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金融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研究
2022-11-11杨宏宇
杨宏宇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6)
1 农民金融权利概念及内容
1.1 农民金融权利概念
在我国,农民作为一类社会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享有着相同的权利。但是,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当中,出现了公务员、工人以及知识分子等不同的职业和身份,农民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宪法第111条中规定了农村与城镇实行居民分治,此类根据户籍而区分的分治制度,导致居民自身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并且在法律上也成为了弱势群体。
关于金融权利的相关研究中,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金融权利是一种人权,就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样。因此,学者专家对于农民金融的概念界定中,认为农民金融权利是一种理应归属于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应该享有的一种基本人权。该权利具有无差别和综合性,对于农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均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关于农民金融权利的进一步研究当中,一些观点认为,农民自身的金融权利是现代金融业发展以及现代农业发展结合的产物,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当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主体特定性、新型的人权,该金融权利是农民群体在自由意志之下,通过自由行为便可以实现的一种金融利益。另一方面,关于农民金融权利的相关研究认为,农民通过储蓄的方式将自身通过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存储到金融机构,便会享有储蓄存款的相关金融权利;同理,以入股的方式将当前的储蓄进行使用,则农民应该享有金融合作的权利。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农民金融权利属于农民自身的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在进行相关研究当中,应该将其放置到大金融的背景之下进行讨论和理解。根据农民自身特殊的身份,可以将农民金融权利定义为:农民在进行金融活动中所享有的,以实现自身金融利益为内容和主要目的,关乎于农民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一项具有综合性的人权。由于在我国经济发展当中,城乡二元化的差异越来越显著,农民作为当前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因此此类权利具有主体的特殊性。此外,根据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理论,农民金融权利对于农民自身生存和发展就较高的影响力,因此该权利的公平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1.2 农民金融权利内容
首先,农民贷款权。该权利是指农民能够真正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权利,只有农民自身贷款权受到保护,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但是根据比较利益等相关理论,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中并不注重于农民贷款,逐渐的出现了非农民化和城市化现象,导致农民自身贷款权受到损害。其次,农民农业保险权。该权利是指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过程当中,自身进行参保的标的物因约定的原因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从参保机构获得经济补偿或者物质帮助的权利。由于农民在进行作物种植当中,存在着自身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以及季节性明显等相关特征,并且其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具有不可预期性,这就导致农民农业自身可保性较差,农民自身农业保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最后,金融合作权利。农民金融合作权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农民以改善自身生产以及收入水平为目的,进行自愿入股、民主管理等相关行为来获得服务和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农村金融环境之下,农民自身作为该环境下的金融主体,其自身的金融合作权利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能够帮助农民获得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经济红利,还能进一步为农村金融注入更多的资金。
1.3 农民金融权利性质
1.3.1 农民金融权利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人权 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中,农民自身的社会地位虽然得到了显著性的提高,但是与城镇居民相比,仍旧存在着不少的差距。作为我国长期存在的一类弱势群体,农民金融权利关乎农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农民的基本人权。
1.3.2 农民金融权利以利益实现为主要内容 在进行经济增长发展当中,以利益为主要动力,能够进一步提振经济增长,提升生产者的生产力和创造性。因此,农民自身金融权利同样也是以利益实现为主要目的,以此来增加农民自身的创造性和融资积极性,促进农村金融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1.3.3 农民金融权利具有公平性 在进行农民金融权利的实现当中,应当强调金融权利的实质公平性,主要包括竞争公平性等相关概念。由于农民长时间处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地位,因此在进行金融权力的实现当中,应当保证其金融权利实现的公平公正性;其次,在进行金融利益的分配当中,应当保障农民自身金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对于收入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进行适当的纠正;最后,在进行金融资源分配过程当中,应该使用无差别对待原则,保障城市和乡村之间金融资源分配的均衡性。
2 农民金融权利实现现状及原因分析
2.1 农民金融权利实现现状
首先,农民贷款权保护薄弱。虽然当前我国对于农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补贴以及贷款补贴,但是在进行实际的执行当中,此类农业补贴多数被挪用制发工资以及其他应用当中,实际获得农业补贴以及贷款补贴的农民人数较低。此外,农民在进行农业贷款促进自身生产发展当中,通常会由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逐利特性不能够得到数额较多的贷款,导致农民自身贷款权利受到损害,严重侵犯了农民金融权利的公正公平性。其次,农民农业保险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关于农民农业保险权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在当前的农业保险实践当中,具体的情况不容乐观。根据2011 年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财产保险收入为4617.8亿元,但农业保险收入仅为174亿元,数量比例均处于低水平。由此可以发现,农民农业保险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其自身市场却没有充分地开拓,农民农业保险权并没有得到实际性的保障。最后,农民金融合作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关于农民金融合作权的相关规章制度中,主要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相关条例为主要依据,此类条例对于合作金融产权的描述并不清晰。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广大农民地域分布较为分散,并且多数的农民认为将自身的储蓄放置到公司或者合作社仅是一种存款方式,并不是实际的入股。这就导致农民自身不仅没有金融入股权益相关概念,且自身的金融合作权益也得不到有效地保障。
2.2 出现问题的原因
