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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问题与决策

2022-11-14单晓丽

大众投资指南 2022年19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企业

单晓丽

(海口经济学院东方外贸外语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其科学化发展可以有效推动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随着我国财税体制的不断发展,单一化的商业银行经营运作与合作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共赢方式势在必行,只有持续强化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业务,才能有效加快我国金融一体化模式的发展进程。但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两者的经营运作方式与管理模式有所不同,造成两者合作会出现冲突点与问题点,为有效促进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融合发展,解决现有合作的问题与缺陷,本文分析二者合作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制度解决问题的对策供同行业参考和借鉴。

一、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内涵

一直以来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方式合作方式较为烦琐,且具有一定的风险较。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过程中,其两者合作的方式是否比单独成立企业更具有商业价值,一直是当前两者合作的主要问题与矛盾点。实际上,基于金融行业的层面进行深入剖析,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是可以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也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经营运作管理的防线。不仅如此,面对商业银行的战略发展层面发展而言,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模式是可以获取更高的效率与更好的模式去服务用户。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是有益处的,双方的合作内涵还是应从商业银行的定义进行解析。通常来说,金融中介的具体工作职能是由不同类别的企业进行开展工作,其中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经济中介、保险企业和再保险企业。银行保险一词的概念实际上是针对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流程的整体概括,其主要是指代保险企业基于风险管理的条件上,借助商业银行的销售与营销途径,对相关金融保险产品的销售、营销以及用户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的作用与类型更倾向于中介,其主要的作用是为金融市场的需求方与资本市场之间提供合作与沟通的途径。基于金融服务的层面而言,商业银行会借助于相关周边的一系列产品令用户能够对利率风险、商品风险以及外汇风险等众多方面进行了解,以此促进用户开展套期保值与风险管理。与此同时,基于此前提条件下,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可以为商业银行进一步提供利用这些技能为所有者创造价值的机遇,而且行业银行在提供销售与营销途径的前提下,采用保险企业的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服务管理方式,进而有效提升商业银行自身的市场综合竞争力。由此可见,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可以相互弥补自身管理机制与经营运作的不足,实现相关合作资源的共享,进而完成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促进双方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占据有利的生存与发展地位。

二、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现存缺陷与问题

以中信银行S分行为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S分行自成立以后,其银保业务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其一是2011年以前,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数量较少,银保业务范围较小,合作模式以代理协议为主,业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还没有建立。其二是2011年至2015年,两者的合作以金融控股模式为主,银保业务的范围逐渐扩大,初步搭建了银保业务管理体系。其三是2015年以后,借助信息化技术的推动,银保业务实现了专业化的管理。通过调查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其主要的合作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方式较为单一化

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过程中,陆续推出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产品以及保险服务,深入剖析来看,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虽一直合作密切,其传统的合作方式有结算合作、代理合作、资产与资金业务合作、新型合作等。结算合作一般通过安装POS机、网银、现金管理系统等开展合作,代理合作一般由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公司的相应产品以及部分保险公司会选择由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网点的销售营销培训工作。资产与资金业务合作则主要包含债券发行、资金拆借、履约保函等。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主要的合作方式仍旧以销售协议居多,合作方式并没有紧跟时代的发展做出创新与调整。对于目前金融行业综合实力较强、金融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而言,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方式的深入可达到相互控股、一同提供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深度,但对比于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而言,销售协议的合作方式过于单一与浅显,由于双方企业在管理机制与经营运作方式的不同,其两者在合作的过程中,容易引发金融产品风险性冲突,使得合作目标与决策往往不能得以有效地实现,双方的合作模式无法进行有效的融合,不利于双方的进一步发展。

(二)两者合作中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最为担心的是对于相应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对于合作双方而言,是尤为关键的需求方内驱力。一般而言,在以往的合作项目剖析来看,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会将设计风险管理的职能和财务与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区分,有相关的保险风险管理人员去承担购买针对可保危险的保险。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与金融市场渗透,相关的保险风险管理人员也会逐步承担自我保险计划以及成立专属保险企业以此管理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此类和保险相关的工作职责一般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货币与商品套期保值方案、商业银行的资本机构、股息政策以及其他企业风险管理决策进行明确的划分。此种风险管理的模式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障商业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与经营运作。但实际上,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还会因为相关工作职责的划分较为模糊制约双方的有效合作,导致商业银行的执行能力不能充分在合作过程中得以有效的发挥,影响风险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为双方的后续合作与经营管理埋下隐患。不仅如此,商业银行保险的退保、投诉问题也是影响双方合作的主要问题之一,商业银行保险的退保率一直较高,投诉问题也时常发生,实际上是内控机制管理不到位的体现。

