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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

2022-11-14杨慧瀛叶君瑶

商业经济 2022年10期
关键词:美式条款模板

杨慧瀛,叶君瑶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引言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字技术变革拉动经济增长的背景下,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贡献有目共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2021 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疫情冲击下的复苏新曙光》显示,2020 年参与测度的全球47 个国家的数字经济规模总量已达到32.6 万亿美元,同比名义增长3.0%,占GDP 比重43.7%。数字经济规模的持续扩大对全球数字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带来更大挑战。在多边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由于成员国众多且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数字贸易治理的立场上难以趋于一致,WTO 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进展缓慢,显然落后于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步伐;在区域层面,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积极探索数字贸易规则构建,先后形成反映自身数字贸易规则诉求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其中,美国作为数字贸易领域内的发展巨头,率先构建区域内的数字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其数字贸易规则辐射圈逐步扩大,企图掌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中国作为全球数字经济规模总量第二的国家,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参与较晚、处于边缘地位,其规模与规则制定话语权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平衡。在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影响力日趋增强的发展格局下,中国面临着“数字鸿沟”、自身转型升级困难等种种挑战,对数字贸易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因此,研究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动态演进过程及特点对于把握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方向、解决自身数字贸易发展难题具有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当前,由于中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较晚,国内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文献也相对较少,学术界的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已有关于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文献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演变,将“美式模板”与其他模板进行规则比较。韩剑、蔡建伟、许亚云(2019)梳理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中较为突出的“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的规则内容差异;白洁、张达和王悦(2021)则通过整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侧面反映“美式模板”与其密不可分的联系。二是从微观角度,基于具体的“美式模板”的典型代表分析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深化发展。周念利、陈寰琦(2019)聚焦在《美墨加协定》(简称USMCA)相对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的深化内容,提出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美式要价”的发展趋向;周念利、王千(2019)归纳总结出“美式模板”的核心规则,通过对比亚洲经济体中所含数字贸易规则的条款内容与核心规则的重合度,说明亚洲经济体对于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接受度较低。

有关中国应对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举措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态势下中国的选择。潘晓明(2020)、高凌云和樊玉(2020)均从全球视角阐明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与走向,提出中国与发达经济体之间的竞争与分歧并据此给出对策建议;李墨丝(2020)在USMC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框架下,针对其具体所含数字贸易规则提出中国应对之策。

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与中国应对之策结合考虑的文献大多针对于“美式模板”中具体的数字贸易协定或条款内容,分析此协定下数字贸易规则的特点并指出于中国而言的借鉴意义。周念利、吴希贤(2020)将《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简称UJDTA) 分别与TPP 和USMCA 进行文本比较,总结UJDTA 的变化与特点,在UJDTA 框架下剖析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的可能动向。李杨、陈寰琦、周念利(2016)阐述了“美式模板”的基本内容,具体解释“美式模板”中的关键规则并根据关键规则提出中国应对。

综上所述,涵盖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和中国应对之策的文献均有不少,通常聚焦在某一具体数字贸易协定内容或是横向比较不同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缺乏对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动态演进过程及其特点的研究,以及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及其演进对中国的启示研究。本文从动态视角,梳理“美式模板”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探讨在“美式模板”影响力日益广泛的环境下中国如何应对压力挑战,实现数字贸易大国到数字贸易强国的转变。

三、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

数字贸易规则在多边层面一直进展缓慢,美国率先从区域层面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在与各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彰显其规则制定的核心诉求及对数字治理主导权的掌控雄心,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逐渐形成并发展。本文梳理了美国所签订的贸易协定内容,就“美式模板”的形成与发展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2000-2007 年)

自2000 年起,美国与约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简称FTA),第一次纳入非强制数字贸易规则解决电子商务问题,规定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支持通过电子手段提供服务、电子传输不设障碍,条款比较简单,重在强调促进电子商务市场自由发展。2003 年美国与新加坡签订的FTA中,电子商务章节首次具备法律约束力。2004 年美国与智利的FTA 中,电子商务成为专章,条款从美国与约旦的FTA 所包含的3 条扩展至6 条。2007 年美国与韩国签署FTA,此时电子商务章节内容已扩展至9 条,规则内容涉及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线上消费者保护、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等,至此,标志着“美式模板”初具雏形,形成1.0 版本。这一阶段,美国仅与两个发达国家(澳大利亚与韩国)签订了双边FTA,其数字贸易规则仍停留在倡议层面,鲜少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已涉及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等部分核心规则。

(二)形成阶段(2008-2015 年)

2009 年,美国参与旨在推动经济一体化、促进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的TPP 谈判,由于美国的加入,TPP 发展势头逐渐扩大。经过长达5 年多的谈判,2015 年美国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新加坡等共12 个国家签署包含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投资等贸易条款的TPP,奠定“美式模板”的基础——2.0 版本。TPP 中含有18 条数字贸易规则相关内容,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确保数据自由流动、促进电子商务便利化等方面进行规则约束。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TPP 对于线上消费者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都作出要求,例如缔约方需要针对网络诈骗、商业欺诈等行为实施消费者保护法,阻止含有推销性质的电子信息等;在确保数据自由流动方面,TPP 对于电子传输免征关税、计算设施的设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等均有明确规定,通过不要求缔约方企业进入市场设立数据中心、不转让或者获取源代码等条款设置支持数据在协定签署国之间自由流动;在促进电子商务便利化方面,鼓励政府与企业间进行无纸化贸易、使用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进行商业交易、完善国内电子交易监管框架等条款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此外,TPP 鼓励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保护与网络安全等展开合作。此时的数字贸易规则内容更为全面,“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核心规则已具有约束力。

