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价值论中的自由与秩序
2022-11-14于梦蝶
于梦蝶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一、 引言
关于法律的价值探索是亘古不变的命题,法律的本身就是对各种价值进行讨论,这是最基本的方面。 学者们对法的价值也有着不同的见解,但他们一致认为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不能完全画等号的,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只是法律价值实现的外在结果而已。 经济法的产生是出于国家调控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同时,经济法也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表现。 由于政策经常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而调整,因此,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变动性,分析其内在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价值的体现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作为支撑,经济法的价值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其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有利于更进一步地理解经济法的价值内涵。
二、 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基础
(一)经济基础
特定历史时期下的物质条件制约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的形成,经济因素是法律价值设定和实现的内在根据。 恩格斯认为,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前提即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基于此,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念、艺术等才得以发展。 经济法价值的实现也同样要考虑到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从西方国家经济法生产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经济法价值的形成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生产社会化的程度加深,经济集中出现,以及相伴而来的具有不同价值追求的利益群体产生。
早期的资本主义也经历过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期,伴随着资产阶级取得了胜利,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逐渐变得成熟,以自由竞争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普遍确立。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但相应地也出现了经济集中的现象,冲击了原有的经济基础,人们开始要求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防止个人资源的压榨或是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 经济危机的大爆发也使人们认识到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危害性,呼唤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产生。 由此看来,生产方式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和经济集中现象的出现奠定了经济法价值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政治基础
民主意味着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遵从多数人的意志,按照平等的原则来处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民主是保护人们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政治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石。 在自由资本主义的时期,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活动基本上是按照经济的运行规律,自发地进行调节,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不加以干预,虽然已经存在经济集中的趋势,但并没有很大程度上影响民主政治的运行。 随着生产和资本的加速集中,垄断逐渐取代了自由竞争,此时社会经济领域资源的分配出现了“二八定律”,即较少的经济主体却占有较多的财富。 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组织及个人,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提出限制经济集中的主张,造成了政治上相对立的立场,倘若任由经济集中的现象进一步发展,必然会对民主政治制度造成破坏,使民主政治成了强势的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依附品。 但是,民主政治又是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石,不可被肆意破坏。 因此,政治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专制,是经济法价值的政治基础。
三、 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在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自由一直都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但这似乎并不体现在经济法之中。经济法所强调的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突出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但这并不意味着消灭个人的自由,只是对自由的程度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的自由。 国家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也并不是取代个人的经济活动,而是使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行更加规范,以保障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由此看来,自由并不是与经济法价值相冲突的法律价值,而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对自由含义的理解可谓是“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萨特认为,人的自由就是选择的自由,他通过自己的道德选择造就自己;卢梭发现,理性与自由、科学与矛盾是相互矛盾的,人越是理性,越不能摆脱种种的束缚,科学文明越是进步,人类也就越不平等、不自由;康德则指出自由是意志自律的体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那么,法律上的自由与哲学上的自由相比,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的。 哲学上关于自由的概念不一定具有社会现实性,相反,法律上的自由往往是通过设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保证自由的实现,同时,也伴随着义务的内容。 它既包括不得侵犯权利人权利的内容,也包括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的内容。法律通过对自由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来确保自由者的自由能够真正地实现。 因此,自由和自由的限制总是相伴运行的。
从法律价值演进的历程来看,经济法的自由价值有别于传统民商法的自由价值。 在自由竞争时期,市场主体之间为了追求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激烈地斗争,最终出现了经济集中的现象,这是以效率为特征的竞争必然出现的结果。 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企业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资本的集中,垄断组织应运而生。 此时,国家若不采取相关的政策来干预市场的竞争,自由竞争的结果终将使经济领域的自由被消灭。 面对这样一种情形,急需国家参与社会经济领域的调控,对经济集中的现象做出一定的遏制,以保证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能够有效进行。 传统民商法中的自由价值已经不能对新出现的情形做出正确的释义,这时候就需要对其进行扬弃,从而构成了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四、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作为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秩序是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 法律一向被视为维护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的工具,经济法尤为如此,经济法的诞生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秩序在汉语中表示为有条理以及不混乱的含义,世间万物的存在和运转过程都具有既定的模式。 人们对法律上的秩序也有着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法律秩序是一种规则,有的则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实现的结果。 