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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法规制的绿色信贷法律问题研究

2022-11-14肖纪连

时代经贸 2022年2期
关键词:信贷业务信贷商业银行

肖纪连

(三亚学院 海南三亚 572000)

在我国经济取得耀眼成就的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极大地限制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绿色信贷”对环境保护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大多由政府出台,最终能否有效落实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而非国家提供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绿色信贷体系尚未健全,导致绿色信贷在发展过程中受到重重阻碍,因此有必要就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目的、原则等方面进行研究,探析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立法模式,推动国内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朝着本土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绿色信贷的概念和特征

绿色信贷最早出现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行阶段,最早设立旨在限制“两高”产业无节制扩张。2007年我国针对绿色信贷出台《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这是国内首个详细阐述绿色信贷概念的政策。该政策指出绿色信贷主要针对商业银行而设,即商业银行对环保节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为高新技术、污染处理等产业提供积极的授信支持,限制或降低对化工、钢铁、水泥等污染型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甚至直接拒绝向此类污染性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可见绿色信贷落实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给与环境效益好的产业以更大的资金与授信支持;另一方面则是降低对污染型产业的扶持力度,限制其盲目增长。

当前,绿色信贷最根本的属性为政策性属性。我国《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指出,所有金融组织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政策,认真谨慎地开展客户资格审批、款项发放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必须坚持基本原则,禁止向不符合环评审批、环保设施验收的企业、客户提供任何融资借贷资金;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坚定落实各项信贷业务风险管控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企业,金融机构必须坚持自身原则,拒绝其信贷申请,但如果此类企业属于限制类生产能力企业,且获得国家批准允许其进行整改升级,此时金融组织可根据信贷原则向其提供一定的支持。所以,绿色信贷可划归到国家环保部门专设的环境经济政策范围内,具有广泛性。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绿色信贷进行了阐述,即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金融组织均有权向社会提供绿色信贷业务,经营主体十分广泛。再者,绿色信贷政策的使用范围同样广泛。《意见》中指出,凡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无论对环境的影响是好是坏,这些企业只要向金融组织提出信贷申请,均属于绿色信贷范围内,既包括生态保护产业也包括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产业。绿色信贷机构通过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属于环境友好型企业,业务主要围绕研发、生产治污措施、循环经济、绿色制造、生态农业,向这类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但如果申请信贷的企业属于环境破坏型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将对环境产生严重威胁,商业银行则需要控制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利率,通过这种方式来警示督促尽快进行整改,朝着环境友好型过渡。

绿色信贷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绿色信贷立法不足

绿色信贷制度最初建立属于政府部门规章,表明绿色信贷制度从本质上可归纳在原则化政策范围下,因此运行过程中易受限制,操作难度高。《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略有提及绿色信贷这一概念,却局限于理论阶段,并未对其运行流程与方法进行系统阐述。由此可见,要想推动绿色信贷在社会经济中规范推行,首先需要构建完备、可行性较高的绿色信贷法律体系,详细解释社会各个主体在绿色信贷活动中拥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王丽娟,2020)。

法律体系为绿色信贷发展提供保障,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为其发展提供依据。目前虽然政府已为绿色信贷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但基本上只停留在宏观指导与建议层面,并未深入到绿色信贷的实际操作领域,此类文件在实际操作运行中难以强制发挥出约束、监督、保障作用。此外,国内绿色信贷业务大多由商业银行负责运行,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批时,需要分析该企业排污状况与实际能耗,但缺乏统一、专业的衡量准则,会致使最终审批结果不具备客观性与全面性,进而影响后续绿色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杨峰、秦靓,2019)。为了保障绿色信贷可持续发展,构建健全、全面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二)对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意识欠缺

第一,商业银行需承担运营风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承担的风险随着利润的增加与日俱增。为防止风险发生,确保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银行应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优化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科学可行的防范体系。

