增加,参与决策时两种身份矛盾开始出现。参与党委会决策时,可以党员身份发表专业意见,但是作为党员需要服从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董事会决策时,如果专业意见与党委会决议存在冲突,坚持专业意见可能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支持党委会决议可能承担高管责任。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决策者目标函数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党的干部身份要求企业必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此时平衡党组织的原则性和金融机构经营的专业性难度更高。三是党管干部和经理人考核之间的协调。经理层承担着落实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实现年度发展计划等任务,并接受董事会考核评价。根据责权匹配原则,经理层需要掌握人力资源选聘权,但现实并不如意。一方面,党管干部难以把握尺度。部分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不经党委会讨论直接任免高管,部分党委会又能取代董事会直接越位包揽用人权。另一方面,市场化选聘人才机制不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市场化选聘领导数量少、级别低、退出难等现象。进出机制不通畅,叠加用人权缺失,导致经理人绩效评价难以客观。

五、完善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对策建议

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而言,强化党组织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题中应有之义,也比较容易推进。对于非国有金融机构,则需要明确党组织引导和监督非国有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金融政策的职责,加大力度吸引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加入党组织,加强对金融机构党员股东和党员高管的教育和监督。

(一)完善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途径

理顺党委和“三会一层”关系是完善党组织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关键。一是处理好党委会和董事会关系。对于国有金融机构,党组织发挥着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重大事项决策先由党委会讨论,然后进入董事会决策。董事会根据党委会建议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策略,并向股东大会承担决策后果。从法律层面明确区分国有金融机构党委会的集体意见和董事会决策结果,确保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是提升董事会治理效率的关键。对于非国有金融机构,重点防范董事会以法定经营决策机构压制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活动。二是处理好党的干部和决策者角色冲突。鼓励兼任党委委员的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发表个人意见,并承担责任。鼓励兼任执行董事的党委委员认为党委集体决议不妥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不同意见。三是处理好党组织和经理人关系。坚持重大人事问题党管干部原则,但需要适度向经理层下放人力资源调配权,建立分工合理、授权合理、责任明晰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模式。四是处理好党组织和监事会关系。选聘党性强和业务能力强的骨干担任监事,探索纪委参与监事会治理模式,确保党组织意图有效落实。

(二)提升金融机构党委委员综合能力素质

按照“政治家+金融家”标准建设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一是突出政治标准。选拔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敢于担当的复合型人才到主要领导岗位。二是提升业务能力。加快提升领导班子成员全球视野和战略格局,深化领导班子成员把握中国国情能力,强化领导班子成员专业业务能力,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三是完善选聘标准。采取公开选聘、竞争上岗方式提高招聘质量。实行聘任制、经营目标责任制,严格目标考核机制。四是加快干部成长。推进干部在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党政部门之间交流任职。安排后备干部进入市场竞争激烈、工作环境复杂的岗位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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