可是,总的来说,仅仅将法律上的秩序作为一种规则,很难体现出人们对其价值追求的不懈努力。如今,国家权力不断扩张,人们在受到国家保护的同时也会对其可能存在的侵犯性产生一定的担忧。 因此,由秩序来匡正国家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在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产生之前,政治领域的民主政治秩序和经济领域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处于截然分割的状态,国家不涉及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干预,市场的经济秩序也不得接受国家的调节。 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垄断资本开始出现。 由于经济集中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人们也开始重新审视之前处于对立情形的法律秩序。 在之前的法律秩序中,垄断者的垄断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上的制裁,但考虑到民主政治的作用,变更原有的法律秩序,制止垄断者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自由就显得尤其重要。 国家被赋予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新职能,市场主体的责任范围也由原来的个体责任扩展为如今的社会责任。 但是,随着国家的权力扩张,如何制约其手中的权力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孟德斯鸠曾经就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国家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其目的并不是取消市场经济的自由价值,而是通过对滥用竞争自由的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从而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整体竞争自由,从宏观上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 因此,对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需要设置一定的限度和边界,遵循一定的秩序要求。 否则,公权力在介入社会经济生活时,必然会肆意扩张,市场秩序将会被扰乱。 概言之,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体现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界线上。
五、 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
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并不仅仅表现为价值之间的对立关系,还应包括统一关系,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构成了价值冲突的基础。 法律价值冲突表现为法律价值之间的相互规定,即某一法律价值从与其他法律价值的相互关系中获得自身的属性。 自由作为重要的法律价值,其价值性也需要通过其他的价值显现出来,同样地,秩序的价值往往要通过与自由的冲突和碰撞才能体现。 经济法最主要的特性就是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矛盾,既要符合法律运行的规则和要求,又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一)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相应地,利益需求也表现为多样化,不同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也构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 具有相同利益的主体间通过贸易往来和交互来巩固既有的利益,而利益有冲突的主体间则会出现相互对抗和矛盾,此时,国家通过干预这样的冲突来表示自己所持有的态度。 这种不同的态度反映在法律上就是经济法价值的体现。
政治对经济起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多元化的需求通过一定的政治表达就转变为政治上的需要,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在政治上就表现为政治主张的碰撞。 至于政治主张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其被赋予的政治权利的大小。 因为相同利益而形成的利益集团在政治上的主张不仅仅由政治力量决定,其经济实力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经济实力越强争取利益就越容易。 但是,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中,政治力量被一定程度地分解,利益集团并不能集中表达其政治上的主张。 于是,就表现为政治民主与经济集中的不平衡现象,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律价值的冲突。 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持不同利益集团间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动态平衡。
(二)价值冲突的表现
经济法价值冲突的表现不仅仅反映在经济法立法的过程之中,同样反映在经济法实施以及经济法司法等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经济法中关于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统一的,并不存在冲突的问题,则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也是和谐统一的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和秩序这两个法律价值存在冲突和矛盾,二者为对立的关系,当两者处于对立面时,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就必然成了争论的焦点。 有的人认为自由是法律中最基本的价值,在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选择首先维护自由,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舍弃秩序。 相反地,另一种观点认为秩序是需要第一位维护的价值。 良好的秩序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倘若社会失去了稳定的运行规则,更谈不上经济的发展,所以,自由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牺牲。
以上的两种观点都对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单一面进行了分析,做了一定的取舍。 在极端的情况下可以牺牲自由或者是秩序存在的必要。 事实上,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并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只允许一者存在的情形。 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在不同的时期侧重点会发生一定的改变,这是根据社会的发展程度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变化的。 从整体上来说,两者处于动态平衡之中。 法律价值之间是会出现冲突的情形,然而正是由于价值之间的冲突才促成了法律价值的不断更新和丰富。 在一定时期内,自由会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其与秩序之间的冲突。 经济法主体企图超越原有的行为自由的范围,必然会对经济法价值系统内的其他要素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同样地,它也要受到其他价值要素的制约。 在众多的要素之中,秩序对自由的限制占很大一部分的比重,现有的经济法秩序对自由的变化幅度和范围存在排斥的状况。 对经济法主体来说,其所拥有的新自由必然会改变旧的自由和秩序的关系,即新的自由取代旧自由和新秩序代替旧秩序。因此,经济法主体自由的变化实际表现为经济法新秩序与旧秩序的冲突。 国家对经济生活采取了一系列的干预手段也反映了其对经济法主体新自由的态度,同时,借助国家的力量通过变更秩序来保障抑或是限制新的自由。 既然自由的变化可以引起其与秩序之间的冲突,秩序也如此。 秩序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其变迁也是经济法价值动态性的要求。 在某一时期内,强调秩序的行为势必会对经济法主体的自由有一定程度的限制,此时,新秩序所占的比例程度较以往来说会有所提高,相反,则会给予经济法主体更多的自由空间。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反映了其对经济法新秩序肯定或否定的态度。
六、 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生产方式的社会化程度提高和经济集中现象的出现奠定了经济法价值的社会经济基础。 政治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济专制,是经济法价值的政治基础。 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是一个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组合。 经济法的自由价值有别于传统民商法的自由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集中现象的出现,自由价值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是由于政治民主与经济集中的不平衡,表现为二者既对立又统一。 从整体上来看,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是处于动态平衡中的。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反映了其对新自由和新秩序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