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
2022-11-13曾子宜
曾子宜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31
1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我国央行定义金融科技(FinTech)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有利于金融行业高速、高质量的发展。金融科技的实质是金融服务与底层技术的结合,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等,打造金融支付、融资、投资、保险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新服务模式。
中国的金融科技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移动通信和物流基建的迅速发展,金融科技行业迅速壮大,发展迅猛,目前在全世界金融行业排名中处于领先地位。目前,我国在美国和香港上市的金融科技公司已有十几家,融资规模已超50 亿美元,大数据、移动科技、人工智能、云计算、网络安全则是行业的发展热点。具体来看,互联网支付行业保持快速增长,移动支付交易数量明显增长;网络借贷平台数量急速下降;互联网消费金融增长迅速,小额消费信贷占比高;互联网证券整体开户数大幅减少,但是手机移动端的交易额比例上升……
金融科技市场结构趋向于由少数大型互联网企业主导,呈现市场格局寡头化的趋势。现如今国内金融科技的应用场景众多,但是应用深度尚不足。整体来看,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传统金融机构,都广泛应用了金融科技,同时两者对立统一,既是竞争者也是合作者,普遍存在投入产出比较低、技术融合不足等问题,导致金融科技在各领域的应用深度不足。金融科技是金融业适应经济时代的一次深刻变革,随着新基建上升为国家战略,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将随之进入新的阶段,有望推动金融业移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实现为实体经济服务、普惠金融、提高国家金融核心竞争力等的重要目标。
2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及监管依据
2.1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金融兼具了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时,使其风险在传统风险的基础上更加复杂。
2.1.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网络信息不透明和信用信息缺乏导致的信任危机和风险聚集。由于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信用风险是必然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行业模式,脱离了具体媒介的束缚,此时的金融产品表现为信用集合,交易双方的行为依赖于对信息的判断,信息的充分透明与否决定了信用风险的大小。
2.1.2 投资风险
与传统金融业相似,互联网金融也存在投资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多元化经营的呼吁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与海量信息的交错融合更容易诱发投资失败的危机。此外,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筹集资金,促进供需同步增长,在扩大投资选择的同时加剧了变现的“挤兑”压力。互联网金融导致资金在金融领域空转,持续放大杠杆,扩张资本。
2.1.3 监管风险
监管风险来自于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固有矛盾。互联网金融业务融合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各类业务边界模糊,现有法律难以明确界定业务属性,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超出监管范围。不同业务之间的相互渗透导致风险的涉及面更广、传播性更强、破坏性更大。
2.1.4 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赖于计算机技术,本质是一种信息数字化技术。当缺乏足够科学和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时,就会导致网络安全性低,网络媒介易遭受计算机病毒攻击,用户信息和个人财产存在较大隐患等。相较于传统金融业务的封闭模式,开放的互联网会加速风险的扩散,在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转移。
2.2 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监管的依据
在金融科技多种技术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金融企业与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存在复杂多变、突发性强、传播迅猛、波及范围广、危害性大的系统性风险。从危害范围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会传递至整个金融体系而非少数的金融机构;从风险传染的角度来看,系统性风险会在金融体系中引发一系列的损失;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某个突发事件可能会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信息中断,从而丧失金融功能;从对实体经济影响的角度看,金融系统受损会破坏金融服务的流动性,从而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会影响一系列业务活动,如支付结算、资金配置等,进而传递风险至其他部门,严重时便会爆发金融危机。也就是说,金融危机是系统性风险或然性的一种具体体现,是系统性风险的爆发。金融危机会波及整个金融体系,经济体需要面临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为了尽可能避免危机,减少损失,金融监管是必不可少的。
在金融科技的创新大背景下,系统性风险因素中的一部分风险隐患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来规避;而有些风险隐患在金融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之下依旧无法避免,这就只能依靠外部监管加以引导规范,完善监管体系,尽可能减小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由此,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金融机构内部的高效风险管理与完善的外部政府监管体系需要相辅相成,两者相互作用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长期维持良好的行业秩序。
金融监管理论表明,金融业监管的实施需要多方面考量,在确保交易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最大化降低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管辖,解决金融市场中交易双方信息不透明、不对称等问题。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的从业机构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管理,由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机构都予以一定的重视,但是风险依旧层出不穷。有些风险因为客观因素不可避免,有些则是因为机构自身风险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管控不到位所致。这些不可预见的随机风险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步,亟须科学、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使得互联网金融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进步。要想达到这个目标,需要监管部门与互联网平台双方科学有效地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
3 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挑战
3.1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缺乏科学性、全面性和创新性
