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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与营商环境法治化

2022-11-16张珏芙蓉

法制博览 2022年29期
关键词:放管服市场主体法治化

张珏芙蓉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山东 青岛 266071

近几年,政府在“放管服”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放管服”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建设,从而促使营商环境的优化,站在政府的角度来说,应重视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就必须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两个层面上解决好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放管服”的政府改革和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放管服”的“放管服”改革将促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本文就在简单分析营商环境法治化内涵及基本内容基础上,分析了放管服的意义以及相关途径。

一、“放管服”改革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概况

(一)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基本内涵

在建设法治政府、“放管服”的视域下,作为营商环境的主要保护者、服务者以及管理者,要认识到自身职能,积极创建集管理服务、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公开透明于一体的政务环境,为企业创造最好的法治外部环境。从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法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清晰地界定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界限,尤其是要注意二者关系的平衡,以便于能够切实做好产权的保护工作,且要做好市场预期的稳定工作,从而弘扬良好的企业家精神。

(二)“放管服”改革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说,“放管服”“简政放权”等,都是以政府的权力为出发点,但其中也有一定的逻辑层面。简政放权是指政府在市场中的权力,它要求政府尽量少干涉市场,尽量保持市场的自治权。要做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尤其要做到公平、高效的监督。优化服务主要是指政府在市场上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以及政府在行政权力以外的主动[2],不管是优化服务、放管结合还是简化行政,这从某种角度来说,都是政府的职责,那么对于政府来说,在开展实际工作中就应该积极促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强化市场活力,做好市场秩序的维护工作,这也是为什么说“放管服”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营商环境法治化依赖于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深化

前面所述,“放管服”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放管服”将会对营商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不适当的监督将会妨碍企业的法治运作,而适当的监督将会推动企业的法治[3]。

首先,对于企业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工作来说,政府应做好放权与管理的配合工作。企业治理的法治化不仅离不开市场,更离不开政府。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要求政府在权力和监督中把握分寸,掌握权力与监督的关系。“放权”是指政府将不需要对商业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归还给市场主体,使其充分行使其自主性,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监管则是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积极的规制,以维护市场的正常和稳定。政府放权是以下放权力为手段,以放宽市场准入,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性,从而形成一个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在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中,要重视下放的限制,要掌握必要的市场监督力量。在营商环境的法治过程中,政府对其进行监督,以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而市场秩序的维持则是由政府参与,不是由政府干预。而是为了维护公平、稳定的商业环境。总之,“放管服”改革要做到既要重视权力下放,又要注重监督,要把握好二者的动态均衡。只有如此,我国的营商环境才能真正达到法治的目的。

其次,对于企业营商环境法律化工作来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规制的形式与本质。政府管制的本质是公平的监督,而在形式上是监督的创新。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取决于其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确保监督的公平性以及市场主体对于政府监督工作的服从程度。政府在开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该能够做到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均公平对待,不管是违法行为的处罚还是相关支持政策都应该平等对待。此外,还需要维护好市场的公平竞争行为,对于市场经济当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法进行打击。政府创新管理成果对于市场的效率及活力具有直接影响,而创新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机制是其中的关键。政府监督的方法和制度建设是促进我国企业依法行政管理的关键。当今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网络时代,政府不仅要对网络进行合理化利用,还要对网络进行监督。利用网上服务办公平台,有效地解决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问题。政府的大多数部门都承担着监督的职责,那么在实际工作当中各个部门要对自身监督分工的职责予以足够的重视,并要重视各个部门的相互协作。推动各部门信息交流,推动全面监督,强化监督职责。同时,由于国家的监管力度有限,仅凭政府的力量无法对市场主体和企业的营商环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因此,要靠社会的力量来维持公平的商业环境。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还要不断地创新监督手段。为实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公正监管,必须改革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促进营商环境的法治化[4]。

