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黄牛”的主要成因和针对性处理策略
2022-11-16周宏
周 宏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四川 德阳 618000
所谓“司法黄牛”和“黄牛党”不同,很多人看到这两个词,会误以为“黄牛”与“司法黄牛”性质相同,事实并非如此。“黄牛党”也被人称作“票贩子”,每当春运高峰来临之际,“黄牛党”就非常普遍。其实,不仅是春运时段有大量“黄牛党”,医疗资源、演出活动、体育盛事、大型赛事等等行业,都存在着大量的“黄牛党”。对于春运时段的“黄牛党”,铁路部门兴师动众实施各种措施进行打击治理,陆续推出实名购票等措施。
而“司法黄牛”简单来说,就是社会上一些个人或咨询公司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的旗号,通过买断、代理当事人索赔等方式,赚取差价,谋取不当利益,导致司法鉴定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由于“黄牛”的存在,干扰了市场秩序,在出现经济纠纷时无法进行法律责任的划分与界定。取缔司法鉴定“黄牛”就显得非常必要,可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司法鉴定专业性强,对处理医疗纠纷、确定保险赔偿金额及划分法律责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使得司法鉴定“黄牛”现象被社会和公众广泛关注。
一、“司法黄牛”的基本概念与含义
“司法黄牛”说法由来已久,类似于此的还有“黄牛党”“黄牛”等之造辞。追溯“司法黄牛”的起源,最初是指地下经济里一堆人在那里抢购物资或票券之场面的状态,和引起骚动的黄牛群非常相似,再加上“司法黄牛”的中介意义突出,随着人们慢慢理解和引申,现在统一将该群体称呼为“司法黄牛”[1]。
“司法黄牛”的最早称呼来自于古代,严格意义上说“司法黄牛”是古代状师及讼师制度的转化。在中国古代,受社会制度和劳动关系的限制,经常性出现新旧制度更替时,旧制度未废除,而新制度沿用的阶段,古代状师讼师勾结官府,钻司法漏洞,用新旧制度的顺利交接来扭曲司法及刑狱正义的一系列手段,被统称为“司法黄牛”。总而言之,“司法黄牛”是个司法上的“非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关系”。
现代社会,“司法黄牛”的存在对保险理赔影响非常严重,社会上一些个人或咨询公司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的旗号,在保险活动中,利用关系通过买断、代理当事人索赔等方式,以超过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交易并赚取差价,谋取不当利益,这一类被统称为“司法黄牛”[2]。
二、司法鉴定“黄牛”影响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司法鉴定“黄牛”鉴定项目概述
目前,司法鉴定“黄牛”的项目非常笼统,多是依赖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的项目。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司法鉴定“黄牛”在法医临床鉴定、文检鉴定等项目上大量出现,虽无明确的统计数据,仅以新闻报道情况来看,这类型的项目涉及司法鉴定“黄牛”较多。一方面由于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由于司法鉴定“黄牛”缺少监督,另一方面法医临床鉴定、文检鉴定多依赖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同一检材经过多次鉴定后,也可能会得出不同鉴定意见,这类现象也在社会上时有发生。在涉及到伤残鉴定时,就存在大量的司法鉴定“黄牛”,导致在社会上出现大批量的骗保案件,这类案件需要鉴定人依靠专业知识进行主观判断,鉴定项目存在“可操作空间”,其中涉及的司法鉴定“黄牛”鉴定的伤残鉴定也属于该类型。
(二)司法鉴定“黄牛”鉴定项目目标数额大
从本质上看,司法鉴定“黄牛”这一系列操作,无论是打着“法律咨询”的旗号,还是“代办鉴定”旗号,它归根结底的目的是逐利。因此,在实际进行鉴定处理时,通常得出的目标数额较高,比涉案鉴定项目标的数额高出很多。在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黄牛”、伤残鉴定的司法鉴定“黄牛”、医疗纠纷鉴定的司法鉴定“黄牛”、文检鉴定的司法鉴定“黄牛”相关案件中,案中一个伤残部位、一处笔迹、一个伤残等级的不同,会导致案件金额从数万变成数十万,更有甚者,会影响上亿元的财产继承和项目合约认定等。司法鉴定“黄牛”的目的是逐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受利益支配驱动,司法鉴定“黄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有利于当事人的鉴定,从而获得巨额利润[3]。
(三)司法鉴定“黄牛”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民事案件
在我国法律程序上,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原则不同,司法鉴定“黄牛”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民事案件。司法鉴定“黄牛”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当事人保险理赔流程、司法程序不熟悉为基础,钻“证据漏洞”。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原则不同,司法鉴定的意见经常被作为“证据之王”,在对案件进行处理时,司法鉴定的意见在不同类型案件中被审查的严格程度也不相同,若司法鉴定的意见被发现虚假鉴定的违法成分,也会按照案件类型不同而处理不同。司法鉴定“黄牛”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民事案件,这是与司法实践部分涉及人身伤害有关,民事案件经常存在以经济赔偿获取当事人谅解,按照法律流程被从轻处理的情况,司法鉴定“黄牛”会本着利益大、风险小的原则,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有利于当事人的鉴定,使当事人罪责降低[4]。
(四)司法鉴定“黄牛”的利益受损方多为社会组织机构
从事实来看,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存在法律援助,有一部分司法工作者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程序以维护弱者为指导思想,对公司、企业进行大量经济损失索赔。司法鉴定“黄牛”的利益受损方多为公司、企业,在面对弱者时,为平息公众舆论,扭转社会风气,司法鉴定“黄牛”让负有赔偿责任的公司进行更多赔偿,作为企业、公司社会组织机构,会在这类案件中承担多一些的民事赔偿金额。这种情况的大量存在,无疑给了司法鉴定“黄牛”多一层的保护,司法鉴定“黄牛”在进行违法行为时,社会出于对弱者的怜悯,也更多倾向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当事人[5]。
三、司法鉴定“黄牛”的出现原因
(一)与司法鉴定委托方有关
第一,信息不对等是司法鉴定“黄牛”存在的重要原因。在司法鉴定项目里,司法鉴定委托方对司法鉴定的服务需求大,但是司法委托方对司法流程、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职能并不十分清楚,不确定哪些具体的鉴定项目才能解决问题,也对司法流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知半解,针对这种情况,司法鉴定“黄牛”的出现本着可以为之提供专业指导的幌子,减少当事人花大量时间进行查询,可以予以一定的法律咨询,也是司法鉴定“黄牛”提供的最重要服务。
第二,司法鉴定委托权集中,在司法鉴定中存在着内部监管不严的现象,司法鉴定“黄牛”与司法鉴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密切往来。司法鉴定“黄牛”集中在办案机关的职能部门,比如交警事故处理中心,这是最常见的办案机关职能部门,还有就是法院负责对外委托的部门。在这些条件下,当司法鉴定“黄牛”获取一定信息后,通过不正当手段建立联系,在司法委托方找上自己时,及时介入司法鉴定,从而获取当事人代理权,给了司法鉴定“黄牛”谋取利益的机会[6]。
(二)与司法鉴定行业本身有关