(三)监督机制匮乏

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成果应形成单独的一家商业银行还是一家保险企业,或者形成集团式的合作模式,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十分关键。主要的原因是以往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用户管理服务是单独进行管理。实际上,双方的合作形式对于投资者而言至关重要。以往的合作方式中,投资者可以采用查阅历史收益、预判收益增长趋势、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的市盈率进行合理的评估一家企业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是对资本资源的合理利用。比如,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用户数据库,一般涵盖多种类型的客户信息,如年龄、性别、工作、收入情况、婚姻情况、家庭住址及客户层级等等。实际上,商业银行保险营销后分销的资金成本不高,使得用户以及相应股东的竞争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原因是由于其提升了各个用户的购买数量与现存业务的高利润率。以此与用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获取以及尽可能保证用户业务份额数量的最优化。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完善,通常来说,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的执行主要依托于外部审计工作,但外部审计工作无法对商业银行内容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不仅如此,S分行的一线员工的售后工作,缺乏完善的售后管理机构,大部分保险产品在进入售后阶段时,客户会第一时间与银行取得联系,但相关的处理结果并不理想,主要是由于银行的处理流程是由网点的理财经理进行负责,未行使保险产品的售后流程,工作落实与工作监督不到位造成的,引发客户的投诉。

三、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问题的决策分析

(一)强化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模式

对于单独的商业银行或者单独的保险企业而言,最显著的优点可以在用户的一整个周期内提供产品和服务项目。合作的最终结果能为用户产生普遍和多元化的销售市场专业知识,能更简单地认知到用户满意度。将用户关系维护当作是提供银行、商业保险或投资管理的产品。假如银行出售的保险产品要保证价值度高,就必须提供物超所值、立即服务项目、根据具体需求分析的适度产品这些。将原有的协议书关联变换为战略伙伴关系。推进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方式,填补或平行面于金融市场的组织,及拓展或改写传统式保险合同方式,以包括新风险性,前一类包括专享保险公司和其他的企业赞助的方案,后面一种包括拓展传统式安全的产品。比如,同意时间分散、从众多时间引发因素还清,以此提供更优质的融资以及风险补偿目标服务。除此之外,强化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应积极创新传统的经营管理理念,无论是在销售途径、运营方式以及资本合作等方面,都应该积极革新合作观念,以求同存异的方式,去更好地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因此,商业银行应采取金融控股的合作方式,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二)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合作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促进两者深化合作的主要决策之一。相关的管理人员正确认知到风险管理各职能的明确划分是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变革的重要助推力。基于此种条件下,分阶段或者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方式无法有效察觉商业银行保险内部的分撒风险。所以,详细的划分段策略及有概率,会因为没有办法察觉商业银行保险的自然对冲,进而致使大量的套期保值的资金开销,或者是因为无法快速察觉各风险之间的不稳定关系,进而导致商业银行保险会遇到更多的风险。由此可见,相关的管理人员应正确认知在保险类对冲与针对外汇、产品以及其他风险的金融对冲之间的调节,进而逐步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实现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合作共赢,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针对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未来规划而言,两者的经营运作管理的核心应该是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而进一步优化相应的风险治理结构。

(三)建立与完善健全的监督体系

委托代理是商业银行中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实际上,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较为独特,其相关的代理人员一般会由于执着个人的经济利益而轻视委托人员的合法利益,进而导致相应的风险问题频频出现。所以,为能够真正地处理好此种问题现象,相关人员需要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基于委托代理人合规的索赔权与控制权,以此种方式达到对经理级人员的有效激励,减少恶意风险问题的频繁发生,进而合理的防范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由于作业风险而出现的忽视行为与认知偏差。不仅如此,商业银行与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合作,应重视监督机制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对监督机制实施的重视程度,依据监督部门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数据,对自身现存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改正,完善与优化自身的缺陷之处,以此确保商业银行体系经营运作的稳定性。例如增设银保业务售后服务中心,此机构由资深保险内训师担任,提高相关售后服务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关服务人员可以查询银保产品的现金价值和分红收益等信息,可以解答相关疑难问题,并将监督机制融入进去,确保在最短时间之内给予客户诉求的答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体制与财税体制的不断变革与发展,传统单一化商业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方式不再适用于现在社会发展需求,因此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应重视二者之间的合作,根据现有合作方式的缺陷与问题,有针对性的优化与改进,不断深化双方的合作模式,逐步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同时设置配套的监督体系,进而有效推动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合作深度,不断拓宽两者合作的空间,扩大商业银行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量,在保险产品受益过程中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打造银保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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