尽管2017 年,美国的退出导致TPP 流产,但同年,由剩余11 国构成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诞生,其数字贸易规则内容全面继承TPP 条款。

(三)发展阶段(2015 年至今)

2015 年后是“美式模板”的进一步发展阶段,以2018年为界限分为“美式模板”的2.5 版本与3.0 版本。2018年缔结的作为2.5 模板的USMCA 数字贸易规则最为严苛,限制效应最强,贸易自由度也最高,强制要求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公开政府数据、保护源代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USMCA 具有强烈排他性,其三十二节的第十条款被称作“毒丸条款”,该条款对协定缔约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进行了一系列限制。

2019 年订立的UJDTA 作为“美式模板”的3.0 版本,对USMCA 规则内容进行了一定回调,降低了规则的强制性,例如增加安全例外条款、回调数字贸易自由化条款、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等。

四、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演进过程的特点

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条款数量由少到多、规则水平由浅入深的过程。本文通过整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提炼其演进特征:

(一)规则内容更广泛深入

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数量从美国与约旦FTA 的3条增长至UJDTA 的近20 条,相关数字贸易规则从电子商务单独条款扩展至电子商务专章,规则的关联方从最初的生产者扩展至消费者、政府、互联网等。规则内容逐渐能解决越来越广泛而复杂的数字贸易问题,其中,“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已成为“美式模板”的显著特点,彰显美国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高开放度与自由度。

(二)规则水平提高

“美式模板”的1.0 版本几乎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规则条款大多比较温和,但之后形成的模板的规则约束力明显增强,例如USMCA 在服务贸易开放领域明确限制数据本地存储,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限制政府要求披露源代码的能力等。从USMCA 到UJDTA 的过程也凸显出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水平的提升,USMCA 的规则过于激进,对缔约方开放水平、约束力度有很高要求,而UJDTA 在USMCA 基础上适当调整,对其中较激进的条款增加了安全例外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等软性规则,促进规则有效性总体提高。

(三)规则对中国的排他性较强

中国对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一直没有放开限制,而美国一贯主张数字贸易规则自由化、便利化,支持数据跨境流动、反对数据存储本地化、支持源代码保护,这也是中美数字贸易规则的分歧所在。在美式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诉求的渗透下,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一些重要平台受“美式模板”影响较大,中国难以加入。另外,USMCA 所包含的“毒丸条款”几乎完全排除了中国加入的可能性,与USMCA 一脉相承的UJDTA 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美国致力于在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协定中加入“毒丸条款”,从而实现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限制。

五、美式数字贸易规则及其演进对中国的启示

在美国试图主导数字治理的发展格局下,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面临着与发达经济体之间的数字鸿沟差距大、缺乏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等问题。本文通过整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和总结其演进特点,为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进程提供一些启发。

(一)接轨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在美国谋划的“数字利益圈”中,中国等发展中经济体很难融入,在全球数字经济价值链中的位置也很有可能被定位于低端水平,数字鸿沟差距进一步拉大。尽管两国的国情不同、数字贸易规则的侧重点不同,但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对于中国制定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纵观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演进过程,相关协定缔约方从双边到区域,蕴含美方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辐射范围不断扩大,规则条款从简单到复杂,规则内容从电子传输自由延展到数字贸易的服务、知识产权、信息保护等各个领域,“美式模板”逐渐形成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中国应当吸收“美式模板”建立过程的可取之处:一是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内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美国已形成先进成熟的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中有一部分就是美国国内规则的国际化。中国应加快数字贸易领域的相关改革,对于数字贸易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制度等进行必要调整,完善数字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时尤其注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二是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加入体现中国主张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中国应当利用好“一带一路”的发展机遇,对各方利益合理关切,对其中一些贸易合作伙伴发出倡议,进行数字贸易合作,在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制定上发出中国声音,争取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此外,对于“美式模板”发展过程中违反中方立场的部分,应予以摒弃。例如“美式模板”2.5 的代表USMCA 中的“毒丸条款”,排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这一措施与中国一贯的开放包容态度相违背。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中国可以提出“数字贸易共同体”概念,有序开放数字贸易的同时,扩大自身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倡导建设数字贸易共同体。

(二)提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

对标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中国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尽快提出符合自身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的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一方面,对于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中较为激进的部分,批判性对待。例如,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明确要求最大限度支持跨境数据流动、不得将数据存储本地化作为缔约经济体之间开展数字贸易的前提条件、披露源代码不应当作为进入一国市场的硬性条件,中国对这类开放度高的条款接受程度较低,针对此类规则应当谨慎对待。中国在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时,应充分利用安全例外原则条款,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考虑数据自由流动。同时,为了数字贸易向水平更高、领域更宽、范围更广方向迈进,中国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试点,测试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积极探索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实践。另一方面,发挥中国比较优势,创造契合自身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中国具备数字贸易发展的良好基础,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已融入社会生活,电子商务更是取得长足发展。中国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显然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针对电子商务提出符合自身利益主张的内容,例如数字产品征税、线上消费者保护、技术中立等规则,以此扩大自身影响力,创造面向未来的数字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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