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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收入保险: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2022-11-14张艺萍杜金向

商业经济 2022年2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补贴

张艺萍,杜金向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222)

乡村振兴战略要想获得胜利离不开农业生产的发展,单纯的价格保险和产量保险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当农户种植某种农产品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保障水平时,农业收入保险能够保障其获得赔偿,让农民可以安心种地,不再为农产品价格的市场波动而担心,完善了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对保证粮食安全、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仍在起步环节,美国和日本的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较早,通过对比可以得出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建议和启示。

一、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政策支持

我国自2016年已经连续六年在中央一号文件上提出农业收入保险,从探索开展重要农产品收入保险试点到扩大三大粮食作物收入保险试点范围,农业收入保险将对我国农业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重点发展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并使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指导意见》的发布从顶层设计上为农产品收入保险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通过农业收入保险,农业受到的损失可以不再通过政府救济而是保险理赔的方式获得补偿,为政府财政降低了风险。

(二)农业收入保险的试点情况

当前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处在试点阶段,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趋势良好。2016年,新疆石河子市签发了我国首个农业收入保险——棉花收入保险合同,开启了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先河。2018年按照中央部署,在内蒙古、辽宁等六个省份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试点,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同时,各地根据本地特色农产品积极推出相关收入保险的试点,如贵州省在2019年试点食用菌收入保险。根据《2019年我国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2019年收入保险等新型险种为1.91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81万亿元,向4918万户次农户支付赔款560.2亿元。

二、农业收入保险的国际比较

(一)法律法规的比较

美国和日本在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方面均做到了立法先行,日本在201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收入保险,但在2017年,日本就在《农业损失补偿法》中增加了农业收入保险的相关规定。美国随着《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的出台,农业收入保险也开始试点,到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此后《2014年新农业法案》促进了产量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化的进程。而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推出。

(二)运作模式的比较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运作模式分为四个层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主要保险单的设计与定价,私营保险公司进行销售和理赔,联邦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农业部的风险管理机构提供再保险服务。日本运作模式分为三层,中央政府负责保单设计、提供保险补贴和再保险服务;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基层提供分保服务,同时向中央政府上交一定比例保费进行再保险;农业共济组合向农户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我国运作模式分为三层,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业收入保险的设计、销售和理赔,银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及农险产品的准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农业收入保险的保费补贴和政策引导。

(三)再保险市场的比较

相对我国,美国和日本的农业再保险体系相对完善。美国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商业再保险市场共同提供再保险服务。日本因其运作模式由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构成了二级再保险体系。我国农业再保险服务是由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承担的,2020年我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的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农业再保险的发展将进入新征程。

(四)保障范围的比较

在保障目的方面,美国、日本和我国均是为了符合WTO《农业协定》的“绿箱”规则,减少“黄箱”补贴额度,促进农业发展。

在农产品品种范围方面,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承保范围以大宗粮、油和纤维作物为主,日本将重要粮食作物以及种植范围广、产量高、农民需求迫切的农作物,且符合保费精算厘定的农作物品种纳入范围内。我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处于试点阶段,重点发展三大粮食作物和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农业收入保险。

(五)补贴制度的比较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实行对纯保费和保险公司管理费的双向补贴。日本的农业收入保险的补贴包括对纯保险费和共济团体运行费的补贴以及为巨灾提供再保险补贴。而我国仅在投保时给予保费补贴,没有对管理费及再保险进行补贴。

在保费补贴的差异化方面,美国的保费补贴比例由投保的保障水平、保险险种、农场规模大小共同决定,高保障水平实行低保费补贴率,不同险种实行不同的保费补贴率,高农场规模实行高保费补贴率。日本根据农产品品种的不同,给与不同的保费补贴比例,粮食作物保费补贴比例更高。而我国的保费补贴比例与农作物种类及区域有关,西部地区及粮食作物补贴比例更高。

(六)投保限制的比较

为了提高农业收入保险的投保率,日本实行强制型与自愿型相结合的模式,当农户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时会被实行强制保险。同时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为了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概率,还规定参保主体为实施蓝色申报税收的农业生产者,且在保险期间需要制作农事日记。美国也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农户投保。而我国对农业收入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即农民是否投保自愿,保险公司是否推出农业保险自愿。

(七)农产品信息系统的比较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系统的土地规划和完备的数据收集系统。美国的农业数据系统不仅包含了农产品相关数据、农户的征信数据,而且这些数据还被动态监测着。日本在全国实施农业收入保险之前也进行了大量数据收集工作。而我国的农产品信息收集系统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农产品信息系统。

三、对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启示

(一)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相关制度的建设

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农业收入保险的大范围推广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加快完善农业收入保险的立法,让农业保险市场的运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否则极易出现“钻空子”的行为。另外,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可增加对再保险的补贴,促进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二)积极建设农产品再保险市场

相对于单纯的产量保险或价格保险,农业收入保险同时承保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同时,积极建设农业再保险市场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市场,与国际农业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接轨,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朝着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我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应积极承担起农业风险再保险的重担,提高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积极开发更多相关险种,扩大保障范围

当前我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试点阶段,需要积累相关数据和经验。根据美国和日本的经验,产量保险不仅是收入保险发展的基础,并且相对收入保险,产量保险更具有适应性,因此,保险公司可优先开发出更多产量保险,为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积累数据基础。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也应同步进行,保险公司可根据当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上的产品,积极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收入保险,增加更多农产品试点,扩大保障范围。另外,收入保险的定价离不开品种丰富、交易活跃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可根据自身状况及国内外发展的需要推出更多农产品期货,促进农产品收入保险的发展。

(四)加快气象、保险等的数据库建设及共享

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和赔付都离不开数据的支持,完善的数据系统有利于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建设农业收入保险相关数据库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大对科技的应用,如遥感技术探测耕地面积等,同时应尽快建立起农户征信系统,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及时共享数据,农产品面临的生产风险和收入风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只有加强数据的共享,才能更精确地进行农业保险的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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