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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税务征缴优化策略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

2022-11-13林婉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2年4期
关键词:社保费社会保险费征管

林婉芳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00)

0 引言

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为维持社会公平与效率,新中国成立伊始便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了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贫有所依、难有所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并且随着制度的完善,社保覆盖面会不断扩大、规范性会不断提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公共需求不断扩展延伸、社会保险支出的迅速增长,我国持续探索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路径,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做出重大决策,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现有文献对社保费税务征缴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讨论,赵书敏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比较分析了税务部门征缴和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效益,得出税务部门征缴更有利于提升实际征缴率的结论;刘琦以税、费本质属性为视角,思考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立法调适和制度优化;张雪、林闽钢探索了区块链技术在社会保险、养老服务等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孙雪娇、范润、翟淑萍从企业避税视角展开分析并以2008—2018 年A 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实证检验社保费征管部门转换的政策效果;陈焕纪在深圳征缴社保费工作未全部交接的背景下,为加快全面划转提出社保费税务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宋丽从人社局的角度出发研析了社保费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运行情况与预期目标存在差异的原因和深化改革的若干措施;李亚婷以厦门市2004 年以来采取税务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的模式进行研究,分析其优势和取得的成效,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文章试图以征收业务全面划转后的广东省深圳市社保费征缴现状为研究样本,探索优化社保费税务征缴的对策建议。

1 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历程

我国社保费征缴体制历经几十年的改革,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保费征缴负担增大等众多影响因素,形成了“单轨制—双轨制—单轨制”的变革路径。

1986 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由劳动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单位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我国从此正式进入第一个单轨制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化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社保费的收支压力增大,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其中湖北省武汉市于1995 年率先开展试点工作。1999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明确规定社保费征收主体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设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并行征收格局正式形成,从而步入双轨制阶段。伴随着社保费征缴体制改革的推进,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社保费征收主体在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上予以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并行征收的双轨制正式结束,社保费征收模式再次回归单轨制。

我国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采取“成熟一省,划转一省”的稳步推进策略,考虑到社保费覆盖面广、国地税机构合并磨合期等多种因素,各地税务机关于2019年1 月起先行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其他险种缴费暂时维持原状,划转进程暂缓。而后由于特殊时期,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部门发文,自2020 年2 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等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后续再次延长期限至2020 年12 月,这一难得的窗口期为实现社保费全面划转创造了机遇,随后北京、上海、深圳、湖南省、山东省等多地政府决定,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 深圳市社保费税务征缴现状及思考

区别于广东省自2009 年起由税务机关全责征缴的模式,深圳市于2020 年11 月才全面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自社保费征收业务全面划转以来,深圳市税务局坚持社保政策不变、企业负担不增的“两不”原则,保持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采取“社保(医保)经办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切实避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实现了征收主体平稳过渡。

2.1 关于机构与人员设置

深圳市税务局内设社会保险费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各区局设置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科,尽职尽责履行上传下达的社保费有关工作。在大部分业务网上办理的前提下,各税源管理科室普遍指定社保费专项工作联络员,各办税服务厅设置社保费专项工作窗口,以点面结合、“线上+线下”全覆盖保障社保业务的有序开展。

2.2 关于跨部门职责边界

在社保费划转前,深圳市税务局对社保局、医保局原有社保费相关征管业务事项进行逐项逐条的深入学习、研究和分析,借鉴已实现税务系统全责征收的其他单位有益经验,按照业务需求明确岗责边界。根据深圳市税务局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业务边界》,深圳市现阶段形成了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核定费额、补缴申请、受理退费、参保证明开具、权益记录打印、历年缴费清单打印、记录权益与待遇,由税务部门负责关联登记、签订协议、费款缴纳(托收)、完税证明开具、缴费证明开具的分工模式。

2.3 关于信息化系统建设

深圳市税务局着力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优化缴费体验,对内基于调研结果优化完善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对外保障通过多样化渠道为缴费人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扩展了电子税务局、移动税务局、@深税、支付宝深圳税务生活号、自助终端等办费渠道。依托税费征管数字化转型取得的先行示范经验,深圳市税务局在2021 年4 月1 日上线“区块链+社保”1.0 项目,覆盖全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业务,通过区块链技术将缴费人征缴明细实时上链,压缩社会保障权益到账时间。