最后,要想实现服务型政府,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能够坚持依法治国,政府转变职能的最终目的是构建服务型政府,这也是开展“放管服”工作的重要目标。我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建设,除了依靠政府自身的行政管理外,更要依靠政府的服务。政府行政与服务是促进营商环境法治的关键所在。监管的重点是监督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行为,而服务则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种必需的帮助,使其更加便捷、有效。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支持,例如资金不足、产权保护等,同时也要通过某种方式和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些都有赖于政府的主动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服务来促进企业的生产和运营,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从而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标。在良好的商业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市场主体的侵害。

总之,我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重点是简化、规范和服务。随着“放管服”的深化,最大限度保证了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有效发挥了市场活力,从而有助于创造便民、高效、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

三、“放管服”改革视域下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路径

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府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方面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构建科学系统的营商法规体系

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企业的法治建设则要依靠科学、系统的商业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商业法律制度,现行的商业制度和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整体上无法适应市场主体的发展;同时,现行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对于推动私营企业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把“放管服”改革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相结合。

首先,加快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明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以保证各个市场的生命力和创造性。市场经济主体众多,因此,政府在制定和完善营商环境法律制度时,必须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身份,从而实现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公平待遇。尤其是对私营经济主体的法律保护。而在市场主体的生产和运营中,必须强化其创新能力,以提高其竞争优势。在制定和健全商业法律法规时,要强化产权保护,以促进市场的创新。商业法律制度确定了市场主体,保障了产权,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正当权利。

其次,加快修订和废止不合理的商业法规。例如,市场竞争的不合理、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会对我国的营商环境产生很大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来整治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或地方保护主义,而当地政府则需要清理和废止此类商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寻求当地的保护,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

最后,政府支持私营经济,推出鼓励政策,如贷款、税费等。由于受担保等原因影响,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申请贷款的支持力度较小,严重制约了其生产和运营。政府要从完善的商业法律法规中,给予地方中小微企业最大的政策扶持。

(二)强化规范严明的执法环境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既有赖于科学、系统、完备的营商政策,也要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不仅涉及各级人大和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法规,也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法规。在商业执法方面,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力等问题。在我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依靠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和部门要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打击非法经营和非法经营活动。在执行过程中,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公众公布执法的过程和结果,以保证执法的公开和透明。另一方面,要加强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惩治市场经济主体的不法行为,以达到对市场营商环境的影响和执行力。另外,在网络环境下,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促进政府信息的共享。

(三)维护公正高效的行政司法环境

行政司法,通常是指依照法定职权,依照准司法程序,对与之相关的争议进行审判和裁定。在我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司法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这个特定的领域,政府和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执法也是不可或缺的。在政府监管市场的过程中,不同的市场主体必然会与政府产生一些利益冲突;不同的市场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冲突。在前者的情况下,受传统的诉讼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的第一个反应是向政府求和,而市场主体则会提出行政复议。在后者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向政府寻求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政府在行政执法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过程中,要想保持一个公平、有效的行政执法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首先,政府应以行政调解方式来化解市场各方的利益冲突,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过程中,除了要对当事人的意愿予以充分尊重之外,还应结合政府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实际要求,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尽可能调解。如果行政调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能维护市场经济各方的经济合作;其次,在发挥行政复议机构职能的情况下,政府所给出的复议决定应具有公平性、及时性的特点,通过行政复议来开展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矛盾的协调工作;最后,建立完善的仲裁机构,以解决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纠纷处理方式,因其高效、一裁终局的效力而备受市场经济的青睐。总之,要健全市场纠纷化解的多元化机制,从法律上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5]。

(四)营造诚实守信的守法环境

政府要创造和谐、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不仅要面向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还要面向所有的市场主体。一方面,要及时、全面地履行政府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否则会对市场主体产生不利影响。在政府公布营商信息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布。另一方面,“放管服”下的政府要重视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其关键是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监督,同时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的惩罚。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四、结论

在“放管服”的视域下,政府的责任是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管制,为市场提供优质的服务。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对政府行政权力扩展到经济领域的一种制约。而我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道路,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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