第二,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确立自身原则,所有业务活动不可违背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依赖商业银行等金融组织来获取融资资金,所以金融组织作为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存在,其经营方向、服务项目必须与国家整体发展政策相吻合。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的扩大,自然环境遭受破坏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必须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的义务。然而实际情况则是,商业银行为了自身发展,更多考虑的是经济利益而非社会责任。为改善这一现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绿色信贷的标准,调整相关规定,保障绿色信贷的有效落实。

(三)绿色信贷监督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绿色信贷业务主要受银监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缺失法律制度的监管。商业银行因自身审批失误导致资金下放给环境效益较差的企业,即便是银监会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不具备权利要求撤销合同,信贷业务依旧能够顺利开展,因此构建全面有效的绿色信贷监督机制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完善监督体系,提高绿色信贷业务的准入门槛,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这类问题出现,确保绿色信贷业务安全、有效地开展下去。绿色信贷体系好坏将影响着国家整体社会、经济、环境的未来发展,两者相互影响、休戚与共,政府应加快完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将责任与义务具体下放至绿色信贷业务活动中各个主体身上。

通过对业务开展的全程监管,找出不履行义务责任的主体,对其进行严厉惩处,从而确保绿色信贷正常有序的开展,若是脱离法律的监管,绿色信贷制度各项内容将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目前,国内针对绿色信贷责任领域的相关法律文件只局限于收回贷款资金领域,并未涉及到其他业务中,同时信贷法律体系缺乏事前监督程序,加之事后追究力度较小,导致根本无法对绿色信贷起到保障作用(邵川,2020)。此情况下,银行、环保部门应通过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信贷企业环境评估报告信息,促使绿色信贷业务透明化、公开化,确保法律评估准则与企业制定的内部环保政策、环境社会经济行为数据均得到落实,通过对责任履行较好、表现优秀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对其他企业起到指引与鼓励作用。

《环境保护法》指出,所有向外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或机关组织等,必须积极配合上级领导部门(县以上环保部门或相关监察机构)的监察监督,其余具备环境保护监管权利的组织同样拥有对这些企业的督查权。当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时,企业必须客观、真实地回答相应问题,自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需坚持职业准则,保护企业商业机密。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国信贷监督体系的构建。

(四)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仍处于原则性层面,并未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商业银行的职能践行造成阻碍。例如,商业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批时,需要耗费较高的评估成本,如商业银行将资金更多地下放给环境友好型企业,将使其自身资金配置产生根本性改变,会出现削弱自身盈利能力的问题(刘冰玉,2020)。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时,政府未制定完善的引导与激励政策,致使商业银行无法获得预期利润,降低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反而阻碍绿色信贷的健康发展。

环境法规制下绿色信贷法律问题的解决策略思考

构建出适宜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绿色信贷法律体系,将很大程度促进绿色信贷的发展。《环境保护法》不仅对国内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指引作用,也对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健全发挥重要推动作用。

(一) 构建我国绿色信贷的立法模式和法律体系

国内现行的绿色信贷政策大多为政策性文件,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且业务活动是否能够成功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自身意愿。同时,当前国内银监会及环境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参考准则,当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行为在绿色信贷政策允许范围外时并无足够的权威与权利对其实施处罚、警示,导致监管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这说明,当前国内的绿色信贷机制尚未真正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即便监管部门排查出金融组织或企业未认真遵守政策规定,也不具备处治权利。只有通过法制化建设落实主体责任,赋予监管部门权利,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对信贷业务起到监管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整合的方法构建绿色信贷法律机制,我国可以参照这一方法,在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前提下整合现有法律政策,为后续专门立法奠定基础。我国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策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国内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律法合计超出1400部,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部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合计通过超出1000部行政法规,剩余400多部则属于全国性环境保护技术准则。如今,国内所有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均依托于宪法做出相应规定参照新《环境保护法》建立的,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梳理、整合既有法律,能够为绿色信贷专门立法的制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要制定专门法律,仅凭修改、完善、整合既有法律政策不能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提供根本帮助,应当在维持律法稳定的前提下,为绿色信贷制定专门的法律政策,从根本上监督、保障绿色信贷的长期健康发展。对当前国内环境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可在梳理既有法律政策的基础上,参照我国国情与立法准则,制定出专业且体系完备的绿色信贷核心律法,规范绿色信贷业务活动中各个主体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并明确商业银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同时,应明确规范绿色信贷业务活动的操作步骤与方法,确定对申请企业调查所需的内容以及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流程。此外,业务激励制度、公开透明业务数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同样需要明确,全面保障绿色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二)完善现行商业银行授信调查法规

