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不容“公养”
2022-11-11
“私车公养”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务用车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的变异。所谓“私车公养”,就是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使用费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公车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车改革的推进,单位的公车越来越少,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的现象也大幅减少。但是一些党员干部长期形成的不良用车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即使领取了车改补贴,也还是希望在工作中能有车辆使用。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的不正之风——“私车公养”,引发新形式的“车轮上的腐败”。
“私车公养”的花样很多且都比较隐蔽,一般来说有三种形式:一是私车公修,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维修、装饰,相关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二是私票公报,将私车维修费、配件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发票以公车名义直接从财务报销,甚至以其他名目开列发票进行报销。三是私油公供,为保障公车燃油供应,不少单位指定了加油站点,使用公务加油卡,统一结算油费,而一些私车也常常借机到此“揩油”。
“私车公养”现象的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些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配备公务用车或者配备的公车较少,但工作量大,业务确有需要。另一方面是管理制度松弛,给一些党员干部以可乘之机。少数党员干部思想素质不高,抱着“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的心态,想方设法钻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从中谋取私利,损害单位的利益。
“私车公养”说到底是侵占浪费公共财产,应当按照违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量法处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