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研究
2022-11-16肖燕汐
肖燕汐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从美国开始的企业合规蔓延到全球企业合规,企业合规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在各国逐渐展开企业合规过程中,如今中国开始探索企业合规的相关问题,开启试点工作,确立相关制度,在近年的改革试点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和典型案例,因此制定中国的合规管理体系势在必行。由于检察机关具有检察监督职能,因此,在企业犯罪领域中,检察机关占据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基于其发现的犯罪行为或犯罪风险向相关企业发送检察建议,以督促相关企业构建和完善合规建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社会领域中,发布的检察建议也从法律类检察建议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延伸,这种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企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司法对企业的态度不应仅仅是事后惩罚,而应重视企业犯罪的事前预防,检察机关联合其他机关或社会组织帮助企业完成合规体系的建立,防范今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法规空隙违法犯罪,从制度上避免或大大减少此种情形的发生,事前预防犯罪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基于此,本文要对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加以理论探究以及实践探索,希冀今后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能在制度和实践中有更良好的发展。
一、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合理性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是一种对于传统职能的超越与延伸,传统上人们认为检察建议只是在诉讼过程中的审查逮捕、提起诉讼等环节出现,企业合规中检察机关的出现超过了人们通常的认知范围,因此,研究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具有其必要性[1]。
(一)维护公共利益
近年来国家所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全部转移到了监察机关当中,引发了人们对于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探讨,但实际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移并没有从根本上消减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与职责,因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由宪法所规定的,这一明确的宪法定位不因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移而发生丝毫的动摇和改变,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充分行使宪法和刑事立法所给予的法律监督权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法治的手”伸向社会中来,以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各类主体的利益[2]。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要求检察机关不仅要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法办案,严格依照刑事立法来处理案件,还要求检察机关将这种办理案件的职能向社会扩散,检察机关此种法律监督权延伸到了社会治安与企业治理当中去,唯有如此,才可以真正意义上做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标,而不是单单重视事后惩罚,切实将预防违法犯罪落实到现实中来,从源头治理,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平稳运行。
(二)符合社会治理的形势政策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民营企业对社会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民营企业的数量增多的同时也意味着民营企业违法犯罪问题不断飙升,仅靠以往事后惩罚的传统司法理念已经回应不了当前的社会需求,因此探讨企业合规的社会治理层面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3]。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一旦对其开启刑事诉讼,不论最终企业是否被定罪,其危害后果将十分严峻,有时进入到刑事诉讼的企业可能面对垮掉的危险,而一旦企业垮掉就会引发许多方面的问题,例如企业员工们面临失业的危险、企业自身面临停产停工甚至破产倒闭的危害,这些危害对于企业及其员工而言将是灭顶之灾,因此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企业合规具有巨大意义,只有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合规管理体系,才能大幅度减少企业因违法经营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涉罪,究其原因而言,企业自身制度不足以及国家权力滥用是其关键点,在以往的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中,办案机关往往不考虑企业的社会贡献和社会地位,只是考虑企业违法犯罪的单纯一面,就对企业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也不考虑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重要意义而动辄对其采取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基于此,一个企业可能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办案机关思考的局限性而濒临死亡。因此,增加一个社会思维角度对检察机关、企业自身以及社会治理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4]。当一个企业涉案后,检察机关作为主导机关,要充分考量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等,站在企业如何在今后良好有序发展的角度上,帮助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或合规管理体系。
