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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纺织产品企业标准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的应用

2022-11-15于春光张恒斌

中国纤检 2022年9期
关键词:资质产品质量监督

文/于春光 张恒斌

近年来,笔者所在单位在进行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发现,纺织品、服装类产品在质量标识“执行标准”项中标注企业标准的比例逐渐上升,尤其是婴幼儿产品、针织内衣类产品。工作人员在执行抽检任务时,经常发生困惑。究竟是否可以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判定?前期应该如何做好准备工作才能提高工作质量,避免工作失误造成被动?笔者在本文中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角度浅论纺织类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企业标准时,工作人员应该如何把握。

一、标准化法对企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的科技要素全面并高速地向前推进发展,我国技术标准也已经逐渐建立起一整套以各类国家标准、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等技术标准为内容的一个相对比较系统完善且成熟的技术标准体系,各类标准层次清晰,各负职能,各有侧重。企业标准在完善标准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是对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企业单位既可以依法直接根据自身产品或者自身技术特点及需要,自行组织制定和修订其相应企业标准,同时又可以与全国范围其他行业相关产品等企业、单位联合申请制定企业标准[1]。国家层面一直重视支持我国有关组织在面向发展我国某些行业、特殊关键技术领域,比如:重要关键装备行业、战略性重点及新兴的优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领域等,利用国家科技自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来支持共同研发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但同时要求,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以及国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必须等于或高于其要求[2]。同时还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研究、制定高于现有推荐性标准规定的团体或企业标准,这是对技术创新的政策鼓励,也是推动生产力提高、标准体系不断前进的良好动力。

另外,为加快推动适应中国现代国际标准体系技术架构的技术标准改革的快速与创新式发展,我国标准化法还确立了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信息公开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对于企业执行自行制定企业标准的,根据要求还需要公开其产品或者服务能达到的功能、性能指标,通过中国企业标准信息数据在线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user/toSearch)向全社会进行公开。

二、企业标准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关系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企业标准是否可以通过资质认定呢?

2021年7月20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留言提问:“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实函[2002]78号)明确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立项依据,这个要求是否未变,资质认定依然不受理企业标准?”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在线留言回答:按照有关公正性要求,企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技术能力申请资质认定。非常明确,企业标准(拓展到团体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技术能力申请通过资质认定形成检验能力。

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企业标准的规定

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3次出台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其中对涉及企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有:

(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3号令)

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除了被检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有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第二款规定对于安全、卫生等指标,如企业已经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3],必须以这些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4]。但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则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5]。

该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可以作为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并在第二款中明确了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的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的处理原则,总体为“就高不就低”, 用于围堵企业标准制定不合理的跑、冒、滴、漏。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33号令)

该办法回避了在规章中直接明确企业标准作为检验、评定依据。但给出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在中国质量协会、中国质量网(http://www.chinatt315.org.cn/zt/ssgf/ssgf.htm)公布的众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规范中,“检验依据”项除了相应的标准以外均注明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产品明示的、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可以作为监督抽查检验判定依据。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8号令)

这是迄今为止最新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该暂行办法直接给出了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监督抽查的工作方案以及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细则的原则和具体要求,也就是给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充分的自由权限,只要制定的细则中做了明确规定,就可以把“产品明示的、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作为监督抽查检验判定依据。用历史的眼光看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进程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是基于多年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渐成熟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体现行政权力下放总基调,最大限度发挥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做好监督抽查工作,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四、在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用好企业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才能在纺织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中用好企业标准。

1.制定适合的纺织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依据国家市场总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中发布的相应产品质量监督实施规范制定产品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载明“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可作为检验依据,如:CCGF 102.1—20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规范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检验依据项。

2.应按照细则进行抽样。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依据应制定相应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该《细则》填写抽样数量,包括备用样品。

3.承担纺织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纺织产品所涉及项目的方法标准检验资质。即,如按照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检验、判定时,对应的检验项目应全部通过资质认定,形成检验能力。

4.抽样时发现产品标注企业标准,应查询产品所标注企业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查询的平台为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如查实未经备案或不是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不能作为检验依据。

5.把握判定标准就高原则。由于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不排除有企业在制定标准时,所涉及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如仍按企业标准判定,则于法理不通,也有悖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初衷,故笔者认为,遇到此种情况,应以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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