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专家陪审制度
2022-11-16宋梦迪
宋梦迪
陕西理工大学,陕西 汉中 723000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往往涉及众多复杂的专门性问题,在事实认定和环境损害的计算等方面较为困难,法官面临着环保专业知识与技术认知缺乏的困境。为解决这一问题,环境司法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或法官积极采用委托鉴定、专家辅助人、专业证人等多种做法,虽然在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晰涉案因果关系、辅助法官专业技术认知等方面有一定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专家陪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就成为解决此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发展沿革
环境公益诉讼专家陪审员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在符合特定程序、适用条件时才能得以适用。[1]专家陪审员制度最早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在环境司法实践上,贵州省清镇市的环保法庭在2010年的一起案件中引入了环境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②该案件的原告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贵阳市的环境教育中心,被告是某造纸厂,被告造纸厂因日常生产向乌江中排放了废水,造成了长江流域的水污染。该环保法庭在审理本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引入了两名专家陪审员进行审理,一位具有环保高级工程师以及贵州省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的局长身份,另一位是贵州省两湖办的博士人员。该案属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涉及大量复杂的专门性问题,由于有环境专家陪审员参与,对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以及保证案件结果的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也积累了丰富的环境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实践经验:在2012年,聘请“重庆环保形象大使”、全国知名法制电视节目资深主持人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韩咏秋为人民陪审员;2012年7月,聘请高校的专家学者为环境资源咨询专家;2014年9月,聘请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研究院和万州区林业科学研究所的4名环境资源专家为人民陪审员等等,借助当地最强“外脑”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创新,也为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2]
二、环境公益诉讼中健全专家陪审制度的必要性
(一)专家陪审员依靠专业能力更能够发挥陪审员的实质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等都有推进和强化作用。[3]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4]专家陪审员的加入对于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有一定的裨益,法官对案件事实情况的厘清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专家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解读,专家陪审员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更加重视。专家陪审员与法官一样是站在中立的立场,对案件进行裁量时会作出专业、理性的判断。[5]专业陪审员就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同法官进行交流,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法官对环境保护中技术性证据认定的偏差,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专家陪审员身份的复合性,既完成了作为社会公众对法庭审判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也作为专业人员完成了补足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使命。
(二)专家陪审员制度彰显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司法的公信力来自于公正,包括大众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服和认同程度。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就必须补充自己在厘清事实与认定证据时专门知识方面的不足,以确保后续适用法律的准确。若没有专家陪审员的参与,即使法官已经借助法庭之外的机构和人员解决了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但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对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怀疑,损害司法公信力。第一,专家陪审员有专家的权威身份,对于环境专门性和技术性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增加双方当事人信服度;第二,专家陪审员具有审判人员的中立身份,不会偏向于某一方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程序公正;第三,专家陪审员还具有来自社会公众的身份,能对法官的审判起到一定的监督,保证司法程序公正。
三、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明确的专家陪审员选任标准
《人民陪审员法》中规定了公民担任陪审员要具备的条件。鉴于法律并没有对“专家”的认定作出具体的规定,那么身为人民陪审员组成部分的专家陪审员,是否应按照挑选人民陪审员的标准来选任。如将此标准作为选任专家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根据各个专家陪审员候选人在环境领域的地位和评价,作为选任的辅助标准。那如何判断专家在环境领域的地位和评价将成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专家陪审员缺乏统一的选任标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选任专家的随意性较大,损害司法的严肃性。选任出的专家陪审员对专门性问题的解决能力,应是我们首先关注的焦点,否则将对专家陪审员制度发挥实际的作用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明晰
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方式目前尚未有法律进行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中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名单由基层人民法院制作,而基层法院因为一般不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因此具有环境保护背景的专家陪审员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之列。以此可知,用随机方式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抽取专家陪审员,不符合实际工作中的需要。
(三)专家陪审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新的《人民陪审员法》中,关于责任追究问题仅在第二十七条中有所体现,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后,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或者在其辖区内进行惩戒;成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家陪审员在庭审中,与一般的陪审员职责存在差异,肩负着为审判人员解答专门性问题的重任,对于专家陪审员这一特殊的群体,仍然需要特殊的措施来进行制约。权责不一致,也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权力和责任的对等是防止腐败产生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应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减少腐败的滋生。
(四)缺乏专家陪审员的利益保护机制
司法实践中存在环境专家担任专家陪审员缺乏积极性的问题,这也与环境专家陪审员数量较少存在一定的关系。环境专家作为职业精英,本职工作比较忙,且环境纠纷一般比较复杂、耗时长。与环境专家本职工作之间的冲突,是导致环境专家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专家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与一般陪审员相比,消耗的时间、精力以及职责范围都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专家陪审员的薪酬也应该有所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标的额一般都比较大,专家陪审员发表专业意见后,特别是不利于败诉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家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四、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陪审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专家陪审制度的规定仍然比较少,其完善程度并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专家陪审员制度在使用的过程中,许多方面缺少法律统一的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专家陪审制度,细化对人民陪审制度各个方面的指导,是最大程度发挥专家陪审制度优越性的关键。在立法层面,严格区分人民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使两者都能更好发挥自己的功能。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虽然《人民陪审员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规定的是高中以上学历,但是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陪审员职权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专家陪审员的学历条件应当满足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专业条件应当满足在环境专业领域中有3到5年的工作经验,必要时可增加以取得相应资质为条件。学历条件和专业条件两者满足其一即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条件,从理论和实践方面综合考虑专家陪审员的任职资格。专家陪审员是中立的裁判者,与法官在事实审方面有相同的裁判权,在认定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方面对法官的判断有重要的影响。不能因为专家陪审员的数量较少,而降低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在具体个案中,环境公益诉讼中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应当参照鉴定人的选任条件。[6]
(二)明确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方式
环境类专业的专家陪审员因受选任条件与地区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制约,不能和普通的人民陪审员一样由基层的人民法院建立人员名册。应当由省一级法院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类专业专家陪审员库,以满足法院审判实践。对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既可以毛遂自荐也可以组织推举,也可以通过省法院的审委会报备同级权力机关任命[7]。专家陪审员库中的人员应当时常更新,对于符合条件的陪审员及时入库,任期届满的及时更换。同时为了避免“随机抽取”变成“聘任制”,要严格限制专家陪审员参审的次数。环境专家在具体个案中的确定,可根据案件在环境专业中的具体领域,随机选取相应的专家作为陪审员。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已经建立起对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以此来限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平、公正的履职。专家陪审员与法官职能相同,也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必要建立一个自治性管理组织,制定相应的纪律和章程,强化专家陪审员的责任观念,并实现责任的有效落实。[8]建立相应的组织对陪审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形成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相统一的责任机制。同时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专家信用制度,定期进行公开披露,以此减少专家对认定事实问题的消极、腐败思想。
(四)构建专家陪审员利益保障机制
环境专家作为陪审员,在选任上应首先考虑其自愿性。对被选中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专家陪审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设置相应的惩罚机制,使得专家陪审员不能以此来逃避参与庭审活动。环境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参与到庭审中,应当及时支付为参与庭审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为了不降低专家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积极性,以及考虑到专家陪审员业务能力水平较高,可以给予专家陪审员相应的补贴。为了保护专家陪审员的人身安全,相关机关对掌握的专家陪审员的个人信息,要做好保密措施,防止泄露,避免给专家陪审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