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财产法中的“发现占有权”1
2022-11-08汤文华
文/ 汤文华
发现占有(acquisition by find)是美国财产法中一种常见的占有权,主要是指对所发现的动产的占有。一般而言,当一件物品不在真正的所有人中,而被他人在公共场所捡到时,法院会认定为“发现物”(found property)。英美普通法根据许多因素,如所发现物品的位置(location of the property)、丢失物品时失主的心理状态和意图(loser’s intent)等,对发现物进行分类,常见的主要有丢失物(lost property)、错放物(mislaid property)和抛弃物(abandoned property)。
在美国,发现者(finder)对财物的占有权来自普通法的规定。为了使财物重新回到真正主人手中,普通法鼓励失物的拾得者公开他们的发现,以便真正的主人前来认领。通常,发现者应积极向有关机构报告拾得的财物,对于发现者的“挺身而出”,法院给予鼓励并授予发现者对财物具有一定的占有权利,以表彰他的诚实行为。因此,根据普通法原则,法院试图将拾得的财物重新回到其真正的所有人(true owner)手中,同时在对真正所有人的主观意图进行事实分析的基础上,承认发现者(finder)拥有一定的占有权利。换言之,对于发现物,除了真正的所有者之外,通常情况下,发现者拥有高于其他任何人的权利(a finder has rights superior to everyone but the true owner),也就是谁先捡到算谁的。
三百年前的案子.(1722)第一次规定了发现者的先占权利。在该案中,男孩Armory扫烟囱时捡到了一枚镶嵌宝石的戒指,然后拿给珠宝商Delamirie估价。珠宝商的学徒偷偷取下戒指上的宝石。男孩发现后,索要宝石。珠宝商认为戒指是男孩偷来的,男孩不是戒指真正的主人,便拒绝归还宝石。法院裁定,男孩有权获得宝石,珠宝商应归还宝石或赔偿等值的货币。裁决理由是,在男孩和珠宝商之间,男孩是发现者,因此拥有更高的占有权利。珠宝商只是受委托人(bailee),受委托人必须将戒指上的宝石还给先占有者(prior possessor),即捡到戒指的男孩。
对于三类常见的发现物,普通法规定如下:
第一类是“丢失物”(lost property)。法院将丢失物定义为一种物主无意、非自愿地丢失的财物。丢失物的例子包括从物主口袋中掉出来的戒指,租客在空置的公寓中发现的钱包等。此外,物主不可能知道丢失物的位置,丢失物可以遗失在公共区域,也可以在私人土地上。
对于丢失物,一般而言,发现者的占有权优于除物主之外的任何人。.(1851)一案是发现者优先占有丢失物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顾客Bridges在商店的地板上捡到一个装有钞票的小包裹。顾客将小包裹交给店主Hawkesworth保管,以便失主回来认领。三年后包裹一直无人来认领,于是顾客请求店主返还包裹。但是,店主认为顾客是在自家商店里捡到的,装有钱的包裹应属于自己。法院首先认定这个包裹是“丢失物”,因为包裹不是物主故意放在商店地板上的。然后,认为顾客作为丢失物的发现者,其占有权优于店主;顾客可以索要包裹,作为受托人为真正的主人保管,直到失主出现。因此,在包裹真正的主人认领之前,捡到丢失物的人拥有优先占有权。
但是,如果雇员在工作时发现丢失物,情况则有所不同。普通法规定,如果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现丢失物,虽然雇员是发现者,但是丢失物的占有权归雇主所有。例如,在..(1896)一案中,雇员Sharman在清理雇主的泳池时捡到一枚戒指。法院裁定,丢失物戒指的占有权归雇主所有。理由是,虽然发现戒指的人是雇员,但是雇员是代表雇主行为的人;雇员发现戒指的场所(泳池)在雇主的有效控制之内。所以,雇主作为土地所有者对戒指享有占有的权利。
第二类在公共场所中常发现的财物是“错放物”(mislaid property)。错放物是指物主故意将物品置于某处,事后遗忘放于何处,但可通过仔细查寻找回的财物。普通法的一般原则是,错放物的占有权并不归发现者所有,而是(the locus in quo)的所有人拥有。普通法规定,将发现物归类为错放物是为了方便物归原主。因为错放物的主人很可能会记住物品的位置,并返回领取。这时错放物所在地的主人应将错放物归还给物主。法院承认物主对错放物具有持续的权利,并通过与错放物所在地的主人建立一种默示委托保管(implied bailment)关系,以促进错放物重新回到物主手中。
例如,在.(1866)一案中,原告是被告理发店的一名顾客,他在理发店的柜台上发现了一个皮夹,里面有一些钱。原告把皮夹留给了被告,以便物主回来领取。不过物主一直未出现,原告便要求被告归还皮夹,被告拒绝。
然后,法院认为,该皮夹应由理发店的店主保管,直到物主前来领取。因此,对于错放物,在发现者和错放物所在地的所有者之间,后者具有占有权。在公共区域,常发现的第三类财物是“抛弃物”(abandoned property)。如果物主是有意并自愿放弃对财物所有权的任何主张,则该财物被视为“抛弃物”。典型的例子是垃圾桶里的物品。这里的规则很简单,抛弃物属于无主物,法院将抛弃物的绝对所有权授予下一个发现物品的人。法院认为,这种归类“有效地剥夺了物主对财物主张任何权利的机会”。然而,将发现物认定为抛弃物,并不能进一步实现物品回到物主手中的目标,所以,法院通常不愿轻易将发现物认定为抛弃物,因为这种分类完全剥夺了物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