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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中的婚恋伦理研究

2022-11-10史华鑫

名家名作 2022年15期
关键词:礼制左传婚恋

史华鑫

《诗·国风·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开篇就讲述了青年男子向淑女弹琴鼓瑟的求爱故事,把男欢女爱直白坦然地展现出来。春秋时期,男欢女爱虽不是普遍现象,却是诗歌创作的重要内容。《毛传》曰:“关雎,后妃之德也。风之始也,所以风天下而正夫妇也,故用之乡人焉,用之邦国焉。”《诗经》中的情诗多为平民男女的恋爱故事,当时机成熟,恋爱关系自然而然会发展成婚姻。《礼记·昏义》就从社会责任角度阐述了婚姻的意义。其中说道:“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春秋时期由个人到家庭再到国家的伦理发展规律不难看出,男女为基础的婚恋伦理影响着家庭伦理和国家政治伦理。

一、风俗礼制与婚恋伦理

关于中国婚姻制度的产生,具体的时间不能精确,但毫无疑问的是,殷周之后我国制度形式的婚姻已经成立。在《左传》中就有许多关于婚礼具体且完整过程的记载,展现出了春秋时期颇具特色的婚姻礼制和风俗的全貌。由于当时婚姻突出的繁衍子嗣和政治联姻功能,周人实行着严格的制度和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匪媒不得”,就是男女不能自作主张缔结婚姻关系,必须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礼俗都是“男女无媒不交”(《礼记·坊记》),可见媒人重要的连接作用。即使是周天子也不能例外,“定王使子服求后于齐”(《左传·宣公六年》),其中周大夫子服是周定王的媒人,要代表男方去齐国向女方送礼正式求亲。但是针对“媒妁之言”风气盛行,一些倡导自由恋爱的人发出“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经·齐风·南山》)的愤慨。第二个原则是“同姓不婚”,即族外婚制,对男子娶妻的范围进行划分和限制。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礼记·曲礼上》: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周人在娶亲时就从生物学遗传角度考虑到了近亲结婚的隐患,另外也极其看重政治目的。周族部落通过与外姓联姻,引入外部势力来扩大和巩固自己的政权,甚至促进各部落间的交流,使得宗法制的社会发展更加平衡,也形成了“世婚制”。姬姓的周人与姜姓的通婚成为周朝的主流,周天子多娶姜女为妻,西周的十二位王后有七位来自姜姓国家,如齐姜、申姜等。在诸侯国之间,世婚制典型的有:姬姓的鲁和姜姓的齐,结为姬姜联盟;姬姓的晋和嬴姓的秦,屡结“秦晋之好”。由于这种世婚制重政治而轻情感,人们的不满越来越多也会有爆发。春秋时代贵族娶同姓女子为妻的情形并不少见,最有名的就是鲁昭公娶吴国之女孟子的例子。鲁国和吴国本是最古老和最正宗的姬姓国家,显然不合当时的礼制,以至于吴孟子去世,《春秋》仅仅记载了三字“孟子卒”,没有仔细说明孟子的姓氏,可见对违反同姓不婚充满着避讳,甚至还遭到了时人的非议,陈国人问替昭公辩解的孔子:“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当时,“同姓不婚”的意识已然深入人民心中。

另外,结合周人风俗,导致婚礼的礼仪相当复杂。据《仪礼·士昏礼》的记载,一个完整的贵族婚礼共有十一个步骤,始于“下达”,终于“庙见”,不同于《诗经》等儒家经典,《左传》虽也不是关于礼制的专著,但有对“问名”“亲迎”和“告庙”这几个风俗礼制的详细记录。

问名是指男女双方同意结亲后,男方使者要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古时女子生下三月而有名,十五岁时行及笄之礼,及笄后有字。这里指询问女方的字而不是名,使者再去告知男方,男方要根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进行占卜去判断吉凶。如“晋献公欲以骊姬为夫人,卜之”(《左传·僖公四年》)。从具体的例子来看,女方也会问男方的名字和生辰进行占卜,如“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左传·僖公十五年》),意思是晋献公把女儿嫁给秦穆公之前进行了占卜;再如“懿氏卜妻敬仲”,是指懿氏把女儿嫁给敬仲之前也进行了占卜。春秋时代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就有这样的程序,像是为婚姻增加保障和合理性,这种习俗也不断演变为现代青年男女恋爱结婚是否要“合八字”。