加快互联网金额防控机制的科学性建设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使防控工作更加有效。当下,有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缺乏科学的风险防控机制。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整体的管理体系缺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科学设计和系统安排;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全方位考虑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对自身风险的判断预测不充分,针对性不强,这些因素都将直接导致其风险防控的整体水平低下。当风险来临时,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科学的方法和具体的措施来判断预测风险,更无法及时解决风险,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损失,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科学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的范围广阔,且具有客观性,因此全面设计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是必要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即使风险防控制度可以得到优化,并形成一定的系统性,但是依旧存在不全面性。同时,没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科学的防控模式,无法有效协调工作、弥补漏洞,衔接上存在误差导致各部门协调失衡,内部控制的整体水平较低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
21 世纪是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新时代,互联网技术推动了金融创新,金融经营模式在不断重塑,这对调整风险防控模式以适应行业的发展需求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金融科技广泛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然而目前风险防控的方法创新滞后,无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例如,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主要技术手段并非以人工智能为主,物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也只应用于少数防控工作,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技术水平没有与时俱进,无法满足行业迅猛发展的需求。
3.2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缺乏风险意识
中国金融市场起步晚,依旧处于发展探索阶段,在此客观背景下,投资者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比较匮乏。尤其是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个体金融消费者普遍存在专业认知匮乏、风险意识薄弱等主观问题,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以及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不足。现如今金融业务场景不断丰富、金融服务与产品以多种形式融入日常生活,伴随而来的信用危机、信息不对称,甚至是信息诈骗,均使消费者面临更大损失。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控意识成为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3.3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责任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监管跟随金融科技前进的步伐逐步调整变换。监管主体不明确,责任边界模糊导致了监管的不完整、不连续。对庞大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开展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如证监会、银保监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这类多部门监管体制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容易出现责任界限不清晰、监管缺失等后果。即便有关部门在不断修订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方案,以期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职责,但出台的政策是基于已经出现的问题。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4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对策
4.1 利用金融科技助推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转型
为了有效应对新业态模式,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以数字治理为重心的金融监管是重要手段。为确保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逐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加强对数据记录与操作记录的保存工作。数字化监管技术的应用有助于保障监管的实时性,加快风险反应与应对速度,使得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朝着智能化、多层次方向转变,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区块链技术强调数据的去中心化,能够实现数据与信息联通。一个区块链能够连接客户端、金融机构和监管主体等多个部门,在这个区块链的信息透明、公开、共享,相当于建立了一个公开的信息交换平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查漏补缺,因为人工智能标准化的特点,建立在合约基础之上的交易可以用其分析和评估各类数据,再及时整合和优化,就能够避免一些非系统性的风险,高效率完成监管工作。除此以外,大数据和云计算可以提高网络金融征信体系的完整度。借助互联网的交易会存在大量数据,处理程序复杂。云计算技术的使用,可以轻松实现数据的分析整合,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有效信息,全面分析互联网金融中的贷款信息、搜索记录和社交网络信息,计算出信用评估记录并上传至系统平台,为后续监督工作提供证据支持。
4.2 培养金融科技相关的专业性人才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球的就业形势严峻起来,就业率受影响持续下跌,相比之下金融行业因数字化趋势产生了较大的人才需求缺口。普华永道的报告表明,国内金融科技人才的总需求人数达到150 万人,并且存在高端金融人才供求失衡、金融科技跨界人才稀缺、国际化人才不接地气等多种问题。金融科技产业处于时代发展的前沿,金融科技创新的最大动力就是人才。我国迅猛扩张的金融市场给人才培养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复合型、实用型、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学习能力的未来型金融人才将具有更强的行业竞争力。
金融科技的进步对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面向国际,如人才培养目标的国际化、学校专业课程教育的国际化。随着区域化、全球化的演进,更多地需要进行跨区域、跨国界、跨学科的知识整合,金融科技人才也需要更全面地学习金融科技时代背景下全新的行业特点和运行规则。金融科技衍生出大量全新的服务,使得当前金融结构焕然一新,而人才培养也要与时俱进。在鼓励创新发展时,行业员工也应该重视风险控制,具备各种各样的风险意识,需要加强他们紧急预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在风险发生的前后保护金融消费者与企业的利益。
4.3 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主体之间的联动性
目前,我国的监管机构大多实现了信息化运行,但是没有高度利用信息化工具,仅仅停留在利用大数据发布信息等简单技术层面。大数据时代之下,信息技术的影响日益显著,成为行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一环。对于互联网监管主体来说,科学合理的互联网信息建设为协同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增强了监管信息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流动共享,使得监管部门协同合作,实现联动监管的目标。因此,互联网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建设底层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平台对接监管信息,打破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信息传输壁垒与隔阂,实现信息流动共享。完成信息共享建设后,对分散的监管碎片进行筛选整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优势,确保协同监管工作的完整度与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