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方式及发展趋势研究*
2022-11-07陈计智朱星昊齐冬梅吴宗耀
陈计智 沈 洁 朱星昊 齐冬梅 吴宗耀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北京 100027;2.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三局,重庆 4011203.山东中医药大学教育部中医药经典理论研究重点实验室,山东 济南 2503004.西藏藏医药大学藏医药研究所,西藏 拉萨 850000)
民族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底蕴,是在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中孕育出的杰出代表。传承民族医药技艺和保护民族医药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健康共识。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审核,这是世界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奠定了基础。我国为保护和传承、发展民族医药,于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弘扬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传承和发展民族医药遗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民族医药非遗文化的传承发展,得到从国家到地方的高度重视,相继设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组织了权威的专家团队,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加大了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保护力度,将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中,采取多项措施强化顶层设计,颁行法律法规,精心规划部署,积极组织申报。这些举措对民族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传统民族医药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中的一颗璀璨明珠[1],也是中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其独具特色的文化光芒正向世界绽放。
1 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的重要意义
民族医药包含了藏医、苗医、壮医、蒙医等民族的医药。民族医药在中华文明5000年的长河中,守护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健康,因治疗效果显著,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诊疗体系。近年来,党和政府都十分关注民族医药工作,各级政府将民族医药事业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措施。
纵观民族医药的申遗历程,2003年,在全球性经济和改革浪潮的冲击下,民族医药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代表,正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对各民族医药开展调研,并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开始申报中医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药炮制技术、中医诊法、针灸等9个中医药(包括藏、维、蒙、苗等民族医药)项目首次纳入申报工作[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医药(民族医药)非遗文化的独特优势凸显,民族医药也成为战疫场上的主力军,一次次刷新治疗记录,在临床疗效上得到了广泛认可。民族医药参与面也得到空前提升,在抗击疫情全过程(包括预防、治疗、康复)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民族医药在参与国外一些国家包括俄罗斯、巴基斯坦等国家的抗疫中,同样发挥了显著作用,在国际上获得了高度认可。这对于促进民族医药非遗传统文化在海外的传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推动民族医药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振兴民族医药事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 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的现状
2012年—2020年,国务院拿出专项资金1.13亿元,用于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3]。2014年11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四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在1372项名录中,中医药、民族医药项目有33项,在国家非遗名录中占比较小[4]。2020年7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从此有了中医药文化保护、传承的行业协会[5]。截至2020年年底,传统医药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有137项[1],“中医针灸”“藏医药浴法”2项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民族医药的国际影响力,让民族医药有了更多的国际话语权。
2.1 传承方式单一 民族医药的传承、发展一直备受关注,在民族医药发展的历程中,家族内部的传授和师徒间的教授,是民族医药传承较为普遍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对民族医药的高度重视,部分省份建立了中医、藏医、蒙医等民族医药院校,分科分专业来教授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相关知识。然而,相较于学院式的系统教学而言,传统民族医药非遗项目的传承方式,还是以家族内部相传和师徒间授受形式为主。
有关调研数据[6]显示,通过师徒间教授的方式进行传承的项目,占据所有民族医药传承项目的56%,以家族相传方式进行传承的项目占19%,没有单纯院校系统教学来传承的项目。我国的传统民族医药非遗传承方式,主要延续传统的师徒间教授和家族内部相传2种方式,而院校系统教学现阶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方式。见图1。
图1 民族医药传承方式对比图
2.2 后继乏人制约传承发展 民族医药非遗文化大多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得以传承的,传承人在民族医药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延续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相关调研数据[7]显示,传统民族医药非遗文化出现了传承人数总体偏少、分布不均衡的现象。发展较好的民族医药项目,其传承人数相对较多,比如蒙医正骨疗法的传承人数达到100人,四大怀药种植和中药炮制技术的传承人数也达到了85人;而许多发展不太好的项目,传承人数却极少,比如赤铜炮制法传承人2人,苗医药癫痫针疗法传承人仅有1人[8]。民族医药项目非遗传承人状况,见表1。
表1 民族医药项目非遗传承人状况对照表
2.3 传承断层问题凸显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不论是项目数量还是传承人数量,民族医药占比均最少,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数量严重缺乏,民族医药传承人认定工作相对滞后。在为数不多的民族医药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中,也面临年龄老化严重的问题,其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国家非遗传承人的平均水平,传承人技艺亟需“抢救性整理”[9]。
民族医药传统的师承教育模式也不太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法与院校系统教学无缝连接,实现接轨,并且,传承中一些有经验的人才流失,导致具有实践能力的民族医药人才越来越少。
2.4 传承保护措施不精准 民族医药非遗工作启动以来,有关单位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由于区域发展、资金投入等多因素的差异,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的情况和效果也不尽相同。目前,我国设立了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有的地区设立了非遗保护中心或办公室,如苗族医药非遗保护办公室、瑶族医药非遗保护中心等;有的则设立了医院或者专科,如藏医药浴医院/专科等;有的是非遗保护文化局或文化馆(博物馆),如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局、傅山文化园、蒙医药博物馆等;有的则是传承人自己设立的工作室或者传习所、传习基地,如蒙医正骨传习基地等;还有的是研究所、公司或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如西双版纳傣医药研究所等[10]。