(三)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本身具有优势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优势是与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相比的,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企业合规涉及两种模式,一个是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模式,一个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两种模式在激励效果上具有一致性,都能对涉案企业发挥其监督、引领、指导建立和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作用。然而,前者比后者更具有灵活性和广泛性,具有附条件不起诉所不具备的独有优势。首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可以向未涉嫌犯罪的企业提出,纠正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积极督导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效能;其次,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与附条件不起诉相比,其提出的时间更具有灵活性,可以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提出,如在审查批捕环节提出、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做出不起诉决定时提出,甚至在提起诉讼后提出;而附条件不起诉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协同完成的协议,遵循合作共治性司法理念,只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达成,在时间上局限性较大。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司法属性,贯彻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虽然检察机关承担了社会治理的职能,但是不代表检察机关直接承担社会治理的任务,因此检察机关在案件中出具的合规检察建议具有一定的谦抑性,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如果能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效能,则不需要检察机关出具检察建议来督促整改,检察机关只有在各方社会主体不能各就其位时,才出具检察建议帮助其就位。
(四)有效预防今后犯罪
企业合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存在法律漏洞、有可能在今后出现违法违规风险时,经过有针对性的走访调查,对企业的各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估之后,再决定是否出具合规检察建议,以及出具何种内容的检察建议。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出具检察建议后,需要配合其他机关或社会主体对企业的违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和走访,以了解企业是否完成整改工作,当企业建立起企业合规管理机制之后,就能够从制度层面有效预防今后工作人员或单位在此处的违法犯罪。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属于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其本身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检察机关能够在一经发现企业管理法律漏洞时,即向相关单位出具合规检察建议,十分灵活便捷,可操作性强。在合规检察建议之前,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往往局限于司法建议当中,对企业所涉嫌的犯罪情况进行说明,检察建议围绕着事后惩罚运转;而在合规检察建议之后,司法理念发生转变,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转变,合规检察建议围绕着社会治理运转,给涉案企业留出生存的空间和余地,将企业带到法律的阳光之下,为其今后良好有序运行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二、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局限性
(一)合规检察建议质量低
在应然层面上,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诉讼延伸向社会治理层面,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这种职能的延伸给检察机关更大的工作压力和更多的工作任务,因为公司治理不仅仅涉及法律知识的层面,还涉及了管理学、经济学等多方面学科领域知识,检察机关需要正面回应这种需求,积极学习此类相关的知识以及吸纳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再加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营模式、业务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检察机关需要针对个案的差异情况来制定专门性的检察建议,以帮助、支持和引导企业自身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在实质层面上,现如今刚刚探索企业合规制度,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合规检察建议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检察机关往往侧重于法律职能,内部人员与机构的设置更偏重于法律专业,面对社会中各类复杂的问题时需要具备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此时明显相应人员储备不足。加之企业与企业之间规模不同、经营理念不同、业务范围不同,相较之下,具备交叉学科的知识型人才明显不足,因此难以实现出具高质量的合规检察建议。
在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在主观层面对合规检察建议的重视性不足,对检察建议所针对解决的问题没有深入调研,因此把握不住真正的问题所在,因而建议内容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还有就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权,为了应付考核而发送合规检察建议,建议的问题不具有现实性,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和整改,影响了整体合规检察建议的质效。
(二)合规检察建议柔性化
合规监察建议属于检察建议的一种,检察建议是执法机关与被监督单位沟通的一种方式,具有灵活、方便、及时的特点,但是检察建议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一种柔性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在现实的企业整改过程中,检察机关向被管理单位提出合规检察建议通常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配合,因此合规检察建议发挥不了理想中应有的功效,即便检察机关努力了解企业的违法犯罪情况以及制定了非常有效的检察建议,如果因为其缺乏刚性而得不到企业应有的重视,那么合规检察建议将流于形式,缺乏时效性。在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向行政机关出具检察建议,不仅可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还可建议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帮助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且帮助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教导,增强其合规意识与预防其今后可能的犯罪。在此种情况之下,能否完成企业合规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首先行政机关是否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完成监督、引导、帮助企业完成企业合规建设具有不确定性,行政机关是否从内心真正将合规检察建议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具有不确定性,诸多不确定性造成了合规检察建议难以顺利落实的后果。从名义上来看,检察建议似乎只属于一种建议,企业无论遵从与否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诉讼情况,但事实上,检察建议的出具是为了被涉案企业采纳而非被忽视,因此对合规检察建议现实中柔性化的情况进行探讨具有现实意义[5]。