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在履行法律职责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其中不乏存在着一些钻法律漏洞的司法鉴定“黄牛”,这些司法鉴定“黄牛”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再加上司法鉴定项目数量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本身带来的问题,司法鉴定意见书为协助当事人谋取利益,难以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出现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结果,这也是司法鉴定“黄牛”的内在动力。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付费给自己带来不利证据的局面,与司法鉴定“黄牛”相互合作,在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暗箱操作下,影响司法鉴定结果。
四、司法鉴定“黄牛”的治理对策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鉴定质量
由于司法鉴定意见是专家的专业意见,按照法律流程,当事人委托的司法鉴定专家必须端正意识,树立正确的政治思想,在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时,本着为社会公正公平负责,认真履行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职责,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首先,办案机关在对鉴定意见处理时,应认真履责,积极作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文书进行全面审查,或者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鉴定文书进行全面审查。其次,为减少被同行专家质疑或被投诉,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除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的不规范、不诚信的现象,加强行业监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后,加大监管力度,有效地监督鉴定意见,采用有效措施对司法鉴定有关的其他行业的行为进行监督[7],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的“司法黄牛”“暗箱操作”,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二)规范执业行为,发挥监督公信力
为打击和治理司法鉴定“黄牛”行为,不仅要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鉴定质量,还要规范执业行为,发挥监督公信力,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本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在接受司法委托后,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也不得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司法鉴定处理结果。
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与效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当事人也要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提倡共同委托鉴定,保持独立、公正执业,当事人和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并严格遵守鉴定原则,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材料,从真实性、合法性各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需要,为防止“司法黄牛”对鉴定过程的干扰,必要时需要到场见证,并在委托(确认)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上签字,确保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构建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质量
结合司法鉴定“黄牛”的成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重视起来,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行业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加强行业监管具体举措,对最新或者变动的信息予以及时更新。另外,加强舆情监测,按照司法鉴定的流程进行监测,本着“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执法原则,对鉴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及时发现,并且及时处理,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的漏洞,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强化协作协同,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三位一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让人民群众保持清醒,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宣讲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化解矛盾,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利用网络手段,肃清司法鉴定
目前,仅仅依靠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行业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长效约束,还需要利用网络手段,肃清司法鉴定,通过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对除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参与人进行信息录入,建立了相关的网络系统,规范其不当行为甚至是影响司法鉴定的行为;对同一案件相差较大的两个不同鉴定意见进行示警,实施追责,避免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组织专家对这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进行复核,确保鉴定持续进行。还可以建立一站式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录入一段时间内的鉴定信息,按照鉴定环节的具体流程,将参与鉴定的机构信息和当事人信息,整合成一个信息综合平台,在网络化的监督下,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保证各方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性,让每个流程都能追本溯源,使整个司法鉴定过程更加公开、公正和公平。
五、结语
“司法黄牛”猖獗多年,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危害了公共管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产业链各个利益方的相互配合。近年来,为了治理司法鉴定“黄牛”的存在,国家和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针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诸多不合理问题,都出台了很多对司法鉴定的监管措施,规范了司法鉴定流程。通过诸多措施的实施,切实解决司法鉴定“黄牛”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政策和司法机关的严格监督下,要严厉打击各类“暗箱操作”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涉及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以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提高社会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