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百年史传略
2022-11-13张释嘉
文=张释嘉
纵观国有企业的历史,也是一部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的历史。历史使人明智,学习国有企业历史将使我们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从历史中汲取滋养,更加坚定对国有企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中国共产党诞生至今,已经走过了101年的光辉历程,自中国共产党创始人提出国有企业概念到创立和领导中国国有企业,至今也走过了99年岁月。纵观国有企业的历史,也是一部不断改革完善管理体制的历史。历史使人明智,学习国有企业历史将使我们在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从历史中汲取滋养,更加坚定对国有企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国有企业的创立与管理体制的确立
1921年7月,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创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开宗明义领导中国无产阶级革命。1923年,中国共产党人李大钊在北京大学经济学会演讲中指出:凡大资本的企业,“铁路、矿山、轮船公司、承办运输事业、大规模的制造工业、大商店,收归国有”“自国家银行以下,所有的银行,均收归公有”“小工商业及运输机关,亦渐次收归国有”“市场运输归于国营。在被抑止的企业里的雇工转业于国营的生产事业及分配事业”。这应当是有史料记载的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提出了设立国有企业的思想。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共产党人分赴各地鼓动建立工会组织,1925年创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共合作破裂后,大批共产党人遭到屠杀和迫害,中国工人运动处于低潮。1927年6月19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汉口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大大提高了工人运动的士气。这次大会通过的《宣言》坚定地提出,需要迅速解决的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之一就是“工人参加管理”权利问题,工人阶级的责任之一就是:“要求参加管理国有企业,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及与社会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大企业。”这是有史料记载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工会以文件形式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有企业”概念,提出国有企业的管理思想。工人阶级参加国有企业管理,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国有企业的初心。
上个世纪20年代末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已经出现了服务工农红军的生产单位,包括被服用品生产和枪械修理等等,但是,这些尚不能称为是工厂企业。1929年,毛泽东、朱德领导的工农红军铲除闽西地方军阀郭凤鸣,缴获了一些资金和被服厂、器械所等,开始有了工厂性的企业。直到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属于共和国人民所有的国家工厂成规模地出现,如官田兵工厂、中华钨业公司等等。这些公营工厂分别由军事委员会和苏区人民政府监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有企业,废除了奴役压迫工人的制度,代之以吸收职工参加管理的民主制度,借鉴党的建军思想,确立了公营工厂管理的“三大民主”原则。“三大民主”原则就是指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生产技术民主。其主要内容有:作为企业的主人职工有权派出代表参加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对那些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工资、待遇、福利等事项,职工有决定权;职工有对生产计划的实施、产品质量和技术改造等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依据“三大民主”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有企业实行“三人团”管理体制。所谓“三人团”管理体制,就是指由厂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会长构成的领导体制。“三人团”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生产计划、加强劳动纪律,以及处理工厂生产中的一些日常问题。“三人团”的工作程序是:“三人团”会议由厂长召集,如果会议发生争执,出现分歧,应由厂长作出最后决定;如果支部或工会不同意厂长的最后决定,仍须执行厂长的意见,但是,支部或工会可将意见提交上级机关进行解决;在设有政委的工厂,政委参加“三人团”会议,政委拥有最后决定的权力;“三人团”决定问题,党支部、工会及行政都应当在各自的工作系统立即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简史
纵观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国有企业的历史,一部国有企业的历史就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完善的历史。为了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同历史时期的革命和建设的主要任务,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经历了近百年实践探索,创造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理论、道路、文化和制度体系。
第一次改革:建立厂长个人负责制。针对中央苏区的公营工厂出现了无人负责的状况,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浪费的问题,刘少奇指出,必须建立厂长个人负责制:“厂长对于全厂的生产和行政,负有绝对的责任”。1934年4月10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发的《苏维埃国家工厂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工厂的管理体制:第一,在厂长之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工会代表、团支部代表、工厂其他负责人、工厂代表等5人或7人组成,开会时厂长是当然的主席,以解决厂内的重大问题;第二,管理委员会内设由厂长、党支部代表和工会支部代表组成的“三人团”,以解决处理厂内日常问题;第三,工厂各生产部门设主任及领班,执行厂长的命令与决定,对所辖部门负有绝对的责任和解决本部门内的一切问题之权力,对违规工人的处分或开除必须呈报厂长才能执行;第四,国家工厂必须确立经济核算制度,按月规定生产计划与财政预算,按月将生产计划的实行情形详细报告该管理委员会上级机关。
