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个人破产无锡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2-11-13江辉
江 辉
(江苏乐道胡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 无锡 214072)
一、 个人破产在我国酝酿已久,推行时机渐现
早在破产法起草之际,就有人建议把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的范畴,但后来因为担心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个人易借破产之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个人破产最终未入«破产法»。 2007 年6 月1日«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其后一段时间关于“个人破产”的建议被暂时束之高阁。 2019 年2 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2019 年7 月16 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19 年10 月,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顺利审结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 2020 年 8 月 31 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颁布,“个人破产”成为热门话题,推行个人破产呼声高涨。
(一)推行个人破产,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就是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作用的经济运行机制,市场通过供需关系、价格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唯有市场在配置资源失灵时,政府作为“看不见的手”才会干预。 因此,从根本上说,市场是自由经济、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必然带来过度的竞争和市场的失灵。 当市场失灵,必然会有一些市场主体退出或者消亡,犹如人的机体新陈代谢,细胞的死亡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市场主体的消亡也是正常经济现象,是经济运行、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企业类主体已形成了自主清算、破产清算两条退出市场的路径,而个人破产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仍是空白,直至2020 年8 月31 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开创了个人破产的先河。 个人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个人既是投资主体,也是消费主体,无论是个人投资形成的债务,还是因消费形成的债务,都可能面临无法偿还的境地,而个人除了因自然死亡而退出市场外,缺少拟制死亡(破产)退出市场。
(二)推行个人破产,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也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 作为现代法治社会重要标志的«民法典»于2020 年5 月28 日正式颁布,调整民事行为的法律可以说非常齐备、完善。 我国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截至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商法典»,可以说今后的很长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商法典»。 尽管如此,我国在商事领域已经制定了很多重要的法律,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等,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这些法律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虽然现有的商事法律对各类商事主体做了比较完善的规范、调整,但唯独“个人”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商事行为没有“特别”的法律调整。 “个人”是自然生命体,除了自然的出生、死亡,不像其他商事主体可以通过解散、注销、破产退出市场。 因此,对“个人”通过立法制定其退出市场的规则势在必行、缺一不可。
(三)推行个人破产,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影响社会观念。 市场经济在中国已经30 年,市场经济的规则、观念深入人心。 人们对市场、竞争、供需关系、契约精神、诚实信用等已经形成了清晰的认识。 尤其近十年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的探索和创新。 互联金融的发展更是让很多人近距离地接触到“风险”,更加理性地认识投资、借贷和风险。
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文精神”。 社会的发展满足人的基本物质需要的同时,更要给予人文关怀。 在封建社会,存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死债灭”的说法,而在现代文明社会绝对不能。 因此,除了避免暴力催债、非法放贷外,还应有一种制度安排,可以合法合理地豁免债务、消灭债务——而个人破产正是社会所需要的那种制度。
(四)推行个人破产,立法技术臻于完善
当代主流的价值观认为,破产不是为了帮助债务人逃废债,而是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乃至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破产的过程是建立在公开、公平、依法的基础之上,从梳理债务人债权债务、财产开始,到申报债权、债权认定,再到财产分配方案、债权清偿方案,整个过程是建立在«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规则、法理之上的。 «企业破产法»施行了十多年,经过了现实的充分实践和检验。 个人破产相较企业破产,核心的原则、法理、宗旨具有高度一致性,围绕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而主要差别就是对个人需给予“人文精神”关怀,要保障债务人的基本人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施行,在我国开辟了一片试验田,证明立法技术具备,只是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尚待时间检验而已。
(五)推行个人破产,法律施行的技术手段业已成熟
破产法的主要“难题”是如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债务人藏匿、转移的财产。 解决这个“难题”是为了避免破产沦为债务人逃废债的工具,从而悖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往往在不经意间解决了一些“难题”和顾虑,就像移动支付改变了人们携带现金出行的习惯。 现如今,法律上的施行技术难题也渐渐不是难题了。 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正在应用到生产、生活当中,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不再困难,人民法院利用内部系统即可以实现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银行等机构端口的对接,在线进行数据的查询、传输。 未来这些端口只要向破产管理人开放或者破产管理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查询,查询财产线索将不再困难。