亲迎也称“逆”或“逆女”,是指男方前往女方家里迎请新妇。而男方是否要亲自去,关键在于自己的身份。首先,周天子不能亲迎王后,要委托诸侯来迎娶,在宣公八年中记录了周桓公叫祭公去“逆王后于纪”;相应地,诸侯娶夫人,也是派卿大夫去往女方家迎亲,在隐公二年有记载“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而大夫及以下就要亲自去迎娶新妇。对于女方而言要去送亲,且有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西周王室虽已式微,但在名义上还是国家的主人,诸侯不能与之匹敌,于是周王室就把嫁女的相关事宜交给鲁国办理,如在庄公十一年中记载了齐桓公到鲁国迎娶王姬这件事。另一方面,诸侯们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做法。如果国君的姊妹出嫁,不论男方身份地位的高低,因为要显示自己的尊贵,都要派“上卿送之”;如果国君的女儿嫁到大国,就是“上卿送之”,嫁到同等地位的国家是“下卿送之”,嫁到小国家只需要“上大夫送之”;如果是周天子娶诸侯的女儿,那就是“诸卿皆行”的场面。男方的亲迎和女方的送亲,是男女伦理关系的扩展,也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建立信任的方式。

婚姻关系还需要得到神灵和祖先的肯定,于是就产生了告庙和庙见。告庙是将新妇迎接后,第一件事是在祖庙祭祀祖先。隐公八年,郑国公子忽迎娶了陈国的妫氏,但他们却“先配而后祖”,送亲的陈大夫鍼子认为二人“是不为夫妇”,他们不尊敬和欺诬祖先的结局是“何以能育”。而庙见是指女方嫁到男方家中,如果公婆已死,新妇就要在婚后三月到宗庙里祭拜他们,即“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看来新妇的身份认定极其重要,要得到祖先和父母的确认才是婚姻关系的可靠保障。

二、国家政治与婚恋伦理

周朝时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宗法制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为了保证嫡长子能够顺利继承,规定正妻只有一个,也就产生了一夫一妻多妾制,这就是媵婚产生的基础。春秋时代也流行“媵以姪娣”,即诸侯娶女、嫁女,以姪或娣陪嫁。姪是指侄女,娣是指妹妹。在《左传》中女子出嫁以妹为媵的有四十例,以侄女为媵的只有三例。这些例子可以更为细致地划分为:诸侯娶夫人有媵;诸侯国嫁女,同姓国和异姓国有媵;卿大夫娶妻有媵。春秋时期,媵婚现象的普遍,背后是其与国家政治间、各贵族团体间的紧密联系。

周代社会的媵婚具有很大的政治功利性。首先,周天子和诸侯一娶多女,是为了广继嗣,有利于家族的扩大和子孙后代的繁衍。

《左传·成公八年》: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杜预注:“必以同姓者,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

《左传·隐公元年》:继室以声子,生隐公。杜预注:“声,谥也,盖孟子之姪女娣也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

由此可见,为了巩固嫡长子继承制,使得家族内尊卑有序、嫡庶有别,媵婚制度保证了嫡长子继承制的运行和发展,也使得贵族大家庭世代繁衍下去。

其次,天子与诸侯多娶异姓的女子,可以归附远者,有利于宗法社会的安定。

《左传·成公十三年》:昔逮我献公,及穆公相好,戮力同心,申之以盟誓,重之以昏姻。

统治贵族阶级与外姓势力联姻,扩大了自己的力量,也降低了战争的发生概率,使得各部落团结起来,去抵抗其他势力的入侵。其实,春秋时期的婚姻关系不单单源于男女间的情爱,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地位和外交。

女性在家庭伦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个体也会参与到社会政治事务之中并有所影响,即女性参政。而《左传》中的女性参政具有明显的特征。其一,参政的女子身份都可考,族姓明确记载。春秋时期姓氏制度已经完善,同时由于实行外婚制,“姓”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其二,女性的参政范围较小。主要表现在干预立嗣和政治问题、联姻中的桥梁作用。作为生育的主体,女性的利益与下一代紧紧相连,只有让自己的孩子成为嫡长子,才能扩大利益。但是也有女性违背礼制去干预立嗣,她们中有人工于心计,不择手段,如武姜、骊姬。《左传》中的贵族女性靠近权力的中心,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也有开阔的眼界,能够劝谏自己的丈夫并对政治问题进行干预。《左传·襄公十四年》:“及竟,公使祝宗告亡,且告无罪。定姜曰:‘无神,何告?若有,不可诬也。有罪,若何告无?舍大臣而与小臣谋,一罪也。先君有冢卿以为师保,而蔑之,二罪也。余以巾栉事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告亡而已,无告无罪!’”卫献公欺骗祖先说自己没有罪过,定姜却一针见血地罗列出他的三条罪状,揭露他背弃君臣之道、先王之道、恭敬之道。其三,女性参政缺乏独立性。政治的权力属于男性,女性被拒之门外,妇女不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成为社会主流。女性权利必须得依靠男性实现,她们的主张和需求要通过丈夫和儿子,同时女性在政治方面的劝谏并不能出于对政治事件本身的考量,而是要从君王、父亲、丈夫的角度出发,有很大的主观和感情色彩。还有女性在婚姻方面,为了达到政治目的,不能自主选择结婚对象,被父母安排婚姻,使得许多女性的自我意识渐渐被埋没。