第二次改革:厂长“一元化”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延安以后,针对公营企业管理体制也开始出现的“三足鼎立”即党支部书记、工会委员长和厂长权力分散的问题,1943年3月至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了有各工厂厂长、支部书记和工会委员长参加的政府直属公营工厂会议。会议强调,要加强统一领导:在工厂内部,厂长代表政府集中管理工厂内部的一切事务,凡有关生产上的一切问题,厂长均有最后决定之权;工厂内党的支部与工会工作,也必须以完成工厂的生产任务为基本的唯一的内容。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各个公营厂矿企业取消“三人团”实行厂长领导下的厂务会议制度。会议还通过对供给制和实行企业化的改革意见。
第三次改革:正确地实行厂长“一元化”领导。取消“三人团”实行厂长“一元化”领导体制不久,就出现了新的问题:厂长权力过大,单纯靠命令行事压抑了党支部和工会工作的热情;党支部和工会都很难做到独立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工民主参与的权利。1944年5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的工厂厂长暨职工代表会议强调:公营工厂是工农兵自己的工厂,不能采取资本家那套管理办法。会议还讨论了提高生产质量、科学技术与职工群众创造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等问题。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工厂职工代表会议宣言》强调:工厂管理要发扬民主,正确地实行工厂领导一元化,领导要与群众相结合,团结全厂工人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必须依靠工厂党支部和职工会自下而上地动员和组织职工的劳动热忱,进一步改善工厂的管理制度;工厂的党支部和工会,应当在一元化领导中建立自己本身的独立的群众工作。
第四次改革:建立公司制企业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解放全中国的进程势如破竹,在中共中央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中明确提出了公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关于公营工业的发展方针》要求:除邮政、电信、兵工、铸币、铁路及大规模水力发电厂由公营企业经营外,其他公营工业得招收私人入股,或转为公私合营,公股私股同等待遇,采取股份公司制度;公营工业应否定战时性的平均主义的供给制,实行集中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一律实行企业化,精简非生产人员,反对官僚主义,建立严格的经济核算和成本会计,制定管理规则必须经过工人群众,加强工人教育和工业管理干部培养,提升有技术有威望的工人担任重要职务。解放区各工矿企业根据《关于工矿业政策的指示(草案)》精神,管理机构反对机关化实行企业化,实行工人自己民主管理,管理委员会或厂务会议均应吸收工人代表参加,五百人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第五次改革:新中国确立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在解放区既有公营企业、接收改造敌伪企业和整合各民族资本企业的基础上,形成了新中国的国营企业体系。1949年9月21日至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具有新中国宪法性的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第32条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1950年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学会管理企业》。这篇社论是受中共中央委托由全国总工会负责人李立三起草经刘少奇审阅修改以后发表的。社论指出,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中,为了把贫困落后的国家变成繁荣富强的国家,工人阶级要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学会管理企业,把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企业,就应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目前的中心口号”。
第六次改革:改革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过三年的努力,国家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中共中央认为:工矿企业完成了民主改革,进行了生产改革,学习了社会主义管理企业的经验,建立了一些新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并培养了一批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般厂矿已由党员干部担任厂长、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条件业已具备。1954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的华北局发布的《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指出:工矿企业内部多头领导无人负责现象严重,为了消除这种现象,使生产走向正轨,树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就必须“改变过去的国营工矿企业中所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而实行厂长负责制”。
第七次改革:模仿苏联的一长制。针对“实行厂长负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工矿企业反映强烈。1955年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召开工矿企业领导问题座谈会,会议争论激烈分歧较大。5月16日就座谈会情况向中央作了报告。中共中央就《关于工矿企业领导问题座谈会的报告》批文指出:企业党组织必须认真帮助确立和巩固企业管理方面的一长制,并且教育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企业行政纪律和秩序;企业党组织必须把一长制的确立作为自己的基本政治任务;在企业中,只有建立严格的一长制,才能使各个方面的专责制得到确立;这种秩序是办好一个企业所必需的,而无人负责则是一种可怕的不良现象;任何企业只要一出现无人负责的混乱现象,党组织就必须予以注视,积极帮助行政领导克服这种现象,绝不能容忍这种现象继续存在。同时必须指出:一切行政领导同志必须十分注意并帮助党组织加强政治工作,绝不允许把党的政治领导与推行一长制对立起来,绝不可以使经济工作与政治工作分离开来。