2.5 传承保护配套政策不到位 非遗属于文化部门管辖,传统医药非遗产品宣传包装盒上不能标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让民族医药非遗产品无法更好地展示,不能面向市场广泛销售。
政府设立民族医药非遗机构,资金补助也不尽相同。资金投入首先偏向于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其次是企业单位,只有少量的资金补给了传承人。这样的资金补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民族医药的传承、发展。
3 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
民族医药非遗坚守传承,才是推动民族医药发展的原始动力。赓续传统,接力奋斗,是实施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工程建设的根本。
3.1 加强民族医药非遗传承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应加强非遗传承人的师德建设,努力建立起一支高质量的传承人才队伍。据统计[11],大多数非遗传承人来自基层,人才队伍素质相对偏低,提升人才队伍质量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高质量的传承队伍相当于非遗传承中的一个杠杆,传承人的师德会影响一代代的传承弟子。
其次,非遗传承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与历史、文化和社会发展相接轨,还要符合民族医药的传承规律,贴近实际和应用的传承路子,服务于民族医药的发展需求。“在纸上谈非遗”“凭空想象谈传承”等思想违背了民族医药的发展规律,只有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深入在实践应用中,站在历史发展道路上,精准对接社会发展需要,才能培养出更优秀的民族医药非遗传承人。
民族医药非遗传承应把提高传承技能和传承精神结合起来,不仅让弟子学会传承技能,还应该关注精神的涵养、价值观的建立和传递。切实把民族医药发展理念、民族医药非遗传承精神融入传承队伍中,起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传承效果。
3.2 建立民族医药非遗传承保障体系 民族医药非遗保护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开展调研活动,把适宜民族医药非遗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助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民族医药非遗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民族医药法律法规体系[12],为民族医药非遗提供法治保障。对于民族医药非遗发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要梳理适合民族医药非遗发展的情况,协调执法部门和法律机构,努力推动适应民族医药非遗发展的保护政策的出台。
积极引导社会大众参与民族医药非遗文化活动,开展建言献策座谈活动,让民族医药非遗项目得到更好的传承,做好大数据统计,确保好的民族医药项目不失传,为民族医药非遗保护提供可靠的基础支撑。对传医授道中的验方,更要深入挖掘,根据当前人类的需求和时代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传承发展的民族医药非遗数据库。
推进民族医药非遗标准化建设,对民族医药非遗项目进行规范,组织民族医药评审专家研讨,推进民族医药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与标准化建设[13]。建立适合民族医药非遗传承的标准体系,让每个民族医药非遗项目都有量化评估标准、传承方式等,规范民族医药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民族医药非遗传承的数字化发展。
3.3 推进民族医药非遗传承创新发展 建立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项目基金,对参与民族医药非遗工作的相关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助力民族医药非遗项目顺利开展,让企业在民族医药非遗传承上下功夫。鼓励相关企业在民族医药非遗文化创意、文化设计等活动中大胆尝试、大胆创新,切实推出一批民族医药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国内广泛开展相关推介活动,让群众在参与喜闻乐见的活动时,切身感受到民族医药非遗文化的独特魅力,营造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的良好社会氛围。
政府应增加非遗传承人的保护资金投入,加大对民族医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的专项资金扶持,有利于吸引更多从事民族医药非遗传承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其中,为优秀的民族医药非遗传承项目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努力实现民族医药非遗的活态传承。加快医疗机构、民族医药院校等机构的协同创新,打通民族医药产、学、研协调发展路径,建立适合民族医药非遗项目发展的国家实验室,确保一批高质量的非遗项目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将民族医药非遗文化传承纳入民族医药院校课程设置中,从民族医药非遗教育体系入手,设立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民族医药非遗人才培养试点,形成接续有力的高素质民族医药非遗人才传承梯队[14],激活民族医药非遗传承发展的民间和社会力量。
3.4 助推民族医药非遗与健康产业协调发展 推进民族医药康养、休闲、研学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支持建设一批国家民族医药健康产业示范基地和民族医药非遗文创园;大胆尝试建设民族医药非遗文化街、非遗产品特色展示区、非遗技能传承培训区、非遗推拿手法体验区等富有特色的非遗文旅区域;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推进国家文旅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设定合适的民族医药非遗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让更多群众能购买到民族医药非遗产品。
3.5 推动民族医药和西医药互补并重发展 文明的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世界各国各民族的相互交流才是文化传承发展的源泉,要打破壁垒,中西医文化交流互鉴自是题中应有之意[4]。目前,民族医药已传播到196个国家和地区,民族医药海外传播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搭建民族医药非遗文化国际交流平台,广泛吸纳世界各国在传统医药文化推广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实现影像传播可视化、音频传播清晰化,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优势,多角度、多途径、多方位传播,提升民族医药非遗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4 结语
民族医药非遗传承要遵循“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发展理念,传承不泥古,创新不离宗。正如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提到的,传承中华文化决不能简单复古,也不是盲目排外,而是要“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12]。深入挖掘民族医药非遗传承宝库中的精华,亟需对传统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进行认真梳理,通过拍摄图片和录制影音的方式,对珍贵的历史资料进行再保存,实现系统、全面、完整的源头保护,为有效挖掘精华、传承创新奠定坚实基础。同时,民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要增强大众对民族医药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认知,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喜闻乐见的民族医药非遗传播活动,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让民族医药非遗文化在新时代民族医药奋斗征程中谱写新的篇章,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