从农民自身来讲,出现农民金融权益保障较为薄弱的原因在于农民自身进行金融权益保障的意识相对缺乏。在进行权益的实现当中,主体只有通过自身自由的行动和行为进行利益的保护,才能够实现最终的权益。当前中国广大的农民群体自身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对于金融权益的认识同样不够深刻,这就导致多数的农民在自身金融权益受到损害时,并不能够意识到自身的金融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虽然当前的社会极力改善农民自身的社会地位,但是多数的农民在自身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并没有得到实际性的利益提升,也没有真切地感受到自身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这也就导致农民对于社会地位以及利益等相关概念并不敏感,从而导致农民虽然自身具有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力量,但是却不能够进行广泛地使用。
从社会市场结构来讲,国家对于金融资源的配置存在着城乡差异性对待的现象。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政府性的金融机构相对较为稀少,这就导致农民在进行贷款过程当中受到较多的机构数量限制。并且从近些年的贷款机构发展现状来看,较多的国有金融机构正在从农村地区进行撤资,这进一步导致了农村农民进行贷款的困难。此外,由于商业贷款机构自身趋利性严重,此类机构对于农民自身金融权益的实现并不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虽然农村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民的贷款压力,但是此类机构长期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其所具有的金融资源正在不断地向城市倾斜,导致农村金融资源不断流出,成效金融环境差异更加显著。
从国家法律政策建设来讲,国家当前法律和政策建设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农村金融法律建设不健全所涵盖的范围较窄,并且部分条例存在描述不清晰的问题。当前进行农村金融环境管理的法律适用性不强,农村金融法律立法情况较为薄弱。并且根据金融机构关于风险控制的相关条例,农民在进行贷款时会受到较多的限制,需要提供更多的担保来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由于农民自身的抵押物有限,这就导致农民贷款难度剧增。关于农业保险相关条例,当前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律法,但是仅仅使用该律法作为依据,并不能够充分的实现农民农业保险权的充分保障。而且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通常会用其他高阶律法进行使用,这就导致不同地区会出现农业保险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造成区域性差异较大的现象。在进行经济制度建设当中,当前我国注重发展工业以及高科技产业,对于农业的相关政策以及制度的颁布较少,农村金融产业的发展受到了政策上的忽略,进行农民金融权益保护也就变得更为困难。
3 促进农民金融权利法律保护策略
3.1 设立金融资源公平化分配相关规定
当前我国进行金融资源分配呈现出不均衡的态势,主要变现为区域之间的不均衡以及不同产业之间的不均衡性。其中,地区之间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中国进行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性;产业之间的不均衡性主要表现在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农业、工业之间的不均衡性。金融配置的不均衡性会导致地区以及产业之间获得的融资量出现差距,从而进一步导致地区和产业之间出现发展活力的差距,造成地区和产业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
进行金融资源的均衡配置时对于当前的金融法中的价值观的进一步改善,并且该价值观在进行改造过程中符合经的公平原则。在进行金融资源的均衡配置当中,需要保障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整体财富的稳步增长,并且全社会的人都能够在该经济增长以及生产力增长当中获得分享的权利。在进行资源均衡配置的过程当中,应该避免对于个人或者边缘产业的利益以及发展前景的损害。
在进行金融资源公平化分配的进程当中,需要对于当前的金融法中相关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对于金融市场中的一些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化整理,并且提升农村金融市场自身的活力和竞争力。使用金融法中的相关条例,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对于农村金融机构中金融资产非农化现象进行进一步的整改,从而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合理和不合规现象,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3.2 建设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建设监管制度
普惠型金融体系最早由联合国提出,是联合国相关成员对于当前世界各地的金融体系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之后所提出的一种理念。普惠性金融体系是一种较为理想型的金融服务体系,且主要目标是为全社会的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并且该金融服务质量较高效果较好。
普惠性金融服务体系,要求享有金融权益的主体为全社会的所有成员,因此在我国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所享有金融服务权益的目标主要是全部的农民。使用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对于农民自身的金融权益进行保障,让农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中国经济建设和发展当中,并分享到经济建设和发展当中所产生的红利。另一方面,普惠型金融体系要求自身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具有全面性,这就能够保障农民自身具有平等的贷款权利,并且农村金融机构还能够对于当前的金融服务产品进行进一步的创新。
再进行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建设当中,需要有对于该体系建设得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因此在进行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建设当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产品服务治疗制度农村金融市场管理制度,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以及准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放宽。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建设关于农民自身信用体系的相关条例,帮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能够充分的了解农民当前自身的信用情况,从而针对其信用情况进行产品的提供和贷款发放。此外还应当建设成立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建设监管机制,制定相关的惩罚和奖励制度,来对农村不会行金融体系的相关管理者以及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帮助农村普惠化金融体系能够真正的实现其自身的目的,进一步保障农民自身的金融权益。
3.3 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制度
我国关于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较少,仅有2008 年和2009 年进行了相关规范的制定。由于农村信用担保机制自身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因此应当制定关于农村信用担保的相关机制以及法律法规,来促进农村信用担保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在进行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当中,首先应该着眼于对于当前风险分担上的相关规定,尤其是金融机构在给农民进行贷款时所承担的相关放贷风险,从而进一步提升农民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已经获得贷款的数额。其次,应当对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授信能力进行明文规定,对于不能够提供担保者或者自身担保能力不足以获得贷款的农民进行一定程度的金融权益的保护。并且,在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当中,还应当建立相同的制度来对于农村的信用环境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农村金融环境中的造谣信息,来帮助农民在农村金融环境当中能够通过正确的信息获得较好的金融服务。
4 结语
在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中,农民自身金融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需要对于当前关于农村金融环境以及农民自身金融权益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来促进农民自身金融权益的保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