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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标准对CISG第35条相符性判断的影响

2022-11-13刘姗姗

对外经贸 2022年8期
关键词:卖方买方强制性

刘姗姗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一、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标准”问题

(一)“标准”的内涵与分类

“标准”(standards)涉及货物的生产流程、最终质量和包装运输等各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标准”定义为“一项提供要求和指导的文件,用以确保相关材料、产品或服务符合其特定用途”。国际货物贸易过程离不开种种标准,标准是评估特定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通常使用目的的依据和参照。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标准可进一步分为“公共标准(public standards)”和“私人标准(private standards)”。“公共标准”是指由国家通过公法性规范制定,或由政府间国际组织采用的标准,如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私人标准”是指由非国家主体制定的标准,通常是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民间机构,例如公平贸易基金会推行的“道德标准(ethical standards)”和世界银行下属国际金融公司主导的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这些标准涵盖人权、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原则上,除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外,其他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基于非政府组织和跨国企业在特定货物贸易领域的影响力,其采用和倡导的某些自愿性标准可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事实效力(de facto)从而转变为准强制性标准(quasi-mandatory standards)。

(二)标准与货物相符性争议

实践中已经出现因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特定标准而认定其违反CISG 第35 条“货物相符性(conformity)”要求的判例,对于非强制性标准能否被纳入货物相符性义务的考量范围引发关注。国际货物贸易中关于货物相符性的非强制性标准争议最初发生在产品质量问题上。随着环境和人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近年来部分跨国企业开始将货物生产过程中的道德标准纳入货物相符性的考量范围,站在改善人权保护状况、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场上对货物生产过程提出更高要求,例如要求卖方在货物生产过程中禁用童工或禁止使用特定原材料、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和劳动者保护标准等。关于此类标准在货物相符性判断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因非强制性标准或道德标准无法律性约束力和公示效力,并且不同国家、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经营策略,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就相关标准的适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或买方没有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其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特定标准,如何判断卖方提供的货物是否应当符合买方主张的特定标准可能引发争议。这一问题涉及买卖合同的解释以及CISG 第35 条规定的适用。

二、CISG 第35 条规定的货物相符性要求

CISG 作为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代表性公约,对于处理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具有指导价值。CISG 第35规定了卖方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负有的相符性义务,此处的“相符性”主要指与合同约定相符。第35 条第1 款是对这一义务的基础性规定,即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该款强调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合同对交付货物的明确约定相符。第35 条第2 款是对合同相符性义务的补充说明,即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否则卖方交付的货物应当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适用于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或与卖方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符等。该款在合同的明示约定之外,将卖方的相符性义务在合理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其中可能产生争议的是与货物通常使用(ordinarily be used)目的相符,与买方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相符两项。同时,根据该条第3 款规定,如果买方在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与合同不相符时,卖方则无需根据第2 款规定承担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主要基于以下情形:其一,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其二,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或是否符合买方在合同订立时的特定目的等。

三、“标准”对货物相符性判断的影响

(一)以“使用”为判断依据

2018 年,CISG 咨询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第35 条货物相符性和标准问题的报告》(以下简称2018 年报告)进一步明确,第35 条规定的相符性不仅包括对货物质量、数量或包装的要求,而且卖方交付的货物还应当符合为其“使用”(use)目的而设置的标准,例如一国法律和行业规范中的标准。这一要求源于强制性标准和通用标准对货物“使用”的根本性影响,是否影响货物“使用”是判断卖方提供的货物是否受相关标准约束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报告仅为货物相符性判断概括提供了“使用”这一标准,并未进一步明确“使用”的内涵,货物相符性的判断应当以何种影响“使用”程度为准仍待实践确定。

对于报告中未进一步明确的非强制性标准,其也会影响货物的“使用”,但此类影响的范围或程度可能小于强制性标准和通用标准,例如国际组织倡议和企业行为守则。尽管此类标准并不具有类似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强制力,但从市场交易角度考虑,不符合此类标准的货物可能在特定市场中受到排斥,从而影响货物的销售和使用,例如,使用环保材料的产品可能在特定市场中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童工的农产品可能在特定市场中受到抵制。如果一概认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此类标准,那么卖方承担的相符性义务可能过重,尤其是相关标准在卖方所在国的影响力较低,或买方强调的此类标准在销售地并未被普遍接受时。因此,卖方根据CISG 第35 条负有的相符性义务是否涵盖此类标准,需要结合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标准对货物“使用”目的的影响程度综合分析。

(二)关于货物本身的标准与货物相符性的判断

因涉及产品本身的强制性标准对于产品的销售、使用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卖方提供不符合销售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可能使买方基于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并且,因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具有公示意义,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或通用标准。结合2018 年报告中的观点,当买卖双方就标的物销售地作出明确约定时,或即使没有明确销售地,但卖方明知买方所在地时,一般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货物应当符合销售地或买方所在地关于货物本身的强制性标准作出约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该为货物“使用”目的而设置的强制性标准。然而,约定销售地或买方所在地可能在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之上还对货物本身存在更高要求,此类标准往往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具有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意义。尤其是当销售地位于重视、强调此类价值的发达国家,或买方为塑造品牌形象、提升竞争力而追求此类道德标准,而卖方却不具有追求此类道德标准的条件时,要求卖方提供的货物与买方所在地的此类标准相符可能使卖方承担不合理的相符性义务。