三、婚恋伦理中的不和谐行为

春秋时期,战争频发,周王朝的势力衰微,用来约束诸侯的礼制的作用也不能完全发挥,导致许多不和谐行为发生,在男女的婚恋过程中也能看出,具体表现是异辈婚姻和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在《左传》中,有两种婚制被贴上了淫乱的标签,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男女双方是异辈。下辈男子与长辈女子的婚姻,叫烝婚;报婚和烝婚有相似之处,是指男子与不同辈的女子结婚。《左传》中对烝婚记载五次,报婚记载一次,并存在着争议。

《左传·桓公十六年》: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公子。

《左传·庄公十六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

《左传·闵公二年》: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

《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侯之人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烝于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

《左传·成公六年》:楚共王灭陈,获夏姬……其黑子要烝焉。

《左传·宣公三年》: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

宣公先娶庶母夷姜,再娶儿媳齐女为妃,两次都是异辈婚姻,受到了许多非议,显然没有得到社会和大众的公认,用“燕婉之求,得此戚施”(《诗经·邶风·新台》)来讽刺卫宣公的丑恶行径。烝婚和报婚的背后,体现的是贵族阶级如何用礼制对待亡夫之妾和寡妇的问题,从《左传》中可知有三种方式:令其改嫁,送归娘家,终身守寡。在婚姻中,女性任由母家和夫家的安排。而异辈婚姻就是男性要与宗族中不能改嫁且年轻貌美的女性结合,而这些男性具有一些相似点,他们贪图美色,缺乏道德自制力。

春秋时期讲究礼制,但在两性观念上还很开放,《左传》中有许多私奔和私通的例子。首先关于私奔,庄公三十二年有记载,鲁庄公对孟任一见钟情。私奔的行为不符合春秋时期男女婚恋过程中的礼制,但有摆脱父母和媒人去建立婚约的意识,可见当时的男女已经开始有挣脱封建礼制的自由观念。其次,关于私通现象也很寻常,它的实质就是淫乱、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的私通与国家政治关联,如鲁桓公的夫人齐姜与齐襄公私通,二人多次相会,其间加强了齐鲁两国间的会盟联系。有的私通还伴随着乱伦现象,如公子鲍是宋襄公的孙子,襄公夫人却与公子鲍私通,其实就是与孙辈通奸。有的私通则突破大众的道德认知和底线,如夏姬生性淫荡,先嫁给了陈国大夫御叔为妻,后又与陈灵公、孔宁和仪行父三人私通,这三人居然穿着夏姬的汗衣在朝堂上嬉闹,可见其荒唐程度。

当时社会风尚对于私奔和私通仍然持讽刺和批评的态度,对贞女烈妇进行了赞美,其中两个最著名的代表就是宋伯姬和息妫。宋伯姬守寡数十年,遵守着“妇人夜出,不见傅、母不下堂”,却命丧火海。另一个女性的故事是息妫被掳为妻,她称道:“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左传·庄公十四年》)在婚姻过程中即使被迫嫁给他人,仍保持着忠诚,坚守着原则。在男女关系中,很多女性有着高尚的道德修养,促进了女德的产生与发展,并成为一种文化。

综上所述,《左传》中关于男女恋爱婚姻的记载反映了春秋时期婚恋伦理的特点和形态。但《左传》中多为贵族统治阶级生活的描写,缺乏对平民百姓的关注,也是其婚恋伦理研究中的一大空缺。虽然其中有一部分道德反叛的行为和现象,但大部分都是在描写男女有别、夫妻和睦。《左传》的婚恋伦理研究,能够指导人们如何去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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