第八次改革: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模仿苏联国营企业“一长制”,在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罢工、罢课、示威游行事件。中共中央在1957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指出:在工厂方面应当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和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在企业中积极试行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除了扩大民主以外,还必须加强群众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也是反对官僚主义的任务之一。1957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几个问题的重要问题通知》,提出的重点课题有:关于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改善职工生活、工人阶级内部团结和教育、企业中的党组织、工会和青年团工作等问题。通知指出:目前比较容易实行的有效措施,就是把企业中现行的由工会主持的职工代表会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并适当地扩大它的权力。
第九次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企管理体制“鞍钢宪法”。在党的整风运动及技术革新、技术革命的运动中,一些企业的领导者积极贯彻指示,开始检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克服管理中的官僚主义作风,黑龙江省庆华工具厂和建华机械厂的领导干部和生产工人及技术人员一起创造了“两参一改”的企业管理经验;长春第一汽车厂的领导、职工和技术人员创造了“三结合”的企业管理经验。这些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在鞍山钢铁公司又进一步被融合在一起,由此便创造出了被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制度,被伟大领袖毛泽东称之为“鞍钢宪法”。“两参一改三结合”具体内容包括:“两参”就是指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要经常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以了解生产实际避免盲目指挥防止官僚主义,工人也应当参加企业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企业的能力帮助企业科学决策;“一改”就是指要对那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三结合”就是指在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实行领导干部、技术和管理人员与工人群众相结合,从而体现技术与生产、理论与实践、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精神。
第十次改革:党政分工职工民主管理的体制。1966年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亦出现了多种形式,如工人阶级宣传队、军代表政治部、革命委员会等等。1978年邓小平在当年党的经济工作会议上作了长篇讲话,吹起了改革开放的号角:工人和国家的关系、企业和工人的关系、国家和企业的关系,都必须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印发《通知》指出,厂长工作条例、职代会条例和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共同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党委集体领导的原则,工厂党委主要是对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实行领导。厂长行政指挥的原则,就是党委要把工厂的生产经营活动,交给厂长统一指挥,全面负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一次改革:建立现代企业股份公司制。早在1946年,中共中央从吸引社会更多资金和公营工厂企业化的角度,提出了解放区一般性的公营工厂实行公司制的要求。1964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试办工业、交通托拉斯的意见的报告》中指出,用托拉斯的组织形式来管理工厂,是工业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国家经委党组的报告从对工业管理的角度为适应现代化工业生产发展提出,今年由中央各部试办12个工业、交通托拉斯,其中全国性的9个,地方性的3个。1992年10月12日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企业资本金,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9月22日召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03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务院及其各地方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了一系列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公司制试点改革。
第十二次改革: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013年11月9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了坚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指出: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论述: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内在要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2017年底,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公司制转型。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2020年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至少经历了十二次改革,国有企业近百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和优势;第二,确保工人阶级参加管理是国有企业的初心和发展动力;第三,党政工“民主共治”是国有企业的文化基因和制度要求;第四,股份制是吸引各方面参与的有效方式和机制;第五,公司制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和路径。历史反复证明,中国的国有企业:脱离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失去方向,忽视了工人阶级的作用必然丧失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厂长经理发挥经营管理的作用必然出现混乱。
在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中,必须笃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更需要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百年历史中汲取智慧。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勇于创造引领世界的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