1.与合同约定相符

根据CISG 第35 条规定,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对卖方的相符性标准作出约定是判断卖方提供货物是否应当符合买方主张的非强制性标准的重要依据,而能否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该相符性义务涉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CISG 第8 条规定,在解释当事人的意图时应适当考虑与特定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有学者在对第35 条的注释中提到,第(1)款规定中的“质量”不仅包括产品的物理属性,而且包含“所有与该商品相关的事实和法律情况”,2018 年报告指出,鉴于标准涉及货物生产和销售的多个方面,因此可以被视为合同解释时应当考虑的“相关情况(relevant circumstances)”或“事实(factors)”之一,但本文理解,能否最终认定此类标准已经纳入合同约定还应在个案中结合相关标准对货物“使用”的影响综合分析。

例如,在某国面粉案中,终审法院依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往来文件认定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负有保证其交付产品符合“国际标准”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因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此类非强制性标准影响卖方相符性义务判断问题的关注。

2.与通常使用目的相符

在无法根据买卖合同的解释认定卖方应当遵循销售地关于货物质量的非强制性标准时,需要根据CISG第35 条第(2)款进一步判断相关强制性标准是否属于“通常使用目的”。2016 年发布的CISG Digest 中将“通常使用的目的”限定为“平均(average)、适销(marketable)或合理(reasonable)的质量要求”,并特别指出对人身健康有不利影响的食品将被直接认定为对第35 条规定的违反。平均标准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普通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适销标准,合理标准在德国贻贝案后逐渐为多数国家接受,该案亦为“通常使用的目的”的判断提供了指引。

1995 年,A 国买方向B 国卖方进口一批新西兰贻贝。根据判决可以看出,在“是否符合货物通常使用目的”的判断中原则上只要求最终产品符合卖方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仅在例外情况,即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口国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提供的货物与进口国的相关标准相符。据此,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非强制性标准是要求卖方提供的货物与该标准相符的前提条件。

3.与买方的特定目的相符

在买卖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卖方的相符性义务以对相关标准的明知或应知为前提。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告知卖方其特定目的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当为适用于该特定目的而与相关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标准相符,以避免影响对该货物的“使用”。然而,结合第35 条第(2)款(b)项后半段规定,争议可能发生在“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的情况下,特别是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向卖方明确标的物的进口国的事实,能否成为买方的“特定目的”和卖方交付产品应当符合使用地相关标准的依据。例如,如果买方向中国卖方进口一批汽车并表示该批汽车将销往英国或日本,则卖方交付的汽车驾驶座应当设置在右侧。

(三)关于生产过程的标准与货物相符性判断

某国面粉案后,对于卖方相符性义务判断是否包括具有事实上影响力的非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引发热议。一个更具争议的话题是,在产品质量无争议的情况下,买方接受和坚持的道德标准能否规制卖方的生产过程。

2018 年报告着眼于最终产品的“使用”问题,未明确提及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从第35 条规定和某国面粉案出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合同解释能够认定双方已经就针对生产过程的标准达成合意,那么卖方的相符性义务将涵盖此类标准。在货物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时,原则上,一国法律仅在其境内有效,进口国关于货物生产过程的强制性标准一般对出口国的生产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非强制性标准可能基于市场因素而在事实上对卖方的生产过程产生影响,例如进口国对禁用童工、反对强迫劳动的倡议,且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案例。

1.与通常使用目的相符

因“平均”和“合理”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可预测性较低,此类标准是否应被纳入“货物通常使用目的”可以依据“适销”标准判断。该标准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4 条第(2)款规定,要求卖方为其提供的货物承担默示担保责任,保证其可被同行业无异议地接受、具有合同约定的品质、适用于同种货物货物一般用途等。有学者认为商品价格是此种标准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并将其概括为“一个通情达理的买方,在明知货物存在瑕疵后仍会以相同价格购买该产品”。据此,不能合理期待一个支持道德标准且通情达理的买方在明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相关标准时仍能够以相同价格购买货物,可能认定卖方违背道德标准的生产制造行为违背第35 条第(2)款(a)项规定。也有学者提出判断卖方最终交付货物是否符合同种货物“通常使用目的”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该货物“可转售”,但在生产过程不符合道德标准但最终产品质量没有明显缺陷情况下,很难认定无法转售。

2.与不依赖于买方技能和判断力的特定目的相符

一般而言,在相符性判断中纳入针对生产过程的非强制性标准应当比针对产品质量的标准更为严苛,对于“不依赖于买方技能和判断力”的认定应当被严格限制。参照前述案例和2018 年报告,在判断卖方提供的货物是否应当与针对生产过程的道德标准相符时,应当综合考虑买方是否在其名称中表明其坚持某项道德标准,或在道德标准方面具有广为人知的声誉,即将卖方明知或应知相关标准纳入考量范围。如果卖方明知或应知买方追求特定道德标准,或不符合特定道德标准将影响货物的“使用”、损害买方的商业声誉时,可以认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该道德标准。

四、结语

不可否认,可持续发展是全球共同追求的目标,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对于人权、环境保护标准的倡议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意旨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然而,鉴于不同国家、市场主体对相关标准的接受程度差异,这些标准可能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引发争议。因买方往往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特别是在市场中享有较大份额和影响力的买方,其自身遵循的道德标准可能通过合同、企业经营手册等形式使交易相对方也负有遵守相关标准的义务,甚至部分大型跨国企业能够基于市场优势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单边规则制定权,危及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尽管针对货物质量和生产过程的道德标准具有社会发展层面的价值,但就货物贸易本身而言,卖方的相符性义务不应作扩大解释,需要限制在CISG 第35条规定的情形中,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相关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或通过解释可以确定当事人已经就相关标准达成合意,或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或交易习惯时,根据该种货物的通常使用目的或买方在合同订立时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可以得出卖方交付货物应当符合特定标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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