一直以来,在绿色信贷政策下,虽然部分银行金融组织早已开展对企业客户的环保调查工作,但该工作并未深入至实处,浮于表面。部分金融组织在开展该项工作时,甚至未将其交由环保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而是派遣普通工作人员前往调查,制作评估报告得出相关结果,金融机构直接参照这一结果决定是否通过企业客户提交的借贷业务审批,只要判定达标即可获得环保合格证,直接转入资金下放环节。由此可见,若是脱离法律保障,绿色信贷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有可能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资金支持。

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当前国内现行的绿色信贷法律制度存在较多漏洞,特别是缺少有效的监管体系与针对性律法,故而加快立法至关重要,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障绿色信贷正常有序开展。对银行而言,开展信贷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重视环境风险给项目开展带来的影响以及结合信贷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计专业的分类准则,对此可借鉴西方国家将业务活动分为三大等级:第一,企业所经营的生产业务将严重威胁自然环境,对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第二,虽然其生产业务活动与第一类相似,但能够通过一定的整改措施控制破坏程度;第三,与前两者完全不同,此类企业属于环境友好型企业。此外,银行同样需要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具体分类标准应视行业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设计客观、科学的分类等级,以便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有据可依,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审批,避免出现失误。

(三)增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意识

密切关注自然环境、社会问题是商业银行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同样在一定层面上关乎到国家未来发展,所以商业银行必须意识到可持续金融发展的重要性,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遵循法律政策规则,积极宣传绿色信贷。在法律政策环境下不断创新信贷业务种类,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使信贷产品更贴切目前市场的发展需求。商业银行还应提升贷后管理力度,实现信贷业务的公开化、透明化,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管权利,以此控制信贷风险。

(四)完善公众监督机制

环境质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公民作为切实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绿色信贷业务活动中,对企业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十分必要,这直接关乎公民自身的福利状况。同时,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集中智慧保障绿色信贷政策得到落实,进而使得环境污染问题得以控制与改善。不管是《环境保护法》还是其他一些法律条文(如《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等)均提出了社会公众参与监管体系的必要性,因此在开展绿色信贷监管工作时,必须给予社会公众足够的监督权利,鼓励群众加入到绿色信贷监督阵营当中,保障公众监督得到有效落实并成为最广泛的管理手段,督促企业提升环保力度。

由此可见,基于社会公众监督权,鼓励加入至监督工作行列中,发挥监督作用,能够进一步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值得注意的是,要想真正发挥出社会公众的监督效果,绿色信贷开展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通过公众旁听、面对面座谈等途径使公众的监督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五)健全激励机制

企业往往把经济利益置于第一位以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政府对此应当健全激励机制,激励企业自主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促使企业主动摒弃不适宜的经营方式,寻求对环境更友好的经营措施。适度的激励不仅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润,还能使企业意识到保护社会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从而自愿创新管理理念,优化生产模式,提升自身的环境效益,朝着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方向发展。

激励机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控制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保障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且信贷业务满足不破坏环境的原则,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配合,向商业银行施以一定约束,如一旦发现商业银行对环境破坏型企业提供了信贷服务,政府与相应的监管部门有权向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惩罚。如果商业银行积极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且确实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政府及监管部门应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与相应的激励,通过科学公正的奖罚制度维系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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