(三)合规检察建议实施问题
检察机关出具检察建议的目的是将其内容充分贯彻落实下来,帮助企业完善自身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推动其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做出更大、更长远的贡献,因此,合规检察建议的实施与落实效果是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6]。从以往学者调研的数据来看,检察建议被采纳的频率高达约82%[7],但仅仅一个采纳率并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尤其不能说明检察建议本身的落实情况与效果。检察机关对出具的检察建议存在后续跟踪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往往在出具合规检察建议后对其不闻不问,没能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和警醒。检察机关向单位出具合规检察建议之后,如果缺乏后续的持续监管与督促,那么合规建议的内容很容易出现流于形式而失去实效的结果,达不到预想的合规检察建议强化企业自身发展、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作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力度。
三、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要想真正有效提高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质量,检察官任重道远,检察官首先要明确认识到自身知识体系与容量的短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听取相关主体的建议或意见,真正使制定出的检察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首先,检察建议应有其着重点,并非所有的罪名都是单位犯罪的关键点,因此应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来制定有效的检察建议与合规计划[8]。其次,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一种由检察机关作为主导的认罪协商机制在逐渐蔓延开来,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能够充分听取被追诉主体的意见,有助于在刑事诉讼中引入更多的协商因素,以此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效[9]。最后,应在检察建议中注入更多的激励性因素,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的个案情况,可以主动提出适用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并将企业合规情况作为是否提起公诉的重要考量因素,以此来激励更多的涉案企业主动适用企业合规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与整改工作。
(二)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当下检察建议缺乏刚性而使其难以落实,首先要从根本上入手,改变人们一直以来根深蒂固的观念,相比较于起诉和不起诉这种极具刚性的职权行为来说,检察建议一直以来被视为是刚性措施的替代措施,检察建议柔性化特征更加强烈,因此,检察建议被认为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检察职权措施,基于此,需要让人们从内心改变这种思想观念。使得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社会有关单位都要对检察建议存有正确认识,重视检察建议中的整改内容,将其作为帮助自己整改的指南,而不是忽略其中内容,无视整改意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具有职责意识,强化其内心责任感,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看待检察建议工作,执法为民、强化办案效果。
(三)落实合规检察建议
合规检察建议落实存在问题主要在于后续跟进监督没有落到实处,如果缺乏后续的跟进监督过程,那么无论再完善的合规检察建议都无法得到真正落实,也无法体现合规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因此,加强督促落实至关重要,检察建议发出以后,为了防止一些被建议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很好采纳落实检察建议,就要求检察机关跟踪回访,帮助被建议单位解决困难,增强检察建议的严肃性。
由于检察机关职能重大、任务众多,在企业合规案件当中,让检察机关单独抽调一部分力量去进行企业的合规监管工作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借助专业的外部力量去辅助检察机关和涉案企业落实合规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协同作用,共商互量决定是否开启刑事合规,接着将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到案件中来,帮助检察机关制定合规整改方案,并对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改善,再定期向检察机关汇报和反馈合规整改情况。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达到填补管理体系漏洞、完善各项机制和稳定健康运行的最终目标。
四、结语
在西方国家的刑事激励机制中,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是极具生命力的,在我国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过程当中,西方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类似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都是对相应犯罪主体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待其考察期限结束后,基于整改成果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因而有的学者指出吸取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建立我国的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将我国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扩张为涉案企业。在我国当今经济发展中,保护企业健康有序运行具有积极意义,通过让企业出资来保护企业的生命与健康能稳定企业在经济环境中的发展,解决各类社会问题。而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建立,与企业合规检察建议并不冲突,前者是吸纳借鉴国外有利经验,而后者是检察机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的表现,是回应社会需求的表现。
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只考虑犯罪情节的因素,还需考虑公共利益的因素,随着企业合规的探索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办案职能在向外延伸,通过执法合规检察建议来督促引导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这体现了司法理念的转变,从注重事后惩罚到注重事前预防,更大程度上扩大司法的效益,从而真正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