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我国金融业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研究
2022-11-14许梦凡
许梦凡
(伦敦国王学院, 英国 伦敦 WC2R2LS)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内涵
(一)概念
“宏观审慎监管”这一理念在20 世纪被国际清算银行所提出。国际清算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意识到全球金融体系缺乏宏观层面的监管,而这一缺失意味着监管者仅着重单个金融主体的监督检查,而忽略金融机构系统整体的监管职责。宏观审慎的概念首次被界定是在2000年,国际清算银行的行长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是指监管者在宏观层面监督金融系统,以便降低金融市场不稳定所带来的金融成本。此外,银行业学者在探索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时,也察觉到隐藏在微观审慎监管模式下的系统风险,而该风险恰好可以被宏观审慎监管模式所缓解。由此,宏观审慎监管被全球银行业监管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微观审慎以及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G20 峰会报告中被明确提出。除此之外,我国在2010 年召开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再次强调在监管体系中加强应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预防金融市场的周期性波动。
(二)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
第一,监管客体不同。宏观审慎监管着重关注宏观层面所有金融机构的稳定,而微观审慎监管注重微观层面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简言之,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整片森林,微观审慎监管关注森林中的一棵树。第二,监管目的不同。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金融系统整体,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健是其目标。而微观审慎监管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行,保证微观层面的监管。第三,风险来源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主要防范的是来自内部的风险,防止各个金融机构风险聚集,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微观审慎监管的风险来源于外部,主要防范外部因素给单个金融机构带来的不稳定。
二、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宏观审慎监管维度
(一)横向维度
在横向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关注在同一时段内分布在不同金融机构风险的相互作用导致的风险传染问题。各个金融机构相互之间通常有着类似的金融风险敞口,在特定时间段内面对风险的来临,所有机构采取相同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往往会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进而引发金融市场的崩溃。所以从横向维度上看,金融监管者应充分解决相似的风险敞口给各金融机构带来的波动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监管者可以相应地提高银行所需的资本门槛,防止在经济增长期,整个金融市场陷入过度风险的困境。此外,监管者应加紧对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预防机构连锁反应导致的系统风险传播。根据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规定,要从银行规模、关联度以及可替代性来区分系统重要性银行。
(二)纵向维度
在纵向维度上,宏观审慎监管侧重于关注风险在不同时间段内发生的变化所导致的顺周期问题。金融机构的内在风险是动态变化的,随着时间累积而不同。在经济上行期,经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持乐观心态,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放松,由此带来资产价格以及杠杆率的不断上涨,整个金融体系处于过度风险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受到外部冲击,那么金融市场都将面临“顺周期性”危机。因此监管者规定在经济繁荣发展阶段提高银行所需资本的门槛,储备充足的逆周期资本来缓解市场周期性波动,提高金融市场的风险承受力。
三、巴塞尔协议I I I 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 相对于巴塞尔协议II 来说,其主要特征为资本要求、流动性监管、宏观审慎监管等方面的加强。根据宏观审慎监管的横向与纵向维度来看,巴塞尔协议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横向监管
横向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在相同的时间段内发生风险传染的行为。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为其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性极强,在面临相似的风险缺口时,十分容易出现扩散传播的现象。而关于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定义,巴塞尔委员会也给出了评判标准,银行规模大、关联性强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金融机构就属于在金融领域占据核心地位的系统重要性机构。由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与否关乎实体经济的发展,巴塞尔委员会增加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资本限制,预防“大到不能倒”的道德风险。
(二)纵向监管
纵向监管是为了预防实体经济受到金融机构周期性波动。巴塞尔协议提出建立资本缓冲制度,在经济上行时期留存资金,为了稳定周期带来的经济损失。资本缓冲制度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资本留存,二是逆周期资本。除此之外,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加杠杆率以及流动性指标也是纵向监管的工具。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意味着金融机构能够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越强,资本风险越低。而增加杠杆率作为监管的另一个工具,对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的维持有利,并且可以保证金融机构拥有高质量的资本。另外,流动性监管有利于金融机构完成支付,尽管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符合监管要求,金融机构缺乏流动性,也会加剧风险的暴露。在金融危机发生以后,监管者意识到金融市场流动的脆弱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要求。
