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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纪律”

2022-11-11

支部建设 2022年21期

□ 金 垚

1859 年5 月18 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实行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的领导人蔡和森,是他第一个提出“正式成立一个中国共产党”。1920年9 月16 日,为寻求救国真理而远赴法国勤工俭学的蔡和森写信给毛泽东:以后的中国共产党须向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学习,“党员须守‘铁的纪律’……”

有严格的纪律,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标志之一。

一大党纲——纪律的“种子”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严明的纪律写在自己的光辉旗帜上。

1921 年7 月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几天后,在嘉兴南湖的一条小船上完成了大会议程,宣告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党的一大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15 条900 余字,有6 条涉及纪律,将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作为建立党组织的必要条件列入其中,主要是确定党员身份认定的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确定党的组织机构原则和早期财务纪律,这些建党之初的基本理念、思路,奠定了管党治党的最早基础。

二大党章——严明纪律的开始

1922 年7 月16 日至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二大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一大党纲关于党内纪律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党的早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大党章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这一章是二大党章最为重要、最有特色的部分,占整部党章篇幅的近三分之一。共有九个条款,对政治、经济、组织、人事、保密等方面的纪律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调了党纪的强制性、严肃性、约束性、严格性和程序性,是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的重要篇章。

特别是在政治纪律方面,二大党章要求全党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党章中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为任何资本阶级的国家之政务官。”

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二大党章要求作出严肃处理。对于地方党组织,党章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对于党员,党章规定,“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将受到“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大党章作为第一部党的章程,从总体内容、基本结构、程序规定等方面,为历次党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其中的“纪律”专章,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制度母体”,为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

五大党章——第一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

1927 年4 月27 日至5 月9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

为了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党的五大总结了以往在执行纪律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首次将“政治纪律”概念引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在完善纪律检查制度的过程中,明确政治纪律的地位。大会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党部)、群众组织中的党团、党的领导干部和个人,在政治问题上都要服从党的指导。

五大党章在“纪律”一章中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议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党章还明确了违纪的处罚方式:“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之方式如下:A.对于整个的党部则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B.对党员个人,则加以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这就改变了以往处分党员只有“开除”一种过于简单化的方式,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反映了党对纪律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五大党章还规定:“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特别是第七十条“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再次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作用。

以上规定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办事,用制度严厉处罚那些破坏党的声誉、违背党的共同意志的言行。党的监察委员会在执行纪律和处罚违纪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中共五大成立监察委员会和确立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是中共党的历史上的创举。它搭建起党内执纪监督的平台,以党纪党规约束党员,对违纪党员予以惩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为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队伍健康发展,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六大党章——进一步严明党纪

1928 年6 月18 日至7 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经过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六大党章基本保留了五大党章的内容,其亮点在于突出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对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加强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

六大党章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违反纪律的处理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党员退出机制做了较大调整。六大党章强化了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对于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具有积极意义。

七大党章——第一次在总纲中明确党纪

1945 年4 月23 日至6 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我党独立自主制定的第一部党章。

七大党章把党的纪律建设推向新阶段。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并专门论述了纪律问题:“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肯定了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党的纪律的特征和执行纪律的严肃性。重新将“党的监察机关”作为一章,明确“在党委指导下工作”,确定党委指导下的监委会工作模式,对后来的纪律检查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专门列了“奖励与处分”一章,并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正确执行党内纪律,保护党员正当权利有重要意义。

八大党章——完善党的纪律

1956 年9 月15 日至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八大通过的党章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在党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八大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强调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八大党章还确立了沿用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十二大党章——党的纪律检查重回正轨

1982 年9 月1 日至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并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用两章内容,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分别作出详细规定,实现了党内监督“既有组织、又有纪律”。第七章“党的纪律”共5 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十二大党章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本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同时还规定了“三项经常性工作”。

十八大党章——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

2012 年11 月8 日至1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的党章在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的干部部分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十九大党章——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7 年10 月18 日至24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规定了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主体、方法和保证。明确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了纪委系统要求的“四种形态”,分成不同的情况给不同的处理。对纪律处分有关程序也作了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