另外,除了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外,征信数据的收集和登记也更加完善了。 目前,已形成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核心,地方征信公司、互联网征信公司为补充的征信体系。 可以说,查询一个人的征信情况,数据来源更全面、更完整、更便捷。 因此,现有的科技手段、技术能力可以为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提供可靠的、有力的支撑。
二、 率先推行个人破产,对无锡意义非凡
早在2020 年6 月,无锡锡山法院便成为个人破产试点法院,2022 年1 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在无锡全市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 2022 年两会,杜小刚书记向全国人大建议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为创新创业赋能护航。 他是首位地级市委书记提议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这充分说明个人破产对地方招才引智、招商创业的重要性,对无锡这座江南名城、百年工商城的重要意义。
(一)率先推行个人破产,是擦亮无锡工商名城招牌的利器
无锡这座江南名城,是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源地之一,曾因荣氏家族为新中国工商业的卓越贡献而享誉中外。 改革开放春风催生的苏南乡镇企业模式,让无锡走在全国经济发展的前列。 尚德太阳能的成功,更让人们相信无锡是一个造富的地方,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地方。
时间走到今天,世界竞争格局动荡,国内城市间的竞争激烈。 如何让一座城市永葆生机、持续具有竞争力是每一位地方执政者的首要任务。 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各类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这些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更多体现在引进来、留得住上,没有考虑到让失败者无后顾之忧,而推行个人破产正好可以补上这个短板。
(二)率先推行个人破产,是打造无锡创新创业新高地的亮剑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是提升竞争力的战略武器。 无锡,过去的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靠的是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抢占率先发展的先机。 无锡,未来的发展靠的是持续创新,靠的是招才引智、招商引资,抢占创新创业新高地。
一座城市的竞争力,短期看政策,长期看人才。无锡未来的竞争力要落实在人才上,要让更多的人才愿意来无锡工作,来无锡创新创业,来无锡定居安家。 尤其,让来锡创业者放下包袱,轻装创业。 相信个人破产一定是他们避险、无后顾之忧的安全垫、保护阀。 一座城市,因为能够让人实现梦想而更具吸引力;一座城市,因为能够让人实现不了梦想却无忧而更具魅力。
三、 推行个人破产,无锡模式的方案建议
(一)重视舆论宣传,传递个人破产的正能量,为推行个人破产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个人破产有利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但好的政策、机制要持续扩大的宣传、传播。 无锡在推行个人破产期间要重视舆论的宣传和引导,避免出现认知偏差、夸大负面价值,尤其要让普通市民对个人破产有正确的认识,要让每个市民认识到个人破产是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是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而不是帮助债务人逃废债。 无锡在对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同时,除了宣传各项财税、金融、人才政策,也可以宣传探索推行个人破产。 让每位来锡的人才,放心大胆地创新创业,不用担心创业失败的烦恼。
(二)利用好地方大数据公司、征信公司,采集、完善来锡人员的财产信息、企业信息、信用信息,助力“数字无锡”建设
当前,无锡正迈向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新阶段。杜小刚书记强调,无锡要加速壮大数字经济、加速建设数字政府、加速普及数字生活、加速营造数字生态。 数字化城市极其重要而又任重道远,涉及方方面面,从生产、生活到消费、公共服务,而“人”是其中的关键要素。 利用好无锡的大数据公司和征信公司,采集好来锡人才的信息,既可以构建地方征信数据库,又能助力“数字无锡”建设。
(三)利用税收、财政政策,鼓励破产管理人积极参与个人破产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实施者,工作量大而又繁琐,而管理人的报酬往往更多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尽管管理人有时积极开展工作,做了很多努力,最大化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受偿仍然比较少,从而导致管理人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比例。 这一现象必然会挫伤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也将是破产事务的实施者,相较于企业破产案件,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将会更少。 如果仍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管理人所获得的报酬将更低。 因此,在个人破产案件中,需要对管理人的报酬做相应的安排或者“补贴”。 因此,建议从财政补贴、管理人的税收返还上做相应的安排。
(四)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建立专门的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机构
“破产”工作是专业的、繁杂的,因此,需要更多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来实施。 为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办案法官进行专项培训、长期培训。 还要负责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准入、升级与淘汰管理以及日常的监督、投诉反馈等。 通过专门的管理机构,达到培训、教育破产管理人,监督、考核管理人的目的,促进破产管理人群体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市级个人破产动态名单,定期公示、更新破产的“个人”
破产的“人”,不像破产的企业,可以破产清算后申请注销主体资格。 破产的“人”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但其债务履行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却不同于一般的“人”。 因此,破产的“个人”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便于各类交易主体掌握交易对手的信息,并且要动态更新。 打造一个全市统一的公示平台,建议可以由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开、更新以及平台的运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