四、巴塞尔协议Ⅲ下宏观审慎监管在我国的应用
(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微观审慎以及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下被提出,结合这两种监管模式,可以在市场出现波动时,保障资本充足率,不至于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保障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营。我国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已经较为成熟,但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贯彻不到位。我国银行业要更关注整体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但也不能忽略单个主体的监管。监管机构要明确分工,建立具体部门分别进行宏观以及微观监管。
(二)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系统重要性机构是指在金融系统中占有核心地位的机构,其从事的业务交易广泛渗透在金融市场的各个机构之间,因此该重要性机构的稳定运营,决定着金融市场不受经济动荡的影响。建立关于系统重要机构的特别处置机制,以便在重大风险来临时,可以及时作出应对,确保平稳有效地度过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平稳运营,同时也要防范“大到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对于我国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征收“金融稳定贡献”税或者提高资本要求,以便在危机来临时,有足够的资金来摆脱困境。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相协调
双支柱调控框架在十九大中被提出,报告中明确说明宏观审慎监管应与微观审慎监管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着重强调健全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模式的重要性,这不仅仅符合目前金融趋势也符合我国基本金融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有多重目标的货币政策,其不仅要维护价格稳定、维持收支平衡,也要稳定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这无疑给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带来巨大压力,各个目标也存在平衡问题而宏观审慎监管减轻了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压力,使货币政策工具定位更加准确。此外,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有利于防范金融市场“顺周期性”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防止各机构间风险传染现象。货币政策着重关注于币值稳定,而要想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不现实的。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越发多元化,金融创新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这些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风险传播扩散的程度。因此我们除了利用货币政策来稳定市场物价以外,还需要从宏观层面对整体金融机构的运行态势进行监管。货币政策通过总量调控可以稳定货币金融市场,而宏观审慎政策利用定向控制来降低系统性风险,两者相辅相成,稳定宏观环境,降低市场的波动。除此之外,不同且难以替换的政策目标以及政策工具,都使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成为必然。
(四)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是指在传统商业银行的体系之外,从事着“类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从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监管者对影子银行越发关注,影子银行从事着与商业银行类似的业务交易,但不受到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这一度成为金融风险的严重隐患。影子银行有三个基本特点:批发型交易、不公开交易、高杠杆率。这三点也是与商业银行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的交易是零售型且公开的。由于影子银行业务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导致影子银行造成的潜在风险十分隐蔽,往往在监管者发现问题时,已经难以弥补。除此之外,影子银行由于缺乏监管,其资本要求没有限制,这就导致影子银行可以在资产规模不大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信贷交易。影子银行在我国2016 年底达到最大规模,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加剧了金融风险的潜在隐患,危及社会稳定。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影子银行的业务特点实施监管要求,规定资本充足率以及杠杆率标准。另外,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要求影子银行公开业务交易内容、披露业务完整信息,提高透明度。最后,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影子银行同样具有全球性,相似的风险敞口会传导至各国影子银行,因此要加强建设国际影子银行监管制度。
五、结语
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作为银行业监管者所支持的监管模式,顺理成章地在巴塞尔协议中占据重要地位。具体来说,宏观审慎监管着重要求监管者在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以及货币政策等方面进行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也正是宏观审慎监管通过这几方面实现的,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银行业准备充足的资金来缓解周期性波动,另一方面通过监管金融市场中具有极强关联性的金融机构来防御金融系统内部风险传播。我国应该在结合自身银行业监管现状的情况下,借鉴巴塞尔协议III 中符合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先进经验,并针对我国客观现状进行适当调整。巴塞尔协议给全球金融业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方法的不断改革与创新,提高了各国金融监管的效率,使全球金融体系处于平稳状态。我国应积极主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充分利用巴塞尔协议III 的精华部分,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且符合金融监管客观现状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