2.4 关于社保费征缴质效

社保费归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有利于实现税费协同管理,提升统筹层次,在实践中取得提升征缴质效等成绩。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根据2018—2020 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披露通告》,2018—2020 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分别为1 157.77万人、1 214.71 万人、1 269.69 万人,而实际缴费人分别为1 050.79 万人、1 112.77 万人、1 180.71 万人,实际缴费比从2018 年度的90.76%提升至2020 年度的92.99%,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和实际缴费人的差距不断缩小,“只参保不缴费”的现象逐渐减少。

基于前期的工作准备,深圳市基本实现了社保费征收业务平稳划转,然而改革阵痛问题不可避免,现行征收体制仍有完善和提升的空间。例如,基于现行的“社保(医保)经办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税务部门和社保(医保)经办部门分别拥有社保费核定权和征收权,同时由于前期系统建设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间的系统数据同步和共享仍存在滞后性,当面临涉及环节多、时间跨度长等复杂业务时,仍然存在缴费人“来回跑”的现象;当前税务人员侧重于学习征收领域的政策与业务,对社保费的全流程管理和政策背景尚未形成系统知识体系;社会保障作为重要民生领域,覆盖对象包括老年人等数字技术接受度低的群体,现有的缴费服务在充分考虑特定人群需求,消除“数字鸿沟”影响方面仍待优化;在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前提下如何提升企业社保整体合规性等。

3 深圳市社保费税务征缴优化对策

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在提高征管效率、促进缴费公平、保障应收尽收等方面具有优势,特别是在省、市、县、乡四级国税地税机构完成合并,税务系统具备明显中央垂管特征后接收社保费职责,这些优势更加明显。基于深圳市社保费税务征缴现状和思考,笔者认为在现有征收模式上小步快走地推进税务机关全责征缴是大势所趋。对此,税务机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做好统筹规划,协同健全完善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保费征缴体制机制。

3.1 探索推进从联合缴费到统筹征管的变革

社保费统筹征管是提升缴费体验、提升征缴效能、提高社保统筹层次的必然选择,但变革无法一蹴而就。在实现统筹征管前,税务部门和社保(医保)单位应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改革合力,统筹部署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各项工作,配合落实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推进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推进办税和缴费便利化改革,做精、做实、做细各项准备工作,全面落实社保费划转征收全过程的制度保障、组织保障与人员保障,联合探索关联业务“一站式”办理方式,在降低缴费人时间成本的同时,为后续统筹征管探索系统整合和流程优化积累实践经验。同时,要周密安排资料交接、账户设置、信息传递、退付退库、清欠清缴等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划转工作平稳有序,促进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2 加强从单领域到全方位能手的人才培养

通过全方位人才培养,全面提升社保人才队伍的服务效率、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推进社保业务全面提升质效,夯实人才基础是重中之重。税务部门应建立系统性人才培养机制,搭建社保业务学习平台,与社保局、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人才交流,培养和储备社会保险业务专业人才团队,总结提炼社保业务管理经验,激励社保人才实现个人成长和自我价值提升,通过代岗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快税务人员对社保业务的知识体系建构,畅通疑难问题咨询渠道。在实践中加强学习,通过案例学习与分享提升业务熟练度,以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为基层干部学习社保业务提供抓手,夯实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人才基础。

3.3 辩证考虑数字化转型提速和传统服务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缴费流程是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级系统全面推进信息系统集中建设,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缴费人提供了便捷的缴费服务。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社保业务不断开展提质增效,经历了从手工、半手工到数字化办理的转变,极大方便了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办理社保业务,有效打造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社保经办服务模式。但基于特定人群对数字技术的接受度与熟悉度,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缴的过程中应以缴费人体验为出发点,要关注和照顾到各类社会群体的需求,充分收集缴费人需求和反馈意见,创新工作举措,助推部分社会群体跨越“数字鸿沟”,在通过数字化转型解决缴费业务堵点问题的同时,保留传统缴费渠道,以更全面的服务和更灵活的管理使缴费服务满足各类社会群体需求。

3.4 统筹规划减税降费和企业社保合规性辅导

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0》,企业2020 年合规申报社保基数的比例仅为31%,不报、漏报社保费等现象仍较为普遍。有学者认为,由于税务部门掌握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信息比较全面,此前征收不实或不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会得到解决,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管力度必然加大,与此同时,对此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而言,短期内社保负担加重的可能性极大,企业用人成本可能大幅增加。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以精细服务助力企业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优惠,以精准监管规避企业无知性不遵从,在加强全国统筹的前提下通过做实缴费基数,为降低社保费率提供执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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